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国家安全观视野下的检察履职研究

2024-05-25 18:20:19李梓雯
南方论刊 2024年3期
关键词:安全观总体检察

李梓雯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珠海 519000)

党的二十大报告充分阐明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的重要性,也阐明了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必要性。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坚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在维护国家安全中不断展现检察担当。本文在探究国内外国家安全观念的发展及我国国家安全观的具体内涵的基础上,检视总体国家安全观视野下的检察履职实践,进而思考检察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下一步履职方向。

一、考察:国家安全观念的嬗变

国家安全是一个国家存续发展的最基本保障,因而保障自身安全是国家的首要目标。世界各国都将国家安全视为重大事务,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维护国家安全。

(一)国家安全观念的域外发展

国际上从“冷战”后期就开始对国家安全模式进行探索,形成了“综合安全观”“共同安全观”“合作安全观”“非传统安全观”等国家安全观念。

“综合安全观”在上世纪70-80 年代由日本政府提出,强调发挥军事和政治手段之外的经济力量、技术创新等的综合作用来防止和对付诸如战争、资源危机、能源危机等方面的威胁。时至今日,其在日本安全事务领域仍是主流思想。而美国现行安全战略中的经济、防务和民主三大支柱,实际上也体现了综合安全观。[1]

“共同安全观”源于欧洲,该观念认为,安全不再是“零和博弈”,安全是所有国家的共同事务。共同安全观迎合了时代的发展要求,是对传统安全观的突破,但其在考虑实现共同安全的途径时,主要着眼于军事领域,仍带有一定的传统安全观的色彩。

“合作安全”的概念最早是在1988 年由美国的布鲁金斯学会提出,经过不断完善最终形成了“合作安全观”。合作安全观的主张和观念是通过安全主体一定范围内的合作来谋求国家安全、地区安全乃至全球安全的。其打破了过往认为安全只有对抗才能解决的观念,强调不同安全主体对安全的重要意义。[2]

后来人们用“非传统安全观”来概括这些不同的安全观。虽然,非传统安全观并不必然导致强调非传统安全问题而忽视传统安全问题,但国内外研究者却多把其解释为一种特别并专门研究非传统安全问题的安全观念,从而使得非传统安全观呈现出较大的片面性。[3]

综观世界各国国家安全观念的发展,传统军事安全仍然十分重要,非传统安全日益成为各国关注的重点,同时,全球安全亦成为重要的考量,对我国国家安全观的形成与完善均具有借鉴意义。

(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

我国始终高度重视国家安全问题。随着时代发展和安全形势的变化,我国的国家安全观念与时俱进,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强调维护政权和军事安全,到改革开放时期重心在于维护经济安全,再到进入21 世纪后倡导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核心的新安全观,强调国际安全。[4]

进入新时代,我国的安全形势总体向好、有序可控,但在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下,影响国家安全的风险和危险日益增多,亦日趋复杂,国家安全形势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2014 年4 月,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正式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系统地回应了我国面临的各种安全问题和挑战,为开创国家安全工作新局面指明了方向,标志着党和国家对国家安全问题的理论认识提升到了新的高度和境界。此后,总体国家安全观被写入党章,并不断丰富和发展。

总体国家安全观汲取了域外不同国家安全观念的有益成分并克服了其局限性,继承和发展了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维护国家安全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总体国家安全观最鲜明的特征是“总体”,其核心要义主要在于强调大安全和系统安全理念,从哲学辩证法和系统思维的高度解释了当代国家安全和国家安全工作的全面性、整体性和系统性,将国家安全的内涵向宽领域、立体化的方向拓展,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安全。[5]这是过去任何一种国家安全观都无法比拟的,是一种更高版本的国家安全观。[6]

总体国家安全观是指导国家安全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是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理念。党的二十大报告亦再次表明了党和国家对国家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以及新时代新征程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二、检视:总体国家安全观视野下的检察履职实践

(一)总体国家安全观视野下检察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1.维护国家安全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

新时代背景下,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历史性变化,国家权力结构亦进行了广泛而深刻的调整,检察机关的权能已从早期集中于犯罪治理向犯罪治理与社会治理并重转变。但无论检察机关的权能如何变迁、拓展,检察机关通过检察权的规范运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始终没有改变,维护国家安全始终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检察权的基本权能。

