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宗元“隔空”驳陈子昂

2024-05-27 20:29郑学富
思维与智慧·上半月 2024年6期
关键词:陈子昂柳宗元法律

郑学富

武则天执政时期,同州下邽县(今陕西渭南)的平民徐元庆为报父仇,杀死了御史大夫赵师韫。此案轰动朝野,在判决上引起了争论。据此,陈子昂写了一篇《复仇议状》上奏,百余年后,柳宗元写了一篇《驳复仇议》,与陈子昂“隔空”辩论。

赵师韫曾在同州下邽担任专管地方治安工作的县吏。徐元庆的父亲徐爽因为犯罪被赵师韫正法,徐元庆为父报仇杀死了赵师韫,然后自缚其身,到官府投案自首。

唐初以來的几起为亲复仇案,复仇者通常得以轻判,更有甚者还会受到嘉奖,在此背景下,朝廷在为徐元庆定罪量刑时引起了关于情与法的激烈辩论。这时陈子昂写了一篇《复仇议》上奏。他在文中提出,徐元庆谋杀之罪,案情清楚,依据国家法律,应当处死,这是国家的法规;据《礼》经所书,父仇不共戴天,也是国家勉励人尽孝的教化内容。但是,执法不能双重标准,倘若因孝心赦免徐元庆的罪行,不仅无视法律尊严,导致政局多难,而且难以遏制亲亲相仇的风气。陈子昂指出,不能以私人道义阻碍公法执行,也不能将国家公器用以成全私情。因此,他建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按照刑律处死徐元庆,然后在民间表彰他的行为,赞颂他的节操和孝心。

陈子昂的建议在当时尚情轻律的社会环境中,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巩固了封建王朝以孝治天下的统治基础,得到了大家的一致认可。徐元庆一案按照陈子昂的建议做了判决,陈子昂以此请朝廷将《复仇议》“编之于令,永为国典”。

然而,百余年后,柳宗元写了一篇《驳复仇议》,对陈子昂的主张进行批驳。

柳宗元认为礼和刑是统一的,根本作用是一致的,即“防乱”,维护社会稳定运行。二者出发点相同,只是在具体运行中有所不同。为父报仇是礼,杀人偿命是刑。徐爽如果未犯下死罪,师韫诛之,是践踏人命,元庆报仇,是守礼行义,当旌;元庆之父如果罪本当诛,师韫杀之,完全合法,元庆报仇,则是蔑视国家法律,当诛。柳宗元指出, “诛”和“旌”是矛盾的,不能施加在同一个人、同一件事上,因此陈子昂的主张自相矛盾,赏罚不明,悖礼违法,造成混乱。柳宗元主张应理出曲直,不能片面机械地执法。

柳宗元强调,在执法过程中若存在蒙冤者求告无门只得采取极端的情况,判案者要充分考虑,以民为本。

柳宗元认为解决社会矛盾的最高境界是“调”,即构建和谐社会。他引用《周礼》的经典,论述治理国家需设“调人”官职,以化解怨恨,劝阻仇杀,如果积极主动地去调解,杀人犯罪就会减少,不会出现陈子昂说的“亲亲相仇,其乱谁救”的局面。

柳宗元也自请将《驳复仇议》附在律令之后以做参考,并提出,今后处理此类案件时,不宜再依从陈子昂的意见。《驳复仇议》堪称驳论文的上乘之作,后被收录进《古文观止》。

陈子昂的观点旨在肃清风气,维护法治;柳宗元在此基础上既提出了富于建设性的调解制度,又根据百多年来社会环境和律法制度的变化,对前人见解作了补充和修正。两位文学家相隔百年的“交锋”,不仅体现了格物致知的治学精神,也映照了顶尖学者天下大同的社会理想。

(编辑  兔咪/图 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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