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生态体系视域下公安网络技能培训路径

2024-05-10 09:32
辽宁警察学院学报 2024年1期
关键词:公安民警网络安全

陈 楠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 网安教研部,甘肃 兰州 730046)

一、引言

2019 年12 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颁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表明互联网技术从工具形态阶段发展到虚拟环境阶段,已成为具有高度社会规则、社会规律的生态环境阶段,实现了网络技术与社会发展高度融合。网络生态系统作为社会系统的一种表现形式,包括网络主体、网络信息、网络技术、网络基础设施、网络政策法规和网络文化等诸多要素。执法部门维护网络秩序的行为已成为一种普遍化、广泛化的执法需求。与网络生态发展相适应,传统刑事案件涉网率上升,公安执法工作信息化、网络化,“全警触网”已经成为新时代公安工作信息化建设的新要求。公安教育培训作为民警提升职业技能的重要途径,应当顺应时代要求和公安实践需求,将网络技能应用的培训融入到教育培训中,既是提升公安教育培训内涵式发展,落实“教、学、练、战”一体化的重要措施,也是民警适应不断变化的执法环境,提升执法能力的内在需求。

二、网络生态体系视域下的执法现状

网络生态与现实空间特质的差异性,让网络生态呈现出不同于现实社会的生态特征。从约束角度看,执法行为对违法行为的约束,既包括法律层面的意识约束,也包括执法层面的震慑约束。大部分有潜在犯罪意图的人更加惧怕的是由执法行为带来的威慑力,如惧怕拘留、逮捕等执法行为或有期徒刑、死刑等审判结果。在网络生态环境中,相较于现实社会中的执法行为,法律制度虽然在不断完善,但网络的虚拟性导致震慑力被弱化,处于网络环境中的人群潜意识中不惧怕网络执法行为,助长了网络违法行为的发生。例如,通过互联网社交软件侵犯他人隐私、盗取他人信息时,行为人的惧怕心理就被极度弱化。此外,在网络环境中,信息的传递基于网络技术特征具有隐匿性、快速性,也导致网络违法行为的发生概率增加。基于以上原因,海量的网络用户群体成为网络生态体系中的治安风险隐患。

三、网络生态体系视域下的执法困境和难点

随着网络生态体系快速发展,公安机关参与网络生态体系下的治安管理和打击犯罪成为常态化的执法行为,但在实践中依然面临一些执法困境,包括网络舆情控制难、协同作战融合难、职业技能提升难等。

(一)网络舆情复杂难控

在诸多网络执法面临的问题中,舆情控制显得尤为突出,也极具代表性。随着区块链、云计算等技术的广泛应用,网络群体种类越来越多。各类社会热点、敏感事件的发生,个人在网络直播中的一言一行,均能通过微博、即时通讯软件、电子邮件、自媒体平台等媒介或者载体迅速地传播和信息共享。随着矩阵技术广泛应用于各类自媒体软件,视频、图片等信息的传播面积和速度在短时间内成指数上升,迅速形成网络舆情。方便、快捷、低成本等特性让网络成为信息传播的主渠道,人们通过网络反映社会现状的行为常态化、普遍化,各种对社会现状的评论、诉求也通过网络进行表达和传播,舆情风险点的增长给舆情引导和管理带来了大数据时代的新困境。

(二)协同作战不易融合

《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对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的管辖权限有明确规定,即管辖11 种案件。其中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5 条第1 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5 条第2 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第285 条第3 款),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第286 条)等案件在具体的侦查实践中,要求执法人员既要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也要了解针对电子数据提取、保护等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这是对网络安全保卫部门民警职业技能的具体要求。然而,由于网络生态体系的快速发展和不断变化,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类案件不仅涉及网络技术层面,社会属性也不断增强,从单一的网络犯罪案件发展为涉及治安、刑侦、禁毒、经济犯罪等多警种管辖的刑事案件,其他警种对网络技术的依赖性逐步增强,造成了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与其他警种部门协同作战的新困境。

