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财政局
湖南·长沙
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的盘活,是国有“三资”清查处置与管理改革的重点工作,而不动产权证的完整与否,则是存量国有资产能否高效盘活处置的关键所在。根据长沙市的清查结果,2022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账面净值180亿元,占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净值的77%,其中办理了房产证、土地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占比55%,未办理权证的高达45%,成为存量资产盘活处置的首要障碍。
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的权证缺失,不仅严重阻碍存量国有资产的盘活处置,同时也形成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和权益流失的巨大风险。《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明确,“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可以向本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及时办理权属登记。”但事实上,对只有账簿记录但手续不全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通过常规程序很难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为破解这一现实难题,长沙市财政局主动担当作为,会同相关部门,牵头起草《长沙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指引》,经长沙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以长沙市盘活“三资”专项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资”办)和长沙市集中化解房地产办证信访突出问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化解办)的名义联合印发执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长沙市明确,除公安系统和市属学校外,所有市级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非经营性不动产,全部登记至长沙市机关事务局名下;所有市级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经营性不动产,全部登记至长沙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名下;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国有不动产,权属可登记至各单位名下,如机构改革为全额单位,需将不动产统一划转过户至长沙市机关事务局或长沙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通过尽量减少不动产产权登记主体,避免各自为政、多头管理。下一步,还将根据省属资产管理权限及有关政策,为省属资产确权登记工作做好服务保障。
长沙市建立了市“三资”办定期联审、分批移交市化解办处理的工作机制,对于各单位未经市“三资”办联审的不动产权证处理事项,市化解办不予接洽。该做法一是有利于财政部门掌握各单位不动产权属管理存在的问题;二是有利于明确产权登记主体,规范后续管理;三是经过初筛,排除一部分无须办证或确实无法办证的资产,有利于减轻市化解办及成员单位的工作负担,得到了各相关部门的普遍支持。
各申请单位如存在不动产土地来源材料缺失的情况,只要所在宗地四至范围清晰、土地权属无争议的,统一由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告15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核出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后登记在申请主体名下,以解决土地权属证明问题。
对于申请单位建设项目未取得规划许可,或取得规划许可后未严格按规划条件实施的,只要建筑物现状与控制性规划要求和条件基本一致的,由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复核后出具认可意见,从根本上解决建筑实际与规划不符的历史难题。
对于申请主体不动产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按照确保房屋质量安全和消防安全的原则,以现状检测、检查报告代替验收备案手续。其中房屋安全事项,由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机构按照最近一次改建、扩建时的国家技术标准对房屋基础、主体等建筑物质量安全进行检测鉴定,检测鉴定结论合格的,送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备案;消防安全事项,由长沙市住建局进行现场检查,按建设时的规范标准进行检查,并出具检查意见。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管局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长沙市明确市级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免征登记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印花税及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具体免征明细由长沙市财政局(市“三资”办)对市化解办移交各单位不动产清单时予以确认。同时,市财政安排了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保障全额拨款单位不动产权证办理所需的费用支出,包括房屋测绘、鉴定、消防改造等各项相关费用的支出。
自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确权工作开展以来,长沙市“三资”办已经组织了12个市直部门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联审,将200余处需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资产明细移交市化解办处理,相关单位正在按照化解政策有序推进权证办理资料整理工作。同时,长沙市公安局、长沙市教育局、长沙市资规局、长沙市税务局等系统已补办不动产权证320余本。初步预计,可在2—3 年基本完成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切实做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家底清晰、产权明确、使用规范、保障有力,为存量资产高效利用夯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