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清远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百废待兴,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权面临着艰巨的建设任务。然而,对于千疮百孔的中国开展改造、恢复国民经济并非易事,尤其是需要一支坚强的、作风过硬的队伍。因此,党中央在解放战争时期就开始了“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并取得了相当成效,提高了队伍战斗力,从而保证了恢复国民经济的总目标得以完成。但在这一过程中也暴露出了队伍自身存在的诸多问题,党和国家在“三反”运动获得成功的基础之上总结经验,展开了更具深度的“新三反”运动。目前学界对于“新三反”运动的研究和探讨停留在队伍建设的总体层面,尚未聚焦于人民公安队伍建设的研究。新中国成立初期,公安机关承担着镇压反革命、改造战犯、接管城市、整顿治安等重要任务,贡献大、成就多,暴露的问题也多。研究“新三反”运动在人民公安队伍中的开展状况和来龙去脉,是以新中国人民公安事业为切入口,探究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司法体系和队伍建设状况,总结历史经验,为新时代、新征程的人民公安工作提供启示。
1952 年10 月,中共中央批转安子文所作的《关于结束“三反” 运动和处理遗留问题的报告》,标志着“三反”运动的结束。同年11 月,山东分局纪律检查委员会整理了山东省干部违法乱纪的情况,由中央纪委派去检查工作的干部携回,报告了中央。[1]这一万多字的长文引起了中央特别是毛泽东同志的高度重视。毛泽东于同年12 月起草了《关于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纪的指示》(以下简称《指示》),并由中央在1953年的1 月5 日向全党发出。[2]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纪的“新三反”运动也就此开始。一个月后时任公安部部长罗瑞卿同志撰写了《在全国公安系统内开展反官僚主义、反命令主义、反违法乱纪的斗争》(以下简称《斗争》)的文章,[3]174并于2 月14 日得到了党中央的批转,党中央充分肯定了在公安系统内开展“新三反”运动的正确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特别强调了公安系统内部曾长期存在的官僚主义作风,“新三反” 运动在公安系统中正式开始。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公安队伍还处于队伍建设的初期,在解放战争过程中,公安队伍吸收了许多国民党旧部警察,部分人员的理想、信念、作风在经历了“三反”运动后还没有得到彻底的转变与提高,也因此在公安工作中造成了不少问题。“新三反”运动是对“三反”运动的深化、巩固和提高,是新中国成立后整治官僚队伍的一次有力举措,为后续的三大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活动提供了纯洁稳定的队伍保障。
“三反”运动正式结束的三个月后,中央立即在全党全国范围内展开了“新三反”运动。中央的这种态势并非否定前期“三反”运动的成效,反而证明了“三反”运动这种依靠群众力量和自我纠正相结合的队伍治理模式的有效性。公安系统的“三反”运动开始于1951 年12 月9 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公安系统开展“三反”斗争和地级以上党政军各单位的党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的指示》,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在党委的指导下,大张旗鼓地开展“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斗争”。[4]361-3621952 年1 月5 日,中央又转发了北京市委关于“三反”运动的批示,在全国范围内推动“三反”运动的开展,[5]要求各机关单位、党员干部、工作人员一律限期开展自我检讨并呼吁群众对贪污、浪费行为展开大规模的检举揭发。[6]在中央的支持下,这次运动很快就从一次党政机关内的自我整风转变为了一场全民参与的阶级性整风。运动期间,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踊跃参与检举揭发,且通过报纸等途径对贪污浪费行为进行揭露。[7]“三反”运动很快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了成效,惩治了机关内外许多贪污腐败分子,直到1952 年10 月“三反”运动结束,共计一万多人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罚。[5]“三反”运动的成功是人民群众的成功,为党解决队伍风气问题提供了一条有效途径——即人民监督政府。
