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数字作品铸造、转售行为的著作权分析

2024-05-13 21:41张楠
艺术科技 2024年8期
关键词:铸造著作权区块链

摘要:目的:利用著作权法和民法中的相关制度对NFT数字作品铸造、转售行为进行规制,有效避免NFT数字作品交易中的风险,积极回应数字产业生态链建构中的新问题、新需求,以此推动数字经济进一步发展。方法:通过对比和引用著作权法、民法等法律中的相关理论和概念,将数字作品的铸造上链行为与著作权法中的发行权进行对比,同时利用债权转让相关制度对NFT数字作品的转售行为进行规制,厘清NFT数字作品交易办法的基本概念与法律定性,进而认定数字作品交易中的权利属性。结果:NFT本身仅是保障数字作品交易安全的技术设计和证明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的重要手段。因此不能将数字作品的铸造上链行为比作著作权法中的发行行为,也不能适用发行权用尽原则。同时,民法中的债权转让、默认许可制度是可以适用于数字作品的转售行为的,以此平衡著作权人、交易平台、购买者三方主体之间的利益。结论:在区块链技术发展的大背景下,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利用NFT数字作品目前在法律制度上存在的空缺和漏洞进行非法铸造、转售,给数字作品产业发展带来了高风险问题,也加大了政府监管难度。因此,应当在妥善应用现有法律制度规制的基础上,落实好交易平台的相关义务,实现对NFT数字作品产业链的全方位保障,以促进现实作品与虚拟作品的交互发展。

关键词:NFT数字作品;区块链;发行权;铸造;转售行为;著作权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4)08-0-04

0 引言

NFT数字作品是基于NFT技术协议对特定元数据或数字作品的特定化,可赋予NFT产品持有人特定权益。我国一些平台发行NFT产品或数字藏品时,除了给予用户通常权利如展示等以外,还为用户提供相应NFT产品底层的数字作品素材文件下载的权利。值得明确的是,NFT本身并不代表一种作品,而是一种保护作品的手段,是一种随着时代发展衍生出来的技术。著作权法是保障数字作品产业发展的基础规范,只有通过著作权法相关制度进行规制,才能明确数字作品NFT交易的本质,阐释数字作品交易概念的具体内涵。只有在著作权法的框架下进行NFT数字作品交易,才能有效平衡著作权人、第三方平台、NFT数字作品的铸造者等数字作品产业涉及的各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而推动数字文化产业发展,规范新兴市场发展。

1 区块链技术下NFT数字作品交易发展现状

随着区块链技术及其相关产业的急速升温与迅猛发展,在资本的推动下,NFT数字产品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尤其是在新业态、新经济、新赛道的发展中,NFT技术连接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利用先进技术助力艺术品交易和数字内容商业化行业发展。NFT作为一种技术支撑,与区块链上智能合约相关联,同时是一张权益凭证,是指具有交易价值的特定客体。每一个NFT均有一个编号,编号对应智能合约网络地址。在数字交易中,买家支付数字作品的对价和交易平台所需的服务费,即成为交易平台所公开的数字作品所有者,NFT的区块链上随即形成新的所有者相关信息。

目前,NFT数字作品在网络平台上的交易主要依据第三方交易服务平台,通过数字钱包形成的代币化交易模式,最大限度体现数字作品的经济价值,著作权人也在交易中具有更大的主动性、便捷性和可持续性[1]。数字作品的复印件在流通领域作为商品出售时,既是作品也是商品。将其作为权利的客体来说,一方面可以视为著作权人的作品,因此其具有作为作品的著作权,而其作为商品,是具有财产权的。因此在现实中,将作品进行代币化交易会涉及铸造、许诺销售和出售三个环节,对应的是复制、出售和信息网络传播三方面行为[2]。显而易见,NFT数字作品在一开始显露其商业价值时,就属于资本追捧下的新技术。由于现有技术、市场机制和法律规范本身存在空白与欠缺之处,会出现过分追求利润的现象,导致买受人的基本权益受到损害。

