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 东,孙 婧
(1.安康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 安康 725000;2.安康学院 科研处,陕西 安康 725000)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我国民族工作的主线。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指出,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做好各项工作”[1]。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提出实现“十四五”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必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2]。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广袤的国土上共同生活着56个民族,其中有55个少数民族,他们主要生活在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等民族地区,有1.25亿人,约占全国人口的8.89%①数据来源于2021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统一多民族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民族工作始终是国家革命、建设和改革过程中的重要工作。做好民族工作,处理好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提升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重要意义[3]。这就要求理论工作者对于各项改革措施在民族地区的施行给予更多的思考和研究,归纳和提炼出有利于各民族团结、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宝贵经验,从而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智力支持。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地区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巩固公有制经济在民族地区发展、完善民族地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可以维护民族地区群众的合法收益、增加他们的财产性收入。全面推进民族地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于“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引领农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具有深远历史意义”[4]。因此,民族地区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有效途径。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断深化顶层设计,制定《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在民族地区有序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国家试点工作。通过清产核资、折股量化和股权管理等举措,逐步将民族地区农村集体成员“村民变股民”、政府资金投入“资金变股金”、集体资源权利“资源变股权”,从而在民族地区构建起“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具有显著中国特色,能够保护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在民族地区施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关系到各族群众生产生活水平的提升和个人发展空间的拓展,关系到边疆民族地区与内地发达地区的协调发展,更关系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新时代民族工作主线的基础夯实。基于此,我们有必要把民族地区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放置于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破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高度上,遵循经济发展规律共通性与差异性的辩证关系,破除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与保护少数民族权益不能共通的认识误区,毫不动摇地持续深化和推进。学术研究也应聚焦于此,挖掘民族地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意涵。然而,现有关于民族地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研究,较多集中在对改革实践过程的调查[5]5、乡村产业振兴[6]、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立法探索[7]等领域,鲜有人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视角切入,缺少对民族地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关注,更缺少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之于民族地区国家建设重要意义的理论成果。
因此,本文以民族地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素材,从国家建设的视角出发,阐述民族地区是如何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现对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权利、文化权利和经济权利的保护,从而将基层少数民族群众组织起来、团结起来,共同奋斗,克服市场经济能力不足的弊病,进而实现改善民生、农民集体当家作主、共同走向富裕的目标。同时,作为处理民族事务的重要依托,在民族地区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途径,是巩固各族人民国家认同的重要纽带。借此解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于少数民族权利保障、增进各民族团结以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逻辑内涵。
“中国的少数民族权利保障,强调的是以发展促人权的保障理念,注重权利保护的实效,强调通过提升少数民族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夯实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基础,来实现少数民族公民政治、经济、社会权利保障的整体水平提升。”[8]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建立,其初衷在于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的利益问题。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正是在坚持这一政策初衷的原则下,在面对内外部环境变化而进行的政策调适,以达到与时俱进地把农民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通过国家制度的形式予以规制和调整。长期以来,学界对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政治维度研究主要是从产权嵌入社会从而产生良好的治理效果[9]、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之于村民自治的价值[10]以及集体产权改革对于构建农村社会腐败治理机制的功能[11]等角度予以解读。然而,从夯实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基础的角度来看,在民族地区推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就具有了促进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的意涵。民族地区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探索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调动民族地区农民群众发展现代农牧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为少数民族群众平等参与乡村发展提供广阔的平台,为少数民族群众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也为少数民族群众更好地实现各项权利构建了良好的保障机制,有效保护了少数民族群众的劳动权、文化权和经济权利。
