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全面抗战爆发后,因国民政府法令的强制规定和陕西地区棉纺织工业的发展,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得以成立。作为战时陕西最重要的同业组织之一,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在战时开展了诸多活动,包括协调同业,与军政部、财政部花纱布管制局等政府机构交涉等。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虽然是国民政府经济统制政策下的产物,却并未完全沦为国民政府的统制工具,而是保持了一定的独立性,其在活动中始终以维护同业利益为根本宗旨,为保存战时陕西棉纺织工厂的实力与促进陕西棉纺织工业的发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全面抗战时期;花纱布管制
中图分类号:K265;F4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77X(2024)01010111
同业公会是中国近代史上重要的工商业组织,它在赓续传统行会、商会的基础上,又兼具现代性,对民国时期中国工商业的发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鉴于其重要性,学术界不乏对民国时期同业公会的研究
主要有:朱英《中国近代同业公会与当代行业协会》(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彭南生《近代中国行会到同业公会的制度变迁历程及其方式》(《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魏文享《中间组织——近代工商同业公会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马德坤《近代工商业组织“自治”性刍议——以同业公会为例》(《学术界》2015年第8期);吴景平、张徐乐《解放初期的上海钱业公会》(《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王春英《服从与合作:抗战时期日占区统制经济下的同业公会》(《近代史研究》2013年第6期);严跃平、樊卫国《棉业统制与上海棉纺织同业公会的价格协调:以纺管会时期为中心的考察》(《兰州学刊》2014年第7期);严跃平《自主、抗争与妥协:民国上海同业公会价格功能嬗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版)等等。,但往往更关注东部沿江沿海地区尤其是上海地区的同业公会,对其他地区的关注稍显不足。陕西作为西北内陆省份,工商业素不发达,相关研究更是薄弱仅有张天政、成婧《西京银行公会与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金融监管》(《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13年第2期);雷蕾《民国时期陕西同业公会研究(1927—1949)——以咸阳为中心的考察》(四川师范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肖志云《民国时期西安的纸烟业与纸烟公会研究》(陕西师范大学2017年硕士学位论文);张艳霞《西安旅店业同业公会研究(1937-1949)》(陕西师范大学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李添《民国西安同业公会研究》(陕西师范大学2020年硕士学位论文)等。,且多是商业同业公会与金融业同业公会,几乎没有关于工业同业公会的研究。
全面抗战时期是中国同业公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在这一时期,同业公会从相对自由自愿的民间组织变成政府强制要求组建和加入的半官方组织,大后方的同业公会不断涌现,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亦于此时成立。作为战时陕西乃至整个西北最重要的工业同业公会之一,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对于战时陕西棉纺织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是国民政府与陕西各纱厂之间一座十分重要的桥梁。但目前学术界对于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却着墨不多,相关报刊资料也少有与此相关的内容,一些论著也仅仅只提到了陕西棉纺织同业公会建立这一事件,对其成立后的具体活动语焉不详。因此,在掌握一部分关于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档案资料的基础之上,本文拟对全面抗战时期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的建立过程和主要活动进行研究,希望能够厘清其基本情况,并以此为个例,丰富对于民国时期工业同业公会的研究。
一、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的建立过程
全面抗战时期陕西棉纺织工业的发展以及国民政府希望借助同业公会统制工商企业的政策,是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得以建立的两个先决条件。
20世纪30年代,在国际棉价持续抬高与日本棉纱强势涌入的双重压力下,中国民族棉纺织工业经历了前所有未有的萧条,大量民族棉纺织企业破产。为挽救危机,一部分华商纱厂开始向内陆地区拓展业务,希望可以借助内地廉价的原棉与广阔的市场帮助企业起死回生,陕西第一家机器棉纺织企业——大华纱厂便是在此种背景下建立起来的。1936年7月,西安大华纱厂正式开工投产,至全面抗战爆发前,大华纱厂已有纱锭25 000枚、布机820台。[1]234-235但仅有的一家棉纺织企业改变不了陕西棉纺织工业不发达的状况,也满足不了1929年国民政府《工商同业公会法》所规定的“工商同业公会之设立须有同业公司、行号七家以上”[2]的要求。不过,全面抗战的爆发以及之后的工厂内迁为陕西棉纺织工业的发展迎来了转机。