2 NFT数字作品交易过程中的著作权风险

2.1 铸造行为存在的著作权风险

在数字作品NFT的交易中,不可否认,交易安全是相对的,虽然NFT数字作品交易具有唯一性、不可篡改性、不可拆分的普遍特征,但在权属状态上链之前,NFT的认证范围并不能涵盖。因此会出现如“胖虎打疫苗”一案中关于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的情形,即将未获授权的作品上链交易。“胖虎打疫苗”一案的判决结果是要求被告立即删除NFT数字作品[3]。目前并没有在上链时要在权属状态履行全面审核义务的法律规范,同时,倘若立法上对此进行相应的规制,著作权本身所具有的自动取得与言论自由原则就无法得到保障,也就形同虚设。交易平台是否具有全面审查上链交易作品权属状态的义务,仍然有待商榷。

在铸造行为中出现的著作权风险会存在于以下情形中:第一,如NFT数字作品第一案一样,著作权人身份明確,但上链交易者未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火爆的市场交易和极低的侵权成本会让部分别有用心之人直接将他人作品上链交易。第二,利用网络时代一些作者身份暂时或长期不明确的作品进行上链交易。第三,一些投机者会将不知名艺术家创作的作品归于自己名下进行NFT交易[4]。基于自愿登记制度,现实情况下,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登记的作品数量远远少于自动获取著作权的作品数量,同时对登记作品进行的是形式审查,并没有办法进一步判断登记结果的真实性。在交易平台上链过程中,不存在如同国家知识产权局那样具有高度公信力的行政机构来进行具体审查,判断作品的具体权利状态完全依赖铸造人提供的资料,难以验证作品的真实权利状态[5]。唯一可以明确的一点是,在铸造上链的过程中,所谓的铸造人,实际上并没有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独创性贡献,也就没有所谓的演绎行为,从而不能仅凭铸造行为就成为著作权人。

2.2 转售行为存在的利益失衡

根据NFT数字作品的交易数量和在智能合约中所规定的具体内容来看,可以将NFT数字作品的交易分为三种类型,包括全部权利转让型、载体物权转让型和载体许可使用型[6]。有学者认为,数字作品交易并不会涉及作品载体的所有权转移问题。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无形载体并不能作为所有权的客体。值得说明的是,在NFT数字作品的交易中,物权转让仅限于数字作品本身的无形媒介,载体上的著作权仍由著作权人享有,铸造人保留其物权,而受让人仅能以约定方式使用数字作品[7]。

NFT数字作品的收藏价值需要人为制造稀缺性来获得,因此只能依赖权利人限定被铸造作品的复制件的数量。从我国的商业实践现状来看,NFT数字作品大部分交易属于上述第三种交易类型,即对数字作品载体的许可使用,通常与全部权利的转让或载体物权的转让没有关系,并没有最大限度体现数字作品的商业价值,同时带来了一定的著作权风险和金融风险[8]。第三类交易大多会导致在发行的数字作品数量较多,破坏数字作品的特性即稀缺性,导致购买者并没有获得实际应得到的商品价值。为了避免商业风险,会出现在多个交易平台上对同一作品进行铸造上链的现象,这会影响具体的数字作品实际市场价格,也会导致数字作品市场发展停滞不前,难以提升NFT技术的实际应用效益。

3 NFT数字作品交易行为的法律定性

厘清NFT数字作品交易的法律定性首先要明确NFT数字作品的本质。如前文所述,NFT技术是将作品铸造上链后相关权属及交易信息的数字凭证,并不是有些学者所说的“NFT艺术品”。其本身并没有独创性,数字化后的作品仅是利用新技术改变了作品存在的方式,作品内容不存在实质性的改变,利用NFT技术对作品进行铸造上链的过程中没有产生新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所以也就不存在新的作品类型,即所谓的“NFT艺术品”。而有的学者将NFT技术本身当作一种作品[9]。NFT并不是作品的类型之一,数字作品NFT交易只是NFT应用的一个场景而已。只有揭开NFT的神秘面纱,才能进一步确认NFT数字作品交易行为在著作权法与民法中的法律定性。

3.1 NFT数字作品交易行为与发行行为

在外观上,NFT数字作品的交易类似于发行行为,因此有学者直接重新释义发行行为和发行权,将NFT数字作品的交易行为也纳入发行行为的范围之内,同时应当将“发行权用尽”原则应用于NFT数字作品的交易行为[10]。但从目前的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来看,发行权作为专用权利,其客体应当为作品的有体物,其含义特指面向公众转移固定了作品的有体物的所有权。