首先是劳动权。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就业是民族地区群众获取生存发展物资的重要途径,更是实现少数民族公民全面发展并融入社会的关键。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就业就是最大的民生,是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12]民族地区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增加就业机会、拓展就业渠道、扩充就业容量,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发挥着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权的重要效能。通过改革,有效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挖掘现代农业的潜在优势发展多元经济,诸如农产品加工、观光旅游、特色农产品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吸收更多的农村集体成员就近就业,在促进农民增收多元化的同时,也为农民就近在农业、农村内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西藏堆龙德庆区邦村通过建立藏式辣椒加工厂,带动全村20多名留守妇女就业,助力30多户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增加收入[13];西藏滴新村两委通过构建农业专业合作社,集中托管农村土地,成立惠民藏餐馆、藏香猪养殖场等经营性实体,创造了大量的工作岗位推动农民就业增收[1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通过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电商、微型企业,挖掘就业岗位,扩大州内就业容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8721户,入社农民成员8 万余人,通过专业合作社、微型企业带动农民就业29000 余人,促进全州农民工返乡就业12000 余人[15];新疆2019—2020 年通过创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带动农牧民就地就业37708 人,带动旅游消费11亿余元[16],乡村旅游已经成为新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这些都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保障民族地区农民群众劳动权利的生动写照。新一轮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民族地区施行以来,结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国家战略,在助推民族地区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民族地区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正是立足于少数民族群众发展的长远利益、立足于维护民族地区发展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长远考虑,在少数民族地区拓宽就业渠道、扩大就业容量,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实现就业劳动的宪法权利。
其次是文化权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是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17]349文化权利作为一种人权,其实现和保障更是一个国家文化自信的重要彰显。我国在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障方面,“在遵循国际人权法保护少数民族权利、注重文化多样性的一般原则基础上,在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保护的价值理念、制度设计等方面,也呈现出独特的实践特色与制度优势”[18],尤其注重少数民族群众享受文化成果和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鼓励在实践中发展包括文化旅游业和文化产业在内的形式多样的集体经济形式。民族地区尽管现代工商业发展相对落后,但是有着旖旎的自然景观和浓厚的文化底蕴,发展文化旅游业和文化产业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在民族地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充分发挥独特的地缘优势和挖掘各民族深厚的历史文化资源,发展文化旅游业和文化产业,可以带动少数民族群众参与其中,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享受文化成果,参与文化活动。坐落于西藏拉萨河南岸的次角林村,村民世代以放牧牦牛、种植蔬菜为生,2013年在产权制度改革政策的带动下,村里的土地上建起了露天舞台,成为著名大型实景剧《文成公主》的演出地,400 多名村民被选为合唱团和舞蹈团的演员,其他农民被聘为剧场技术、后勤工人,他们既是展示藏族传统文化的参与者,更享受着藏族传统文化带来的经济利益,在他们的努力下,西藏的传统文化和当代艺术被介绍给了全世界人民[19]。青海省大通县边麻沟村利用良好的生态资源和自然风光,盘活村集体闲置林地和流转耕地,以股份合作社的形式发展乡村旅游,仅2018年就实现村集体收益21 万元[5]12。新疆昌吉花儿沟村世代以牧业为主,近年来流转土地经营权发展集体经济,利用政府投入的270 余万元资金完成了该村的生态环境改造和基础设施升级,并结合哈萨克族独特的民族风情发展“牧家乐”[20],实现了农牧民生活条件的改善和经济增收,同时也发展和弘扬了民族文化。
最后是经济权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作为一项国家基本制度,其承载着国家意志,并通过制度的政治功能来体现国家意志。农民利益保护是国家意志在农村基层社会的重要内容。”[21]新中国成立初期,在民族地区通过民主改革、农业合作化完成了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确立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从建立伊始,就是为了解决包括民族地区在内的广大农民群众的经济利益问题,打破几千年来封建统治阶级对土地的垄断,保护农民群众的经济权利。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飞速发展,农村发展不充分、城乡发展不平衡的矛盾在民族地区表现得更为突出,农牧民的财产意识不断增强、对土地权属关系的不断明晰和农村各类资源要素流动不畅都呼唤着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因此,在改革的进程中,在集体成员身份确认、集体股权设置、集体经济发展等涉及改革内容选择、改革决策决断、改革成果认定方面,都充分尊重民族地区群众的主观意愿,发挥他们的主体作用,将包括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等财产性权利和包括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和监督权在内的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都赋予少数民族群众。通过这一系列的措施让少数民族群众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充分保障他们的经济权利。银川市金凤区在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基础,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大会的形式决定成员身份,确定股权分配方案,将集体资产折股后全部分配给农民,既保障了基层成员的财产权利,同时也发扬了基层民主,保障了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22];青海省祁连县在确认集体经济成员身份时,注重对少数人权利的保障,对有争议的“出嫁女”、僧侣交由村民大会表决确认;青海省互助县卓扎滩村将8 名有争议的外嫁女及其2 名子女确定为本集体的成员,实实在在的保障了妇女儿童的权益[23]。
因此,在促进少数民族群众劳动就业、参与文化发展并享受文化发展成果以及增收致富实现生活水平提升等领域,民族地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于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权、文化权和经济权利的有效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对少数民族群众诸如劳动权、文化权和经济权等的保护,将少数民族群众紧密地团结在农村集体经济周围,进而将少数民族群众组织起来。
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围绕中国是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就如何促进各民族团结发表了系列重要论述。在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总书记指出“多民族是我国的一大特色,也是我国发展的一大有利因素。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要加快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17]300。因此,在考察民族地区农村社会新时期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我们有必要将其放置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民族团结维度之中,挖掘其权利保障背后的逻辑内涵。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在民族地区推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总书记“加快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的具体实践。“一个团结、凝聚的政治共同体,必然需要一个密切联系、亲密合作、共同发展的经济共同体作为基础。”[24]民族地区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就是要通过一系列举措,激活农村的要素市场,建立能够适应现代化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少数民族群众更好地实现当家作主构建良好的参与机制[25],从而加强各族人民之间的经济联系,铸牢各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经济基础。因此,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民族团结视角来讲,民族地区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可以有效地将少数民族群众组织起来、团结起来。