“新三反”运动开展的直接原因是山东分局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万字报告引起了中央的注意,但究其本源,万字报告仅仅是对基层出现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违法乱纪现象的客观陈述,基层出现的急需整改的队伍风气和纪律状况才是中央在“三反”运动结束仅三个月后立刻开展更为深入的“新三反”运动的真正原因。如前文所述,公安队伍在前期的接管城市、镇反、“三反”等运动中取得了不少成绩,但是也暴露了自身存在的许多问题。罗瑞卿在1951 年第三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的报告——《保证镇反工作顺利开展》中提到“有些干部随着群众反奸情绪的高涨,已开始产生急躁、草率等‘左’的偏向,需加防止和纠正;同时由于镇压反革命在城市普遍展开,发生了一些新的问题,并已开始牵涉到‘中层’和‘内层’必须认真研究继续正常健康地发展的关键。”这一报告恰恰证明了早在1951 年开展镇反运动的过程中公安队伍就已经暴露了不少问题。在罗瑞卿的其他报告和中共中央的一些文件中,我们能看到许多反映问题的具体例证。据考证,自1949 年以来公安队伍中最早被提及官僚主义问题是在1949 年4 月25 日的北平市大火后,当时崇文门外停车场的一场大火烧毁了59 辆车,房屋109 间,造成直接损失按当时人民币估算2 亿元左右。由于当时的分局领导贺生高不按照规定汇报,在隔日的北平市公安局主要领导干部会议上自贺以上的干部全然不知大火的具体情况,导致周恩来需要了解情况时无言应答。随后,在周恩来亲自前往火灾现场查看情况时,又发现基层公安也没有在火灾发生时及时赶到现场。对于北平市公安局的这一系列状况,周恩来痛斥其为官僚主义,甚至不如国民党的官员。[8]虽然在整顿后,周总理提及的这一问题得到了解决,但公安队伍中反映出的官僚主义问题可见一斑。类似的例子还有许多,如山东福山县为取缔私人酿酒,出动全部缉私人员、公安武装与民兵挨户搜查的命令主义作风。[11]除上述材料外,从许多地方志对于镇反运动时期冤假错案平反工作的记录中也能推断出这一时期公安工作存在的此类问题。
前文提到,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公安机关承担多项重要的社会任务,特别是在镇反运动过程中,拥有、较大的司法权力。在镇反运动告一段落后,对公安机关的权力进行规制,推动司法体系的建设成为了必须。通过对比可以看到,“三反”运动的重点在于对贪污、浪费等涉及经济层面的问题展开斗争,因此也常常与同时期的“五反”运动相提并论,并称为“三反五反”,但对于官僚主义问题的纠正不深,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这时的镇反运动仍未完成,另一方面则是因为队伍中的官僚主义问题尚未暴露完全。而“ 新三反” 运动的开始与镇反运动的阶段性结束几乎是同时的。1952 年9 月29 日,罗瑞卿总结了镇反运动两年来的经验,强调“经过大张旗鼓地镇压反革命运动,我们基本肃清了中国大陆上的反革命残余势力”,[3]139至1952 年底,全国镇反运动胜利结束。[10]同年的12 月,镇反运动阶段性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在山东分局“万字长文”的影响下,毛泽东起草了《指示》,并于次年的1 月5 日由党中央向全国发布。镇反运动与“新三反”运动时间上的首尾衔接并非巧合,要研究“新三反”运动,就离不开对镇反运动的探究与解释。镇反运动后期经历了一个急剧收缩的过程,其特点就是提高了处决的权限。到镇反运动结束,运动过程中“杀了70 万,关了120 万,管了120 万”①数字来源于1954 年公安部副部长徐子荣给毛泽东的报告,转引自1954 年1 月14 日公安部副部长徐子荣《关于镇反以来几项主要数字的统计报告》。,这个数字占人口总数的万分之一点四,大幅度超过了毛泽东设想的万分之一的比例。虽然这一数字在1954 年才被统计出来,但镇反运动的扩大和队伍中急躁冒进的倾向却早已被中央意识到。因此,在镇反运动后期,进入了一个明显的收缩和清查阶段。这种情况下,不将“新三反”视为一次独立的运动,而将其看作是“镇反运动继续收缩和延续的一个阶段”也不为过。
