乔方亭
党的纪律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说,党的建设史在很大程度上也是黨的纪律的建设史。作为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要缔造者和领导人,作为中国共产党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核心,毛泽东高度重视党的纪律建设,从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对党的纪律的发展、健全、成熟,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党必须有严格的纪律
早在党的创建时期,毛泽东和蔡和森的通信就涉及了党的纪律问题。毛泽东在信中表示,他完全赞同蔡和森关于党的纪律的观点。蔡和森在给毛泽东的信中说道:“党的组织为极集权的组织,党的纪律为铁的纪律,必如此才能养成少数极觉悟极有组织的分子,适应战争时代及担负偌大的改造事业。”可见,在中国早期共产主义者的建党活动中,党的纪律问题就是一个重要议题。1921年,党的一大制定的首部党纲明确规定了党的纪律,其中第六条和第十四条规定,“在党处于秘密状态时,党的重要主张和党员身份应保守秘密”,“党员除非迫于法律,不经党的特许,不得担任政府官员或国会议员。士兵、警察和职员不受此限”。这说明,我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是一个纪律严明的组织。
全民族抗战爆发后,面对新形势,毛泽东不断深化对纪律建设的认识,提出“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路线是‘王道,纪律是‘霸道”等重要论断。
1938年9月至11月,党的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在延安召开。毛泽东代表中央政治局作了题为《论新阶段》的政治报告,专门强调党的纪律。报告指出:“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没有纪律,党就无法率领群众与军队进行胜利的斗争。”这一论断深刻阐明了党的纪律与党的路线的关系,表明我们党要率领千百万群众和军队进行胜利的斗争,党的纪律是必不可少的,不然,我们党就会成为一盘散沙,毫无战斗力可言。这次全会制定了《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与纪律的决定》等专门文件。
后来,毛泽东在总结我党经验时指出:“一个有纪律的,有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武装的,采取自我批评方法的,联系人民群众的党。 一个由这样的党领导的军队。一个由这样的党领导的各革命阶级各革命派别的统一战线。这三件是我们战胜敌人的主要武器。”这三件战胜敌人的主要武器中,党是第一位的,而必须有纪律又是放在党的第一位。
党的纪律必须是严格的。早在土地革命时期,毛泽东就要求红军必须从“不拿农民一个红薯”做起。“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不但是党领导的人民军队的纪律,更是党的纪律。1927年秋天,在上井冈山途中,又饥又渴的战士们毫无顾忌地拔老百姓地里的红薯。部队这一无纪律的情形,引起了毛泽东的思考。不久,他首次向部队宣布了三项纪律,其中一项就是“不拿农民一个红薯”,“三大纪律六项注意”就是由“红薯”引发而来的。后来,“三大纪律六项注意”的内容不断修改、补充,最后形成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但是,不管如何修改与补充,其内容看上去都是一些不起眼的“小事”。正是这些不起眼的“小事”说明了毛泽东的纪律思想:纪律必须严格,必须从“小事”做起。在全国胜利前夕的重大历史转折关头,毛泽东更加重视纪律的作用,他指出:“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把加强纪律性作为关系革命胜利大局的问题摆在全党的面前,要求全党全军增强纪律观念,保证党顺利地实现伟大的历史转变。
为此,毛泽东修订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内容。1947年10月10日,毛泽东起草发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关于重行颁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训令》,对其内容作了统一规定。三大纪律是:一、一切行动听指挥。二、不拿群众一针一线。三、一切缴获要归公。八项注意是:一、说话和气。二、买卖公平。三、借东西要还。四、损坏东西要赔。五、不打人骂人。六、不损坏庄稼。七、不调戏妇女。八、不虐待俘虏。训令要求各地各军“即以此为准,深入教育,严格执行”。为什么要重行颁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一方面是由于“实行多年,其内容各地各军略有出入”,故作统一规定;另一方面是当时国内政治形势发展提出的要求。和训令同一天发出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指明了这一点。宣言首次提出了“打倒蒋介石,解放全中国”的革命口号,号召解放军全体指挥员、战斗员担负起“我国革命历史上最重要最光荣的任务”,同时“必须提高纪律性”,“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不允许任何破坏纪律的现象存在”。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毛泽东推进党的纪律建设不断发展。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党中央调研发现,一些干部的共产风、浮夸风、命令风、干部特殊化风和对生产瞎指挥风等作风加剧了当时的困难。