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集成电路税收政策评价及建议

2024-05-20 09:59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课题组
税收经济研究 2024年2期
关键词:产业政策集成电路半导体

内容提要:美国及其组建的“Chip4联盟”近几年集中出台半导体产业扶持政策,不断加强对华出口管制,因而以新型举国体制大力扶持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成了必需。在集成电路产业政策中,税收政策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我国税收政策在协调性、結构性和精准性方面还存在若干短板。结合域外经验,文章对我国近年来集成电路政策实践以及一些地方政府培育集成电路产业集群的政策进行探索,进而提出一系列税收政策建议。

关键词:集成电路;半导体;税收;产业政策;新质生产力

中图分类号:F812.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280(2024)02-0019-09

习近平总书记2023年9月在黑龙江考察调研期间提出整合科技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2024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强调大力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集成电路产业在新质生产力形成和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近年来以美国为首的“Chip4联盟”不断加强对华管制措施,我国集成电路产业不免首当其冲。面对这种形势,以新型举国体制大力扶持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是摆脱海外某些力量对我国“卡脖子”技术封锁的关键路径。

在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过程中,税收政策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深圳是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的重要聚集地,深圳税务部门聚焦集成电路产业发展,选取本市半导体行业协会420家会员企业作为调研样本,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了前瞻性研究和政策效应分析。

一、税收政策影响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理论基础及海外经验

(一)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相关理论:虽有争议但共识明确

作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核心,集成电路产业是引领新一轮产业变革和科技革命的关键力量,是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业,也是我国国家新兴战略性产业。其发展不仅与市场资源、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紧密相关,更与各国重视程度以及相关产业政策和资金投入息息相关。

关于政府运用产业政策推动某些产业发展的效应,理论界长期存在争议。如“政策失灵论”认为政府干预不足或干预过度引致产业经济低效率;“市场失灵论”认为,仅靠市场力量无法解决产业发展中公共物品供需不平衡、外部性、垄断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政府需要出手进行干预和激励。其他一些理论如比较优势论、后发优势论、产业生命周期论、规模经济、结构转换及技术开发等理论也都有不同观点。总体看,这些理论多认可产业政策在平衡供需、有效配置资源及矫正市场失灵等方面的作用。林明炀(2023)认为,产业政策通过激励有效竞争、反垄断等手段完善市场机制以提高经济效率,同时利用本国比较优势与市场竞争优势参与国际分工与竞争,通过有效引进、吸收国际先进技术促进企业、行业技术转移并持续提升,以保护民族产业、优化产业结构。

国家制定、实施各类产业政策,对经济进行管理、控制、市场治理,都是国家治理的一部分。政府是否制定、实施以及如何实施产业政策,是全球各国普遍面临的问题。尽管主流经济学多有诟病,产业政策在实践中还是为多数国家所普遍使用(赵新奇,2022)。范保群等(2022)认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体系需要根据政策目标和产业链价值链特点进行设计、实施及动态调整,关键政策及体系能立足于国情并与市场机制和企业能力提升有机结合是其成功必要条件。蒙宝思等(2023)认为,集成电路产业的高技术壁垒与高研发风险特性决定了该产业具备市场失灵的若干条件,为政府提供了政策干预的理论依据。政府干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以有效制定、实施并动态调整产业政策推动新兴产业发展,特别是扶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其必要性及有效性已经被各国产业发展历史及实践所证实,甚至成了各国间的“竞赛”。

(二)税收政策与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作用独特但存在约束

税收政策是产业政策的重要工具,林明炀(2023)认为,政府主要通过税收优惠、政府采购支出等支持产业发展。在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方面,税收优惠主要是通过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改善企业现金流、降低其融资约束来提升经营绩效和自主创新能力。迄今为止的一系列文献表明,税收优惠在促进集成电路发展方面效应是显著的(董健,2022;张佳,2022;胡耘通和赵风伟,2022)。在税收政策效应路径方面,不同研究有不同的发现。马佳雪(2022)认为,不同税种的税收优惠对企业影响不同且是多个层面,对集成电路产业企业而言,主要是降低税负及减少生产成本;黄俊(2022)认为,从具体政策工具类型来看,影响研发创新绩效最明显的是财政补贴,影响成果转化创新绩效最明显的是税收优惠,对于两者(研发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激励效果,税收优惠都优于财政补贴。

