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在全省率先发布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2024-06-01 12:58
妇女 2024年5期
关键词:张某王某夫妻

案例一

首份离婚财产申报令

圆满化解离婚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男)与王某(女)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生子张某某于2019年出生。随着时间的推移,张某与王某的婚姻问题逐渐显露,因性格不合频频发生争执,对日常工作及生活均产生了严重影响,2021年初張某便与王某开始分居生活。在二人分居期间,婚生子张某某一直跟着父亲张某生活。最终,张某与王某的感情破裂,张某于2023年1月诉至法院,请求与王某离婚,并要求孩子归自己抚养。

法院为定纷止争,让当事人一次诉讼解决所有问题,向双方当事人发出首份《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附《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并向离婚双方当事人告知相关注意事项,要求其按照申报令要求及时填报,并释明不如实填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将少分或不分的法律后果。后双方当事人向法院如实申报了财产,并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和平分手,案件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此案发出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自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大连市发出的第一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主要要求当事人填报家庭所有财产,明确了申报范围,实行强制申报、如实申报和做好保密工作三项原则,对瞒报、谎报或不报者,按照法律相关规定直接判决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如未如实申报,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该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正当理由逾期申报或未申报,将视为未如实申报。

案例二

丈夫向“情人”大额转账

妻子成功追回并依法处分财产案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女)与被告王某(男)结婚十余年,夫妻双方均事业有成,收入颇丰。近年来,张某发现王某有婚外恋情、花销较大,双方为此争吵不断、关系恶化,遂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王某经营个人公司,其个人财务与公司财务存在混同,银行流水复杂,张某无法掌握王某出轨、转移财产的确凿证据。法院查明二人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二人离婚,共同财产按照适当照顾女方的原则予以平均分配。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在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时,王某在微信上向他人展示自己与另一女性(李某)的婚纱照,该条内容被张某发现,张某以此为线索查询到王某曾向李某大额转账约150万元,据此对李某、王某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请求返还转账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尚未离婚即与他人拍摄婚纱照,其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对王某和李某辩称的“转账系借款及生意往来款”等不予采信,李某接受转账应属不当得利,法院判令李某限期返还,并在离婚二审中认定王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判决共同财产张某分得七成、王某分得三成。

【典型意义】

本案李某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即接受王某的大额转账,获取了张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张某通过不当得利之诉,追回王某单方擅自处分的财产,法院不仅判令李某返还本金,还判令李某支付这期间的利息。本案中人民法院围绕“公序良俗”进行了充分说理和论证,告诫夫妻应忠诚于彼此,告诫女性要自尊自强,接受有妇之夫的财物并非美事一桩,日后被追索,不仅要连本带利返还,还要饱受法律和道德的审判,于名于利均有贬损。本案也包罗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中的多个典型问题。

其一,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一般来说,如果双方均无过错,也无特殊需要照顾的情况,双方应平均分配财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过错”主要指: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其二,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法律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其三,婚姻关系结束后,一方发现存在离婚时未发现或者未进行分割的共同财产,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再次分割。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况,最终妇女合法权益也得到了维护。

案例三

人身安全保护令护航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小李(女)与被告小张(男)于201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原告小李曾先后两次起诉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后撤诉。后双方向某区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因未达成离婚协议再次诉至法院。

诉讼期间,小张多次对小李实施家庭暴力,并且多次打电话到小李单位进行威胁、恐吓,经警方及辖区街道、妇联多次调解无果。小李认为自己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威胁,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证实其遭受了家庭暴力,遂作出民事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小张对申请人小李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小张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小李及其相关近亲属。三、禁止被申请人小张进入和接近申请人小李住所及工作单位。该裁定有效期为6个月。后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

【典型意义】

家暴证据包括哪些?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除此之外,例如家暴时的录音录像、家暴后写下的悔过书、医院就诊的诊断证明书及鉴定书、目击证人的证人证言等均可以作为家暴证据。

当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实践中,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最大的障碍是家暴受害人举证不足问题。鉴于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禁令的预防性保护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存在较大可能性”。本案中,虽然受害人提供的受伤照片和报警电话记录不能充分证明存在家暴行为,但人民法院综合考量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多次报警情况,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符合法律应有之义,特别关注了家庭暴力受害人举证能力较弱、家暴行为私密性等特征,最大限度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预防和隔离功能,以充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属地妇联做了前期调解工作,并在案件审理结束后针对家庭教育指导等内容开展了相关教育指导及普法宣传,公安机关派出所、法院针对小张多次骚扰、恐吓、围堵等行为对小张采取了训诫等相应措施,让小张意识到其实施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施暴人和受害人之间建立起了一道无形的“隔离墙”,充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案例四

