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历史规律研究中四个重大问题

2024-06-01 07:14蒋显荣
关键词:规律事物历史

蒋显荣

(长沙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114)

中共十八大以来,“历史主动精神”“中国式现代化”等新概念再次激起理论界对社会历史规律的深研,这既是理论升华的必要又是实践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树立大历史观,从历史长河、时代大潮、全球风云中分析演变机理、探究历史规律,提出因应的战略策略,增强工作的系统性、预见性、创造性。”[1]具体而言,把握“历史主动精神”与厘清有关规律的认识问题相关,如中国道路与历史普遍规律的关系是什么,中国道路的世界意义是什么?这些问题的哲学探讨就是社会规律的客观性与主体性的关系问题。社会规律主客体关系延展开来,在理论研究中有几个重大问题需要再次讨论[2]。

一、历史规律是否遵循自然规律?

如果历史规律遵循自然规律,或者同质,那么就可以在“物质”的范畴内讨论历史规律的决定因素。自然规律从来就有,历史规律是自然界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新关系,这些关系是否还遵循原有的自然规律,或者是否遵循不断变化的新自然关系,是厘清历史规律决定因素的关键点。

一种观点认为,历史规律是自然规律的一种表现形式,完全可以用自然规律去解释历史规律。这种观点遇到的难题是如何解释主体选择在孕育规律中的作用。规律有三个场域:自在世界、人化自然、人类社会。即使可以用人化自然中的规律关系来解释历史规律的生成路径,却难以用自在世界的规律关系来解释人类社会规律的主体性属性;因为,自在世界是人的活动尚未深入到的自然界,其规律是没有主体力量渗入的,就有没有主体性影响而言,显然自在世界中的规律与历史规律有区别。

另一种观点认为,社会规律从一开始就有其目的性和计划性的糅合,虽然社会发展并没有按照某一主体的意图而实现,但其趋势却是众多主观与客观交互的结果,仍可以说,是主观创造了社会规律。如果从主观选择的特质来看并把主观选择作为逻辑起点来审视社会规律的生成过程,这一结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要得出“社会规律可以创造”的结论仍有很大困难。这两派观点涉及一个根本的问题——人与规律的关系问题,这也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难题[3]。

我国学者基本同意马克思、恩格斯是从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来处理人与规律的关系的。从这一共识出发,仍有许多理论逻辑和资源值得挖掘。

马克思主义基本的逻辑是辩证唯物主义,即认为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变化发展的。这一基本逻辑加上一个逻辑中项(人类社会是物质现象),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的关系便可以呈现出来:自然与社会是相通的,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也具有相似性,社会规律是宇宙一般规律的特殊形式和表现方式。

恩格斯说:“到目前为止的历史总是像一种自然过程一样地进行,而且实质上也是服从于同一运动规律的。”[4]697恩格斯这一观点显然是把自然界和人类社会都看作物质现象,既然都是物质现象,二者都会遵循物质运动规律;这也意味主体作用于客体形成的社会关系可以用“物(人)”作用于“物”的关系来解释。

近二十年来,无论在社会科学领域,还是在自然科学领域,都出现了主张主体决定某一事物的规律的观点。支持这一观点的一种解释是:在人化自然的过程中,人有选择科学的可能,在社会领域中有选择方案的可能,把始发选择与运行结果联系起来,从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联来看,似乎可以得出“人的选择能开辟一种主体设定的规律”的结论。这到底符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理论在这一问题上的逻辑结论呢?