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对基层群众的组织和动员,早在1923年6月的中共三大上就提出“结合小农佃户反抗宰制中国的帝国主义”[26],李大钊在1926年发表的《农民与土地》一文中指出“中国浩大的农民群众,如果能够组织起来,参加中国革命,中国革命的成功就不远了”[27]。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通过动员和组织基层农民,开展主要以农民参与为主的土地革命并取得胜利,为以后抗日战争胜利和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奠定了良好的群众基础。将广大农民群众组织起来,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也是进行社会整合和制度改革的必然选择。新中国成立以后,在民族地区通过民主改革、社会主义改造和人民公社化,将广大农牧民群众组织起来,不断整合农村资源,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这一独具中国特色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在民族地区建立并不断发展。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双层经营体制在释放农村个体经济活力、激发农民积极性方面发挥着促进作用,然而集中统一经营的功能仍未完全释放,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推动民族地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变集体所有、统一经营为集体所有、股份制经营或多种经营,既有组织形式,又有运行机制,不仅从经营方式上实现根本转变,更是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的进一步革新。
民族地区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坚持党的领导、群众路线和村民自治,能够实现将农牧民群众组织起来的社会功能。首先,中国共产党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将民族地区的广大群众组织起来,走向共同富裕,是当前党在民族地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义不容辞的责任。通过基层党支部引领,将各级政府的财政帮扶投入变成帮扶基金,形成集体产业,以破解村民强强联合形成的合作社将处于经济弱势的村民排除在外的困境;通过基层党支部引领,培育党员产业带头人,将党支部建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每一个环节上,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地位得到巩固,农民群众听党话跟党走的理想信念更加坚定。党的领导成为改革中构建农村基层民主参与架构、推动农民民主参与的重要力量。其次,改革始终坚持以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坚持群众路线,保持国家与农民群众的良好互动,更好地密切了民族地区农民群众和集体之间的联系,激活了农牧民群众的集体意识和国家意识,集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进一步筑牢。再次,改革的事情由村民自己决定,是本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原则,少数民族群众的民主参与在党的集中领导下主体性得到充分发挥,主观意愿被充分尊重,置身其中的全程参与让他们真正有了当家作主人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因此,通过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合土地等农村资源,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地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使得少数民族群众与集体经济的关联更加密切,调动广大少数民族群众以“主人翁”的姿态关心农村发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广大民族地区的农村社会,面对诸如脱贫攻坚和疫情防控这样的大事件时,重新建立起农民对于村社集体的公共意识,个人的主体功能得以回归,“乡村社会的主体意识被再次唤醒,社会联结得以实现”[28],真正把少数民族群众组织起来。
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提出要把有利于民族团结进步、有利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有利于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有利于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作为衡量民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强调平等、团结、互助是社会主义的必然要求,这是社会主义区别于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制度的重要体现,在民族事务的处理上也是如此。我国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各民族之间的经济联系,各民族之间的团结日益密切。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经济制度改革措施,民族地区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也必然承载着处理民族事务的重要责任,把民族地区的人民群众、全国各族人民组织起来,形成统一的经济共同体;把民族地区的各族群众、全国各民族团结起来,激发出各民族群众团结奋斗的蓬勃力量,“共建美好家园、共创美好未来”[29]。
我国现阶段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种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差距更多地体现在区域经济发展的差异性上,尤以民族地区的差异性最大。近年来,在精准扶贫、西部大开发等国家战略的支持下,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是由于区位条件、自然环境、历史发展等因素,与发达地区的差距依然明显。区域经济发展的差异性使得少数民族群众在心理上也会产生落差,甚至会产生一定的相对剥夺感[30],由此导致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之间产生隔阂,从而影响民族团结。缩小区域经济发展的差距,消除发展的不平衡性,维系团结的经济基础,就成为民族地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必须面对的客观现实。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摒弃了农村分散且粗放的发展模式,引导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走向联合,多路径、多业态、多元化发展。集体经济的资源投入和产品产出不再局限于民族地区有限的区域,而是融入国内经济的循环体系中,各地区之间的经济交流更为密切,由此带动全国各族人民不断交往交流。西藏边坝县是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当地的藏香合作社、藏刀合作社、绿色生态农畜产品合作社等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将民族工艺品、特色农产品销往全国各地[31],既构筑起产销结合、内引外联、东西协作的良好发展格局,更促进了边疆民族地区与全国市场之间的交流融合,就是生动的实例。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是处理民族事务,推进民族地区乡村治理的基础性工作,是做好民族地区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重要保障[32]。作为新时期处理乡村民族事务重要依托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战略性地调整了民族地区农村的生产关系,使之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相适应,平衡了农村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差异,更好地维护了民族团结。将民族地区的农民群众团结起来,克服民族地区市场经济能力不足的限制,更好地发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实现当家作主;将全国各族人民群众团结起来,克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在发展中衍生出的不利因素,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建设社会主义多民族大家庭。
