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又“闪离”,彩礼能返还吗?

2024-06-03 05:03刘亚邹琼琼龚秀安
方圆 2024年5期
关键词:修水县彩礼女方

刘亚 邹琼琼 龚秀安

因长期在外地务工,一直单身未婚,“90后”农村小伙祝道勇的终身大事成了家中父母最头疼的问题。2022年1月22日,祝道勇回到江西省修水县老家过年,经当地一位媒人介绍,认识了“00后”姑娘张晓柳。

尽管是初次见面,但双方及其父母都很满意。仅15天后,双方便按照农村风俗订婚,由祝道勇给付张晓柳等人16万元彩礼和“三金”(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金挂坠一枚)。16万元的彩礼对祝道勇家里来说并不是一笔小数目,为了儿子不再打光棍,祝道勇父母东拼西凑,终于凑足了儿子的结婚费用。

订婚后,二人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共同生活了小半年时间,其间发现多方面不和,祝道勇提出退婚并要求张晓柳及其父母返还彩礼和“三金”,双方闹上了法庭。

相识15天后“闪婚”

修水县的村民还记得2022年2月6日祝道勇家举办的那场定亲活动。那天正逢农历正月初六,祝道勇在举行“看大姑”(当地农村风俗)的定亲活动中,将彩礼16万元及“三金”(价值9501元)放在托盘上,亲手交到张晓柳手里。

到了2月12日,二人又在祝道勇家舉行订婚仪式,置办了十四桌酒席招待双方亲属。张晓柳还提供了一张需要给付“小礼”的清单(合计27200元,名单上人员均系张晓柳亲戚),祝道勇按照女方要求在订婚当天向清单上的所有人均给付了“小礼”。

尽管订了婚,但二人并未进行婚姻登记,在仪式结束后一起前往外地打工。在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祝道勇开始感觉到与张晓柳沟通困难,并慢慢发现她的“秘密”——在婚前进行贷款整容,贷款尚未偿还。

考虑到维系这段关系,祝道勇帮张晓柳偿还了贷款。但后来,祝道勇又发现了张晓柳一份2022年5月18日的医院检查报告单,经诊断,张晓柳可能存在中度的焦虑、抑郁症状,脑内兴奋抑制平衡失调,大脑整体功能紊乱,等等。祝道勇才明白张晓柳隐瞒了其在订婚前患有抑郁症的事实。

据祝道勇说,他不仅发现女方长期与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经常与异性亲密交流,言谈之间让人极为不适,还发现女方曾在手机浏览器中查询过退婚返还彩礼的相关信息。他认为,张晓柳的种种行为都包含着欺骗,对他造成了极大伤害,使得这段关系无法继续维系下去,更是没有了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可能。

2022年8月,在祝道勇与张晓柳就返还彩礼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后,祝道勇向修水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晓柳及其父母方返还彩礼共计196701元(彩礼16万元、“三金”价值9501元、“小礼”27200元)。

对此,张晓柳辩称,自己对祝道勇不够了解、订婚草率,自2022年2月和祝道勇一起在外务工,在短暂的共同生活期间,发现祝道勇性格异常急躁、偏激,常因生意不顺或生活中的小事而发狂,有时独自号啕大哭,有时用拳头捶打自己,有时还用头撞墙,甚至几次独自深夜外出不归,这种恐怖的生活氛围造成其身心受害。

到2022年5月中旬,张晓柳已出现心烦焦虑、无法睡眠,并伴有头痛症状,后经医院检查分析张晓柳已发展至中度的焦虑、抑郁症状。焦虑、抑郁症状是一种慢性疾病,很难治愈。祝道勇的所作所为已严重侵害张晓柳身心健康,导致张晓柳出现中度的焦虑、抑郁症状,将给张晓柳今后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也将导致张晓柳产生长期的治疗费用。

张晓柳说,认识祝道勇之前从未有过焦虑、抑郁症状态,其患病系祝道勇侵权行为所致,祝道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张晓柳还强调在共同生活期间并无过错,祝道勇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有“夫妻之实”,但未登记结婚

对于祝道勇的诉求,张晓柳及其父母认为,一是张晓柳收受祝道勇彩礼并非16万元,而是13万元,另3万元中1万元是约定给付张晓柳的见面礼,另2万元分别给其父母每人1万元的小礼。二是收受祝道勇彩礼只有张晓柳,其父母并非本案的适格被告。

张晓柳还称,其收受的彩礼部分用于正常开支后,现剩有8万元。在双方举行的“看大姑”定亲活动当日,张晓柳合计使用彩礼支付了21100元费用,包括用于支付祝道勇亲属的小礼9600元,支付张晓柳的亲戚小礼6000元,酒席费用5500元等。自和祝道勇认识至今,因绝大部分时间和祝道勇共同生活,张晓柳没有外出工作,也没其他收入,使用彩礼用于生活支出了1.5万元;加上于2022年5月检查出现焦虑、抑郁状态,便一直进行治疗,也产生了近万元的差旅及治疗费用。

修水县法院经审理认定,祝道勇与张晓柳于2022年1月,经媒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农历正月初六祝道勇给付被告礼金及“三金”(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金挂坠一枚,购买价格总计9501元),在当天被告置办六桌酒席招待祝道勇亲属。祝道勇称,其给付张晓柳彩礼总计16万元。