七七事变发生后不久,国民政府即开始筹备上海等沿海地区的厂矿内迁,但因此阶段国民政府更注重军工企业、重工业及国营厂矿的内迁而忽略了民营轻工业厂矿的迁移,且大型纱厂的所有者大都不愿内迁,导致上海等地的大型纱厂未迁出一家,仅有迪安针织厂等少数小型纱厂得以迁往后方。1937年12月底,何应钦、高惜冰分别致函蒋介石与翁文灏请求强制迁移武汉(及河南)等地的纱厂,主持内迁工作的工矿调整处也吸取了上海等地内迁的教训,基本将武汉地区的纱厂全数迁往了大后方。[3]其中,申新四厂将纱锭2万枚(包括布机400台)迁至宝鸡[4],震寰纱厂将纱锭16 000余枚迁至西安(后无力自行开工将纱锭租予大华纱厂),湖北官纱布局将纱锭15 000余枚迁往宝鸡[5]。1940年,中国银行于兰州投资创办了“雍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意图发展西北工业,因陕西棉产资源丰富,且大后方对于棉纱、棉布的需求量极大,所以雍兴公司成立后即于陕西投资建设了多家棉纺织企业,包括直接投资的蔡家坡纺织厂(共有纱锭10 200枚)[6]、虢镇业精纺织厂(共有纱锭2 000枚、布机200余台)[7]252及与湖北官纱布局联合投资的咸阳纱厂(有湖北官纱布局迁至宝鸡的1万余枚纱锭)[7]258。至此,陕西乃至整个西北地区的机器棉纺织工业逐步形成,至1943年,陕西已有大型纺机74 680锭、铁织机1 270台[8],成为大后方仅次于重庆的棉纺织工业中心。
全面抗战的爆发不仅促进了东部地区机器棉纺织工厂的内迁,也促使国民政府开始实施其战时经济统制政策。为更好地统制工商企业,1938年初,国民政府相继颁布了《商业同业公会法》《工业同业公会法》《输出业同业公会法》,将原来的《工商同业公会法》拆分成三部分,对不同类型的同业公会制定了更加详细的规则。在新《工业同业公会法》中不仅明确指出工业同业公会的任务之一,即“关于会员之设备、制品及原料材料之检查、取缔、事业经营上必要之统制”,还将原来建立同业公会需有七家以上同业公司的要求减少为“同业两家以上”,极大降低了工业同业公会的成立要求。[9]2291940年6月,国民政府又颁布了《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纲领》,明确规定“职业团体之会员入会及下级团体加入上级团体,均以强制为原则”[10],强制性要求所有工商企业加入同业公会。在诸多法令的不断要求之下,陕西棉纺织界也不得不开始筹备成立同业公会。
1940年9月,西安大华纱厂、申新四厂宝鸡分厂、雍兴公司咸阳纱厂、雍兴公司蔡家坡纺织厂、雍兴公司业精纺织厂、第二战区经济建设委员会第一纺织厂等六家纱厂开始正式筹划成立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经过半年多的筹备之后,1941年4月1日,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于西京市(即西安市)新民巷三号正式成立[11],并定名为“第二区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出席成立大会的成员既有上述六大纱厂的负责人,也有陕西省(包括西安市)政府、党部的负责人及军需局的代表。成立初期的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采用了“执监委制”的组织管理模式,在成立大会上投票选举了第一届执、监委员与候补执、监委员。李紫东(雍兴公司)、李国伟(申新四厂)、章剑慧(申新四厂)、刘绍远(雍兴公司)、徐治平(大华纱厂)、石志学(大华纱厂)、王瑞基(雍兴公司)、刘持钧(雍兴公司)、徐士珙(第二战区经济建设委员会第一纺织厂)被选为执行委员,汤文焕(大华纱厂)、瞿冠英(申新四厂)、汪晴江(雍兴公司)被选为监察委员,张万里(大华纱厂)、华栋臣(申新四厂)被选为候补执行委员,张仲实(雍兴公司)被选为候补监察委员,并选举了石志学为执行委员会主席,李国伟、刘绍远为执行委员会委员。[12]19-24
1942年2月,国民政府颁布《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对人民团体的组织架构、组织章程等进行了重新规定。7月,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即依照陕西省社会处的指令,按照《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中“人民团体应设置理事、监事”[13]90的规定,将组织模式由“执监委制”改为“理监事制”,但并未进行改选换届。同年11月,陕西社会处再次下发指令,要求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在本年12月前进行全面改组,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以“召集全体代表颇需时日”为由请求在来年改选理、监事时再进行改组[14],陕西省社会处同意了该请求。
1943年4月1日,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正式改组[15],制定了新的同业公会章程,并选取了第二届理、监事,除雍兴公司的束云章代替刘绍远为常务理事、陈锦超代替刘持钧为理事,申新四厂的荣德新、华迩英代替同公司的章剑慧、华栋臣为理事、候补理事外[16],其他理事、监事人员并未发生大的变动。1944年8月,行政院下发指令同意经济部呈函,将各地“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改称为“机器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并将手工纺织、轧花、漂染、整理等行业从该同业公会中剔除。[17]第二区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依照此令改为第二区机器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
以1943年4月1日改组及颁布新的同业公会章程为界,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分为两个时期,而这两个时期恰与国民政府花纱布管制局成立时间相近1943年2月,财政部花纱布管制局在重庆成立,同年4月19日花纱布管制局西安办事处亦正式在西安成立。,下文便以国民政府花纱布管制局成立为分界线,对其成立前后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的主要活动进行分别论述。
二、花纱布管制局成立前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的活动
1940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非常时期工商业及团体管制办法》,详叙了商业及必需品业同业公会的十项任务,包括“协助评议价格、安定市廛;指导会员增加生产,制止不正当竞争,检举囤积居奇,联络各地工商界等”[13]86-87。其目的在于以同业公会为载体对部分工商业实施整体管控,并将同业公会作为政府评议物价及统制物资的机构。但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并未完全按照国民政府的设想进行活动,花纱布管制局成立前,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的活动主要包括协调同业、发展棉纺织工业及与军政部等政府机构进行交涉两项。