综上,税收政策通过税收优惠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提升企业经营绩效、投融资能力及自主创新能力(刘小燕,2022),从而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然而,尽管政府有意愿持续加大对产业的财政支持,政策工具使用的靶向性和精准性因不同政策工具和创新阶段的特征而受限(黄俊,2022),当然,也受当时政府财政能力所掣肘。

(三)世界主要经济体的经验:各具特色但效果有别

从1958年美国人罗伯特·诺伊斯和杰克·基尔比发明集成电路至今的66年发展历程中,全球IC产业壮大于美国,发展于日本,加速于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产业整体及重心呈现向亚太特别是中国大陆快速发展和转移的态势,分工垂直化特征明显。当前的格局是,美国强势维持产业霸主地位,欧洲、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各具强劲竞争力,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新兴经济体大步追赶。而近年来,随着国际形势变化,一些国家或经济体的集成电路政策又有新变化。特别是美国对我国的围堵、断链警醒了相关经济体,近几年主要产业发展国家或地区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

2021年,美国《半导体激励法案》通过了527亿美元的紧急补充拨款,包括“为美国国际技术安全与创新基金生产半导体创造有益激励机制”“为美国国防基金生产半导体的有益激励机制”“为美国制造半导体创造有益激励机制” 三个基金。2022年,《美国竞争法案》科研创新投入1600亿美元,投资半导体行业520亿美元,改善关键商品供应链450亿美元,合计2570亿美元。《芯片与科学法》(2022年8月)推动全球半导体产业链和创新网络实现“美国中心化”和“去中国化”,试图重构全球集成电路产业链和创新系统(薛澜和魏少军等,2022)。美国产业政策的独特性和成功在于其背后强大的治理结构,最大程度地协调市场竞争和国家干预,基于竞争逻辑和并行不悖的市场相机动态调整产业政策组合(贺俊,2023)。

欧盟通过《芯片法案》(2022年2月)和“欧洲芯片倡议”,试图汇集资源力量建成“芯片联合事业群”,吸引投资确保先进制程芯片供应能力及安全,提供110亿欧元研发创新、建设新的合作框架,提供基金为初创企业提供融資便利;完善成员国与委员会之间的协调机制。

韩国发布“K半导体”战略(2021年5月),围绕夯实半导体技术发展基础、加大半导体基础设施建设,构建“K—半导体产业带”以提升半导体产业危机应对能力。2022年1月《半导体特别法案》支援基础设施、放宽核心规制、指定特色园区,引导资源向大企业倾斜,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企业实现规模经济效应,大幅支援对半导体等战略产业领域企业的投资。

日本《半导体数字产业战略》(2021年6月)通过加速数字化领域投资、引进国外工厂、联合研发前沿制造技术、强化前沿逻辑设计研发等,强化国内产业基础;强化美日供应链及重要技术合作、建设欧日产业联盟、保护出口管理与技术等。《半导体产业紧急强化方案》(2021年11月)分三个阶段资金援助台积电熊本工厂以及老旧半导体工厂,分数年持续补助;协调美国研发新一代半导体技术,建构产学企国际合作体制。

我国台湾地区为促进创新研发成果的流通及应用,制定《产业创新条例》,规定公司择一适用“研发支出投资抵减营所税额”及“研发支出加计抵200%”。

综上,无论是美国的“脱钩断链”、欧盟的完善产业生态系统、日本集成电路材料优势、韩国产业带发展,还是我国台湾地区的加工优势,无不体现出各经济体充分利用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计划、财税金融政策等产业政策引导资源向半导体产业倾斜,以政学产研联盟推动半导体人才培育及技术攻关,全方位扶持产业发展。各国或地区税收优惠与资金扶持各有侧重、不同搭配,基本分为三种方式:以美国、韩国为一类,税收优惠政策及资金扶持双管齐下;欧盟及日本采用比较纯粹的重金扶持;我国台湾地区则以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各种方式有所不同,目标基本一致,都是以构建本土完整产业体系、扶持产业企业做大做强、增强竞争力、保证国家或地区安全为主要目标。

二、我国集成电路税收政策生态、产业需求以及优化空间

(一)产业发展形势与背景:“危”“机”并存呼唤更强政策响应

尽管我国是半导体最大的单一消费市场和全球最大的芯片进口国①,但国内高端设计依赖境外电子设计自动化(Electronic Design Automation,EDA),终端厂商依赖国外芯片供给,芯片代工依赖国外半导体设备,对外依存度过深过高,系统性风险较大。当前,集成电路产业支撑的EDA、IP及设备基本由西方各领域头部企业所垄断及控制,包括技术标准及产业生态,随着美国政府对英伟达“出口管制规则”立即生效,全球供应链处在深度调整之中,我国半导体产业面临巨大不确定性危机。形势逼迫之下,规模化采购国产芯片、培育本土产业链成了当下唯一的路径,这反而给我国集成电路技术标准创立及生态构建提供了难得的机会和时间窗口。