在1960年12月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毛泽东要求胡乔木借鉴红军的历史经验,尽快起草一个在新形势下普遍适用的“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文稿。1961年1月8日,毛泽东批示将胡乔木所拟稿子印发参加中央工作会议的同志讨论。1月9日,他亲自参与讨论,指出“‘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是我们军队战无不胜的法宝。可是现在有些党员干部却自以为是,不听中央统一指挥……现在我们要制定一个‘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让大家对照着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坚决执行中央的政策,与群众一起把生产和生活搞好”。毛泽东的讲话和意见引起共鸣,大家纷纷表示支持制定“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并提出修改意见。同年5月至6月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根据各地上报意见,对“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草案进行了讨论修改,并正式将其写进“农村六十条(修正草案)”贯彻实行。
1962年9月27日,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又对“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进行修正。最终确定的三大纪律是:(一)认真执行党中央的政策和国家的法令,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二)实行民主集中制。(三)如实反映情况。八项注意是:(一)关心群众生活。(二)参加集体劳动。(三)以平等态度待人。(四)工作要同群众商量,办事要公道。(五)同群众打成一片,不特殊化。(六)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七)按照实际情况办事。(八)提高无产阶级的阶级觉悟,提高政治水平。
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有纪律,就要执行。而执行纪律除了严格还必须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否则就无法执行下去。所谓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说任何一个党员都必须遵守党的纪律。党内决不允许存在不受纪律约束和凌驾于党组织之上的特殊党员。毛泽东是党的一大代表,资历老,而且绝大多数时间在党内担任重要领导职务。然而,他坚决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不分亲疏,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长征途中,贺子珍的弟弟贺敏仁违反纪律,擅自进入喇嘛庙拿了铜板,后被报告拿了银圆。师部得到报告后执行纪律枪毙了他。贺子珍得知弟弟被枪毙的消息后深感震惊。为了不影响毛泽东工作,等红军到达了延安后她才把情况告诉了毛泽东。毛泽东听后,沉默不语。过了许久,他说:“红军就应该有铁的纪律,我们应该用红军铁的纪律来要求自己的亲人!”
1937年10月,时任红军抗日军政大学第三期第六队队长的黄克功因逼婚未遂,在延河畔枪杀了陕北公学学员刘茜,由一个革命功臣堕落为杀人凶手。事件发生后,中共中央、中央军委、边区政府高度重视,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在毛泽东的主持下召开会议,经过慎重讨论,决定将黄克功处以死刑。黄克功时年26岁,少年参加红军,经历过艰苦卓绝的井冈山斗争和二万五千里长征,负过伤,流过血,从臂部到腿部伤疤连着伤疤,犹如打结的老树皮。不少人同情他,认为应该让他戴罪杀敌,将功赎罪。黄克功也表示他宁愿死在与敌人作战的战场上。但是,这并没有改变对他处以死刑的判决。毛泽东在给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雷经天的信中写道:“……如为赦免,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并无以教育做一个普通的人。因此中央与军委便不得不根据他的罪恶行为,根据党与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正因为黄克功不是一个普通人,正因为他是一个多年的共产党员、一个多年的红军,所以不能不这样办。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
上世纪50年代初的刘青山、张子善案件,有“共和国反腐第一案”之称,毛泽东直接督促案件处理。刘青山、张子善分别是1931年、1933年入党的老党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分别任天津地区党和政府主要领导职务。革命战争年代,他们曾被捕入狱,面对严刑逼供,坚贞不屈;和平时期,他们却居功自傲、贪图享乐,不顾党纪国法,贪污克扣国家救灾粮、河工粮、飞机场建筑费等国家财产达171亿元(旧币)。1951年12月,中共河北省委作出开除刘青山、张子善党籍的决议。华北局将处理意见上报中央,提议“将刘青山、张子善二贪污犯处以死刑(或缓期二年执行)”。中央书记处召开扩大会议,经过慎重考虑,法院对刘青山、张子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公审大会前,有人提出是否可以不枪毙,给他们一个改过机会。毛泽东说:正因为他们两个的地位高、功劳大、影响大,所以才要下决心处决他们。只有处决他们,才可能挽救20个、200个、2000个、2万个犯有各种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
