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扬明
进入新发展阶段,农村合作组织进入高速发展期,它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涉农社团组织、经营性涉农服务机构等,基本上贯穿农业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尤其是在民宿、农产品精深加工、文化旅游、智能与健康等领域与产业链中,农村合作组织成为最活跃的主体之一,已逐渐形成了新的产业链与产业集群。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对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供各种社会化综合服务,增加农民收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仍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新时代新征程上,我们一定要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主政期间提出的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的思想精髓[1]。学习运用浙江经验,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对农村合作组织的主体、功能与体制机制进行重构与创新,整合三方面功能,做好三方面工作,形成整体效应,努力实现农村合作组织高质量发展。
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已然成为我国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的基本路径,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深化综合合作改革。
一是夯实生产合作组织发展根基。紧紧围绕合作社的提质增效和规范化管理,优化合作社内外部监管及绩效考核机制,整顿“空壳社”和“僵尸社”,完善相应的退出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府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及联合社的扶持力度,提升生产合作组织带头人和成员的综合素养,鼓励不同类别的合作组织加强合作,拓展各类生产合作组织的发展空间。
二是优化供销合作组织运营体制机制。供销合作组织改革的重点是加快推进供销社综合改革,坚持为农服务理念不动摇,增强服务功能,加强资产监管,延伸经营与服务触角,形成完整的服务链条——现代农业服务链、城乡供销服务链及美丽乡村服务链。同时,高度重视基层供销合作组织的实体化运行,探索基层供销合作组织与社员的利益联接机制与利益分配机制,切实解决基层供销合作组织发展的动力问题。
三是大力扶持信用合作组织发展。要根据是否吸纳互助金与风险可控程度的不同,分类指导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对于吸纳互助金的农村信用合作组织要参照银监系统的相关政策进行管理,对于不吸纳互助金的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在审批环节进行简化,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创建与发展。为增加有效金融供给,要大力探索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多种发展模式,重点推进资金互助社、资金互助社联合社、资金互助协会、信用合作调剂资金平台等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发展。要定期开展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合规性检查,加强问题与风险排查,推进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规范化管理。
在农村合作组织的培育和发展过程中,内部组织制度、经营模式及运行机制的健全和创新至关重要。农民合作属性异化,偏离为农服务主旨,必然导致内部人控制、“三会”虚置、“僵尸”等合作组织问题,出现“名存实亡”的空壳合作社,不利于合作社的健康持续发展。
一是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不动摇。尽管我国农村合作组织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各种新型的农村合作组织形式也不断出现,但是作为我国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的两大基本原则,即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和“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必须牢牢遵守且不可逾越。
二是提升农民合作社规范管理水平。要严格落实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机构设置,合理分配理事会与监事会的各项职责与权利,不断强化农村合作组织的监督机制。要充分发挥合作组织内部民主管理优势,进一步完善农村合作组织的民主决策机制,尤其是對“一人一票”的表决权要进一步规范化与合理化。要不断完善农合联人事管理制度,制定科学有效的信用评估指标计量标准,采取针对性强的、可操作、能落实的办法,防止工作踏空走样。
三是创新优化“多赢”利益联结机制。夯实全产业链、服务链利益共享基础,打造联合社与合作社、合作社与家庭农场及农户间有效的利益连接网络。鼓励引导不同类别的合作组织构建融合、共生、互动的发展共同体,切实在利益联结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上见实效。
农村合作组织高质量发展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各界齐心协力,共同推进。通过政治组织网络、社会经济利益网络的系统性重构,对原有治理范式进行机制创新和流程再造。
一是始终尊重农民利益和愿望。政府应遵循“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既要依靠农民,也要服务农民,充分调动和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强化农村合作组织的民办性、自治性和合作性,尤其是不能直接干预农村合作组织在人、财、物等方面的内部具体事务。
二是持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通过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农村宅基地确权颁证等工作,盘活集体资源,推进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股份量化。尊重农民意愿,把握好农村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度”,规范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提高承包地流转的质效和规模。坚持发展优先,完善“风险共担与收益共享”机制。通过完善民主决策与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机制,推动福利分配向按股分红为主转变。
三是提升农业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以改善融资环境为目标,构建包括各类农村合作组织会员、担保公司、农信机构的连接网络,提高农村合作组织金融授信业务水平,扩大涉农信用贷款的额度和领域。有效引导社会资本以股权形式投资农村互助金融,扩大农业保险产品覆盖面,积极开发涉农保险新险种,探寻保险资金投资新范式。
四是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体系。进一步明确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和性质,明确其与政府、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关系,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规范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明确其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合作社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指导强化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规范其财务行为,防止财务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合作社的财务安全;帮助加强合作社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成员的素质和能力,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建立合作社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合作社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其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其合法经营。
参考文献:
[1]徐旭初,金建东,吴彬.“三位一体”综合合作的浙江实践及思考.农业经济问题,2018(6):58-61.
本文系中共芜湖市委党校(行政学院)系统2023年度校级课题,项目编号: WXK202335。
(作者单位:中共无为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