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就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的关系有过论述:“永恒的自然规律也越来越变成历史的自然规律。”[4]338这里的寓意很深,含有从自然规律中吸收力量塑形人类社会之意,也包含自然-社会基本的转化和类比关系。

理解恩格斯“自然规律也愈来愈变成历史的规律”的寓意,有必要运用唯物辩证法“可能性”来帮助弄通自然关系与社会关系之间的相通性。从客观层面看,自然界本身就包含可能性,自然界的可能性与社会关系的可能性是贯通的;再进一步,能否把社会发展的可能性与自然界事物发展的可能性相类比呢?能否把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客观可能性与主体选择性契合起来呢?如果从规律类比和相似的角度看这些关系,社会规律就不会被理解为高于自然界或脱离自然界的规律。

只要我们深入到客观事物可能性的空间就会发现,可能性并非专属人活动的选择领域,在纯自然条件下,物质元素的组合、自组织、物种的生成演化都有多种可能性。自然规律是通过客观事物一种可能性变为现实的路径而生成,社会规律也是如此,一种可能性被主观选定,并符合客观运动的业已存在的可能性,在多种条件合力下,就转为必然的趋势。

如果只看见主观意愿的力量,忽视社会发展的客观存在的可能性,主观的力量可能被夸大为规定了规律,实则是主观选择与客观可能性的路径吻合程度高,并经实践生成了变为现实的条件。

承认事物的条件性是理解事物可能性的简易入口。社会领域的规律实现的全过程都有人的目的意志,人们常把这些目的意志当作主观条件,也容易把这些主观条件当作决定社会规律的主要力量,并以此来区别于自然规律。其实,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发生都需要类似的条件性;从世界具体物质产生顺序来看,自然界规律的偶然性、可能性、条件性等属性应该是解释社会历史规律主观性属性的基础。这里的解释极为复杂,可以简化逻辑:从自然界“可能性”的角度来解释社会“选择”,是一种简明的辩证唯物主义方法。事物本身具有多种可能性,可解释社会规律与自然规律的贯通性,马克思也曾说过:“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5]101马克思的意思非常明确,社会规律具有类似自然规律的客观性,不是主观意志能随便取消的。

基于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的贯通性解释,更能理解中国道路的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选择,这并不意味着现实只有这一种可能性,而是指在众多的可能性中本身就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样一种趋势存在。先进主体认识到这种趋势的客观性,并创造条件把这种趋势化为实践的过程,规律就生成和展开了。

历史上,中国人民也选择过其他可能性,其他可能性也被中国人民尝试过变为现实,也曾生成运动规律;不过那是一条短暂的可能性到现实的运动轨迹,也蕴含产生灭亡的规律。中国人民发现,其他可能性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一可能性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的契合度这么高,其他可能性在延展过程中很难解决好中国人民遇到的主要矛盾;主观选择作为重要的条件之一,其他可能性趋势在主客作用下被终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一可能性变为现实。可能性不是事物始发阶段才有,而是全过程都存在;中国道路仍有多种可能性,还有走向社会主义反面的可能性。“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一词警示我们要不断创造条件,尽力避免不利的可能性,让共同富裕、国家富强这一种可能性变为现实。

同理,从事物的可能性来看,可以把资本主义看作是资本主义社会发展中的一种可能性的实现。如果资本主义社会客观上不存在实现资本主义这种可能性,那么资本主义就没有其生存的空间。这并不意味着资本主义社会不存在社会主义或其他主义的可能性。资本主义的规律与社会主义的规律在人类历史一定阶段上同一时空并存,似乎很奇怪;如果从事物的可能性来看,则是自然的历史过程。各国人民选择什么样的道路,是由该国人民决定的,只认定一种资本逻辑的可能性而否定社会主义的可能性和正当性,是不符合普遍规律思维的。

二、规律的决定因素是什么?