从我国当前半异体产业发展情况看。一是产业大而不强,毛利率明显偏低,整体规模偏小。我国集成电路产业整体布局完整,设计、制造、封测、材料、装备五大产业板块齐整,但多以代工为主,IP核IDM模式、装备、材料是明显的短板。2021年,科创板上市的22家半导体企业平均毛利率46.9%,深圳市样本企业平均毛利率仅为29%,而美国企业平均毛利率达62%②。深圳市半导体协会420家企业整体上规模偏小,竞争力不强,年营收1亿元以下的占67.14%(282家),5亿元以上的占12.38%(52家)。二是半导体研发投入低,无法支撑技术迭代及超越。2021年全球半导体公司研发支出占总销售额的13.1%,美国占比18.6%,全球最高,中国大陆占比6.8%,深圳占比11.12%。低投入无法支撑技术迭代,不利于改善高端技术落后的形势。三是集成电路“Fabless”模式使得产业“偏科”明显。中国大陆芯片产值2021年为448.32亿美元,其中Fabless占比91.27%(409.19亿美元)③。企业资源倾斜集成电路设计,制造环节是突出的短板,工业软件、生产设备及关键材料对外依存度较高,IDM经营模式成为产业结构主要调整方向,重大功能型平台布局亟需强化。四是产业发展融资困境重重。产业企业融资受诸多条件限制,难以满足巨额资金需求;筹办期大额资金占用致初始运营期资金压力大;资金紧张叠加退出受限、二级市场低迷,不同赛道融资呈现“冰火两重天”的景象;产业扶持资金偏向研发轻应用,不利产业链均衡发展。

面对新形势,现有集成电路产业税收政策是否贴合产业实际或需要,能否对症下药、功效如何?当前国内仍存在大量低水平重复建设,资金、人才等创新资源分散,亟待各方协调协同。根据新动向新变化,需要应新形势不断调整“药方”,适时推出更有针对性、改良型的“配方”及“急方”。

(二)产业政策整体评价:日臻完善的同时存在结构性矛盾

能否在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中位居潮头,决定着我国能否由经济和技术大国转变为经济和技术强国。通过富有成效的产业政策助力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成为当前我国必要和必然的选择(桑霖,2022)。从2000年开始,国务院对我国集成电路在各节点出台的产业政策使命导向特征突出,扶持力度提升明显,但与日新月异的产业发展以及当前严峻的形势相比,我国集成电路产业政策还存在若干有待进阶之处。杨凯瑞等(2023)认为,改革开放至今,我国集成电路产业政策呈现以下特点:重应用创新、轻基础研究;政策工具重供给轻需求;政策目标偏宏大性,具体性和操作性少,目标与工具存在数量和结构错配。从财税政策整体看,随着美国不断加大对我国产业的限制及美欧产业扶持政策的推陈出新,不管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政府,都不遗余力地根据时间推移不断推出新的扶持政策,但财税政策仍然存在法律法规及政策扶持力度不够、重应用创新轻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碎片化等不足,政策效应不理想(吴寿仁,2023)。

从地方政策层面看,以补贴为主要方式的地方优惠政策大同小异、高度雷同,力度因当地导向不同而稍有高低之分,各地内卷严重。地方政策基本分为企业台阶及人才两种奖励。台阶奖励力度因各地政策侧重点而有所不同,涵盖的范围高度一致,大体上都定位在产业企业生命周期的上升期各个环节或节点。在分类奖励中,“设计”是最无差别、也具有比较借鉴意义的单独一类。苏州市及其下属昆山市起点门槛低(2000万元)、比例高(724.64%),小步分步奖励,对艰难起步之时企业的支持及时到位。其他各类中,只有苏州、深圳(征求意见稿)及废止规定前的厦门将“制造”+“封测”+“材料”+“设备”归为“集成电路”一类,其他城市奖励依据当地主发展方向而不同分类。人才奖励方面,11个样本城市中,奖补政策多以年薪50万元作为高端人才起奖点,南京起奖点下延至年薪30万元中级管理人员,无锡下延至30万元、上延至80万元,广州以60万元为起奖点,起奖点最低的成都为20万元。

