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食品安全权的伦理之善

2024-05-21 18:07易小明林翠霞
伦理学研究 2024年1期
关键词:维系伦理食物

易小明 林翠霞

党的二十大报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出要“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1](31),“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1](54),“树立大食物观,发展设施农业,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1](31)。人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食物。“民以食为天”的古训箴言深切揭示了食物之于人之生存发展的绝对意义。食品作为人和人类世界得以存在的基本前提,既是物质实体又有善的意蕴,事关个体、他人与群体的生命存续和发展。食品安全有益于人的健康和生命,而不安全的食品,是对人身心健康的戕害。

食品安全权是作为食品消费者的个人基于自身生命存续、生存需要而提出的一种人权要求和价值期盼,亦即对食品生产、食品加工以及食品来源所提出的一种能够满足其饮食安全、饮食健康等需要的权利要求,同时也是一种要求国家提供法律保护和伦理庇护的权利①食品安全权概念的界定参照的是甘绍平2009 年在中国发展出版社出版的《人权伦理学》第3—4 页中对人权概念的定义及其四大要素所作。。食品安全权作为食品领域新兴的人权理念,实质是应用伦理学视域下的基本人权,内含对公民生命权、健康权和安全权的价值认同和权利确证,本质上是对人的生命价值的尊重、生命权利的维护和对饮食健康或无害的保障。食品安全权具有丰富的伦理内涵。食品安全权是人之所以能存在、人之为人的最基本的价值诉求和人类最核心的价值关怀之一。食品安全权的伦理重要性,不仅事关人之身心健康、生活之正常运行与展开,同时也是社会基本善和良知的集中体现,还体现着对生命健康权和发展权的道德认可与尊重,是构筑社会底线伦理、公德良序和善治的基础。食品安全权具有维持人的生命存在的自然善(存在)、追求健康和美好生活的自我善(发展)、为他人的食品安全之善生成共在的伦理世界(完善)等多重伦理深蕴,是自然善、自我善、他人善和社会善的有机统一。

一、食品安全权具有维系人的生命体存在的自然善

食品安全权内含的善首先体现为维系人的生命体或身体存在的自然之善。食品安全权以人的身体对食物安全需求的自然善为存在依据。人的身体是食品安全权价值存在的物理实体。诺贝尔奖获得者埃尔温·薛定谔(Erwin Schrödinger)在《生命是什么》一书中说,人的生命存在不是某种超自然的“隐德莱希”的力量而是物质性的生命有机体,对之的思考要从其所来源并处之的自然开始。人作为物质性的存在,必须与外部世界进行持续的物质和能量的交换,即“变化”[2](69)或“物质的交换”[2](69),否则人的生命体将难以为继。“自然界是人为了不致死亡而必须与之处于持续不断的交互作用过程的、人的身体”[3](272),我们有机体从自然界中获取能量,进而转换这些能量来维持基本的身体功能。“动物(包括人类)通过食物获取能量而生存”[4](22),“体温推动它,食料支持它”[5](20)。韩非子指出:“人无毛羽,不衣则不犯寒;上不属天而下不著地,以肠胃为根本,不食则不能活。”[6](206)那么,食物到底是如何维持人生命体存在和延续的?食物中的营养和热量经由人的消化系统被人体消化、吸收,“食物变成血液,血液变成细胞,细胞变成能量”[7](296)。

从形而上的角度来看,食品安全权的自然善表现为存在论上的人的实体满足。“只有有生命的东西才有缺乏感”[8](536),缺乏决定生命运动的方向。人的生命有机体在食品缺乏后所朝向的是食品满足,在食品满足之后又转向食品缺乏,周而复始,直至死亡。所以,食品安全权的获得是一种持续性的状态。从经验层面和自相同一性的逻辑来看,食品缺乏,人的自然体处于失序状态,罹患疾病,身体器官受到损害,人在痛苦中丧失生命力。倘若食物缺乏超过自然体所能负荷的生理限度,人就会在器官衰竭中走向死亡。德国生命伦理学家库尔特·拜尔茨(Kurt Bayertz)指出,在某种极端的情况下,出于动物求生的本能我们宁愿舍弃我们自然体(如指甲,甚至肢体或器官)的一部分也不愿且不会放弃自然界的(如水和食物)的一部分。如果说食品安全权保障的内容为我们生命有机体的存在提供质料上的支撑,那么维系及延续人生命有机体便为自然而然的“自然之道”展示自然之善的伦理神韵。出于人自然本能需求的食品安全之善本身是一种潜在的具有可能性的善,食品作为质料经由食品安全权的保障满足人的需要的具体实践路径是食品安全可能之善和现实之善的统一。是故,食品安全权内含维系人生命存在和延续的自然善。自然之善作为食品安全权最初的简单的伦理蕴含,也是其他层次伦理生成的基础。

二、食品安全权内含追求健康生活的自我善

食品安全权内含自我善。我们以“吃的方式”将食品安全权的基质内涵——安全食品——转化为人体必需之基本元素,且以人与食物(他者)的关系为基础生成人与自我的关系的精神理念,蕴含着自我对健康和善的生活的追求,这便是食品安全权内含自我善的显身。