“发行权用尽”如果不是基于有体物所有权的转移,与民法中的所有权没有关联的话,其原则的设立就会失去意义。在著作权法的规定中,唯一能被“用尽”的只有发行权,此处的“用尽”是指“权利用尽”,并不可能存在诸如复制权或传播权之类的所谓“用尽”。基于著作权法中发行权与民法中的所有权之间的关系,“发行权用尽”的基础应当在于发行权针对的是有体物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将NFT数字作品的交易行为归于发行行为缺乏必要性和合理性。各国的著作权法都将“发行权用尽”原则规定在相关法律规范之中,就是为了防止著作权人滥用发行权,对已经合法进入市场流通渠道的作品原件以及复制件进行管制[11],避免造成著作权人著作权与买受人享有的所有权之间的冲突。NFT数字作品本质上还是数字作品,数字作品作为一种无形载体,并不能成为发行权的权利客体,发行权所适用的对象只能是有形物质载体。即使是从部分学者的角度出发,将交易行为归于发行行为,认为转让有体物所有权不再是发行行为应有的构成要件,也无法将数字作品交易行为的相关法律定性问题全部解决。这是因为数字作品交易行为是相对的,而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发行应有的含义,即发行必须面向公众[12]。显而易见的是,在实际的交易行为中,NFT数字作品面向的群体往往并不能构成公众。

3.2 NFT数字作品转售行为与债权转让

在上文所提及的NFT数字作品第一案中,认定“NFT数字作品持有人对其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排他性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NFT交易模式本质上属于以数字化内容为交易内容的买卖关系,购买者所获得的是一项财产权益”。认定了NFT并没有独立的收藏或者交易价值。从NFT数字作品的本质来看,在铸造上鏈阶段,其智能合约中的信息就会自动改变,购买者具有与之相关的凭证,此种凭证的含义可以类比购买者对于铸造者享有了民法意义上的债权[13]。因此依据此种凭证,购买者可以要求铸造者履行智能合约中的相关义务,如让铸造者给付具体数字作品或限制具体数字作品的锻造数量。NFT数字作品只有限定为一定的数量,才具有一定的收藏价值和交易价值。

根据上述分析,NFT数字作品的后续交易行为本质上也可以被视作债权转让。以债权转让定性NFT数字作品不但没有减少对著作权人的保护,也没有削弱对购买者的保护。同时可以在保障交易自由的前提下,实现购买者保护和保障交易安全的双赢局面。片面将交易行为归于发行行为,会造成原有法律规范适用的混乱,无益于保护著作权人与购买者的相关利益。

4 NFT数字作品交易著作权风险治理

明确了NFT数字作品的法律定性,进一步规制NFT数字作品交易行为中的著作权风险属于重中之重。科技的不断创新发展是为了防范未来可能存在的风险,但倘若技术创新本身会带来新风险,就要运用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进一步治理。

4.1 平台监管义务的落实

值得注意的是,NFT数字作品交易的规制必须综合治理,作为一个系统工程,不能仅单一规制交易双方,而是要从整体数字作品的产业链生态建构出发,设计有关保护著作权人的法律规范。就我国数字产品发行现状来看,不同于国外以公链为主,而是使用联盟链模式,参与的主体少,因此产生的风险也较高[14]。联盟链的采用赋予交易平台更大的监管权,虽然相对公链来说,联盟链的主体获取信息的范围以及处理信息的能力有限,但可以通过制度的建立,加强对交易平台相关企业的监管,要求其履行必要的著作权保护义务,从而降低交易行为中出现侵权纠纷等风险。平台自身也会因为公权力的监管,内部设定一系列规则,来加强平台交易的规范性[15]。交易平台应当对于初次上链交易数字作品的权属状况履行基本的审核义务,即在数据库管理平台上查询,没有履行到基本审核义务的交易平台,在数字作品购买者权利受损的情况下,交易平台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数字交易平台要具备信息公示功能,承担起促进著作权人与购买者之间的信息对称与信息共享的责任,在公开数字作品的相关信息的同时,要告知购买者应当遵循的作品版权警示制度。同时,在铸造上链时智能合约能够准确地溯及每笔交易,因此通过数字交易平台,构建数字作品集体管理制度,能够形成降低成本与保障著作权人利益的双赢局面。