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纪的“新三反”运动不同于前期“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新三反”运动所反对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问题则都是队伍建设和纪律层面的问题,是新中国第一次矛头直指官僚主义的斗争。[6]由于公安队伍暴露的问题较多,因此整治难度也更大。这次“新三反”运动的开展是有计划、有步骤的。运动开始后的1953 年2月3 日《中共中央关于贯彻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纪的指示给华东局的批复》中就提到了“对官僚主义是一个长期的、经常的斗争,不能像‘三反’一样,采取短期的突击。在做法上,必须遵照中央上次指示,结合整党、全国普选及其他工作,从处理人民来信入手,有重点地、自上而下地进行检查,与自下而上地展开批评,揭发坏人、坏事,抓住典型事件,大张旗鼓地处理。既要坚决地惩处品质恶劣与人民为敌的分子,肃清国民党作风,又应耐心地教育那些可以改正错误的人,普遍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水平。更要注意加强领导任务,改进领导方法。”[9]“新三反”运动在公安系统中的开展主要通过以下三种途径。
罗瑞卿部长在1953 年2 月10 日《调整、加强和提高人民公安工作》 的演讲中就提到,“……公安系统中的国民党作风,滥用职权,滥施管制,胡作非为等违法乱纪的情况亦相当严重,我们必须充分警惕”“为什么这些严重情况能够产生、存在,有些地方迟迟得不到纠正呢? 主要原因就是各级公安领导机关有严重的官僚主义,放松了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工作,不深入下基层,了解情况。”可见,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与违法乱纪三项工作必须协同展开,而开启对案件的审查与纠错工作,以及处理人民来信是反对公安队伍中官僚主义、命令主义、违法乱纪问题的第一步。研究历史,不能完全站在后人的视角审视问题,站在当时的视角,山东省的“万字长文”仅仅揭露了山东省一个地方的问题,而其他省市存在的问题,仍沉在水面之下。开展纠错平反、处理人民来信,有助于找出作为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表象的冤案,才能由“事”到“人”,把队伍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掉。无论是上文提到的中央给华东局“新三反”运动的批复,还是更早的给天津市委和华北局的批复②1953 年1 月24 日《中共中央转发天津市委关于反官僚主义斗争总结报告和华北局相关文件的批示》中提到:天津市在“三反”基础上继续进行了反对官僚主义的斗争,进一步揭发了工作中的许多严重错误,并提出了纠正的步骤和办法,获得很大成绩。各级党委必须切实遵照中央一月五日指示,在一九五三年结合整党建党及其他工作,从处理人民来信入手,认真地开展反官僚主义、反命令主义、反违法乱纪的斗争。必须根据各地不同情况,拟出具体计划和办法,务使这一斗争取得胜利,并将执行情况随时报来。,抑或是转发华东局批转的“新三反”斗争经验中①1953 年4 月21 日《中共中央转发华东局批转山东诸城县“新三反”斗争经验的通报》中提到“在人民代表会议上,他们不仅交代任务,布置工作,而且还着重讨论了代表自己的提案,处理了人民来信,特别是发动代表尖锐地彻底地揭发与批评了领导干部的缺点和错误。”,都提及了检查错误、处理人民来信的内容。不同于“三反”运动,“新三反”运动的党群结合时加入了来信作为一个调节机制,也使得整个运动更为规范化、条理化。《人民日报》于1953 年1月19 日头版发表了题为《认真处理人民来信,大胆揭发官僚主义罪恶》的社论,要求各地重视人民来信来访,抓紧处理人民来信并形成制度。[11]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进一步暴露出前期镇反运动中的冤假错案和队伍中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违法乱纪的问题。