只有从宇宙规律的相通性角度才能谈论社会规律的决定因素,否则只能从主观的角度来确定规律。自然规律的决定要素与社会规律的决定要素具有相通性、类比性。从普遍的意义上说,规律是事物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规律不同于具体物质,具体物质具有可感性的存在,而规律无可感性。广义上讲,规律是一种客观存在,是物质的一种形态;狭义上讲,规律不等同于物质,它是物质基本要素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决定着事物的必然趋势。规律不同于物质要素,物质要素是一种实体性的存在,具有时间上的持续性和空间上的广延性的形式,物质的相对静止呈现其质的差别,但物质处在永恒的运动之中;规律是物质运动轨迹的趋势,其不仅仅指新旧事物之间的联系,更指同一事物内部基本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关联,基本要素之间的对立统一决定了该事物的必然趋势。

列宁说“规律就是关系”,是“本质的关系或本质之间的关系”[6]。“本质的关系”不是指所有的关系,也不是指该事物与他事物的关系;如果从一事物与他事物的关系上来界定规律,那么结论只能是一种外因决定了该事物的规律,这显然不符合事物本来的状况。所以规律只能是内在的关系,但不是所有的内在关系都叫规律,那样的话,规律没有重复性。没有重复的历史事件,也没有重复的自然现象,但有重复的规律,因为有一种基本的关系是类似的、重复的,这就是基本要素之间的关系。至于基本要素是什么,是科学研究和具体研究的事,哲学研究就是要从思维上推定是否有这些基本要素存在,并作出合理的解释。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事物都有其基本要素;贯通到社会历史领域,则认为人类社会的基本要素是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正是这些基本要素之间的关系构成人类社会的基本规律。

厘清规律的决定因素,是弄清主观上概括的规律与客观上存在的规律之间关系的逻辑基础。表面上看,规律是人主观的概括,相对共识性的抽象,实则指的是客观事物基本要素的关系。对规律的概括都是简单而深刻的理性具体,是排除了偶然性的干扰留下的理性抽象。这一理性抽象的合理之处在于它反映了规律的决定要素。规律绝不是所有要素决定的,而是事物发展过程中基本要素决定的。任何客观事物都有决定该事物的基本要素,这些基本要素与事物共始终,他们的关系构成了事物运动发展变化的规律,观念上的规律只不过是对客观上存在必然趋势的反映而已。

自然界并没有先定的规律,规律与事物同步产生同步消亡是唯物主义原理。如果从唯心主义的角度来解释,规律先于事物而“客观”地存在着,存在于宇宙之中;一旦条件具备,这一“规律”(客观精神)被人的思想所领悟,并经过实践“外化”为物质,这是大致的客观唯心主义的规律观。唯物主义规律观与客观唯心主义规律观的推理路径大致相同,只是立场和方向不同。唯物主义规律观向前跨一小步就可能变成唯心主义规律观。

既然规律与事物是同步产生和同步消亡的,那么并不存在抽象意义上的脱离具体过程的资本主义规律或社会主义规律。社会主义规律的生成取决于其基本要素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相互作用,探寻社会主义的建设规律主要是分析具体阶段的基本矛盾、主要矛盾,而不是设想社会主义产生以前就存在马克思、恩格斯构想出来的一般规律。

规律的决定因素问题,涉及的另一个哲学难题是:规律是否需要条件?一种设想是,规律是稳定的不变的,没有条件性可言。如果是这样,认识规律就是简单并逐步获得认识的过程。事实上,科学家越来越不敢宣称获得了绝对正确的认识,因为发现其主观认定的规律都有适用范围,另一时空的实证可能会反驳其发现的规律。即便是数理关系或机械力学关系,在宇宙另一时空就可能不成立。如果规律生成和实现不需要条件,那么对规律的认识会是知识累加的过程,越往后,人们越正确。可是,反映规律的真理形式却没有呈现这一变化。知识在变,认识在变,有时还是革命性的。是规律在变还是主体不断在更换通达规律的通道呢?从辩证唯物主义立场看,事物发展是必然性和偶然性的统一,必然性需要偶然性为其开辟道路,并通过偶然性表现出来。外在矛盾、偶然性、内在其他关系的参与、主观参与等都可以视为条件,没有这些条件,就没有纯粹的必然性;更进一步说,即使基本要素的质没有变,但基本要素的量的变化、阶段的变化、相互作用方式的变化也使得一般规律呈现出特殊性。

