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宇
关键词:自由贸易协定;“一带一路”;显性贸易壁垒;隐性贸易壁垒;互补效应
中图分类号:F7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24)03-0065-10
一、研究背景
出口是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为了对冲逆全球化和保护主义的影响,中国政府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经济合作,并与全球25 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17 项自贸协定,成为中国对外开放体系的重要支撑。然而,随着以多边、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为核心的全球自由贸易体系基本成型,关税等显性贸易壁垒已逐渐失去操作空间,贸易保护也更多地转向了隐性壁垒方面。面对这一变化,传统的自贸协定囿于自身的局限无法取得良好的政策效果,寻找能够克服隐性贸易障碍的政策工具已成当务之急。2013 年由中国倡导发起的“一带一路”倡议为上述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思路。与基于契约化安排的自贸协定侧重于规避关税等显性贸易壁垒不同,非契约化的“一带一路”倡议在利益兼容性的基础上实现了覆盖范围的广泛性以及合作方式的灵活性,在规避隐性贸易壁垒方面有着传统自贸协定难以企及的优势;但也正是这种差异的存在,决定了两类政策在单独实施的情况下均无法完整的解决全部的贸易障碍。基于以上思路,本文尝试结合自贸协定和“一带一路”倡议的政策特点,对二者的政策互补效应进行分析。
二、文献综述
(一)自贸协定与“一带一路”倡议的出口效应
尽管在理论上,自贸协定可以通过降低关税、提高贸易便利化等促进出口,但现实中自贸协定的出口效应一直存在争议。
从现实来看,导致自贸协定出口效应不佳的原因可能来自于保护主义的新变化。随着关税和配额等传统贸易保护工具的使用受限,保护性政策工具正在转向更为隐蔽的隐性壁垒[1-2] 。尤为重要的是,一些最新的研究,如Orefice[3] 以及孔哲礼[4] 发现,自贸协定带来的关税降低会触发隐性贸易壁垒的上升,由此产生的政策对冲效应可能是导致自贸协定政策效果不佳的关键。
与有关自贸协定的研究相比,“一带一路”倡议由于起步较晚,系统性的研究相对不足且多集中于“一带一路”倡议中的某个侧面的有限研究,如戴翔等[5] 以及彭羽等[6] 尽管在总体上证实了“一带一路”倡议对出口的促进作用,但却缺乏对“一带一路”区别于传统自贸协定特点的分析,且由于未排除自贸协定等因素的影响,出口促进效应是否可以归因于“一带一路”倡议也存在一定的疑问。
(二)隐性贸易壁垒的界定与量化
本文所涉及的一个核心问题是隐性贸易壁垒的界定与测度。Baldwin[7] 曾以“非关税措施”来刻画此类壁垒,并将其定义为“以减少潜在的实际世界收入的方式,导致国际贸易中的商品和服务或用于其中的资源被分配的措施。”在随后的发展中,此概念的内涵被不断扩大,并渐趋将关税之外任何引发贸易扭曲的措施都纳入其中;但过于宽泛的内涵虽有助于涵盖日益复杂的隐性贸易壁垒,却导致其在解释上的泛化和度量难度的增加。
相對于内涵的界定,对于隐性贸易壁垒的量化则是一个更为棘手的问题。早期对隐性贸易壁垒的研究主要针对技术贸易措施(TBT)展开[8] ;同时也有一些学者试图从反倾销[9] 、保护措施数量[10] 乃至舆论环境[11] 等方面对其进行考察,但这些研究往往也仅涉及某一具体领域,很难形成对隐性贸易壁垒的总体反映。相比之下,另一个值得借鉴的思路则是在贸易流量的基础上,通过构建模型剔除各类显性特征对贸易的影响来探寻非关税壁垒的水平[12] 。由于数据更易获取,涵盖范围更大,该方法更容易契合隐性贸易壁垒的广泛性特征;但其所面临的关键性问题在于如何尽可能合理和准确地控制各类影响贸易的因素,同时在寻找更为准确的测度方法方面也有待于更多的尝试。
三、自贸协定及“ 一带一路” 倡议下的显性壁垒、隐性壁垒与出口:理论探讨
本文尝试在界定显性和隐性贸易壁垒概念的基础上,提供一个有关二者之间替代性的分析框架,并结合自贸协定与“一带一路”倡议的政策特征剖析其政策着力点。