“四个服从”是“四项最重要的纪律”
“四个服从”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党的重要纪律。 在毛泽东看来,“四个服从”是“四项最重要的纪律”,是实现党的统一的纪律。因此,毛泽东十分强调“四个服从”,且一以贯之。
早在1929年,毛泽东就在红军第四军第九次党代表大会上指出:“党的纪律之一是少数服从多数。少数人在自己的意见被否决之后,必须拥护多数人所通过的决议。除必要时得在下一次会议再提出讨论外,不得在行动上有任何反对的表示。”毛泽东可谓是他自己这句话的第一践行者。
毛泽东早年曾受过三次大的“处分”。第一次是在1927年召开的临时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毛泽东被认为“完全违背中央策略”、犯了“军事投机”的错误,受到“应予开除中央临时政治局候补委员”,并“撤销其湖南省委委员的资格”的“处分”。第二次是在1929年召开的红军第四军第七次党代表大会上,毛泽东被批评有“个人英雄主义和家长式领导作风”,大会决议案认为毛泽东应对会前发生的争论负较大的责任,“故应予以严重警告处分”,在随后的大会选举中,毛泽东落选前委书记职务。第三次是在1932年召开的中共苏区中央局会议上,毛泽东因为“消极怠工”(不同意夺取中心城市的方针)、“守株待兔”(主张“诱敌深人”的反“围剿”方针)等受到“处分”。
不过,历史证明这三次对毛泽东的“处分”都是错误的,其中第二次明显违背了党的组织原则。因为毛泽东任前委书记的资格是中央确定的,红四军作为前委的下级单位,其党代表大会是没有权力改变上级党委领导机构的决策的。毛泽东的可贵之处在于他在不放弃自己正确主张的同时,顾全大局,遵守党的纪律。据李维汉回忆:“他坚持三条:一是少数服从多数;二是不消极;三是争取在党许可的条件下做些工作。那时王明路线的主要负责人整人整得很厉害,不是把你拉下领导职务就算了,还批得很厉害。毛泽东在受打击的情况下,仍能维护党的统一,坚持正确的路线和主张。”
针对党内存在的破坏纪律的行为,毛泽东反复强调“四个服从”,以实现党的统一。他在1938年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作报告时指出:“鉴于张国焘严重地破坏纪律的行为,必须重申:(一)個人服从组织;(二)少数服从多数;(三)下级服从上级;(四)全党服从中央。谁破坏了这些纪律,谁就破坏了党的统一。”1942年,在中共中央党校开学典礼上,毛泽东针对闹独立性问题再次强调“四个服从”。他说,一部分同志“不懂得党的民主集中制,他们不知道共产党不但要民主,尤其要集中。他们忘记了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体,全党服从中央的民主集中制。张国焘是向党中央闹独立性的,结果闹到叛党,做特务去了。”毛泽东以张国焘为例说明了闹独立性的严重后果,究其原因,则是不懂得党的民主集中制,忘记了“四个服从”。
反对自由主义,维护党的纪律
毛泽东认为,自由主义在革命的集体组织中是一种腐蚀剂,它能“使革命队伍失掉严密的组织和纪律……”。自由主义的存在对党的纪律十分有害,因此,毛泽东坚决主张反对自由主义,以维护党的纪律。
在《反对自由主义》一文中,毛泽东揭示了自由主义的11种主要表现,这些表现无一不是直接或间接地违反党的纪律,同时作为一种腐蚀剂危害着党的纪律。以第一种、第二种、第四种和第六种表现为例:
第一种表现:“因为是熟人、同乡、同学、知心朋友、亲爱者、老同事、老部下,明知不对,也不同他们作原则上的争论,任其下去,求得和平和亲热。或者轻描淡写地说一顿,不作彻底解决,保持一团和气。结果是有害于团体,也有害于个人。”这种自由主义行为的结果是表面上保持了团结,实质上助推了宗派主义的产生,以致不顾大局,无视纪律,破坏革命队伍的团结,严重者可能给革命造成重大的损失。
第二种表现:“不负责任的背后批评,不是积极地向组织建议。 当面不说,背后乱说;开会不说,会后乱说。心目中没有集体生活的原则,只有自由放任。”这种行为发展下去极易产生无组织无纪律的自由者,破坏同志之间的团结,削弱党的战斗力。毛泽东同志平素爱说“有话就说,有屁就放”“不让人说话不行,屁放了,肚子就舒服了”。意思是,革命同志不要隐瞒自己的观点。但是有话就说是有纪律要求的,一是不能乱说,二是不能不分场合地说。不然就既无组织也无纪律可言了。
第四种表现:“命令不服从,个人意见第一。只要组织照顾,不要组织纪律。”这种自由主义行为完全违反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把民主与集中、自由与纪律、尊重个人意见与执行集体的决定完全对立起来。只要民主、自由和尊重个人意见,不要集中、纪律和执行集体的决定。这种自由主义行为平时表面上看似乎问题不大,但是它的性质是破坏党的纪律的,关键时刻将会给党带来严重的损失。
第六种表现:“听了不正确的议论也不争辩,甚至听了反革命分子的话也不报告,泰然处之,行若无事。”这种自由主义行为突出地反映出行为者思想政治觉悟低下,没有正确的政治观点,不分是非,不辨黑白,违反了党的政治纪律,其危害是严重的。它将造成人们思想混乱,使许多群众受蒙蔽,进而不相信党的政策,更谈不上自觉地支持党的政策。
毛泽东明确指出了自由主义的来源:“在于小资产阶级的自私自利性,以个人利益放在第一位,革命利益放在第二位,因此产生思想上、政治上、組织上的自由主义。”要克服自由主义,除了“要用马克思主义的积极精神,克服消极的自由主义”、摆正革命利益与个人利益和“关心党和群众比关心个人为重,关心他人比关心自己为重”外,就是要“坚持正确的原则,同一切不正确的思想和行为作不疲倦的斗争”。何谓坚持原则?即坚持马克思主义,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的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