所以,设想规律排除条件,是说不通的。黑格尔在“力和力的表现”的分析中,表述了一个深刻的道理:力的实在性不容置疑,但它的规律呈现方式却是有条件的。规律表达的意思是我们需要规律,要一个方向;如果用它作为公式,这一公式就显示无能。规律这个必然性只是一个名字,它的活力在于具体关系和观念的变化[7]。

辩证唯物主义更加注重规律的条件性。这里的条件不是精神争辩、思想冲突导致另一种思想产生的条件,而是指客观事物运动并生成规律轨迹需要条件。从一般意义上讲,不存在抽象的一般规律,一般规律存在于特殊规律之中。如果设想有一种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是所有社会形态都必须遵循的,且与具体的个别国家的运动形式没有直接的联系,那么这样的规律就成为脱离了物质过程的纯粹理性。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如果从现有时空来分析,就存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规律、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发展规律之中;后两者是前者的现实依托。脱离具体时空的条件谈论一般的规律可能导致思想僵化。

三、主体能否创造规律?

“把握历史大势”“掌握历史主动”,深层哲理就是弄通规律的客观性与主体能动性的关系。凡规律都是指确定的趋势,但规律又是现实生成的,主体能动性为历史规律的孕育和发展贡献了力量,使规律呈现条件、特殊、主客观统一性等辩证性质。

人类历史向何处去,是否是预定好了的?历史上思想家们对这一问题的答案可区分为历史决定论与非决定论。决定论信仰者较多,但非决定论在今天仍有很大的影响力,其中一支的根据来自对科学的一种解释。这种解释认为,原设想科学是由无穷的相对真理向绝对真理转化的知识累加方式与真实知识增长方式并不对应,“科学革命”“证伪原则”展现了科学发展中主体对原来科学有否定或选择的可能性,科学发展并不是预定好了的一种范式;相应地,人类历史随科学发展而发展,历史同科学一样也不是决定的。

用科学不确定性来证明历史的非决定论存在很多逻辑缺项,其中一项是至少排除了科学的多种可能性是对客观现实本身多种可能性的反映这一逻辑推理。笛卡尔虽然在本体论上滑向了唯心主义,但他承认现实世界本身的多种可能性。他提出,主体选择而形成的知识表征为科学,也只不过是把一种知识当作真理而已,知识上的选择途径与客观上的本身可能性一样多[8]。辩证唯物主义也认为任何事物在客观上就存在多种可能性,既然客观事物本身就存在多种可能性,把主观对科学的多种选择夸大到主观可以任意选择科学就难以成立;从深层次看,科学上的“非决定”不能成为历史非决定的理由,而应该把科学上的“非决定”看作是对客观上多种可能性的反映。

客观唯心主义历史观总体上缺乏辩证,如认为历史是从“人之城”走向“上帝之城”,或者人最终领悟到“客观精神”来构建“理想之都”,主体选择似乎都是宿命的实现方式或者试错改正的手段罢了;但是,彻底的唯心主义历史观仍是辩证的,认为历史朝“绝对理性”发展,但实现方式和手段依条件而变。彻底的唯心主义认为“客观精神”也不是绝对静止的,其中还会从旧的理念中滋生新的概念,新的概念和范畴又引导实践的路径和选择。

机械唯物主义历史决定论认为历史是诸多机械力的综合,历史注定会是那种结果。如果科学能把所有的偶然性都计算准确,那么历史与预测绝对不会有任何偏差。无论从科学还是从哲理来说,机械决定论难以成立,因为它忽视了偶然性的影响。偶然性是非基本矛盾加外部条件决定的,非基本矛盾总处在变化之中,外部条件也处在不断变化之中,使事物确定的趋势的实现路径呈现多种可能性,因而主观预测规律的实现方式具有测不准性,处于任何一点一时的预测,只能是主观上的推断,顶多对应的是大致的客观过程。