(一)协调同业、发展棉纺织工业
在成立初期,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依旧延续了战前沿江沿海地区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的活动传统,将关注点放在棉纺织行业本身。在其成立大会上,主席石志学便明确提出“本会的责任在于工人流动性之防止、燃料之开发、机械之修造、技术之研究、原料之改进与推广、手工业之提倡六项”[12]29-32,基本都与发展棉纺织业相关,并未提及协助政府进行统制等方面的内容。因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的活动主要集中于“工人流动性之防止”与“原料之改进”两方面,故下文将重点论述此项内容。
1.防止工人跳厂
全面抗战初期,由于时间仓促、运输困难等方面原因,各纱厂内迁时均未将工人一并带往后方,只挑选了一小部分技术工人随同内迁,其余大部分工人被发放一些遣散费后就地遣散,迁建后的工人基本都是来到大后方就地招募的。而大后方地区原先工商业不发达,新招募的工人大多系农民出身,没有从事新式工业的经验,且工人流动性极大,因此,大后方多数纱厂经常面临熟练工人不足的窘境,陕西各厂也不外如此。为招募工人尤其是有经验的熟练工人,一些纱厂开始出高价“引诱”他厂工人跳厂,如豫丰纱厂就曾在万县招工时故意引诱湖北麻织厂的女工跳厂[18]。国民政府虽严令禁止工厂互相挖工,但相关纱厂均有一定的背景,国民政府的一纸法令并不能真正制止这种行为。同时,由于劳动力市场的供不应求,许多纱厂工人也待价而沽,主动跳厂之事亦时有发生,这虽是工人群体正常的行为,却造成了纱厂生产速率的降低,极大影响了纱厂的生产与盈利。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成立时,便以“工人流动性之防止”为主要任务之一,明确提出“本区域内纺织技术工人相当缺乏,且其流动性极大,以后本会须注意,工人除各厂分别养成之外,应招致沦陷区域内失业者以资补充,使工厂彼此之间不致发生抢夺劳力等事,藉以稳定人心而推进其作业效率”[12]29。在不久后的第一次执行委员会联席会议上,各会员纱厂又就防止工人跳厂问题达成了一致,决议“嗣后如有上项情事发生,即由原厂方通知本会转知各同业概不录用,其已经录用如经原厂方查确指出者,可通知本会转知该厂主即开革,以儆刁风”[19]10。自此之后,在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的会议记录中便鲜少出现有关防止工人跳厂与制止挖工之类的内容,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的干涉确实对上述问题起到了一定的改善作用。
2.把控棉花质量
棉花是棉纺织工业的唯一原料,棉花品质的好坏既决定着棉纺织制品的优劣,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棉纺织工厂的生产速率。全面抗战爆发前,为严格把控棉花品质,减少棉花中的杂质,国内各纱厂与国民政府合作,在国内重要产棉地区建立了棉检机关,严格区分棉花等级,取缔棉花掺水掺杂。全面抗战爆发后,这些棉检机关一部分因临近战区被政府撤销,一部分虽依然存在却因缺少经费无法开展业务,使得大后方棉花的品质不断下降,杂质含量增多,其掺杂量甚至可达到千分之八十[20],超过原先规定量(含杂量以百分之二为最高限度[9]158)的四倍,严重影响了棉纺织工业的发展。为保持棉花的品质,不至太影响企业生产,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不断与各级政府进行交涉,请求棉花检验机构加强检验,严密取缔掺杂,并请求恢复部分产棉地区的棉检机关并增加棉检经费。经过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的努力,豫西产棉区灵宝等地的棉花掺杂掺水取缔所得以恢复。[21]但其请求增加棉检经费的活动却没有那么顺利,行政经费短缺的陕西省政府拒绝了同业公会的请求。[22]棉检机关缺乏经费等于形同虚设,之后陕西等大后方产棉区的棉检过程愈加敷衍,初期各厂为自身利益起见,在收购原料时尚能严格把控棉花质量,使收购的棉花品质不至于太差,至花纱布管制局“以花易纱”政策出台后,纱厂失去了自行收购原棉的权利,加之原棉产量减少,大后方棉花掺水掺杂及等级混乱情况更加严重,原棉质量愈发下降。
(二)联合同业与军政部等政府统制机构进行交涉
虽然在成立大会上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并未提及与政府经济统制政策相关的内容,但在抗战的特殊背景下,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与政府统制机关的互动又是不可避免的。全面抗战爆发后,由于西南、西北地区的棉纺织业素不发达,加之内迁的纱锭数量有限,大后方陷入了棉纱、棉布供给严重不足的窘境。为了保障军需纱布的供给,国民政府采取了由军需署直接向后方大型机器棉纺织厂提纱的模式,即纱厂生产的一部分纱布(重庆方面规定为三分之一)必须供售军需,优先保障军用纱布的供给。陕西由于靠近抗日前线,又临近陕甘宁边区,国民党在此驻扎了大量军队,军用纱布的需求量更是为数甚多。
与川渝地区主要受经济部物资局统制不同,在花纱布管制局成立前,陕西各厂的主要统制机关为军政部军需署与驻陕军需局。军政部除要求陕西各机器棉纺织厂按照重庆标准将三分之一产量供售军用外,亦要求各厂以市价的九四折额外供给军纱[23],而军纱统制价格不仅低于市价,有时甚至不敷成本,且政府对其的调整又极其滞后,因此,各厂损失极大。针对军纱统制问题,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与军政部进行了多次交涉。其交涉内容主要有二:一是要求军政部增加军纱价格,二是请军政部照重庆军纱统制价格结算陕西军纱。因军政部发给各地的军纱价格是按当地市价核算的,而作为陪都的重庆其物价高出陕西许多,因此,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的这两个交涉方向殊途同归,均是以提高陕西军纱统制价格为目的。1941年4月,在其成立后不久,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便向军需署提出增加陕西军纱价格,请求按照军纱价格较高的重庆价格(扣除由陕运渝的原棉运输费)计算陕西军纱价格。[19]8但军需署以“内扣原棉运费一节,其所列运费太低,且由陕运渝棉花亦有消耗等等该会均未列出,以此计算公家损失太多”[24]13为由拒绝,依旧按照以前办法办理,仅承诺“可会同会计分处查核市价,分期报署备案”[24]13。1942年3月,因后方机物料、原棉价格不断高涨,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再次向军需署提请增加统制军纱价格,请求从1942年1月起将20支纱的价格每件自3 400元增为7 500元、18支纱的价格每件自3 200元增为7 300元、16支纱的价格每件自3 000元增为71 00元、14磅布的价格自每疋105元增为290元。[25]军政部虽同意增加军纱价格,却只答应从5月份起将20支纱每件增为5 000元、18支纱每件增为4 600元、16支纱每件增为4 300元、14磅布每疋增为175元。[26]