(一)显性贸易壁垒与隐性贸易壁垒的内涵
贸易保护措施总体上可根据形式分为显性贸易壁垒和隐性贸易壁垒两类。
显性贸易壁垒主要指商品进口国公开采取的,直接以抑制商品进口数量或金额为手段的贸易保护措施,并以关税和配额为最基本的表现形式。这种贸易壁垒效应较为直接,且信息和管理相对公开透明,具有一定的“显性”特征。
相对而言,隐性贸易壁垒则可以定义为:排除由国家自身的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和市场结构等特征所引发的需求差异,以及由关税及运输成本等构成的显性交易成本差异影响后,其他可能对商品出口形成干扰的各类政策性因素的总称。从外延来看,目前的隐性贸易壁垒至少应涵盖如下六个方面:一是针对进口商品的质检标准等技术贸易政策;二是对进口商品附属的知识产权、环境标准及劳工权益等方面的附加性要求;三是由进口国的制度完善性、行政效率、透明度和清廉度偏低引发的通关时间和成本的提高;四是由政治矛盾或经济摩擦引起的贸易限制与制裁;五是针对本国产品的补贴、贸易救济和政府采购倾斜等歧视性产业政策;六是通过操控消费习惯、消费心理、舆论环境、民族情绪等压制对外来产品的需求。
(二)显性贸易壁垒与隐性贸易壁垒的替代效应:一个理论框架
在明确两类贸易壁垒的内涵和外延基础上,本文尝试通过如下基于古诺均衡的理论框架简要显示二者之间的替代关系以及对出口的影响。
(三)自由贸易协定与“ 一带一路” 倡议的政策特征与着力点
为明确自贸协定和“一带一路”倡议对两类贸易壁垒的具体影响,需要进一步根据两大开放战略各自的特征和着力点进行具体的分析。
1. 自贸协定与“一带一路”倡议的特征。作为一类契约性的制度安排,自贸协定的特征可以概括为规范性、强制性和有限性。首先,自贸协定需要在双方认可的法律规范中进行,并遵循一般意义上的权责关系等法理原则。其次,自贸协定的实施不仅依赖于国家信用的背书,而且通常会对确保实施的保障机制、争端的解决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进行明确的约定,从而具有较强的强制性。最后,自贸协定的规范性和强制性也导致其约束范围上的有限性:一方面,规范性的特征需要对条款内容进行明确界定,从而导致其无法穷尽现实中所有行为方式;另一方面,强制性的特征则要求相关条款必须具有考评和量化方面的可执行性,进一步缩小了协定条款中具有现实约束力部分的范畴。
与自贸协定相比,“一带一路”作为框架性的经济合作倡议缺乏强力的契约特征,但在利益兼容性、政策广泛性和灵活性方面具有优势:首先,与自贸协定侧重利益交换相比,“一带一路”倡议秉承的“互利共赢”理念实现了合作方在利益方面从对立向统一的转变。其次,区别于自贸协定仅聚焦于经贸领域的局限,“一带一路”倡议进一步延伸到了基础设施、产业合作、文化交流乃至政治互信等诸多方面,由此创造了更大的合作空间。再次,“一带一路”倡议有着与自贸协定截然不同的“柔性”特征,不仅在形式上为不同层级的合作提供了多种选择空间;同时在内容上根据不同国家的诉求和特点灵活安排。最后,“一带一路”倡议不必作出“一揽子”的开放承诺,而是选择条件成熟的项目逐步推进,令开放进程具有了“化整为零”的渐进式特征。
2. 自贸协定与“一带一路”倡议的优劣势与政策着力点。自贸协定的优势在于具有直观、具体和可供操作的明确条款,并且可通过一定的反制机制确保其法律约束力。以关税为代表的显性贸易壁垒因其规则明晰,量化方式便捷以及反制措施明确,成为自贸协定的主要作用领域。然而面对更为广泛和隐蔽的隐性贸易壁垒,自贸协定的制约能力则力有不逮,主要原因在于:其一,隐性贸易壁垒涉及范围更广,难以被有限的条款所约束。其二,以技术贸易政策为代表的部分隐性贸易壁垒虽被纳入WTO 框架,但判定标准仍具有较强的主观性,真实的约束力存疑。其三,很多新型隐性贸易壁垒普遍缺乏有效的量化和评估的可行性,即便被列入自贸协定条款,往往也只能进行模糊的表态。其四,对于各类补贴为代表的诸多贸易救济措施,如何调查取证并施加干预也是现实中的难题。其五,对等约定是自贸协定中约束违约行为的根本;但在制约隐性贸易壁垒方面却往往受限于各国技术能力、经济实力和贸易规模,致使在优势方实施贸易限制措施的情况下,劣势方无力做出对等的反击。