辩证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辩证”二字,在本体论层面就是人类社会是物质现象,与自然现象一样有其自身运动变化发展的规律;在方法论层面就是既坚持历史决定论,又承认主体的力量在规律形成中的作用。

“历史主动精神”是辩证唯物主义历史观的新时代话语,是对马克思主义规律观的最新概括,它的内涵有待深入学习和挖掘。从哲理层面看,应该是坚持“必然趋势与道路选择的统一”,是坚持决定性与主动性的统一。

在辩证唯物主义看来,事物都是辩证的,是必然性与偶然性的统一,是一般和个别的统一。与自在世界的自然规律相比,历史规律多了一个主体参与,到底是多出来的这个“主体”决定了规律,还是这个“主体”通过实践创造了类似物质关系的条件,使得历史的道路具有可选择性?这一问题也就是规律是否具有辩证性质的问题[9],厘清这一问题需要讨论三个层面的关系。

第一,历史活动的“为我关系”与“从它关系”[10]。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谈到“为我关系”和“从它关系”,他们说:“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11]这里的“为我关系”指的是主体能发现客观世界的多种联系,并能把原有的联系转为为我所用。“为我关系”不是简单的反映和顺从,而是去创造一种新的物质关系,把从自然而来的客观力量转为改造旧关系的本质的创新力量。“为我关系”特指人的专有属性,人根据自身的需要,把周围事物为我所用,并改造成一种新关系。“从它关系”是指人受自然界原有规律的制约和受人化自然新生成规律的制约。“为我关系”“从他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从它关系”是唯物主义的原则,不坚持这个原则就走向了主观唯心主义。容易弄错的地方,就是把人化自然中新生成的客观关系忽略掉,或看成人可以摆脱的不受制约的物质关系,或只认同原来自然界业已存在的物质关系,或把实践中新形成的客观关系单方面纳入“为我关系”,没有归于“从它关系”。所以,历史主动精神不是要抛弃“从它关系”,而是要研究新的“从它关系”(一定阶段上的新的矛盾),并善用“为我关系”来解决矛盾。

第二,历史活动的“内在尺度”和“外在尺度”[10]。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说:“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人却懂得模仿任何一个种的做法,并能把人的“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12]。“内在尺度”虽然来源于物质世界的客观关系,但体现了选择的可能性,可以按自己“内在尺度”来塑形对象产品。从根本上说,“内在尺度”与“外在尺度”是辩证统一的,“外在尺度”是按照客观事物本来的规律来建构人的活动,是向自然学习的过程,“内在尺度”是把外在的规律内化为本质力量,并能构想出一种原来没有或者没有发现的新关系,按领悟到的新关系来改造自然,呈现人化自然的辩证图景。“外在尺度”是“内在尺度”的根据,但“内在尺度”不局限于对“外在尺度”的选择,更体现在“美”的视域下的创造,在人化自然和历史主动中创造新的客观关系。

第三,历史活动中的普遍规律与特殊规律。人类社会与自然界的规律,从普遍意义上讲没有区别,但从辩证关系上看,社会规律仍呈现其独特性。一些理论家怀疑人类社会是否真的存在普遍规律,理由是:过去的历史已经逝去,相应过去的规律已经不存在,普遍规律没有连续性的时间载体。这一逻辑很难解释各民族在没有外来干预的情况下都沿着“社会五形态”发展。

