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喜郎
2024年是邓小平同志诞辰120周年。在这个关键时刻,我们重温邓小平党风廉政建设思想,从中吸取智慧力量,对新时代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把党的自我革命进行到底,有极其重要的政治意义和实践意义。
从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来认识反腐败斗争
邓小平同志把反腐败斗争置于改革开放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大背景中予以考量,提到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前途命运的高度来认识。
反腐败斗争“关系党的生死存亡”。邓小平同志对于腐败问题始终保持高度的警醒和敏锐,改革开放一开始,就鲜明指出:“不过一两年时间,就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强调必须把反对腐败斗争作为重要工作来抓。“这个问题要认真地搞,而且在近期要抓紧,处理要及时,一般地要严,不能松松垮垮,不能处理太轻了。”他认为,“刹这个风,没有一点气势不行啊!”要求“一定要从快从严从重”,并提醒全党同志要充分认识到反腐败斗争的极端重要性。
反腐败斗争是长期性的斗争。邓小平坚持底线思维和危机意识,提出只要搞改革开放,就会有风险,要尽可能地防范和规避风险。他深刻认识到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持久性与艰巨性,反对搞运动式、一阵风式的反腐运动,而是要持之以恒、坚持不懈、一以贯之地开展反腐败斗争。他指出:“开放、搞活政策延续多久,端正党风的工作就得干多久,纠正不正之风、打击犯罪活动就得干多久,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要贯穿在整个改革过程之中。”邓小平同志始终将反腐败斗争置于党和国家的事业之中,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开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社会主义制度可以取得反腐败斗争的胜利。”邓小平同志对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胜利信心坚定。他坚信“我们的社会主义政策和国家机器有力量去克服这些东西。所以事情并不可怕”。邓小平同志站在历史和时代的高度,从根本上阐明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能不能铲除腐败的问题。他认为,“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消除资本主义和其他剥削制度所必然产生的种种贪婪、腐败和不公正现象。”他尤其强调反腐败取得胜利,必须在“中央统一领导下”才行,而且事实也充分证明,“共产党能够消灭丑恶的东西。”
依靠各方力量坚决地进行反腐败斗争
邓小平同志认为,对于反腐败来说,必须要有专门力量加强日常监督。比如,最直接的就是党内监督,这个监督也是最重要的监督;最有效的是群众监督,因为我们党是建立在群众基础之上的;还有就是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特有的监督。
加强党内监督。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需要实行党的内部的监督”,“党内不论什么人,无论职位高低,都要能接受批评和进行自我批评”。邓小平同志一直重视对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他指出:“对于我们党的各级领导人(包括党委会的所有成员),应该有监督。”对于领导干部的监督,“最重要的监督来自党委会本身,或者书记处本身”。“我们要重视党委内部的互相监督作用这个问题。”实施党内监督的前提就是健全党规党法,使开展党内监督有章可循。同时,要有专门机构对我们干部进行监督检查。党的五大党章首次规定设立“监察委员会”,建立专门机构惩治腐败。邓小平同志鲜明指出,“必须加强党的和国家的监察工作”,在各种监督形式中,“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恢复了中央和地方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1987年恢复重建了国家行政监察机关,逐步形成了我国专门监督机构的体系。这在反对腐败的过程中发挥了特别重要的作用。
依靠群众反腐。邓小平同志一直强调:“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人民群众监督,对我们党开展监督工作是一大创新做法,一直沿用至今。我们国家建立了信访局,出台信访举报制度,明确群众举报的一些程序,同时各级纪委也成立了专门的信访室,接受群众对干部作风,尤其是腐败问题的举报,丰富了反腐败斗争的手段。
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邓小平同志指出:“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继续需要政协就有关国家的大政方针、政治生活和四个现代化建设中的各项经济问题,进行协商、讨论,实行相互监督,发挥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作用。”“党外的民主人士,能够对于我们党提供一些单靠党员所不容易提供的监督,能够对我们提供一些我们所没有发现的优点和缺点,能够对我们的工作做出有益的监督。”1989年,在邓小平同志的亲自推动下,中共中央出台了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鼓励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加强监督职责。接下来,一些民主党派人士以特约检察员、特约监察员的身份,被各级检察机关、监察机关聘请,参与我们党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
坚持人人平等惩治高级干部腐败
特权是腐败产生的思想根源和重要条件。特权问题的产生,有诸多方面的原因,但根子是权力观扭曲。特权破坏公平正义,诱发腐败,如果任其泛滥,将对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带来严重不良影响,为此,邓小平同志认为必须打击高级干部的腐败行为,做到在惩治腐败面前人人平等。
领导干部不能搞特殊化。邓小平同志指出:“要讲特殊化,恐怕首先表现在高级干部身上。”“有些高级干部不仅自己搞特殊化,而且影响到自己的亲属子女,把他们都带坏了。”“特殊化不只是部分高级干部,各级都有,各个部门都有。”“人民群众对干部特殊化是很不满意的。”“如果我们高级干部首先把这方面存在的问题解决了,就能理直气壮地去解决全国在其他方面存在这类问题。”
腐败要从高级领导干部抓起。邓小平同志在谈及反腐败工作时,特别强调要打击党内高级干部的腐败行为。西南局成立初期,部分干部认为革命已胜利,便开始居功自傲、骄傲自满,邓小平同志审时度势,察觉到问题的严重性,号召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克服一切享乐腐蚀思想。1989年,邓小平同志在谈到第三代领导集体的当务之急时,对党内的腐败,要求“新的领导要首先抓这个问题,这也是整党的一个重要内容。你这里艰苦创业,他那里贪污腐败,怎么行?惩治腐败的问题,请你们专门议一下”。并旗帜鲜明地指出,“为了整顿党风,搞好民风,先要从我们高级干部整起”。他指出“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
通过教育、法制和发扬党的优良作风预防腐败
邓小平同志对如何治理腐败也提出了独到的见解,他认为一方面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另一方面要加强思想教育,健全法制。
传承党的一贯优良作风。在邓小平同志看来,腐败是党员干部对权力的滥用,是党内消极因素长期积弊结果导致的,反腐败就是同各种弱化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不良行为和现象作坚决斗争。1962年2月,邓小平同志在中央扩大工作会议上就鲜明指出,“我们党的好传统、好作风,就是毛泽东同志所概括指出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作风,联系群众的作风,自我批评(当然也包括批评)的作风”。刚进入改革开放时期,邓小平同志就要求“进一步恢复党的实事求是、群众路线和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不然的话,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就有可能产生腐败,受到阻碍,出现“大大小小的乱子”。他还强调:“应该保持艰苦奋斗的传统。坚持这个传统,才能扛住腐败现象。”
加强教育的同时健全法制。美国人格隆瓦尔德曾问邓小平:“中国共产党一直教育人民要大公无私,为人民服务。现在经济改革,你们教育人民要致富,出现了少数贪污腐化和滥用权力现象,你们准备采取什么办法解决这些问题?”邓小平同志很恳切地回答,“一个是教育,一个是法律”,精辟地總结了我们党长期开展反腐败斗争的经验规律。邓小平同志始终重视完善法制和健全制度,认为这才是反腐倡廉的保证和关键,并深刻认识到:“纠正不正之风、打击犯罪活动中属于法律范围的问题,要用法制来解决,由党直接管不合适。”还反复强调要加强法制建设,只有法制建设跟上了,才能解决党内的不正之风、贪污受贿等问题,进而推动反腐败工作走上法治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