(三)税收政策评价:协调性、结构性、精准性有待提高

1.税收政策需要加强系统性和协调性

当前集成电路税收政策很多,但政策之间缺少协调配合,存在遗漏和缺环。比如:优惠政策偏重供给侧,需求侧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的支持力度弱,税收优惠较少;对高校及科研机构优惠多些,给企业的优惠较少。同时,科技成果转化关联政策差异大、缺乏协同性,税收筹划空间大。人才优惠面小,如《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只适用于高校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同样是非营利的医疗卫生机构、具有科研性质的其他事业单位不能适用(个别地区明确规定可以适用的除外)。而且,现有税收优惠政策激励税种之间未能联动有效“补位”。目前仅企业所得税有支持科研的优惠政策,其他税种缺乏有力举措,当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未能在当期发挥减税作用时,其他税种优惠政策未能“补位”,未形成税种联动激励机制。再者,大湾区不同城市(区域)适用不同的15%个人所得税优惠税率引起城市间的“失衡”及“流动”。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及海南自贸港高端及紧缺人才超过15%个人所得税税负予以免征、香港15%个人所得税率、内地城市的“比照执行”看,15%个人所得税税负成为一种“横向天平”的“标配”。大湾区其他区域能适用15%个人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只有境外人才。对临近区域发展同一产业的不同城市,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同及失衡无形间起到人才城市间的“引流”作用。

2.税收政策在一些产业要求方面存在结构性失衡

在增值税方面:一是人工成本无法扣除。作为技术密集型产业,相当多的企业毛利直接体现在高素质人工的高薪酬上。以人工为主的“高”毛利明显虚高,使得增值税税负也相应增高,而现有增值税政策不允许抵扣人工支出,直接拉升了增值稅税负。税费附加又直接减少了企业利润。调研中,从18家问卷样本企业数据看出,假设企业人工像购进服务(或原材料等)一样得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按照13%税率抵扣),税负率下降平均影响幅度(简称“影响度”,下同)65.36%,最大的达到271.46%;如果按照“现代服务业”税率6%抵扣,平均影响度40.17%,最大的达到217.62%。二是融资利息无法扣除。资金密集型企业自有资本有限,融资大多靠风投、银行或财团贷款,而现有增值税政策不允许抵扣利息所蕴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抬升增值税税负的同时占用了企业资金。调研企业中,业内老企业因基础扎实,或者早已IPO,或者有源源不断的风投资金进驻,贷款需求不急切,新企业多因求贷无门而少有融资。从问卷数据(2022年)测算结果看,其影响度相当明显。假设融资贷款利息所含进项税额按照金融业税率6%得以抵扣,低位值影响度1.76%,税负率从5.10%下降到5.01%;中位值影响度5.36%,税负率从0.56%下降到0.53%;高位值影响度27.75%,税负率从1.91%下降到1.38%;问卷企业平均影响度8.79%。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鼓励向基础研究捐赠的专项政策缺位。现行企业用于基础研究的捐赠支出仅能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企业捐赠基础研究税前扣除金额限定12%的比例,于盈利企业而言,如果其利润总额的12%不能涵盖捐赠金额,只能结转三年扣除,形成了税前扣除“时间差”,增加了企业资金成本;于亏损企业而言,捐赠金额无法在当年税前扣除。因此,现行限定比例政策影响了企业捐赠基础研究的积极性。

3.针对某些特定企业的税收政策力度稍显不足

主要表现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一是优惠政策力度不够且门槛偏高制约了受惠面。产业研发、回收周期长,受益群体大多限于各领域的龙头企业,中小型企业得到政策支持力度较小。二是区域亏损弥补优惠政策产生不平衡。同一产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专属于广州南沙,大湾区其他城市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导致政策适用不平衡。