(三)以战促训技能提升不足

公安机关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保卫属地网络安全的任务,包含网络案件的侦办和日常网络行政执法。在公安执法实践中,应加强网络安全保卫部门的警力横向和纵向联合,建立多层次人才结构。网络安全保卫部门民警不能单兵作战,侦办案件时注重和经侦、巡警等警种的横向联合,发挥各种专业人才的协作,才能在打击网络犯罪案件中不断提升技能水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民警是计算机专业和法律专业两者兼容的人才,在公安执法部门数量短缺且呈现纵向分布递减。省级网络安全保卫部门警力较为充裕,但承担的职能范围较广,普通行政工作较多,警力分布不均。基层网络安全保卫部门警力少、任务重的情况尤为突出,在很多基层公安机关,支队和区、县网络安全保卫大队中的民警都是非专职承担网络安全保卫工作。因此,在新型网络犯罪研究和专案深入打击等方面,网络安全保卫部门民警仍停留于等待上级案件交办及线索传递,研究网络安全保卫技术的主动性不足,难以形成通过实战提升职业技能的良性循环,网络安全保卫部门民警职业技能提升出现新困境。

四、网络生态体系视域下公安工作信息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网络生态体系视域下的犯罪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犯罪形式日趋多元化,传统犯罪案件也大量出现网络生态体系的犯罪特征,这些现象促使公安工作直面网络生态体系现状,以公安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为牵引,助推警务机制变革,提升警务运行质效。为了更好地适应网络生态体系的变化发展,公安民警执法过程中运用的网络技能水平亟待提升。

(一)网络生态体系安全治理的重要性不断增强

1.完善法律体系和执法规范的需求加大。网络生态体系虽然是虚拟空间,但却成为影响人们生活、工作的重要载体。因此,在网络生态体系中,无论是个人行为还是环境秩序,都需要合理合法的约束和维护。我国在网络空间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探索建立,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及网络空间概念的逐渐成熟,网络空间安全治理的法治化建设也在逐步完善,尤其是 2015 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涉及信息网络安全方面的相关法律陆续出台,意味着网络空间安全与社会治理安全趋于同等重要,为公安工作在网络空间中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2022 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涉及网络犯罪案件管辖、取证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程序,对执法环节起到了更为具体的指导作用。网络空间治理的法治化进程加快和法律体系完善是网络空间治理重要性在立法层面的重要体现。

2.传统犯罪案件的网络属性逐渐增大。2017年至2021 年,全国各级法院一审审结的涉网犯罪案件共计28.2 万余件,案件量呈上升趋势。其中,诈骗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盗窃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传统犯罪在涉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中占比均在前十[1],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传统犯罪案件的网络属性逐渐增强。随着网络生态体系与社会发展的高度融合,犯罪主体的属性不会因为犯罪行为发生在网络生态体系中而改变。在网络生态体系中,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犯罪对象可能会区别于传统犯罪对象,如被侵害的个人财物在网络生态体系中的表现形式为电子数据、虚拟货币等,但犯罪客体依然是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因为网络生态体系与当前社会发展的高度融合,本质上没有区别。网络生态体系中的犯罪构成与传统犯罪一致,也就意味着网络生态体系中的任何个人或者单位行为均需要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的约束和管理。

(二)公安信息化建设的应用需求持续扩大

1.执法规范化使公安工作信息化成为新常态。2010 年以来,随着我国公安科技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成熟,公安部逐步将“智慧公安”建设作为科技强警和公安改革的重要内容进行部署推进,各地也因地制宜开始了探索实践,不少学者也对“智慧公安”建设进行了研究探讨[2]。十余年的科技强警工程建设,让我国公安执法工作由传统执法逐步走向了“智慧执法”。执法活动中常态化使用的移动警务终端从最初的专门硬件设备逐步更新为移动警务终端,常用的执法数据调取功能从最初的连接各类数据库调取数据逐步更新为使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调取数据。在侦查活动中,现场勘查、证据提取和保存等环节均已逐步实现以各类信息化专用工具为依托,证据的使用和管理也以专用软件系统管理为主,实现数字化和网络化。无论是公安基础工作还是执法办案工作,都随着“智慧执法”的深入建设,在信息化、智能化、网络化程度上飞速提升。不仅如此,在整个司法活动中,审判、监督等环节均已实现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在日趋成熟的网络生态体系中,规范化的执法活动必然以审判为中心,这是整个侦查活动的基本遵循,更是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的落脚点。因此,公安信息化建设既是网络生态体系下执法规范化的客观需要,也是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常态化举措。