因此,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民族团结视角来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丰富了民族地区基层社会治理的手段,激活了少数民族群众的主体意识,激发了他们的创业热情,加强了各民族群众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又一次将少数民族群众组织起来,强化了他们当家作主的意识;又一次将少数民族群众团结起来,共同奋斗,从而为在民族地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奠定了经济基础。
一般来说,所谓认同意识是指社会主体对彼此或共有的观念、文化、制度与规范等是否赞同或认可[33],是国家认同、政治认同、文化认同的总称。“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概念被正式提出以来,其表述经历了“牢固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积极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发展。2014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指出要“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长远和根本地是增强文化认同,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积极培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思想基础”,并将其作为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核心内涵予以强调[34];2017年,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35],并写入新修改的党章之中;2019 年,在第七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提出“坚持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做好各项工作,把各族干部群众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不断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正式确认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民族工作的主线[1];十九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之一[36];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上,总书记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纳入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37]、治疆方略[38]。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把“中华民族凝聚力进一步增强”列入“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并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进行了战略性部署[2]。2021 年8月,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被赋予了新的时代使命,“是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纲’,所有工作都要向此聚焦”[39]。这一系列发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民族工作的高度重视,对民族问题发展规律的准确把握,为我们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和“纲”做好新时代民族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因此,对于民族地区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我们应该给予更为深远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关切,将其放诸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设统一多民族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高度上予以理解和把握。
在民族地区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从少数民族群众的权利保障视角来看,是对少数民族群众劳动权、文化权和经济权利进行切实保护的重要举措;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民族团结视角来看,是将民族地区基层群众组织起来、团结起来,促进各族人民交往交流交融、建设社会主义多民族大家庭的长远之举。作为社会主义的统一多民族国家,重视经济基础的夯实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追求。在民族地区施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现代化农牧业、农畜产品加工业,鼓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利用少数民族特有的自然风光和文化资源,发展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实现民族地区农村经济不断发展,改善和提升农牧民群众的生活水平,能够为共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奠定良好的经济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在宁夏吴忠市考察时曾说“各民族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一分子,脱贫、全面小康、现代化,一个民族也不能少”[40]。民族地区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就是要在不断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夯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经济基础,从而使得各族人民之间的团结更加紧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更加凝聚。各少数民族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改革,组织分散的农村集体成员,盘活闲置的土地、生态和人文资源,促进资源向资产甚至是资本转变,将少数民族群众动员起来、组织起来、团结起来,形成强大的经济共同体,共同致富共同小康;在实现精准脱贫、民生改善的基础上,形成“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坚强政治共同体。在步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发展阶段,民族地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程度,直接关系着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进程。因此,我们应该在民族地区坚持更高的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深化改革力度,以更加坚定的理想信念,全面推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紧密将全国各民族的经济文化联系起来,缩小差距,协调发展,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指出“解决好民族问题,物质方面的问题要解决好,精神方面的问题也要解决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除了从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密切民族地区同其他地区之间的经济联系、缩小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消除各民族之间不平衡心理的增长点、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等视角予以关切外,我们还应注意到加强民族地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一方面,通过诸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制度措施,实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繁荣发展,民生显著改善,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发展差距,从而夯实广大民族地区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以及社会主义制度认同的经济基础。另一方面,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必然伴之而来的是民族地区人民群众对于精神文化生活的更大需求。