与自贸协定相比,“一带一路”倡议的优势在于利益的兼容性以及政策覆盖的广泛性与灵活性,而劣势则是非契约化的安排所导致的法律约束力和强制力的不足。在这种情况下,目前的“一带一路”倡议对关税等显性贸易壁垒的实施缺乏限制力;但却可以降低其实施的可能。
首先,“一带一路”倡议提倡的“互利共赢”理念可以有效增进参与方在对外开放过程中的利益,加大隐性贸易壁垒的机会成本;其次,很多隐性贸易壁垒源自弱势产业的保护和救济动机,而 “一带一路”倡议的渐进式开放路径可以避免骤然开放带来的冲击,降低隐性贸易壁垒实施的收益;再次,“一带一路”的实施可增进互信关系,提高实施隐性贸易壁垒的行政成本;最后,“一带一路”倡议中的“五通”战略在解决物理联通的同时可以消除政策不兼容所导致的壁垒,其所强调的“民心相通”原则以及文化交流合作也有助于弥补参与方之间的文化和心理距离鸿沟。
总结上述分析,可得到如下两个核心推论:
假说1:自贸协定和“一带一路”倡议分别有助于降低显性贸易壁垒和隐性贸易壁壘,但单独实施的情况下可能因贸易壁垒间的替代性引发另一种贸易壁垒的反弹。
假说2:自贸协定和“一带一路”倡议在单独实施的情况下,可能会因政策作用点的单一以及贸易壁垒之间的替代而导致出口效应的对冲,相关政策对出口无法产生确定性的积极影响。
四、自贸协定与“ 一带一路” 对贸易壁垒的影响:实证检验
为验证上述理论,本文构建贸易壁垒指标对相关的政策效应进行实证检验。
(一)逻辑框架与检验模型
为验证上述假说可设定实证检验方案如下:
1. 自由贸易协定以及“一带一路”倡议的总体出口效应。为从总体上观察自由贸易协定与“一带一路”倡议对出口的政策效应,并验证假说2,考虑构建如下DID 检验模型:
(四)检验结果
利用匹配后得到的样本,对相关模型进行检验,得到检验结果如下。
1. 自由贸易协定以及“一带一路”倡议对出口的总体影响。表2 显示了模型(7) 的回归结果。从列(1)及列(4)的回归结果可以发现,自由贸易协定与“一带一路”倡议总体上都没能显著促进我国出口的增加。进一步将参与自贸协定国家样本划分为非参与和已参与“一带一路”倡议两个子样本;同时对于参与“一带一路”倡议国家样本也划分为未签署和已签署自贸协定两个子样本再次回归,结果表明,自贸协定或“一带一路”倡议的单独实施都会带来中国对其出口的显著下降,只有二者共同实施时,出口促进效应才能得到有效发挥,见列(3)和列(6)。
2. 自贸协定及“一带一路”倡议下的贸易壁垒与出口。为明确两类政策效果不佳的原因,继续对模型(8) ~(11)进行检验。
第一,政策对关税的影响及关税的出口效应。以关税ln(Tariffi,j,t )为被解释变量,在自贸协定和“一带一路”样本下分别对模型(8)进行回归,同时利用两阶段最小二乘法(2SLS)估计递归模型(9),结果见表3 及表4。
从自贸协定样本组(表3)结果来看,自贸协定在总体上显著降低了贸易伙伴的关税,见列(1) ~列(3),同时关税下降可以显著促进出口,见列(4)。自贸协定在1%的显著水平上拒绝了弱工具变量及识别不足的可能性,进一步印证了自贸协定对于关税的显著性影响。但从细分样本来看,关税降低对出口的促进作用主要出现在同时加入自贸协定和“一带一路”倡议的样本组,见列(6),其原因可能在于自贸协定带来的关税降低引发了隐性贸易壁垒的反弹。
相关的结论在“一带一路”样本组的检验(表4)中也有同样的呈现。尽管“一带一路” 倡议在总体上也表现出较明显的关税降低效应,见列(1),但该效应只能在同时签署自贸协定的国家中才能够发现,见列(3)。同时在单独参加“ 一带一路”的情况下,“一带一路” 政策对关税变量的弱工具变量可能性会大幅上升,且可识别性相应下降,也进一步证实了关税并非“一带一路”倡议的主要政策作用点,见列(2)。在上述机制下,我们在总体样本以及单独参加“一带一路” 倡议的子样本中,都无法观察到“一带一路”倡议通过关税对出口产生显著的影响,见列(4) ~ 列(5),只有在同时签订自贸协定的情况下才会通过降低关税促进出口,见列(6)。由此可以认定关税降低的主要诱因在于自贸协定的签署。
第二, 政策对隐性贸易壁垒的影响及隐性贸易壁垒的出口效应。进一步以隐性贸易壁垒指数ln(PBIi,j,t)作为被解释变量,在自贸协定和“一带一路”两套样本下对模型(10)进行回归,同时利用两阶段最小二乘法(2SLS)对递归模型(11)进行估计,结果见表5~表6 所示。
从表5 可见,自贸协定对隐性贸易壁垒总体具有一定的降低效果,但仅在同时参与“一带一路”的国家中才能得到体现,见列(3),在未加入“一带一路”的国家中甚至引发了隐性贸易壁垒的反弹,见列(2);这导致关税降低的出口促进作用只有在同时加入“一带一路”倡议的国家当中才能彰显,见列(6)。