“三反”运动的开始时间,正好与当时的司法改革运动的收官期重合,各地不约而同地开展了对前期镇反运动过程中案件的清查工作。除罗瑞卿在《斗争》中提到的“凡是经过认真审查、经过上级批准确定的假案,均须迅速地严肃负责地加以平反和处理”之外,1953 年3 月13 日《中共中央关于贯彻司法改革运动指示给华南分局的批复》中也提到“同意你们二月二十七日贯彻司法改革运动的指示。其中提出各级党委应加强对运动的领导,以“改判错案,伸理冤狱”为基本内容……”,4月7 日,中央又向县委以上单位发出来《关于处理各级人民法院在过去时期所发生的错捕、错押、错判、错杀问题的指示》。[12]各地在此前后,都开展了对于前期冤假错案的清查运动。5 月7 日,公安部接到西南公安局《关于西南区假案情况的检查报告》后,罗瑞卿更是明确指出了“一切有假案的地方,均把揭发与平反假案,严肃纠正错捕、错押、错判,当作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强迫命令、反对违法乱纪的主要内容之一。”以昆明市为例,昆明市公安机关在镇反运动期间主要对现行反革命案件进行侦破,并由军管会进行审判。据统计,昆明市在镇反运动中共审理5493 件反革命案件。而在1953年开展的复查“三错”案件中,昆明市人民法院根据群众反映、当事人不服、家属申诉、犯人喊冤、干部回忆提供的线索,共复查刑、民案件1245 件,查出“三错”案件104 件,占复查数的8.35%。[13]这一比例并不算高,但是仍能体现出对于冤假错案平反工作的开展。
甘肃的“苏朋事件”展现了一个清晰明了的典型案例。“新三反”期间曝查出的、群众影响最坏的事件莫不过“苏朋事件”。时任甘肃省通渭县公安局局长苏朋在1951-1952 年不到一年时间内,连续炮制了“中立军”案、“吊伐同盟委员会”反革命案、“西北工作指挥部”案,扩大了“捍国军”案,在当地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引起了甘肃省公安厅的高度重视。1952 年11 月,在甘肃省公安厅的主导下,68 名被冤捕者被释放、平反。然而,事情还未结束,在“新三反”运动开始后的1953 年1 月14 日,最高检将“苏朋事件”作为反面典型,整理成为材料汇报寄给了中央,引起了毛泽东的高度重视,毛泽东痛斥其“根本不像样子的公安局长”。1953 年3 月30 日,甘肃省检察署决定将苏朋依法逮捕,法院于1953 年6 月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14]“苏朋事件”是一个典型案例,官僚主义、命令主义与违法乱纪的问题在这一事件中都有所体现。甘肃省公安厅作为上级公安机关对于冤假错案的敏锐察觉,以及对于苏朋事件“壮士断腕”般的处理,都是对“新三反”运动内涵的最好诠释。
新中国组建人民公安的过程中,吸纳了许多国民党的旧警察,警员素质参差不齐,队伍的纯洁性有待提高。《斗争》一文也提到,“公安部门内少数恶劣的坏分子,因袭了国民党作风,目无组织,目无法纪,欺骗上级,做假报告,甚至将错就错,乱捕乱杀。”因此,在公安队伍内部开展一次深刻的“新三反”运动十分必要。1953 年1 月28 日,公安部发出了《关于在公安系统内开展反违法乱纪、反国民党作风斗争的通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彻查队伍内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违法乱纪分子,并对情形严重的开展严惩。事情的起因是《解放日报》1953 年1 月24 日报道了合肥市公安局以副局长常光华为首的公安人员违法乱纪事件。常光华作为地方公安局长,长期倚仗公安局长身份,在当地私营剧团“看白戏”,1952 年剧场改为国营后,废除了“看白戏”的惯例,引起了部分公安人员的不满,常光华便利用职权,下令逮捕、关押剧团人员①引自张炼红.从“戏子”到“文艺工作者”——艺人改造的国家体制化:1952 年安徽省级第一个国营剧团“地方戏实验剧场(庐剧)”建立。此前作为私营剧场时当地公安人员常常去看白戏,剧场的人还要敬烟敬茶;改为国营后废了老规矩,自然引起当地公安机关的不满。10 月户口普查之际,某分局人员因侮辱女艺人被当场顶撞,便要抓走没有户口的演职员,并强行拘留了指责他们的剧场指导员、老艺人王祥珍。合肥市公安局副局长常光华骂王祥珍依仗“大机关”(指主管剧场的文化部门)、瞧不起公安局,说公安局有权封闭剧场,并下令将他关进大牢。后经上级出面放了人,但要双方都检讨而对常光华未做处理,民怨难平。。常光华涉及的“看白戏”问题,新中国成立前国民政府时期,民间就流传着“吃白食,看白戏,警察不是好东西”的说法,这一典型事件印证了国民党腐败作风在新中国公安队伍中的残存。因此,公安系统也从上到下,全面开展了队伍的清查。