4.鼓励投资的资本税收政策方面存在若干梗阻

一是持股平台能否穿透适用股权激励优惠政策不明确。现有股权激励政策没有明确合伙企业(持股平台)持有股权能否作为激励实施主体的载体,即持股平台间接股权激励是否可以参照适用递延纳税尚有争论。实践中这成了税企双方的分歧点。二是个人技术入股未上市公司未能同等享受技术入股优惠政策。当前,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面对个人持有公开交易的股份,个人以技术成果入股非上市公司未能享受同等政策,不利于科技型初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三是代持股份还原面临高税率重复征税风险。因种种原因,企业成立时会有股东之间或委托第三方代持股份情形,时机成熟股份还原时,实操中会面临怎样界定股权代持问题。如果当初代持协议存在瑕疵,或者未能提供完整、原始的股份原值凭证,可能面临高税率重复征税的风险。四是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期满24个月抵减70%投资额的鼓励力度明显不够。新兴产业的每一次崛起都离不开创投的支持。相关数据显示,正常的技术研究和中试之间的资金比例应该是1:10,而我国这一数字仅仅为1:0.7①。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就不可能支撑科研企业无数次的试错成本,单靠产业资金本身的投入远远不足以支撑无数次的实验及中试(比如流片开支),对一家前景未明朗的亏损科创企业,银行融资信贷是车水杯薪,且不具可持续性,解决科研资金缺口非科创资金莫属。现有创业投资优惠政策就投资主体不同分为大同小异的两类:一为创业投资企业②,二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及天使投资个人,都是“投资期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分得的经营所得”。在投资期偏长、风险不可估量情形下,如果被投资企业经营期不足两年,投资的70%份额随之灭失;经营两年后消亡,则尚有30%投入资金未能收回止损。在无法保障本金、风险不可控情况下,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热情明显不足。资金不足无法支撑科创企业技术迭代及开展应有的试错验证。

5.一些政策细节有待进一步完善

如现有资质、资格政策亟需突破或调整。企业资质认定及审核前置形成的时间差使得企业“空档期”无法享受优惠政策红利。依据现有相关法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及征信AB级企业资格认定均要求企业提供一定期间的资料及数据,企业必须成立运营一段时间后,有相关的数据及技术参数方能向相关部门申请资格认定。时间差使得企业“空档期”无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便利,而该“空档期”也是企业需要政策支持的关键时期。

三、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我国应借鉴他国产业扶持经验,根据本国集成电路产业转型升级路径和政策现状,加快立法进程,尽快出台《半导体法》或《集成电路法》,从法律上为半导体的发展保驾护航,为产业政策及资金扶持提供法理支撑及方向,提升政策工具合法性并兼顾长效性及可预期性。在税收政策方面,应优化政策系统性、精准性及税种间协调性联动激励,同时从以下几方面着力改进:

(一)多税种联动调动各类科技机构积极性,更好发挥企业主体作用

优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优惠政策,将专利申请权、技术秘密等纳入税收优惠扶持范围。弱化主体身份影响或取消主体限制,根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事项或活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以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及其贡献设定税收优惠,不以科研机构、高校、企业的性质或身份设定税收优惠,也不以科技人员的身份设定税收优惠。可考慮建立科研加计扣除跨税种抵免机制,在当期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不足抵免科研加计扣除的情况下,参照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允许依次抵免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有效解决单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地难问题。

(二)探索深化增值税改革,扩大优惠政策力度

一是改进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集成电路重大企业或项目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国家规定准予退还的基础上,恢复、改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文件)对产业的扶持,在集成电路等新兴产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实行与软件产品相同的增值税税负超过3%即征即退政策。二是对标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同时,持续深化增值税改革,允许新兴产业企业抵扣融资贷款利息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优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是在现有集成电路优惠政策基础上进一步鼓励技术提升及开发应用。新投资或分配的利润用于投资技术更先进企业或项目删除或降低投资额的限制。提升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技术参数,如投资线宽小于14纳米(含),自获利年度起10年免税,接续年度减按10%税率征收;分配的利润用于投资或新投资技术更先进、线宽小于7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自获利年度起存续期间免税,利润分配已缴税款予以退税。二是延长或取消亏损弥补期限的限制。对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资格之前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比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文件,将其弥补结转最长年限从8年延长至13年,或取消亏损弥补期限的限制,熨平同一产业不同区域不同政策力度的差别,消除单一因素造成的产业不正常流动。