在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与军政部就军纱价格问题交涉期间,国民政府的花纱布统制政策发生了新的变化。1941年12月,太平洋战争爆发,香港与东南亚诸口岸被日军彻底封锁,外界货物难以进入大后方,一时间整个大后方物价飞涨,棉纱、棉布价格亦居高不下。为严加管控大后方花、纱、布价格,1942年2月,国民政府经济部成立物资局,颁布了《统筹棉纱平价供销办法》,宣布征购陪都附近豫丰(包括合川豫丰支厂)、裕华、申新、沙市四大纱厂的全部棉纱。[27]不过,由于陕西纱厂多供应军纱,因此除大华纱厂广元分厂外
由于大华纱厂广元分厂位于四川广元,因此其统制政策与川渝纱厂相同。,其余纱厂未被统制。但同年8月,军政部便要求陕西各纱厂一律停止售纱全部改织军布。[28]77-78这对各厂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为维护会员厂商利益,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与军政部军需署及驻陕军需局交涉,提出了如下方案:“1.各厂每月共产纱约两千五百件左右,自愿月缴一千四百件为该局统制数与征购数之和;2.各厂月缴一千四百件之中除去应统制之三分之一外,余请按市价十足发给,以稍弥补统制之损失;3.以后新开之纱锭与布机请一律免予统制两年以资鼓励;4.蔡家坡纱厂开工不久请免于统制;5.咸阳工厂之新开两千三百锭及申新纱厂窑洞内一万锭之产量请免予统制八个月;6.布价之制造费(裁定每匹约一元七角)因现时用料平均超过百倍,拟请按战前加八十倍发给”[28]77-81。并要求军需局按20支纱15 000元、16支纱14 000元的价格收购军纱。与之前结果类似,军需局并未完全同意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的请求,仅做出了部分让步,同意统制、征购各厂产量的三分之二,其余三分之一由局方、厂方每月开谈话会一次评定价格以售给局方;新开纱锭由局方核定免统制八个月,嗣后(9月15日以后)增加纱锭免统制一年[29],并按照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制定的纱价收购统制及征购纱支,同时同意以后每月纱价由军政部第一、第二军需局、第一会计处及陕西棉纺织业同业公会于上月终评定,若当月主要物价变动超过原案价格百分之十五,将召开临时会议另评纱支价格[30]。虽然驻陕军需局有所承诺,但在国民政府花纱布统制的大背景下,该承诺终免不了成为一纸空文,11月16日,军政部再发批文要求全数统制、征购陕西各纱厂所产纱支。
三、花纱布管制局成立后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的活动
1942年12月底,国民政府撤销经济部物资局,设立财政部花纱布管制局,以统制大后方棉纺织业。花纱布管制局成立后即对农本局福生庄各分庄进行了改组,将其改为花纱布管制局各办事处。与物资局的管制区域仅限于四川一省不同,花纱布管制局将管制区域扩大至整个大后方,1943年6月,国民政府正式下令“以花易纱”的方式管制西北各厂的全部产纱[1]418。
如上文所述,在花纱布管制局成立前,陕西各机器棉纺织厂所产棉纱便已全数由军政部统制,花纱布管制局成立后,国民政府为统一棉纱管制事权,决定陕西各厂所产棉纱先由花纱布管制局全部征购再进行配发。[31]至此,陕西各纱厂的管辖机构由军政部转移到了财政部花纱布管制局,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的主要活动也发生了改变,与花纱布管制局(包括花纱布管制局西安办事处)进行交涉成为其活动重点,交涉内容主要包括原棉问题、工缴问题等。
(一)关于原棉问题的交涉
花纱布管制局成立后,国民政府开始实行“以花易纱、以纱易布”的花纱布统制政策,各地纱厂原棉均由花纱布管制局统一拨给,在这其中关于购棉资金、原棉运交、废花处理及易纱原棉数量等问题,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与花纱布管制局进行了多次交涉。
首先是购棉资金问题。按照花纱布管制局“以花易纱”政策的规定,政府以收购原棉交换各纱厂出产的棉纱,另给各厂除原棉以外的成本支出与成本百分之二十的合法利润。因此,各厂原棉应先由花纱布管制局征收或购买后按照生产能力统一拨给,各厂不必再支付原棉购买费用。但征购棉花需要大量的先期资金,国民政府为筹措资金,决定采取由各纱厂预先支付购棉资金,再以此资金采购原棉的购棉办法,在陕西即要求各厂照每一万枚纱锭预缴两千万购棉资金的比例,按开工纱锭数量预付花纱布管制局棉款,把购棉的资金压力转移到各纱厂身上。[32]64因预付购棉资金势必会占据各厂巨额的流动资金,各纱厂虽迫于压力不得不暂时同意,但也并不愿意一直垫付此等巨款,故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多次与花纱布管制局就购棉资金问题进行交涉。起先,同业公会以各厂无力承担巨额购棉款为由,要求花纱布管制局切实实行“以花易纱”原则,取消并发还购棉资金,但花纱布管制局坚持由各厂向银行贷款以预付购棉资金。同业公会见交涉无果,便转而要求花纱布管制局支付银行贷款利息,以减轻各厂负担,花纱布管制局同意按月支付利息(利息为2分8厘),于每月2日发上月利息。[33]抗战胜利前夕,在多方努力之下,重庆各纱厂得到国民政府以购棉资金换取美金外汇以便战后购运国外机器的承诺。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闻悉后也立即请求花纱布管制局“照渝厂例,按外汇官价代购美金作战后添置新机器之用”[32]64-67,但花纱布管制局以“战后复员各厂订购机件自应由政府统筹办理,目前毋庸核供外汇”[34]为由予以拒绝。
其次是原棉运交问题。花纱布管制局成立后,采取了“照产地交棉”的运交政策,所谓“照产地交棉”即花纱布管制局在产地收购完原棉后直接拨付各厂,不负责将原棉运输至厂,各厂需赴棉花产地接运原棉。而从棉花产地运输至厂的一切费用都需由各纱厂先行垫付,然后再由局方核对报销。在此政策实施之初,花纱布管制局规定各厂棉花运输费用“暂按平均每担300元估计,依途程远近及实需数目由本部花纱布管制局核实支付”[1]419。不久之后,又专门制定了《纱厂接收拨交短程运交费用报支办法》,用以报销各厂运花费用。该办法将短程运交费用分为六项,包括:“1.接收人员旅费(接花人员每次最多二人,每人每日膳食等费一百六十元,舟车费以实支计,主管接收人员支二等舟车费,其余一人支三等舟车费);2.启运车力费(赴收地点至车站);3.运费(火车运费及装卸费);4.卸运车力费(由产地至厂);5.汇水(不得超过厂方因垫付本批运交所必须之汇额);6.杂费(包括看守及洽装必要之费用,最多不超过总额百分之四)。”[35]