食品安全权内含的自我善展现为由“自在”之食物向人工之食物的转变。拥有自我意识的人意识到生命(存在和发展)着眼于自身本能欲望的满足的应然,这就“允许他(或迫使他)以一种积极的、有意识的方式参与大自然(获取食物)”[9](115)。食物维持人的生命健康,促进快乐和满足,但它也可能是疾病的来源,所以“自然生产的食品必须改进和提炼”[9](115)。在“改进和提炼”的过程中,人通过观察发现、分析判断、综合体验选择适合且有益于人自然体的食物,进而不断地培育、优化自然之食物。自我根据需要否定并抛弃原始、不健康的食物,积极培育、优化自然之物以获取健康的食物,进而提升食品的安全营养结构,这就意味着人工食物的产生。在这一意义上,萨特说:“食物应该是人制作的结果。”[10](233)要而论之,“自在”之食物转变成人工之食物,保障人的健康和生命,彰显了自我对健康和善的生活的追求。

食品安全权内含的自我善展现为主观精神和实践理性的统一。人的主观精神渗透进自然之食物的培育,使食品需求从“我需要吃食物”的自然需求转换到“我能够吃什么食物”的食品安全之自然善,再到“我应当吃什么食物”和“我希望吃什么食物”的食品安全自我善。人需要吃食物来维持有机体的正常、有序运转,以维持生命并增强其活力。在自然善阶段,人和其他动物无异,顺从自然倾向选择所食之“物”。自然直接提供的食物可能因其粗劣(对人的需要而言)给人带来很大的痛楚,人们想要吃健康、营养、安全、无害的食物。在获得食物安全的持续性状态中,人以自我为客体通过自我意识审慎思考在人之所需食品安全方面人与自我的关系,认识到自我对健康、安全食品的需求和正当适宜的欲望,并在承认这一自我认识的基础上,在行动上实践食品安全的价值追求,达到主观精神和实践理性的统一。通过不断地界定自身的道德主体地位,我们形成对食品安全价值的自我理解的认知、自我追求的价值理念、自我实现的行动,进而生成自身的道德主体地位。食品安全伦理规则与之相伴而生,显示出人对健康、福祉和美好(善)生活的价值追求。

一言以蔽之,食品安全权在自我与“物”的关系中,在人与自身的关系中,显现出追求健康、美好生活的自我善。

三、食品安全权具有追求健康生活的人际交往善

食品安全权内含的善呈现为我为他人和他人为我的人际交往善。食品安全权内含为他之善。食品安全权不是一种对他人外在的自我特殊性,其包含着他人的需要、利益和目的。一般而言,实现对健康、营养、无害的食物的追求需要为我之善和为他之善的交互协作。自我的食物安全对他者有依赖性,正如列维纳斯所说:“人的本质首先不是冲动,而是人质,他人的人质。”[11](21)我不过是他者的人质,在伦理关系里,也意味着自我对他人的责任。反过来说也适用,他人对我也有责任。此即为他之善,“无需别有用心的动机的驱使便考虑他人利益的行动意愿”[12](79)。主体为他的伦理规定,“作为主体自我能够向他者而动、向他者而为的内在规定性”[13](96)。食品安全权的为他之善,表现为我为他人和他人为我的食品安全,它既是我对他人食品安全的尊重与维护,也是他人对我食品安全的尊重与维护,两者辩证统一。

食品安全权内含的为他之善体现在情感和理性两个方面。情感方面的食品安全为他之善,首先体现在父母哺育、养育子女,为幼小的子女提供充足的食物,这是一种原始、质朴和直接的为他的食品安全。其次是为亲人、熟人的食品安全,这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直接或间接互利的亲属选择(Kin selection)。最后体现在紧急情况下满足食品匮乏之人的食品安全之善。“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孟子·公孙丑上》),我们都有共情(empathy)的能力,会感受、识别、理解和分享他人的情感,作出亲社会、为他人的善举。基于情感的食品安全为他之善可以为向亲人、熟人和陌生人提供食品做心理支撑。毋庸置疑,为他人提供食品安全属于需要付出代价的积极的行为,但“爱有差等”使得他们无法在近亲和陌生人之间一视同仁。“一个人首先要养活自己以及自己全家人,然后才可能救济其他人。”[14](20)在他人的食品安全面临威胁时,有能力者应在尊重他人人格尊严的前提下施以援手。食品安全权的为他之善帮助食物匮乏之人,要以对其权利特别是尊严的维护为先决条件。

理性为宽泛意义上的增进他人福祉的食品安全之善提供有力的约束,形成强大的共同体意识和利他机制。“自我仅仅作为同样真实存在世界上的他人中的一个”[15](14),他人与自己有着一样的基本需求。食品安全作为人们共同的基本的利益需求,为他的食品安全之善在各种社会关系中有机生成。自我的“实显”(hypostase)首先依赖他人在物质世界里为我提供的食物。主体对食品安全的需求,不仅具有内在性价值,还具有外在性的伦理价值。自我和他人在食品安全共同体里经由食物交织成一种共在。