那么,人类社会的一般规律在哪?有人设想:“普遍规律存在于社会各个阶段,特殊规律受制于一般规律,普遍规律与特殊规律是两种不同的规律。”这是不对的。人类社会的普遍规律不能离开特殊规律而存在,并没有超越时空的普遍规律,普遍规律通过特殊规律表现出来,就同一时空来说,普遍规律就是特殊规律,普遍规律之所以普遍,是因为存在众多的特殊规律的共性。不能这样推理: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前进方向同向,而与资本主义发展规律的前进方向相反。从一般和特殊的辩证关系看,资本主义社会发展规律同样表现着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所以,在研究社会规律时候,我们不但“必须研究所涉及的一次性的、个别的事件之间的因果联系”[13]83,而且也要研究“规律概念所包括的仅仅是那种永远看作是无数次重复出现的东西”[13]ix,因为“规律概念所包括的仅仅是那种永远看作是无数次重复出现的东西”[13]11。特殊规律的现实要素可以从现存的实践中分析而来,普遍规律往往要从现存要素中发现,并联想历史上类似的情况,得出理性抽象。

一些资产阶级的理论家从特殊阶段出发,把资本主义社会看作历史的终结,把特殊规律看作一般规律,违背了历史辩证的性质。相反,中国共产党鲜明提出“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并没有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看作中国和世界发展的终极形式,而是看作社会前进过程的一个阶段,看作对未来发展、对人类命运共同体起重大影响的阶段;在这样一个阶段上,除了探索特殊规律以外,从特殊性中探索普遍的规律,并对其他特殊性持包容、理解,谋求共同建设,是活用了规律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原理。

在主体能否创造社会规律问题上,我们应坚持恩格斯的观点:“自由不在于幻想摆脱自然规律”,“而在于认识这些规律”,从而使自然规律为我们服务;这对于社会规律、生理规律、精神规律来说,“都是一样的”[14]455。规律是事物内在的本质的必然联系,主体活动可以为规律产生创造条件,但“人的活动与历史规律并不是直接的创造与被创造关系”[3],人对自然规律如此,对社会规律也如此。

四、主体如何认识和掌握历史规律?

上述三个问题与认识历史规律的问题直接关联,但要把解决三个问题的方法转为怎样认识规律仍需要开辟一些逻辑过渡通路。虽然自然规律与社会规律具有相通性,但我们却不能用自然科学实验的方法来抽象社会规律;虽然能确定事物的基本要素决定规律,但基本要素是哪些,也很难用还原论的方法获得;主体活动为规律的生成提供了条件,怎样计算和预测众多个体主体、阶层主体形成“合力”的趋势也是一个难题。如何认识和掌握规律,还有很多路径值得探索,新时代马克思主义理论中一些新观点也许能成为探究规律的方法之一,如“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就蕴含把握规律趋势之意,这一观点可以看作是恩格斯社会发展“合力论”的新时代延展。沿着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的方向前进,以下具体路径值得重视。

第一,从不可重复性的历史事件中把握可重复的历史规律。黑格尔在观察历史时,已经植入了辩证法的方法。他认为历史是变化发展的,没有相同的历史事件,历史是现实目的诱导下的实践结果,目的不同,规律轨迹也会不一样,历史规律不会有重复性。马克思则不同,认为历史事件虽然没有重复性,但规律具有重复性[2]。马克思认为:历史规律是“以铁的必然性发生作用并且正在实现的趋势”[5]100。例如,“中国的社会主义跟欧洲的社会主义象中国哲学跟黑格尔哲学一样具有共同之点”[15]。马克思认为,“极为相似的事变”在不同的历史环境呈现不同的具体结果,如果把结果相似但又呈现特殊差异的同类事件加以对比研究,“就会很容易地找到理解这种现象的钥匙”[14]342。规律是同类现象中最一般性的东西,是大历史观。习近平总书记的“大历史观”提倡研究具体历史事件要从必然趋势过程中来认识和把握。他指出:“要坚持大历史观,把五四运动放到中华民族5000 多年文明史、中国人民近代以来170 多年斗争史、中国共产党90 多年奋斗史中来认识和把握。”[16]这样看历史事件,就会透过现象,抓住本质。