(四)优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是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增加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项目,引导社会尊重知识、爱科学、愿研究,尊重高端人才;均衡区域产业个人所得税15%优惠税率,对标海南、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优惠政策,对其他区域从事集成电路等国家重点扶持新兴产业企业或项目的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二是明确股权激励相关政策或指引。明确持股平台可以穿透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中的优惠政策。同时,为了防止持股平台外迁造成的税源流失,适用优惠政策时,附加要求持股平台必须设立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公司所在地(如本园区、本区、本市)且不得外迁才能享受优惠政策。如平台外迁,则不能穿透适用该优惠政策,只能依照合伙企业相关文件执行,持股平台外迁外地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能视同费用税前列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公司的本地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追征或指定代征。此外,要优化股份减持央地税收分成比例。为避免各地方对限售股减持、持股平台外迁个人所得税税源的争抢,建议将限售股减持个人所得税改为100%中央收入。参照上市公司优惠政策,对技术入股取得非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依持有时间享受差别化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技术入股,依据持股期限的不同(分三档:1个月以内,含1个月;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全额、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明确界定股份代持及补救实操指引。股权代持恢复为本人直接持有,股权转让双方(代持与被代持双方)可随时按照当初签订《代持协议》时间节点时的原始股价直接原价平价转移,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及印花税,以后股份转让第三方时再依规申报纳税。

(五)优化基础研究捐赠及创投扣除政策

为鼓励社会力量更多参与投入基础研究,参照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对企业通过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者公益性社会组织用于基础研究的捐赠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据实扣除,不再限制扣除比例。对于公益性社会组织是否将捐赠资金用于基础研究项目,由科技部门进行监管。优化创投企业投资额扣除政策。创投企业以股权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条件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凡符合享受条件的,不分投资主体①,由现有投资满两年应纳税所得额抵减投资额的70%提升至100%;当年不足抵减的,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抵减年限不受限制直至抵完;投资多个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企业或个人盈亏可以互抵,不足抵减部分可无限期结转,直至抵完再照章纳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除了依法依期如实申报,负有分项明细登记并保留相关投资资料留存备查的义务。

(六)完善相关政策细节

及时调整放宽相关资质、资格认定办法,灵活管理新办企业M级纳税信用等级,授权县区级基层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适用、动态调整B级以上(含)信用等级,解决新兴产业企业减免退税、用票、用汇、资金、招投标、人才落户及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实际需求。在相关资质、资格认定前,企业可承诺依法选择参照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如到期未被认定,按规定补缴已享受优惠政策的税款及其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不按滞纳金征收、扣减征信分数影响其信用等级。

(七)各地产业链错开发展,精准分步、细化奖励

以新型举国体制构建生态产业链,规划确立标准体系。从资源、资金、技术和政策等多维度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有效组织开展原始创新和颠覆性技术创新,持续加大对前沿技术研发的投入力度。依托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由国家发改委统筹协调,依据现有各地产业发展优势,回避地方间恶性竞争,错位发展各地优势产业链,在链内纵深精耕细作,外延补齐补全链条,地方之间形成链条间的互补。加速集成电路产业链和供应链整体国产化进程,增强产业链韧性及科技竞争力,扶持业态特别是国内龙头企业建立标准体系,构建生态产业圈,实现产业破局。各地财政根据当地重点扶持方向,细化“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的奖励分类,根据产业链不同环节及实际贡献大小,分别设置不同奖励等級,有重点地精准奖励急需扶持发展的高端技术及重点环节企业。通过降低奖励起点,实施小台阶分步扶持,让扶持政策成为急需发展的“幼苗期”产业企业的“及时雨”,助其小步快跑、快速成长。明确细化人才评定、奖励标准,充分发挥“人才是第一资源”作用,发掘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巨大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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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易一)

*本课题组组长郭晓林系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副组长杨庆系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会计师;执笔人陈彬系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岗区税务局四级高级主办。成员有蒋军民、马敏、刘增松、黎振、邹闻苡、李科、赖剑洪、朱晔、肖馥、王荣华、岑泓颖、郭 雄、欧阳柳青。

①根据世界半导体贸易统计(WSTS)数据,2021年全球半导体销售额5559亿美元,其中中国大陆1925亿美元,占比34.6%。

②石兆.《四位芯片大佬被密集带走传递了什么信号》.(2022-07-29).http://h5.ifeng.com/c/vivoArticle/v0020S92JKl4BssxbP3wjEsSmPdJPpjd--M6gumiTMutnnzE__?isNews=1&showComments=0.

③EDA365电子论坛.《深圳拟出台:关于应对美国芯片封锁,振兴国产半导体硬核政策21条》.(2022-10-20). http://news.sohu.com/a/594123679_159067.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课题组 我国集成电路税收政策评价及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课题组 我国集成电路税收政策评价及建议

①山西省政协副主席李青山委员.《在科研成果转化中推行中试机制》.(2021-03-05).https://m.gmw.cn/ baijia/2021-03/05/34664369.html.

②创业投资企业含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

①投资主体含: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课题组 我国集成电路税收政策评价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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