亚里士多德指出,“人在本性上是社会性的”[16](18-19)。“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17](197)食品工业化的今天,单个的人几乎无法完全满足自己的食品需求。人要获得能满足自身所需的食品安全就必须与他人进行合作,在此基础上形成食品安全互惠关系,即我为他人的食品提供安全保障,他人为我的食品提供安全保障。“对食物的渴望是人所有欲望中最强烈的”[9](121),人在对食物安全的理解过程中认识到主体和客体相符合,也在确认、生成自我与人类世界,使人和社会成为伦理实体,维系人的尊严。如前所述,食品安全匮乏损害人的尊严。人们基于食品安全基本善的需要生成的价值理念,影响并规定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其方式、人与食物之间的关系及其方式。人的理性基于食品安全的基本善,生成一个共在的伦理世界。

如果说食品安全权内含的为我之善是自我维系自己生命机体生存和发展的内在价值及其个体化呈现,那么其内含的为他之善则是主体对他人生命机体生存和发展需要的肯定、尊重和满足,两者共同构成人际交往善。

四、食品安全权具有确保公民饮食健康无害的社会善

食品安全权内含社会善。社会有责任确保社会成员的食品安全,并以此作为尊重生命、尊重人格、尊重人权的价值确证。社会应该而且必须采取有力、有效的措施,通过组织活动乃至契约法规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的食品安全,进而显示出对人之生命和价值的尊重,增强社会成员的认同感、归属感,创建一种以食品安全为基础的命运共同体。食品安全权益的享有以自然、正当、平等为特征,维护彼此的食品安全权是社会成员的义务,它是社会有序运行的基础。

作为政治共同体的国家有保障公民食品安全权的义务。它首先体现为尊重公民得到食品安全的自由,尊重个体使用不可或缺的资源为自己提供(安全的)食品,不妨碍公民获取食品安全。其次是制度性的保障,集中展现为制定相对完备的保护食品安全权的法律规章,以国家强力禁止任何个人或组织对维系公民实存和人类延续的食品安全权的戕害。最后,国家必须无条件保障公民食品安全的获得。阿马蒂亚·森指出:“如果在这个世界上有八分之一的人正在遭受饥饿,那么这只是他们未能获得充分的食物权利的结果。”[18](14)国家作为具有强制约束力的伦理实体,维系个人的实存与尊严为其最基本的义务。尤其是在特殊时期(战争、自然灾害等),国家有向弱势群体(无法自我获取食物者)提供保障公民尊严、维护公民食品安全权的物质保障的义务。因此,作为强有力的伦理共同体的国家在食品安全方面应树立以食品安全权价值为优先的伦理理念。

我们以食品安全为媒介确证人自身的存在并围绕食品安全生成人类社会的自主建构的法则,所以食品安全权是对食品安全之权利的价值确立,它要求在食品安全领域扬善抑恶,保证食品安全向着尊重人的生命价值、人格尊严的方向和目标演进。这既显现在刚性的制度层面的法治体系的建构上,也体现在柔性的伦理层面的道德体系的建构上。这就要求,政府和行政人员要形成以食品安全理念为指导的行政伦理观,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权相关的法律规定,保障个人与公众的健康和福祉。食品生产、经营从业者在食品安全理念的引领下,需要统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树立义利相统一的道德观念,在经济利益和公众的食品安全权发生冲突时,将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权放在首位。新闻媒体要在食品安全理念的指导下,强化责任道德意识,对食品及食品安全事件进行客观、准确、全面、有效的报道,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雷达”功能。

食品安全权是每个人都有的本于自然、合乎应然、理所当然的关于食品安全的道德诉求的价值呈现和社会化彰显,内含自然善、自我善、他人善和社会善,本质上是四者之善的有机圆融和辩证结合,具有丰富的伦理深蕴。食品安全权事关国家安全、治理体系现代化与社会稳定。保障食品安全,有着维护人民安全、民族安全、国家安全的重要伦理价值,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有着14 亿多人口的大国更是如此。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食品安全与国家保障人民食品安全权益的重要性,认为要满足人口规模如此巨大的群体的食品安全的需求,需要继续全面推动食品安全体系改革,促进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在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上,我们需要继续完善相关制度与法律法规,服务人民并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结语

食品安全权以人的生命体对食物安全需求的自然善为存在依据。人的生命体是食品安全权价值存在的物理实体。在人类世界,食品安全权的价值并不止步于维系存在的自然善,还融入了人主观上对食品安全价值需求进而追求健康和善好生活的自我善。实现对健康、营养、无害的食物的追求需要为我之善和为他之善的交互协作,即我为他人和他人为我的人际交往善。而且,食品安全权还是确保公民饮食健康无害的社会善。食品安全权的伦理之善乃维系人生命体存在的自然善、追求健康生活的人际交往善和确保公民饮食健康无害的社会善的统一。食品安全权具有善的规定性,它关乎人对食品安全的利益与意愿、人们共同生活的食品安全需求,以及保障他人食品安全的利益和尊重在其基础上的生命尊严、人格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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