上述费用不仅不够各厂接运棉花的实际支出,且报销过程十分麻烦,各纱厂往往要与管制局交涉数次才能拿到报销金。除运输费用之外,纱厂从产地运棉至厂还需与沿途各关卡交涉并缴纳各种名目的捐税,十分耗费人力、物力及时间。为维护纱厂利益,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多次与花纱布管制局交涉,请求“照厂交棉”或产地交棉“由局方负担沿途亏耗、地方杂税及一切意外用度,并明白规定至各厂运费”。[36]179但花纱布管制局仍坚持原定方案,并未同意同业公会的请求。1944年10月,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再次与花纱布管制局就原棉运交问题进行交涉,请求“送厂交花”或“产地交花由局方负担一切捐款及摊派,并取消短程运销办法,恢复每担三百元的包运制度”。[37]这次交涉取得了一些成果,花纱布管制局虽仍坚持在产地交棉,但也做出了部分妥协,同意视各地实际情形,由局方发给各厂一定数额的运棉资金,同时取消了《纱厂接收拨交短程运交费用报支办法》。[38]
再次是废花问题。在棉纱生产过程中必不可少地会产生大量废花,这类废花虽无法纺制细纱,但可用来制作棉胎及造纸,有些品质较好的废花还可充作手纺及纺粗支纱的原料。[39]在国民政府管制花纱布前,各纱厂大都将废花卖与花行或造纸厂。花纱布管制局成立后,对各厂废花进行了管制,废花虽仍归厂方所有,但分配权却在管制局手中,买卖废花需要经过严格的核验手续。这使得各厂买卖废花变得十分困难,废花愈积愈多,以致新棉进厂都无仓库可以存放。为此,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亦与花纱布管制局进行了交涉。起先,同业公会以废花占用仓库、极易腐朽与废物利用等理由[40]要求花纱布管制局准许各厂自由出售废花,或将废花另更换好花[41]。但花纱布管制局为管制严密起见,并未同意同业公会的请求。后经迭次交涉,1943年10月,花纱布管制局西安办事处同意“废花完全归厂,惟出售时须报局方核准”[1]424,废花销售也成为了花纱布管制后各厂收入的一部分来源。1945年后,大后方原棉极度缺乏,因部分废花可做纺织之用,花纱布管制局对废花又重新严格管理,制定了《废花纱头处理办法草案》,用议定价格从各厂手中收购废花,统筹配销,各厂失去了自由处置废花的权利。[42]
除上述三个问题之外,在抗战后期,关于棉花易纱的数量问题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也与花纱布管制局进行了交涉。“以花易纱”政策实施之初,花纱布管制局规定西北纱厂制纱所需原棉“暂以每件用棉4.8市担为最高率”[1]418,后又明确规定“西北各厂用棉,在产地交货每包纱按4.65市担计算”[1]424,实际上等同于以465市斤
1市担等于100市斤。棉花易纱一件。这是有利于各厂的规定,因生产一件20支棉纱(400磅重)的标准用棉量约为415市斤[43],即使花纱布管制局要求大后方棉纺织厂生产420磅重的棉纱,465市斤棉花亦绰绰有余,剩余的棉花便纯为各厂所得,这也是纱布管制价格虽时常不敷成本,但各厂却仍有盈利的原因之一。不过,随着大后方棉田的减少和原棉产量的降低,花纱布管制局发给各厂的棉花质量越来越差,纺纱用棉数量也越来越多,逐渐超过原先的465市斤。起初,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还只是要求花纱布管制局严格把控棉花质量,并未就棉花的数量问题与其进行交涉,但棉花质量下降已成不可避免之势,要求增加原棉数量成为各纱厂的必然选择。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先是请求花纱布管制局以550市斤原棉易棉纱一件[44],后又改为以570市斤易纱一件[45]。但至1945年7月,花纱布管制局都未增加易纱棉花数量,直到抗战胜利后(1945年9月17日),花纱布管制局才同意将棉花数量增至500市斤[1]425。
(二)关于工缴问题的交涉
国民政府对花纱布进行全面统制后,大后方各纱厂主要收入便是花纱布管制局给予的工缴及合法利润。1943年6月,在下发管制西北各厂棉纱的命令之时,花纱布管制局即对陕西各厂的纺纱工缴做出规定,按照咸阳、大华、申新三厂所报平均数目将陕西各纱厂工缴定为20支纱每件7 900元、16支纱每件7 110元、10支纱每件6 320元,并给予每件棉纱1 000元的利润(后改为工缴的百分之二十)。[1]418同时规定工缴每月结算一次,每三个月调整一次。
但自太平洋战争发生后,大后方通货膨胀愈演愈烈,物价一月可至数变。1943年10月,在重庆纱厂请求增加工缴后不久,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各会员纱厂亦向花纱布管制局提请增加工缴,要求自6月份起照实际成本增加各厂工缴[36]178-179,但管制局以“事已过去”为理由,不愿增加6、7两月的工缴,只愿按照每三个月调整一次的原则,自8月份开始增加各厂工缴[1]422。1944年初,在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的多次请求之下,花纱布管制局同意按照渝厂待遇,“原则上”每月调整一次陕西纱厂工缴,但亦提出“两地物价波动情形程度及时期每月不同,倘数月份物价无显著之波动时自可不必调整”[46],在此前提之下,花纱布管制局便多不按照规定对工缴进行调整,经常隔三、四个月不调整工缴数目。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不得不每隔数周便与花纱布管制局就工缴问题进行交涉,提请增加工缴数目。虽然在交涉后,花纱布管制局会不时提高工缴,但其数目却从未达到过双方的议定数目,以1943年11月至1944年1月的工缴为例,议定工缴数目与局方核定数目一件即相差700元,加上利润则相差更多(详见表1)。
此外,花纱布管制局还经常拖欠各厂工缴。在统制政策实行的当年(1943),花纱布管制局就拖欠陕西各纱厂工缴“一万万元以上”[47]。为避免花纱布管制局拖欠工缴,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曾向西安办事处提出“按重庆例,每星期发给工缴一次”[36]179,但并未得到西安办事处的同意。因此,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除经常要求花纱布管制局增加工缴数目外,还需不时向其催付工缴,但局方对此亦采取拖延办法,至1945年抗战胜利时,花纱布管制局积欠陕西各纱厂工缴已达6亿元。[48]