首份家庭教育令

责令监护人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案

【基本案情】

小董的母亲董某与父亲张某多年前已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小董由母亲董某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负担,父亲张某每月给付生活费 800元,医疗费及教育费按实际收费各自承担一半,于实际发生时支付,直至婚生子小董18 周岁止等内容。离婚后,父亲张某前几年还能按时给付,后来居然4年多未再支付任何费用。母亲董某以小董为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小董的父亲张某按协议支付孩子抚养费、学费、孩子生病产生的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原告母亲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遵守履行,遂依法判决被告张某支付所欠的抚养费、学费、医疗费等费用。

案件宣判后,承办法官依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向其父亲张某发出大连法院首份《家庭教育令》,该教育令责令张某要按时支付抚养费,并且须多关注孩子的身体、心理健康及情感需求,多沟通,勤了解,积极引导孩子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等。

【典型意义】

家庭教育促进法作为我国家庭教育领域的第一部专门立法,将家庭教育由传统的“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国事”,开启了父母“依法带娃”的時代,对于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本案中法院向被告张某发出了《家庭教育令》,责令其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责任,这是在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后大连市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用法的形式“把爱带回家”,全方位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即使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也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是未成年人的“第一学校”,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首任老师”,要扛起教育和陪伴的责任,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此次家庭教育令的发出,更多的是希望通过此令让小董在父母双方不缺位的关爱下健康成长,也希望能够以此案为契机,探索更多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路径,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为推动家庭教育责任落实到位贡献司法力量。

案例五

家庭教育与人民调解相结合

化解非婚生子女学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小陈是陈某和张某的非婚生子女,孩子出生后二人分手了。多年来,双方因为子女抚养、房屋居住等问题一直纠纷不断。今年,小陈该上高中了,由于学费问题,小陈虽然考了高分,但是迟迟无法办理入学手续,小陈的母亲张某没有工作能力,几乎没有收入,只能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支付孩子近年来的学费及生活费9万余元。陈某说:“这么多年来,我一直支付抚养费,但孩子怨我,根本不认我,看我像个仇人。我只是一个退休员工,孩子上的是私立高中,哪有能力支付十几万的学费?”

本案承办法官认为,从法理上讲,本案诉请的学费尚未产生,依法可直接驳回。但此案处理结果对孩子影响巨大,极有可能影响孩子终身学业及身心健康,必须妥善解决。遂将本案纳入“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希望通过家庭教育与人民调解相结合的方式妥善解决问题。

在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法院、妇联的共同努力下,家庭教育指导师制定了针对本案的家庭教育指导方案,几经波折终于化解了父母双方多年的积怨。交学费当日父母带着孩子一起去学校办理了入学手续,孩子多年来终于开口叫了“爸爸”,脸上也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典型意义】

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2022年6月,由甘井子区法院、区妇联、区检察院、区关工委及区青教办共同设立的“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正式揭牌成立。区法院家事少年审判法庭与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在近一年的司法实践中,广泛开展家事调查,对案件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进行心理疏导和干预,累计发放百余份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6份家庭教育令,妥善处理了数十起矛盾尖锐的涉未成年人家庭纠纷,让更多的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暖。

案例六

产妇被降工资

女职工三期权益保护案

【基本案情】

王某是某国企公司员工。2022年8月,尚在合同期内的王某向公司递交了产假申请,不久后诞下一子。很快,休假在家的王某发现自己原本每月1.5万元的工资被公司以“国企改革”为由降到了3000元/月,对仲裁结果不服,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国企公司辩称:降低王某的工资是因为国企改革过程中,所有人可以竞争上岗,而基于目前的特殊情况,王某属于无岗位状态,每月3000元也是基于无岗位工作内容来确定的。王某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公司曾经向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致使自己失去参加岗位竞聘的机会;也有相关证据证明自己休产假之前有明确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公司的降工资行为并没有征询自己的意见,属于违法行为,要求公司给付未足额发放的工资。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或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后,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向劳动者进行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本案中,被告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协商一致或因王某的工作内容发生明显变化而应减少工资,亦未提交证据证明降低王某工资经过的法定程序,也并未证明其过程王某已知悉并同意。现公司仅以国企改革通知为由降低王某的工资标准,依据明显不足。遂判决被告公司给付未足额发放给王某的工资。

【典型意义】

作为用人单位,被告公司应当在王某孕期和哺乳期内及时足额给付劳动报酬。但实践中仍有部分公司以调岗等理由降低怀孕、生育、哺乳三期女职工待遇,甚至用不让其打卡、停止其工作等方式逼迫女职工辞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公司降低王某劳动报酬的做法是否合法。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无法证明降低劳动报酬的法定过程,也无法证明降低劳动报酬的必然性及合理性,仅凭“国企改革”作为理由,明显依据不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能够洞察事实真相,切实维护了怀孕、生育、哺乳三期妇女的合法权益。

案例七

因猥亵儿童

被宣告终身禁业案

【基本案情】

刘某原为某中学教师。某日,刘某在教室门口见到其曾教过的学生张某(女,案发时15周岁),遂将其带至空教室内,边搭话边贴近张某身体,后开始抚摸张某腰部、肩部等处,因张某大声反抗遂停止猥亵行为。案发后被害人在家长陪同下报警,经司法部门审查,最终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禁止刘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教职员工如果在工作中实施了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应依照该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其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这意味着一旦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即使教职员工的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也将面临永久性的禁业措施。