第二,研究思想动机背后的决定因素。恩格斯重视心理动机在历史中的作用,他的研究的方法没有限于个案分析,而是从个案上升到对群体、对阶级的分析。克罗齐重视个人动机的作用,恩格斯则通过研究个别心理动力而联想到了产生个别动机的社会心理:不局限于对个别历史人物的分析,而是把历史人物作为个案,联想到背后一个阶级的心理和社会情感;不孤立研究领袖人物的心理动机,而是把领袖的心理动机与一定阶级感情相关联。恩格斯认为,探索阶级心理“是能够引导我们去探索那些在整个历史中以及个别时期和个别国家的历史中起支配作用的规律的唯一途径”[4]249。恩格斯还说:“如果去探究”历史人物“动机”背后的动力,那么我们探究的与其说是个人人物的动机,不如说是民族的、阶级的动机[4]249。从个人动机到阶级心理,再到生产关系决定因素,是恩格斯所要研究的动机背后的决定因素。恩格斯研究历史的方法坚持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恩格斯认为,“旧唯物主义在历史领域背叛了”唯物主义原则,因为它也认为精神的东西是历史的决定性原因,没有进一步去研究思想动机背后的“动力是什么”;而以黑格尔为代表的唯心主义哲学家,虽然承认思想动机背后还有其他激发因素,“但是它不在历史本身中寻找这种动力”,反而把“意识形态”输入成历史的决定性动力[4]248-249。列宁在恩格斯理论的基础上,曾鲜明批判过旧历史理论的两个缺点,即“忽视居民群众的活动”,没有考究思想“动机的原因”[17]425。

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研究思想动机背后的决定因素,就要反映、研究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马克思主义政党认识历史规律的方法,可以从社会心理追溯到社会存在,然后有意识地塑形社会存在,来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马克思主义政党所研究的不是无差别的抽象意义上的个人动机,而是人民群众的“追求”,研究人民群众对现有生产关系、上层建筑有哪些改革要求,从而深入了解思想背后的“物质因素”,通过对“物质因素”“物质关系”的能动改造,从而提升和引导人民群众的新追求。

第三,研究社会合力。自康德以来,历史学家重视个体之力,这一认识历史的方法在马克思、恩格斯那里并没有被忽视。恩格斯在给约·布洛赫的信中就单独论及个体之力。他说:“无论历史的结局如何,人们总是通过每一个人追求他自己的、自觉预期的目的来创造他们的历史,而这许多按不同方向活动的愿望及其对外部世界的各种各样作用的合力,就是历史。”[4]248

个体之力是零散的,规律不对应任何一条零散之力,规律往往与综合起来的“合力”对应。恩格斯是这样说的:“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人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又由于特殊的条件性,才使得最终的结果是那样子。这样,历史中有无数个交错的力量,“也有无数个平行四边形,由此产生一个总的结果,即历史事变”,这个总的结果是作为整体的不自觉的力量的产物。因为任何一个人的愿望会受到别人的妨碍,最后出现的结果是“谁都没有希望过的事物”[4]697。

恩格斯肯定了任何个体都是“社会合力”的组成部分,都“包括在合力里面”;这也不意味着恩格斯赞同任何主体之力的正当性,他只是提醒人们,历史规律是由社会合力牵引着,引导社会发展正义之力,最后结果不是直线导入,中间还有许多力量因方向不同而抵消、偏移;社会的多种力量都应该成为社会发展考量的对象,而不应该仅仅局限于经济之力。恩格斯提倡,探究社会规律,既要研究基本的决定因素,尤其是经济关系,还要研究社会多方面之力。他甚至检讨了以前很少提及社会其他之力:“青年们有时过分看重经济方面,这有一部分是马克思和我应当负责的。”[4]698重视社会合力,是一种哲学思维,又是现实的方法论。以此看来,“共同富裕路上,一个人也不能掉队”也是重视社会合力的现实写照。

探究历史规律的具体方法还有很多,共有的价值旨趣是:“回顾历史,不是为了从成功中寻求慰藉,更不是为了躺在功劳簿上、为回避今天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寻找借口,而是为了总结历史经验、把握历史规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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