就给付女方亲戚见面礼(打散钱)的问题。祝道勇称,给女方亲戚见面礼27200元。张晓柳称,其给男方亲戚见面礼总计9600元,给自己亲戚小礼总计5500元,另正月初六返还对方彩礼5000元,且赠与祝道勇价值2499元的金戒指一枚。祝道勇称,女方给男方亲戚见面礼总计7000元,正月初六的5000元系女方给男方的见面礼,且包含在了前述的7000元里。

就正月初六及订婚当日的花销问题。张晓柳称,正月初六置办四桌酒席,女方花费5500元。祝道勇称,正月初六酒席的酒、猪肉均是男方所备,正月十二置办约十四桌酒席,花费约1.4万元。

法院认为,婚约财产案件以彩礼的给付构成权利义务关系,同时注意家庭的整体参与情况,权利义务主体不仅限于缔结婚约的男女双方,接受彩礼款一方的家庭必要组成人员应负担相应的返还义务。祝道勇因与张晓柳缔结婚约而给付彩礼款,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之规定,并综合考量祝道勇与张晓柳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同居期间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等情节,被告张晓柳及其父母应共同返还祝道勇给付的彩礼款。

关于返还彩礼款范围,法院认为,彩礼系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而由男方给付女方的财物,举行订婚仪式是缔结婚姻过程中一种重要的风俗,在订婚仪式上男方给付女方数额较大的财物即俗称“彩礼”,出于礼节而给付女方及其家人数额较小的财物,系男方对女方及其家人为增进感情的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范围。

结合祝道勇与张晓柳订婚后的实际生活情况及订婚当日中午置办酒席的花销,参考当地置办酒席的风俗,修水县法院于2022年10月作出判决,判令张晓柳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祝道勇婚约彩礼款11万元和价值9501元的金首饰(一枚金戒指、一条金项链、一枚金挂坠)。

进行民事执行监督

判决生效后10日内,张晓柳方未按照判决内容积极履行相关义务,祝道勇于2023年2月向修水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3年3月,修水县检察院在依职权开展民事执行活动专项监督工作时,具有丰富的民事检察业务经验的检察官周义生办案团队发现了这起涉及返还彩礼的婚约财产纠纷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的线索。”修水县检察院检察官助理邹琼琼介绍说,在全面审查后,发现修水县法院相关执行工作适用法律正确,执行程序合法。但考虑到妥善化解涉婚约彩礼纠纷具有一定示范引领效果,修水县检察院办案团队本着司法为民的理念,主动与修水县法院合力促成案件当事双方达成民事执行和解。通过认真倾听双方当事人意见,多次与他们沟通,耐心细致地向双方阐明法院执行工作、履行法院判决义务及返还彩礼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分析,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

2023年3月,双方当事人放下芥蒂,握手言和,达成一致意见,并自愿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张晓柳方当场返还祝道勇彩礼5万余元、一条金项链和一枚金挂坠,剩余案款6万元,应于2024年3月、2025年3月分两次支付完毕。

彩礼究竟应该怎么还

每年春节前后,都是情侣谈彩礼、订婚事的高峰期。许多人因彩礼谈判导致各种纠纷,甚至因彩礼返还问题多次引发恶性刑事案件。

山西大同阳高“订婚强奸案”的最新进展,就涉及“彩礼返还”问题,男方要求女方要么立刻结婚,要么立即返还彩礼;2019年,江西省25岁的许某,因为未婚妻对已经说好的20万元彩礼提出“变卦”,一怒之下捅了未婚妻70多刀;2017年,河南的陈某为了给孩子准备彩礼钱,背了20多万元的债务,结果新郎新娘因为彩礼产生争执,新郎锤杀了新娘。

彩礼纠纷已经不只是感情问题,更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今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自此,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有了更加清晰的认定标准:明确了彩礼认定范围、细化了彩礼返还原则、确定了诉讼主体资格。尽管依然无法囊括所有的纠纷情况,依然需要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但总的来说,这次新规让彩礼有关的事项,第一次有了法律的定义。

在区分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方面,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相比,虽然当事人的目的和动机相似,但是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有其相对特定的外延范围。为此,《规定》明确,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屬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比如,可以考察给付的时间是否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是否有双方父母或介绍人商谈,财物价值大小等事实。

《规定》同时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一方在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的需要,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

据邹琼琼介绍,近年来,涉彩礼案件呈现以下两个新特点:一是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已共同生活,但是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二是仅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即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该两类案件无法适用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如何确定返还比例成为审判实践的难点。《规定》基于彩礼的目的性赠与特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基础上,完善相关裁判规则,有助于统一类案的法律适用标准,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规定》里,也再次明确了这一基本的事实——“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亦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一方面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曾经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等情况。”

“基层检察院在办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要更加注重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民事检察和解在深化诉源治理、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通过运用检法共同化解矛盾纠纷机制、组织公开听证等方式,加强民生案件释法说理,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还应当持续关注彩礼纠纷背后的社会治理风险隐患、难点堵点问题,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及时预警,并协同配合相关部门推进移风易俗,实现彩礼纠纷案件的前端治理。”邹琼琼介绍说。(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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