此外,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对于那些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有其他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而被判刑的人员,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判决他们终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包括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在刑罚执行完毕后有预防再犯罪的需要。

案例八

司法建议书

延伸“审判”校园霸凌案

【基本案情】

2022年某日23时许至次日8时许,某校校园宿舍内学生张某(犯罪时16周岁)、王某某(犯罪时16周岁)等4人与被害人李某某(案发时15周岁)因说对方坏话、挑拨离间以及争抢男友等日常矛盾对被害人李某某实施了谩骂,同时,张某等3人轮流对被害人李某某扇耳光、往头上倒脏水、粉底液等物,并在被害人柜子、面部以及背部写“贱人”等脏字辱骂,其间,张某和王某某等人录制多个小视频。事后,将小视频转发至微信朋友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经法院审判,被告人张某等人系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辱骂未成年人,同时,录制视频后转发微信朋友圈,扰乱学校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被告人张某、王某某等人犯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拘役等处罚。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为未成年人建立安全良好的成长环境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案件审判后,审判法院向案件发生地学校及有关教育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建立并完善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所属校园及相关教育部门立刻开展行动,健全校园安全预警及处置机制,加强对学生公寓等地点的安全管理,通过开设法治教育课等措施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将典型案例融入教育教学,培养师生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观念,增强师生自我保护能力和防护意识,帮助和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和健康的心理,加强自我行为约束,慎交友、交益友,引导学生自觉远离黄赌毒,反对校园欺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案例九

向未成年人贩卖“笑气”

法院发出司法建议案

【基本案情】

2023年,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于工作中发现有人在开发区万达广场等地贩卖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下同),经研判,将非法经营贩卖“笑气”的张某某抓获。经查,张某某在2023年5月至6月期间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大罐装的一氧化二氮分装成小瓶向外出售,每小瓶价格为80元、100元不等。张某某曾向包括6名未成年人在内的17人销售笑气,微信贩卖笑气流水金额为6万余元,共计获利1万余元。

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一氧化二氮用于个人吸食的危害性,亦明知一氧化二氮被列为危险化学品名录,其生产、储存、经营均需要经过相关部门许可,为逃避检查,以注册空壳公司的形式,取得危险化学品许可证,但案涉公司并未实际经营,且张某某出售一氧化二氮给个人吸食的行为属个人行为,其违法所得均归个人所有,不符合公司经营的特征,不能认定张某某有经营许可。其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铝制笑气瓶、笑气罐等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笑气”具有很强的成瘾性和人体损伤性,其社会危害性不亚于毒品,但因“笑气”本身并未列入毒品范畴,属于边缘性“准毒品”,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社会管理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案判决后,相关法院能够延伸审判职能,开展溯源治理,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提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的实质性审查,并建立完善与公检法、税务等相关部门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大监管惩处力度,不仅通过公正审判有效打击了犯罪分子,更能追根溯源,协助有关部门完善管理,让教育部门提高警惕,对部分追求刺激猎奇的青少年有警示教育意义,从源头整治非法销售此类物品的行为,助力保护未成年人平安健康地成长。

案例十

法援助力女农民工讨薪案

【基本案情】

農民工王某(女)经“包工头”刘某雇佣,在某酒店从事装修工程项目工作。工程结束后,刘某一直拖欠王某劳务报酬未足额支付,王某多次索要均无功而返。

王某因无生活来源,经济状况非常拮据,遂向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王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基于其农民工及妇女的双重身份,受理当日即完成审批,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承办案件。

本案涉及建设工程领域欠薪纠纷,援助律师除了帮助王某整理相关证据,核实相关事实,同时指导、帮助王某搜集证据,梳理其与各方的法律关系,协助王某调取相关主体资格信息。

经一审法院审理,仅判决刘某承担支付责任,未判决酒店承担支付责任。收到判决书后,承办律师当即与王某沟通,分析案情,随后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部分上诉意见,依法改判酒店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在二审判决生效后,酒店拒绝执行给付义务。承办律师又进一步指导王某搜集酒店的财产线索,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终,王某成功拿到了拖欠的劳务报酬。

此后不久,王某收到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酒店不服二审判决提出的再审申请。至此,本案最终案结。

【典型意义】

在建设工程领域,“包工头”作为自然人不具备承揽工程所必需的相关资质,也缺乏承担相应风险责任的能力。“包工头”在未结清工程款时,即便法院判决其支付劳务报酬,由于其没有支付能力,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劳动者依然无法拿到劳务报酬。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规定,业主或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明确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促使相关单位履行支付责任。

近年来,被拖欠劳务报酬的女农民工也是法律援助的重点群体之一。本案市法律援助中心介入后,帮助王某顺利拿到劳务报酬,在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编辑/李文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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