2.互联网思维开展执法活动成为新常态。现阶段,个人行为、突发事件等都离不开信息化作为基础和平台,信息的传递均以网络作为载体,大数据时代背景下,运用互联网思维开展执法活动逐步成为执法办案人员工作的新常态。实战部门民警已经提出将“迭代思维”作为经济犯罪侦查的理念和手段升级[3]。从侦查工作实践看,在传统刑事案件中,证据的提取和保护通常以实物提取为主,例如指纹、脚印、掌纹等,但在目前涉网案件高发的形势下,与传统意义上的证据相比,电子数据提取与保存更加重要。从现场勘查角度来说,对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如何掌握并使用互联网技术、云技术等提出了硬性要求。近年来,随着公安机关合成作战中心的完善和发展,合成作战成为公安工作的重要理念和技术手段,如跨警种的情报信息交流、不同执法部门之间的线索移交、各类案件侦查活动中的情报信息共享等,作为开展侦查活动的重要手段逐步成熟完善。随着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民警如何适应互联网思维、使用这种新的执法思维模式开展工作还会更新和优化。

五、网络生态体系视域下民警网络技能应用水平的提升路径

公安培训是公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提升民警技能素质的重要手段,更是在网络生态体系下公安工作职业化、专业化建设的重要导向和渠道。在网络生态体系视域下,将公安信息化建设的内涵与公安培训相结合,能够在提升民警网络技能水平方面起到促进作用。

(一)完善网络技能应用培训课程设置

在公安机关各类教育培训中,实战化是基本导向。这种实战化导向在培训中可以归结为三大模块:一是执法规范化培训模块。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进行了专门论述,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道路上,公安队伍始终是一支重要的力量,执法规范化建设对推进公安队伍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各类公安机关教育培训中,执法规范化训练已成为必修课程。二是警务技能培训模块。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实战大练兵”的背景下,各警种的警务技能训练以公安工作实战为导向,提升民警的技能水平和职业素质。三是警容风纪训练模块。为着力锻造一支有铁一般的理想信念、铁一般的责任担当、铁一般的过硬本领、铁一般的纪律作风的“四个铁一般”的高素质公安铁军,无论是新入职人民警察培训还是警衔晋升、各警种业务培训,在培训内容和标准上都涉及执法规范化,这是民警教育培训的基础课程。在这种教育培训框架下,课程设置主要以政治理论课程、法律基础知识课程、不同警种警务技能课程为主,缺少符合信息化时代网络技能应用的培训,有必要完善相关课程设置。

1.将网络技能应用课程设置为通识类课程。通识教育起源于十九世纪初的美国高等学校教育[4],是现代教育中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各类人才基本素质、逻辑思维的重要路径。在职民警培训中,通识类课程的设置主要以法律法规知识、政治理论知识、公安队伍建设相关规定为主,以培养政治素质、法律素质、纪律素质为主要目标。现有网络生态体系需要将网络技能应用课程作为通识类课程,培训对象是所有参训民警,可以依据年龄结构进行分级,对课程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培训内容以具体操作应用为主,理论知识为辅,根据不同地区智慧警务建设的相关要求,强化日常工作、执法办案、侦查破案、现场勘查等方面的网络技能应用训练。培训目标是培养民警的基本网络技能应用,有侧重点地培养不同警种在网络办案时需要掌握的基本技能。例如,按照年龄结构进行分层次课程设置,50 岁以下的民警要求掌握网络基础知识和常用网络设备、软件等执法工具的使用方法,50 岁以上的民警要求掌握岗位工作所需计算机技术及移动警务终端的操作使用等。

2.通过网络技能应用课程培养非网络安全保卫技术警种的互联网侦查思维。传统的侦查思维是一种“物质思维”,传统侦查思维的理论基础是“物质性原理”和“物质交换原理”[5]。关于传统侦查思维的理论解释一直基于“物质思维”,尽管大数据和人们的关系密切,但是,公安执法部门中非网络安全保卫部门的侦查人员,在执法办案中仍然将传统侦查思维作为惯性思维,会出现与互联网思维相悖的情况。例如,民警执法过程被断章取义、恶意剪辑后经网络发布,导致网络舆论一边倒的现象出现。在侦办案件过程中,非网络安全保卫部门民警习惯于依靠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协助破案,若没有网络安全保卫部门民警的帮助,涉网案件会无从下手。在网络生态体系下,涉网案件数量逐渐增多,互联网侦查思维的缺失可能导致错失侦查时机、丢失电子数据等。因此,通过网络技能应用课程培训培养非网络安全保卫部门民警互联网侦查思维十分必要。