进一步从表6 可见,“一带一路”倡议可以显著降低隐性贸易壁垒,见列(1) ~列(3),同时可以作为隐性贸易壁垒的有效工具变量。但单纯的“一带一路”倡议会伴随出口下降,见列(5);才会在同时签署自贸协定抑制关税上升的情况下,带来出口规模的显著提升,见列(6)。
(五)进一步的讨论
为了确保检验结果的稳健性并进行细化分析,考虑进一步展开如下讨论:
1. 国别异质性下的子样本检验。对于不同发展水平国家子样本的检验(表7)表明,“一带一路”倡议引发的关税反弹主要出现在发展中国家列(5),而自贸协定所引发的隐性贸易壁垒提升则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列(2)。原因可能在于,发达国家在实施隐性贸易壁垒方面具有相对更低的机会成本和可操作空间。
2. 行业异质性下的子样本检验。进一步按照产品技术类别分组⑤ 并对各类商品子样本进行检验,结果如表8 所示。
从关税效应来看,涉及自由贸易协定的样本中可普遍观察到关税降低效果,而“一带一路”倡议触发的关税升高现象则主要出现资源密集型产品、低技术制成品和中技术制成品方面。
从隐性贸易壁垒效应来看,涉及“一带一路”倡议的样本组中可以看到普遍性的隐性贸易壁垒降低,自贸协定引发的隐性贸易壁垒提升现象主要出现在农牧产品、能源矿产以及资源粗加工及低技术制成品等产品领域。
3. 平行趋势与安慰剂检验。DID 模型的有效性依赖于平行趋势假设。本文以政策实施期为原点,以F 统计量检验政策发生之前全部连乘项系数为0的可能性,相关检验统计量均拒绝了上述可能(见各检验表格),由此认为相关检验符合平行趋势的基本假设。
为了排除安慰剂效应,即处置组和参照组的出口变化源自其他一些未被考虑到,或偶发性因素的影响,本文在匹配的参照组样本中随机抽选一个安慰剂作为伪处置组,为其设置与处置组样本相同的政策冲击以模拟相关的政策冲击效果,结果表明在安慰剂情况下,DID 项显著性极低,即可以拒绝因偶然或共同的外部因素导致处置组出现贸易壁垒降低的可能(表9)。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的基本结论可概括如下。
首先,自贸协定和“一带一路”倡议作用路径存在一定差异:自贸协定作为契约化的制度安排,有助于规避关税等显性贸易壁垒,但对于隐性贸易壁垒影响有限;“一带一路”倡议作为更宽松灵活的框架,对隐性贸易壁垒有较好的规避作用,但对显性贸易壁垒的作用效果欠佳。
其次,由于贸易壁垒之间的替代性,单独抑制任何一类贸易壁垒都会引起另外一类壁垒的反弹;因此无论是自贸协定还是“一带一路”倡议在单独实施时都无法显著促进出口,只有在二者并存的情况下,才会带来比较明显的出口促进作用。
最后,关税和隐性贸易壁垒的替代性在不同国家和产业有着不同的表现。发达国家由自贸协定带来的隐性贸易壁垒反弹更为明显;发展中国家因“一带一路”倡议带来的关税反弹则相对突出。同时,由“一带一路”倡议触发的关税反弹主要出现在中国具有出口比较优势的中低技术密集度产品方面,而自贸协定触发的隐性贸易壁垒则更多集中在农牧产品、能源矿产及资源粗加工等产品领域。
上述結论表明自贸协定和“一带一路”倡议在作用机制和政策效果方面存在密切的互补性,需要重视二者的协调和平行推进。同时,上述结果也为自贸协定与“一带一路”倡议的发展方向提供了启示。对于自贸协定而言,除了充分发挥其契约化的优势,降低显性贸易壁垒之外,应当尽可能广泛地纳入非关税壁垒议题和条款,并探寻行之有效的实施保障与反制措施;对于“一带一路”倡议而言,则应当在前期建设基础上,及时进行相关谈判和正式协定的跟进。此外,针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差异,在开放过程中应有不同的侧重点。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可通过推广“一带一路”倡议尽可能规避隐性壁垒的反弹;而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应侧重于通过签订正式的自贸协定强化相关约束,抑制关税等显性贸易壁垒的上升。
责任编辑:张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