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院内滑倒受伤 医院无过错不担责

2024-05-17 11:2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银潮 2024年4期
关键词:水渍拖鞋公共场所

【基本案情】张某在某医院就诊期间穿拖鞋进入开水间打水,离开时摔倒受伤。医院工作人员将其送诊,诊断为尺骨冠状突骨折。治疗结束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因医院开水间地面水渍导致其滑倒,医院作为对公众开放的医疗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其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认为开水间铺设了防滑垫,并放置了“小心地滑”警示牌,且张某滑倒地点干燥,并无水渍,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事发时张某穿着拖鞋,因自身原因摔倒,其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审理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医院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根据监控视频显示,张某就诊期间穿拖鞋进入开水间,原路返回时在开水间门口摔倒受伤。开水间入口处一侧设立了“小心地滑”的警示标志,从开水间内的饮水机处到开水间外的入口处均铺设了防滑垫。张某摔倒的地面上并无水渍或异物,其他人经过时也无异常。而张某穿着拖鞋会增加滑倒风险,其作为成年人对此应当有所认知。此外,张某摔倒后,医院安保和医护人员及时将其送诊,履行了救助义务。综上,法院认为医院不应承担法律责任,遂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六条指出,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院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无过错不担责。本案中,张某因意外摔倒受伤的境遇令人同情,但该意外不能归咎于医院,法院准确认定医院并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了医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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