除一贯地请求增加工缴、催付工缴外,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还就工缴成本的规定标准及工缴的调整标准与局方进行了交涉。
1943年6月,为计算大后方各纱厂成本,花纱布管制局发布了《纱厂成本科目之一致规定》(草案)[49],对如何计算各厂工缴成本做了规定,将成本分为原料消耗、直接工资、制造费、管理费、财务费等五个总目,物料、动力费、间接费、薪津、膳费、保险费、修缮费、折旧、职工福利费、旅费、运费、捐税、租金、利息、汇水等32个子目。但这个草案制定得相当粗糙,许多费用没有详细列出,在之后颁布的正式科目中亦有很多缺少与疏漏之处,如“缺少夜点津贴及奖金两科目等”[50]14。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曾多次请求花纱布管制局修改此成本科目,或直接按各厂实际成本发给工缴,均未得到局方回应。1944年春,因豫中战役失败,日军逼近潼关,国民政府为保护陕西工业,要求陕西棉纺织企业疏散迁移。借此时机,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以增加疏散费为由,要求花纱布管制局修改纱厂成本科目。花纱布管制局为规范纱厂成本科目,也为尽快疏散起见,同意了该请求,以20支棉纱的成本为标准拟定了新的“纱厂统一成本分担细则”,将疏散费及各项战时损失费(如空袭、火灾、运输等损失)加入工缴中,并将此前缺少科目并入其他已有科目中,如将夜点津贴并入工资,将奖金并入工资或津贴,将米布津贴并入工人战时津贴等[50]14-16,同时规定“16支棉纱工缴比照20支工缴之折扣办理”[50]36。但此次修改并未标注出疏散费的具体子目,这就为之后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与花纱布管制局的疏散费交涉埋下了伏笔。
在“工缴”制度实施之初,花纱布管制局对陕西工缴的调整标准也做了规定,即以陕西省银行所编物价指数为标准,以“米、麦、煤”三种物品为基数,每3个月调整工缴一次。而米、麦、煤三项指数在纱厂成本中占比不过五分之一,陕西省银行指数亦是根据限价及批发价格制定的,低于市面实际价格[51]31-32。因此,各厂到手的工缴远低于实际成本。1944年初,在花纱布管制局西安办事处与陕西各纱厂的谈话会议上,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趁机提出综合陕西省银行所编物价指数中食粮、物料、燃料、衣着四项指数,以1943年4、5、6月份指数(包括食粮、物料、燃料、衣着四项指数在内)为基数,对1943年10月后的工缴进行调整,并要求陕厂工缴按照渝厂待遇每月调整一次[51]31-35。花纱布管制局虽同意“以(民国)三十二年四、五、六月份有关各类物价指数加权平均数为基数,以陕省银行所编物价指数为根据”[51]36-37制定新的工缴调整标准,并每月调整工缴一次,但拒绝了各厂将衣着加入工缴的请求。这就使得工缴调整标准虽然名义上进行了修改,但实际上并未有大的变动,各厂依旧受物价上涨、成本不敷之苦。1944年9月20日,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向花纱布管制局局长尹任先私发信件,请求改变工缴调整标准,提出“西北各厂工缴向以陕西省银行所编物价指数为调整之依据,惟以事实每多变化,价格常起特殊变动,遂至原定办法往往不能适应,例如煤炭工资及金属油类等项皆纱厂之主要成本,乃近来或因管理改变或因战事关系价格剧涨,超出省行指数尤甚,今若仍以省行指数为调整依据与事实相去过甚各厂势必无法维持”[52]219。要求花纱布管制局变更工缴调整标准,或照重庆纱厂办法办理,或每件棉纱额外补发津贴。
[52]219-210次日,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理事长石志学、常务理事李国伟亦以私人名义向尹任先发去电报,再次请求“西北各工厂工缴、利润改按重庆数目发给,或照渝市计算方法办理”[52]222。在多方压力之下,尹任先同意考虑各厂请求,以重庆标准办理陕西各厂工缴。但根据裕大华纺织公司下属裕华渝厂、大华秦厂工缴、利润数目对比来看,1944年10月以后,渝陕两地的工缴、利润数目并未统一,具体可见表2。
1945年后,因大后方棉花不断减产,花纱布管制局无法全数供应各厂原棉,大后方纱厂不得已进行减锭。减锭使得各厂收入减少,更加入不敷出。为弥补减锭损失,同年4月,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向花纱布管制局提出重新调整减锭后的工缴标准与工缴利润,请求按实际开支分别付给各厂工缴,并按最大工缴数目的百分之二十五付给各厂利润,以弥补各棉纺织厂减产所损失的利润。[53]花纱布管制局仅表示“将来可以照办”[54],依旧以拖延政策应对。
从上述交涉结果来看,花纱布管制局虽有时会做出妥协,但其所改仅为一些细枝末节,于各厂需求相距甚远。合法的交涉既不能达到目的,一些纱厂便开始从事一些非法活动,如黑市走私、做AB账等应对政府的管制政策,这也导致花纱布管制局与各纱厂间的矛盾越来越深。
四、余论
与传统同业公会多由商户自发组织成立不同,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是在全面抗战的特殊历史背景下,由政府强制要求组建的,其从一开始就不可避免地带有很强的“政治性”。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的性质似乎与马德坤所说的“同业公会组织仅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或者是权力的延伸,不存在真正的自治性”[55]相符,其与政府机构多次“无疾而终”的交涉似乎也印证了这一点。然而,上述交涉结果仅能证明“在同业公会与政府的关系中,掌握主动权,处于支配地位的是握有公权的执政者”[56],无法说明陕西省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只是政府权力的延伸和国民政府实施经济统制的工具。通过梳理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在全面抗战时期的活动,笔者认为其性质更符合魏文享所提出的“中间组织”
魏文享在《中间组织——近代工商同业公会研究》一文中提出了“中间组织”这一概念,指出民国时期的同业公会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公益等多个层面发挥了中介作用,体现出较为明显的中间性治理机制。这一概念,在被动接受政府的命令和政策之外,也会主动与政府进行交涉,以维护本行业利益。[57]虽然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与国民政府统制机构的交涉常常达不到会员所期待的结果,但其依旧使政府做了一些妥协,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行业利益。