4.2 默示许可制度的引用

对于NFT数字作品转售交易行为中的著作权风险,进一步扩大默示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是解决其理论困境一条可以借鉴的道路。数字作品的转手交易行为适用著作权中的默示许可制度[16],在作品利用NFT技术交易时,只要是作品的权利人并没有明确说明购买者不可再次售卖该作品,购买者即可对数字作品进行再次转售。依据著作权规定的许可制度,著作权人拥有报酬请求权以及对作品的控制权。相对而言,二次转售的购买者须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和将再次售卖的费用给付著作权人的义务。

将默示许可制度引用到数字作品的交易之中,与网络授权作品的使用方式不谋而合,在此种制度的规范下,能提升著作权人行驶权利的自主性,以及在数字作品转售过程中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17]。只需要著作权人的事先声明,就可以实现大部分数字作品的商业价值最大化,降低交易成本,仅需增设后续购买者的注意义务。这无疑能够扩大数字作品市场的流通空间,能在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时促进消费。默示许可制度的适用与以互联共享为主题的网络生态更为贴合,并且符合一般公众的行为预期。在避免产生著作权争议的同时,实现对海量数字作品的授权,节约缔约成本,创造更有效率的资源流通方式。

5 结语

就NFT技术内在特征和发展前景而言,其铸造过程可能还包括其他对原创作品的利用改编和再创作,出售过程结合智能合约自动执行,不同的情况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质,产生不同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并不是一个简单的信息网络传播过程。因此在未来的案件中,要具体情况、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逐步实现对NFT数字作品交易行为的全流程监管与各方权益的全方位保护。

参考文献:

[1] 孙山.数字作品NFT交易的著作权风险治理[J].知识产权,2023(6):3-25.

[2] 初萌,易继明. NFT版权作品交易:法律风险与“破局”之道[J].编辑之友,2022(8):96-104.

[3] 张伟君,张林.论数字作品非同质权益凭证交易的著作权法规制:以NFT作品侵权纠纷第一案为例[J].中国出版,2022(14):19-24.

[4] 张惠彬,张麒. NFT艺术品:数字艺术新形态及著作权规则因应[J].科技与法律(中英文),2022(3):42-50.

[5] 陈全真.论网络环境中首次销售原则的适用:欧美裁判立场考察与中国镜鉴(英文)[J].科技与法律(中英文),2022(3):138-148.

[6] 李永明,赖利娜.区块链背景下数字版权全链条保护的困境与出路[J].科技管理研究,2022,42(10):140-150.

[7] 陶乾.论数字作品非同质代币化交易的法律意涵[J].東方法学,2022(2):70-80.

[8] 江哲丰,彭祝斌.加密数字艺术产业发展过程中的监管逻辑:基于NFT艺术的快速传播与行业影响研究[J].学术论坛,2021,44(4):122-132.

[9] 李旭东,马淞元.《民法典》合同编视域下的区块链智能合约研究[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49(5):58-69.

[10] 厍文妍,姚海龙.浅谈区块链技术在我国数字版权管理领域的应用:价值、现状与问题[J].传播与版权,2020(5):112-114.

[11] 赵磊,石佳.依法治链:区块链的技术应用与法律监管[J].法律适用,2020(3):33-49.

[12] 米若愚.论NFT数字作品转售的著作权法规制:兼论数字时代发行权的扩张[J].传播与版权,2023(23):117-120.

[13] 郭少飞.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合同法分析[J].东方法学,2019(3):4-17.

[14] 薛晗,魏艳丽. NFT数字作品交易的法律规制逻辑及其保护路径[J].中国出版,2024(3):27-32.

[15] 郑煌杰,王子淳. NFT的治理逻辑:风险研判、法律属性、制度因应[J].征信,2023,41(12):29-38.

[16] 王国柱.著作权“选择退出”默示许可的制度解析与立法构造[J].当代法学,2015,29(3):106-112.

[17] 李建华,王国柱.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默示许可与合理使用的制度比较与功能区分[J].政治与法律,2013(11):12-24.

作者简介:张楠(2001—),女,江苏淮安人,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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