2.维护国家安全是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应然之责

法律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检察制度最鲜明的特色,也是最显著的优势。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检察工作,于2021 年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再一次把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摆在突出位置,赋予了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更重的责任,并提出新时代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作用,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积极投入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建设。因此,维护国家安全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应然之责,检察机关必须抓实用好法律监督这个利器,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3.维护国家安全是检察工作进入新时代的必然回应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作出专章部署,将国家安全工作置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中的重要位置。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是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在实践中的具体目标,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谱写“中国之治”新篇章的必然要求。[7]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代工作重心已从犯罪治理转向更深层次的社会治理,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具体目标是天然一致的。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深入探索“依法能动履职”,依法延伸法律监督触角,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内涵更丰富、形式更多样的需求与期待,融入并服务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时代大潮,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作出具体回应。

(二)总体国家安全观视野下检察机关维护国家安全的履职实践

总体国家安全观扩充了国家安全的内涵,也丰富了检察履职维护国家安全的内涵。检察机关坚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以“四大检察”为抓手,依法能动履职,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在维护国家安全中展现检察担当。

1.维护政治安全

政治安全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核心要义,亦是国家安全的命脉之所在。[8]检察机关时刻绷紧政治安全这根弦,以刑事检察为抓手,依法防范和严惩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持续加大反恐怖、反分裂、反邪教斗争力度,切实捍卫国家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

同时,检察机关将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纳入检察工作全局谋划,努力实现常治长效。从根本上遏制黑恶犯罪,有效保障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了党的执政基础。

2.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稳定是推进国家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更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检察机关主要从打击违法犯罪和助推社会治理入手维护社会稳定:一是始终保持对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刑事犯罪的高压震慑态势,使得社会秩序持续向好。同时,检察机关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大幅减少上诉与申诉,更利于罪犯改造,从而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二是坚持治罪与治理有机结合,从个案办理延伸到对社会问题的溯源治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涉及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制发检察建议,旨在通过依法能动履职,守护社会安全,增强人民群众生活的幸福感;三是积极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开展“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等多个专项监督活动,持续聚焦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着力推动解决了一批群众的操心事、揪心事、烦心事,疏解社会矛盾;四是坚持检察为民,持续做好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支持起诉、司法救助等为民实事,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维护经济安全

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性尤为突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具体举措如下:一是深化落实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涉案企业合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检察机关积极稳妥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促使涉案企业通过合规承诺和积极整改落实,得以走上守法合规经营之路,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继续发挥经济和社会价值;二是守好经济安全法治防线。检察机关从严惩治极大破坏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安全的犯罪。此外,由于反洗钱在巩固金融安全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上具有独特的功能,因而成为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组成部分。[9]检察机关在办理上游犯罪案件时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犯罪,并积极协同中国人民银行等开展专项行动,不断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惩治力度。

4.维护生态安全

生态安全在国家安全体系中居于重要的基础地位。检察机关将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检察工作中,统筹发挥“四大检察”职能,助力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积极捍卫和守护生态安全。一方面,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持续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积极推进长江流域生态保护、服务保障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不断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积极助力矿产资源保护、坚决守护农用地保护红线,[10]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大格局中发挥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检察机关通过惩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维护生态安全。[11]

三、思考:总体国家安全观视野下的检察履职方向

新时代新征程新任务下,检察机关应深刻把握当前国际形势的变化和我国改革发展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在总体国家安全观视野下,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为维护国家安全作出更优的检察贡献。

(一)以总体国家安全观引领新时代检察工作

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应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到维护国家安全的极端重要性,以及当前维护国家安全工作所面临的风险与挑战,在依法能动履职中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检察防线。

在具体履职中,检察机关应将总体国家安全观贯穿于工作的各个环节,并着重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切实增强检察人员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不断提升识别案件中潜在风险隐患的能力,依法及时妥善处置存在政治类敏感信息、容易产生舆情风险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案件,坚持案件办理与维护稳定同步。尤其是在办理涉外案件时,准确把握中外利益的交融点,积极主动服务国家大局,维护国家安全;二是进一步更新检察人员的司法理念,改变传统办案思维,主动适应国家安全工作逻辑从以往“以防为主”的“维护”逻辑转型为“以防为主,主动出击”的“维护和塑造”逻辑。[12]坚持防控并重,将治理重心由事后打击前置到事前预防上,在办案过程中善于发现并深入探究案件背后可能存在的维护国家安全的漏洞以及影响安全稳定的深层次问题,通过依法能动履职把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处置于萌芽状态,进而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