(二)调整网络技能应用培训课程考核导向和形式

公安培训的考核环节是确保整个教育培训质量的重要指挥棒,公安培训的考核模块内容大多以理论知识、队列、警械技能为主,缺少网络技能实践应用方面的考核,增加网络技能应用考核项目有助于提升民警网络技能应用培训质量、完善教育培训体系。

1.不断完善网络技能应用培训的顶层设计。从制度建设方面看,在民警培训体系的实施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参训民警掌握网络技能应用水平是考核内容之一。在“全警触网”的大背景下,掌握网络技能应用有必要成为各类在职民警教育培训的结业考核内容。不同警种、不同层级的公安机关可以结合实战工作需要,针对不同级别的在职培训,明确网络技能应用考核所占比重和考核形式,通过调整考核导向,将课程设置与考核相匹配,达到提升民警网络技能应用水平、网络技能应用培训常态化的目的。

2.创新网络技能应用培训的考核形式。在职民警培训的考核包括理论考试、座谈、日常评价等形式,通常与培训内容、培训对象有关。例如,新入职民警培训以测试类考试作为考核形式,晋升类培训以座谈、日常评价等方式进行考核。网络技能应用的培训目的是帮助民警了解网络生态体系,学习相关课程,逐步提升民警的互联网思维和网络技能应用水平。因此,考核形式可以结合警务工作实践,熟练运用某种常用警务终端即可视为考核合格。简而言之,考核形式要与网络技能应用培训课程相匹配,以掌握技能为目标,以信息化为导向,网络技能应用的参与度为体现,考核形式才能行之有效。

(三)拓宽网络技能应用培训师资队伍渠道

公安行业教育培训的师资队伍组成主要是公安实战部门业务精湛的民警和公安院校专业教师。行业特殊性导致各类警种的职业培训只能由公安系统的专业人才实施,符合公安工作实际,但是,网络技能培训的师资队伍若仅限于公安行业内部,则不利于提升培训的效果。

大部分公安实战部门民警的教育经历并非计算机技术等相关专业,这种情况在基层公安机关尤为突出。以西部某县级公安机关为例,网络安全保卫大队的民警中近90%没有计算机技术专业背景,仅少数民警在大学期间学习过计算机相关知识,学习的内容跟不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民警中,有计算机相关专业学历背景的也不多。大部分民警是在工作中学习和积累实战经验,再将经验作为培训内容分享给参训民警,这种经验型培训授课内容导致培训不具有普适性。虽然参训民警在执法实践中可以借鉴或者效仿,但达不到真正掌握网络技能应用的目的。随着公安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公安院校教师逐渐成为各类公安人才库、在职民警培训的主要力量。我国公安院校由于体制与培养目标不同于地方院校,长期以来都是在半封闭的环境下开展教学的[6]。公安院校教师教育教学中理论重于实战,公安院校教师参与民警网络技能应用培训虽然能在知识结构、理论体系方面对参训民警有所帮助,但实战经验不足有可能导致许多知识不能自如地应用于实践。因此,网络技能应用培训可以拓宽思维,着力引入互联网行业的教育技能培训资源,丰富培训师资队伍力量。从教育培训制度建设着手,建立互联网行业专家库、教官库,逐步形成多层次网络技能应用培训师资队伍,与公安实战部门、公安院校师资共同组成网络技能应用培训的师资力量。从课程设置着手,对行业涉密的内容予以规避,让互联网行业的专家、骨干参与公安培训,既能紧跟互联网发展趋势,又能在培训中提升参训民警的网络技能应用水平。

六、结语

网络生态体系作为新型的社会环境,各类治安、刑事案件网络生态特征日趋显著,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已经与其高度融合。网络生态体系视域下,公安培训作为提升民警职业技能的主渠道,应不断与网络生态环境发展、执法形式的变化相适应。公安培训中融入网络技能应用培训是不断适应网络生态体系发展和公安工作信息化建设的具体体现。在各类犯罪案件涉网率不断上升的新执法环境下,提升民警的网络技能应用水平,是新时代公安机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在公安教育培训体系中,逐步形成设置合理、导向明确的网络技能应用培训课程和考核评价机制,既符合“教、学、练、战”一体化公安教育理念,又促进公安工作信息化建设,提升公安民警在网络生态体系下的执法能力,助力新时代公安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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