同时,随着国民政府对棉纺织业统制的不断加强,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不可避免地将精力逐渐转移至与国民政府统制机构进行交涉和博弈上,其传统同业公会的活动愈发减少,这是全面抗战时期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的特殊性所在。
总体而言,作为“中间组织”,全面抗战时期的陕西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依旧延续了战前棉纺织业同业公会的传统,努力维护同业利益,虽然这种维护削弱了国民政府在战时对花纱布的管控,但却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陕西各纱厂,减少了国民政府过度统制对其的压榨,保存了陕西地区棉纺织行业的实力。
【参考文献】
[1]《裕大华纺织资本集团史料》编辑组.裕大华纺织资本集团史料[G].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84.
[2] 国民政府文官处印铸局.国民政府法规汇编(第一编)[G].重庆:国民政府文官处印铸局,1933:829.
[3]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国民政府抗战时期厂企内迁档案选辑(上)[G].重庆:重庆出版社,2016:348.
[4] 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荣家企业史料(下)[G].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66.
[5] 武汉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武汉市志·工业志(上)[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611.
[6] 张仲实.蔡家坡纺织厂之过去现在与未来(附表)[J].雍言,1946,(6-1):5.
[7] 王建领.雍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档案史料选编(上)[G].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18.
[8] 后方各省棉纺织厂统计[J].中国纺织学会会刊,1943,(1):72.
[9] 南京、重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民国时期的工商行政管理[G].北京:工商出版社,1987.
[10]重庆市档案馆、重庆师范大学.中国战时首都档案文献·战时社会[G].重庆:重庆出版社,2014:62.
[11]二区棉纺织公会筹备就绪[N].西京日报,1941-3-30(2).
[12]关于遵令派员参加第二区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成立大会情形请核备给经济部的呈[Z].西安:陕西省档案馆M0072-009-0215-0001.
[13]重庆市档案馆编.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经济法规(上)[G].北京:档案出版社,1992.
[14]第二区机器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为请发给人民团体组织法并请准于民国三十二年三月份改组事给陕西省社会处的呈:1942-11-29[Z].西安:陕西省档案馆M0090-004-0060-0001:2-3.
[15]二区棉纺织业同业公会改组[N].西北文化日报,1943-4-2(2).
[16]第二区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改组大会纪录:1943-4-1[Z].西安:陕西省档案馆M0082-001-1388.1-0022-22:148-153.
[17]指令:义叁字第一七七四〇号(中华民国卅三年八月廿壹日):令经济部:据呈为棉纺织同业公会经改称机器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凡手工纺织轧花及染整业可不加入请准予备案等情准予备案由[N].行政院公报,1944-7-9(11).
[18]第二区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关于发修正工厂登记规则登记表式厂务报告表式一事给各纺织厂的公函[Z].西安:陕西省档案馆M0082-001-1599-0002:18-21.
[19]第二区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第一次执联席会会议记录[Z].西安:陕西省档案馆M0082-001-1388.1-0001.
[20]第二区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关于请加强检验棉花机构严密取缔掺杂一事给物资局西安专员办事处的呈:1942-11-7[Z].西安:陕西省档案馆M0082-001-1541.1-0017:101.
[21]第二区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第6次执监临时会议记录:1942-3-18[Z].西安:陕西省档案馆M0082-001-1388.1-0007:53.
[22]第二区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第5次执监联席会记录:1942-3-15[Z].西安:陕西省档案馆M0082-001-1388.1-0006:42.
[23]陕西省执行委员会关于送筹备经过及章程草案一事给第二区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的指令:1940-10-25[Z].西安:陕西省档案馆M0082-001-1404.1-0016:125.
[24]军政部军需局关于运棉费用请仍按当地价格结付一事给第二区棉纺织工业公会函:1941-5-16[Z].西安:陕西省档案馆M0082-001-1534.1-0007-7.
[25]第二区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关于各厂存纱太多请迅予介绍商民或取消许可证制度准予自由出售事给军政部西北区军用材料采购委员会的电[Z].西安:陕西省档案馆M0082-001-1535.1-0019-19:153-154.
