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政部区划地名司
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健全完善地名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提升地名管理服务水平,民政部制定出台《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已于近日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地名是社会基本公共信息,是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条例》对地名管理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为推进新时代地名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自2022年5月1日《条例》施行以来,地名管理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效提升,地名管理工作取得新成效。依据《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务院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规定,民政部在总结实践经验、充分研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办法》。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名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条例》的实际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地名工作,近年来对健全地名管理制度、规范地名管理、加强地名文化保护等作出重要部署。《条例》明确地名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监督管理等要求,为制定《办法》提供明确依据。制定《办法》,是落实相关部署要求的实际举措。
二是健全完善地名管理制度体系的必然要求。《条例》是地名管理的基本法规依据。《办法》作为《条例》的配套规章,对《条例》进行细化和补充,有利于准确理解和适用《条例》有关规定。制定《办法》,对于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地名管理制度体系,推进地名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解决实际问题、提升地名管理服务水平的迫切需要。《条例》修订后,1996年颁布的《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很多规定已与之不相匹配,难以适应当前工作需要。同时,在《条例》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予以解决。制定《办法》,有利于更好解决实际问题,切实提升地名管理服务水平。
《办法》制定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职权法定。遵循《条例》立法本意,不扩大地名管理部门职责权限,不增设行政许可事项及前置条件,不超出部门规章调整范围。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条例》修订过程中的重点问题、实施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工作发展面临的新问题,深入研究、科学论证,作出相应规定,增强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三是坚持守正创新。对现有政策文件行之有效的制度规定予以继承,对各地实践中的经验做法予以提炼、吸收,确保地名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
《办法》共26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地名命名更名。《办法》规定地名方案的编制内容、组织实施和变更程序,明确不以人名、企业名称、商标名称作地名的特殊规定,细化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报告的内容和地名备案、公告相关要求,规定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相关名称范围由有关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根据职责权限确定。二是地名使用。《办法》细化地名罗马字母拼写、地名用字读音审定、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外国语地名汉字译写及标准汉字译名使用等要求,规定国家地名信息库管理、地名信息资源共享和数据管理等要求,明确地名标志设置和维护的具体内容。三是地名文化保护。《办法》完善地名保护名录制度,细化地名保护名录的类别、内容、公布等要求,规定列入保护名录的地名可以采取设立标志、派生命名、活化使用、制作文化产品、开展宣传活动等方式进行保护利用。四是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地名管理能力的具体内容;针对不报送备案或者未按时报送备案的违规行为,进一步明确处理程序。此外,《办法》对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地名的专名和通名、地名文化遗产、历史地名等概念进行了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