(二)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维护国家安全

进入新时代,检察机关对内设机构进行改革,形成了“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新发展格局。《意见》明确要求检察机关优化整合职能,提高法律监督效能。2022 年1 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扩大)会议进一步强调要更加注重推进检察一体化机制建设,凝聚法律监督更强大合力。

在我国的检察体制中,检察一体化包含着双重构造,即纵向一体化和横向一体化。其中,纵向一体化是指上下级检察机关是一个整体,统一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而横向一体化则是指检察机关内各部门以及跨区域的检察机关相互之间支持配合、通力合作,发挥检察资源的整合优势。[13]

在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时,检察机关应更加注重发挥检察一体化的优势,加强上下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以及跨区域检察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提升系统思维,打破职能壁垒,敏于发现其他检察业务问题线索,防止各自为政、相互封锁、相互掣肘,从而最大限度发挥检察履职维护国家安全的合力。

(三)运用数字检察思维促进维护国家安全方式的现代化

2022 年以来,检察机关积极构建数字检察工作模式。数字检察通过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实现从个别、碎片、偶发、被动的监督向全面、整体、系统、主动的监督转变。其运行逻辑是从数据到大数据到数字技术,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从而实现社会治理的递进性驱动关系。[14]检察机关利用大数据开展法律监督,促进惩治犯罪、溯源治理,推动解决社会治理深层次的问题,亦契合总体国家安全观视野下检察机关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的要求。一方面,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大安全及系统理念,突出构建大安全格局,实现国家安全的全方位之治。而数字检察依托大数据赋能,在发现线索上具有天然的优势,从而得以更精准、深入、系统地进行类案监督,在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跨越的同时,也自然地把监督工作引向系统治理,并形成更大的治理效能。[15]这意味着,数字检察的系统治理思维与国家安全观所要达到的全方位之治是相互契合的,数字检察是总体国家安全观视野下检察机关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的重要支撑;另一方面,在数字化背景下,犯罪活动呈现技术化、隐蔽化、分散化的特征,查证和打击难度均有所增加,维护国家安全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加强数字检察工作有助于促进检察机关维护国家安全方式的现代化,从而更高效率、高质量地应对和化解数字化时代下国家安全面临的新风险和挑战。

(四)为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高水平安全是推进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前提保障,检察机关应更加充分地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为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其中,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优质营商环境、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维护金融安全和秩序、等是检察机关通过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为粤港澳大湾区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的题中应有之义。但除此之外,应关注到检察机关还有更多可能的作为。

一方面,检察机关应在粤港澳大湾区刑事规则衔接的过程中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当前粤港澳三地的刑事规则衔接工作远滞后于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以及粤港澳大湾区高水平安全的需要,无法解决因刑事法律差异而产生的问题,导致打击犯罪的效率低下,甚至使得犯罪分子得以利用法律差异规避法律的制裁,不利于国家安全的保障。检察机关和港澳两地行使检察权的机构在涉外刑事司法协助和区际司法协作中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且检察机关在过去的个案协查工作中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因此更应在刑事规则衔接中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保障大湾区的高水平安全。比如,完善个案协查模式,充分、有效地发挥其在刑事规则衔接上的辅助作用;探索粤港澳三地联动起诉制度,避免犯罪分子钻刑事法律差异的空子而规避法律制裁。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应为办理香港、澳门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做好准备。《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香港国安法》)规定,在特殊情形下,由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以下简称“驻港国安公署”)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有关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虽然目前尚未有该类案例,但检察机关亦应提前探索如何与驻港国安公署实现工作机制、诉讼程序的高效对接,比如强制措施审批程序、退回补充侦查程序、起诉程序的衔接问题,证据效力的问题等,从而有效打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保证《香港国安法》的实施效果,为大湾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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