[26]军政部关于纱布成本增高请增加纱布价格事给第二区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的批:1942-7-22[Z].西安:陕西省档案馆M0082-001-1535.1-0022:153.
[27]重庆市档案馆编.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经济法规(下)[G].北京:档案出版社,1992:268.
[28]第二区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第1次理监事联席会议记录:1942-8-15[Z].西安:陕西省档案馆M0082-001-1388.1-0012.
[29]第二区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第2次理监事会会议记录:1942-9-15[Z].西安:陕西省档案馆M0082-001-1388.1-0014-14:89-90.
[30]第二区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关于召开商议各厂纱支价格会议事给大华申新咸阳蔡家坡各纱厂的函:1942-10-3[Z].西安:陕西省档案馆M0082-001-1535.1-0011-11:78.
[31]财政部花纱布管制局.花纱布管制之概况[M].重庆:中央信托局,1943:9.
[32]第二区棉纺织同业公会关于撤销花纱布之管制以裕战时衣被而奠建国基础事给行政院的函[Z].西安:陕西省档案馆M0082-001-1536.1-0006.
[33]第二区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第2届理监事第15次联席会议记录:1944-8-31[Z].西安:陕西省档案馆M0082-001-1388.1-0036:240.
[34]花纱布管制局西安办事处西北各厂疏散谈话记录[Z].西安:陕西省档案馆M0082-001-1392.1-0031:219-220.
[35]纱厂接收拨交短程运交费用报支办法[Z].西安:陕西省档案馆M0082-001-1541.1-0004:16.
[36]第二区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第2届理监事第4次联席会议记录[Z].西安:陕西省档案馆M0082-001-1388.1-0026.
[37]第二区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第2届理监事第16次联席会议记录:1944-10-24[Z].西安:陕西省档案馆M0082-001-1388.1-0037:248.
[38]第二区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第2届理监事第17次联席会议记录:1944-10-25[Z].西安:陕西省档案馆M0082-001-1388.1-0038:255.
[39]废棉之种类及用途(录中国绵业问题)[N].华北棉产汇报,1941-3-7(17).
[40]咸阳工厂关于能否提请花纱布管制局西安办事处将所产各种废花由各厂推销事给第二区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的代电:1944-9-12[Z].西安:陕西省档案馆M0082-001-1541.1-0028:142.
[41]第二区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第2届理监事第15次联席会议记录:1944-8-31[Z].西安:陕西省档案馆M0082-001-1388.1-0036:241.
[42]废花纱头处理办法草案[Z].西安:陕西省档案馆M0082-001-1541.1-0005:19.
[43]蒋乃镛.纺织染工程手册[M].重庆:大东书局,1944:216-217.
[44]第二区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第2届理监事第22次联席会议记录:1945-1-22[Z].西安:陕西省档案馆M0082-001-1388.1-0044:302.
[45]第二区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第2届理监事第24次联席会议记录:1945-3-15[Z].西安:陕西省档案馆M0082-001-1388.1-0046:320.
[46]第二区纺织工业同业公会关于各厂工缴问题的意见[Z].西安:陕西省档案馆M0082-001-1541.1-0008:37.
[47]第二区纺织业同业公会关于军需局积欠各厂纱价事给重庆花纱布管制局的函:1943-12-25[Z].西安:陕西省档案馆M0082-001-1535.1-0007-7:59.
[48]萧尹.宝鸡申新纺织厂史[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178.
[49]关于检送纱厂成本科目之一致规定草案的函.附:1943-6-27[Z].重庆:重庆市档案馆0083000100624000009 0000:3-4.
[50]财政部花纱布管制局西安办事处关于调整各厂1、3、4各月份工缴一事给第二区棉纺织业同业公会的通知[Z].西安:陕西省档案馆M0082-001-1391-0002.
[51]第二区纺织工业同业公会关于各厂工缴问题的意见[Z].西安:陕西省档案馆M0082-001-1541.1-0008.
[52]雍兴公司关于全国纱厂联合会筹备等情给潘仰山的函[Z].西安:陕西省档案馆M0082-001-0208.1-0015.
[53]财政部花纱布管制局关于抄送调整产业原则一事给西安纱织业公会的代电[Z].西安:陕西省档案馆M0082-001-1530.1-0004:26.
[54]第二区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西北纱厂与重庆纱厂棉纱成本之比较及目前纱厂之困难情形[Z].西安:陕西省档案馆M0082-001-1536.1-0003:17.
[55]马德坤.近代工商业组织“自治”性刍议——以同业公会为例[J].学术界,2015,(8):222.
[56]樊卫国.论民国上海同业公会的“政治行为”[J].民国研究,2014,(2):15.
[57]魏文享.中间组织——近代工商同业公会研究[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385.
[责任编辑 朱小琴]
Research on Shaanxi Cotton Textile Industry Trade Association during the Comprehensive Anti-Japanese War
Li Cong
(School ofHistory and Culture, Shaanxi Normal University, Xi’an 710119 China)
Abstract: After the outbreak of the Comprehensive Anti-Japanese War, due to the mandatory provisions of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decree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tton textile industry in Shaanxi, the Shaanxi Cotton Textile Industry Trade Association was established. A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trade organizations in Shaanxi during the war, it carried out many activities, including coordinating the industry, and negotiating with the government agencies such as the Ministry of Military Affairs and Textile Control Bureau of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Although the Shaanxi Cotton Textile Industry Trade Association is a product of the economic control policy of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it has not completely become a control tool of the government, but has maintained a certain degree of independence. It has always taken the interests of the industry as the fundamental purpose of its activities, and has played a vital role in preserving the strength of Shaanxi cotton textile factories and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Shaanxi cotton textile industry during the war.
Key words: Shaanxi; Cotton Textile Industry Trade Association; During the Comprehensive Anti-Japanese War; Textile Control
作者简介:李 聪(1998—),女,江苏徐州人,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中国近现代经济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