因此,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实现少数民族群众物质生活改善的同时,在引导广大农牧民群众构建共有精神家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文化、心理基础方面也发挥着积极作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带来的经济制度变革和经营方式转变,再一次激活了民族地区的文化活力和文化传承。诚如前文提及的拉萨次角林村,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成为藏族传统文化和现代艺术的重要传播基地。《文成公主》这一由汉藏民族共同创造既体现中原文明元素,更是藏汉文化集大成者的文化成果,得以向世人展示。这也是汉藏民族文化不断交融、相互吸收、共同发展的结果。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推动各民族文化的传承保护和创新交融,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增强各族群众对中华文化的认同。”[1]而民族地区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既是推动各民族文化传承保护和创新交融的重要载体,更是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的制度保障,对于构筑各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可或缺。基于此建立起来的各族人民群众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共同构建的精神家园的热爱,以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文化心理基础,也必将不断加强。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交往交流交融是历史趋势,有利于加强民族团结、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要正确处理差异性和共同性,要尊重差异、包容多样;通过扩大交往交流交融,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让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手足相亲、守望相助。”[12]107在2019年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大会上总书记进一步指出:“坚持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推动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融入社会主义大家庭,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社会基础。在民族地区,构建结构合理、归属清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对于推动各少数民族群众交往交流交融具有基础性和决定性意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战略性地调整了民族地区农村社会生产关系,使之与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生产力相适应,是协调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使得农民带着资产流动成为可能,解决了农民流动的后顾之忧,从传统的土地束缚上解放出来,实现职业和就业区域的自由选择。尤其是民族地区的农牧民群众,可以摆脱对土地的依赖,在全国范围内流动,选择前往经济更为发达的地区就业务工。同时,发达地区的先进经验、资金、人才也可以以资本的形式进入民族地区的农村社会,扶持、带动民族地区的产业发展。这种双向流动和良性循环,不仅可以实现民族地区的农牧民群众转移就业,促进民族地区的各种形式的经济快速发展,还可以推动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在人口互动、经济协同、社会共享等更高层面的交往交流。
目前,我国已经呈现出各民族人口大流动、大融合的特点,各民族人民跨区域流动、跨区域居住已经常态化,从民族地区的农牧区到发达地区的国际化大都市,民族工作的对象也正随着人口的频繁流动不断发生变化,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带给流动人口,尤其是来自民族地区流动人口的利益保障,正在悄然维护全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因此,正是民族地区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提供了良好的经济保障,确保了全国范围内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得以顺利进行,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巴特尔在中央民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指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作出的重大原创性论断,是新时代民族工作的鲜明主线和战略任务……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国家认同、民族交融的情感纽带,是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思想基石,是中华民族绵延不衰、永续发展的力量源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妥善应对民族领域新情况新问题的根本举措。”[41]民族地区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正是通过夯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经济基础、构建各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以及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彰显着党和国家在民族地区工作上的“鲜明主线”和“战略任务”。经由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现民族交融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不断铸牢,也是统一多民族国家国家建设的重要一环。
综上所述,本文选择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视角,对民族地区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之于少数民族权利保护、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民族团结以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意涵进行了考察。经由这一学术努力,论证了民族地区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于少数民族群众的劳动权利、文化权利和经济权利保护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基于此,文章对民族地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这一党和国家民族事务治理的重要依托,对于在新的历史时期实现将少数民族群众、全国各族人民组织起来、团结起来所具有的政治动员意涵进行了挖掘和提炼。民族地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逻辑意涵,不仅仅在于革新农村产权制度的组织形式,实现少数民族群众改善民生、增收致富的目标,更在于通过这一制度改革,实现对农牧民群众劳动就业权、文化权和经济社会权利的保护,从而达到将广大人民群众组织起来、团结起来的深层目标,对于夯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经济基础、构筑各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以及实现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具有重要意义。
如果说新中国成立初期在民族地区推行民主改革、人民公社化运动和改革开放初期建立的土地双层经营体制,使得农牧民群众摆脱旧有土地制度的束缚,真正实现当家作主人,本质上是人民在建设自己的社会主义国家,那么,当前在民族地区推行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就是国家在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主动满足民族地区人民生存和发展需求的一种努力,是国家建设社会的生动体现。经由这两方面的努力,实现了国家与人民关系的良性互动。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将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与全国的发展融为一体,切实保障了少数民族的权利,维护了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民族团结,铸牢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真正发扬了社会主义制度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的优越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国家建设和发展的决定性力量的基本命题。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之于民族地区的特殊价值就在于把少数人的利益有效地整合进了社会主义统一多民族国家繁荣发展的政治秩序之中。当前,我国的民族地区最大的政治任务无疑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同时与全国一道步入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发展阶段,那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所体现出的重大经济社会价值就值得我们不断地进行挖掘、提炼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