此外,在“新三反”运动的大背景下,公安机关也在逐步推进自身的组织建设,理顺条块关系,提高组织程度。官僚主义、命令主义与违法乱纪问题和队伍机制不健全、组织程度不够高等有着较强关系。在法律法规尚未完善的新中国初期,官僚队伍的运行很大程度上依靠科层制来维持。因此,在一些领导关系不明确,上级命令难以传达之处,这三类问题往往频发,加强公安机关的组织建设迫在眉睫。1952 年,毛泽东批准公安部党组《关于建设公安部门政治工作的决议》,[15]1953 年,公安部又发出了《关于公安政治机关编制和建立组织的指示》,规定各政治机关主要领导必须要由各级副职兼任,无副职者,一律设副职监管政治工作。[13]57通过制度的完善与细化,公安机关将抓作风的政治责任落实到人。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罗瑞卿在《斗争》一文的最后,就提及了在公安队伍中开展理论学习和教育的必要性,即“在公安系统内有计划地加强政策、纪律教育,严禁刑讯逼供,这是我们的政策,也是公安工作的纪律,不得违反。”“中央公安部应当制定纪律条文,进行深入的教育,由各级公安机关的政治部门和人民检察机关经常检查和监督,并动员广大公安干部注意检查和监督。”对于上文提到的“苏朋事件”,毛泽东曾亲笔写道:“像湖南桃江县公安局长高富江、甘肃通渭县公安局长苏朋这一类根本不像样子的公安局长,可能还有一些,以前也有湖南邵阳某区乱杀多人,平原内黄公安局长违法乱纪等重大事件发生。请你考虑收集一些生动例证,加上一篇导言,印成一本小册子,发给各省县公安厅长局长阅读,并于各省召开公安局长会议时当作教材,对全国所有公安局长进行一次教育,使他们具有作为一个公安局长的起码常识,以免再有这样毫无常识的人当公安局长。”“苏朋事件”后,根据毛泽东的指示,罗瑞卿搜集了全国各地刑讯逼供、违法乱纪的典型示例,一边开展内部整顿学习,一边指挥公安部印制了《反对刑讯逼供 反对违法乱纪》教材(简称“双反教材”)。教材一经印发,就引起了广大公安民警的高度重视,掀起了一阵学习热潮。[16]通过对于教材的学习,全体公安业务人员接受了一次极为深刻的教育,认识到刑讯逼供与违法乱纪的恶劣后果,提高了自身的业务能力和为人民服务的水平。因此我们可以看到,纠正队伍中“官僚主义、命令主义、违法乱纪”的错误后,还要通过教育引导,帮助广大公安民警树立起新的、正确的价值观。
1953 年下半年,副部长徐子荣根据全国公安机关“新三反”运动斗争情况,向中央做了《关于检查官僚主义和“五多”情况的报告》,得到了中央的充分肯定。[17]不同于之前的镇反运动和三反运动,“新三反”运动并没有明确的结束时间,但是1953年下半年的中央重要文件《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 年10 月-1966 年5 月》和《罗瑞卿论人民公安工作1949-1959》中基本上再找不到以“新三反”或“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为题或主要内容的文件。这种情况与1953 年上半年对“新三反”运动的高频度指示截然相反。因此,可以认为公安机关的“新三反”运动于1953 年的下半年逐渐结束。“新三反”运动纯洁了队伍,锻炼了干部,使得新中国人民公安的纪律性、人民性得到了极大强化,逐渐成为一支纪律、作风都过硬的光荣队伍。“新三反”运动对于冤假错案的及时平反,是新中国司法体系逐渐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建立的鲜明体现,也彰显了人民公安打击犯罪和服务人民相结合的时代定位。
“新三反”运动距今已经过去70 年,其对于当今的公安工作尤其是队伍建设依然有着重要的启示。
首先,“新三反” 运动的成功离不开党的正确领导。从运动的时间上来看,“新三反”运动是党中央根据山东分局万字长文中所反映的问题,从新中国的现实问题出发,向全国范围推行的。在党的领导下,公安机关通过“新三反”运动纠治了队伍中突出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与违法乱纪问题。“新三反”运动在公安机关中的开展,与党的指导是分不开的,如上文所述,中央曾多次批转公安部对于“新三反”运动的工作报告,这意味着党对于公安机关运动路线的指导与肯定。新中国成立初期,公安工作面临的工作与阶级状况远比今天复杂,在那个缺乏技术手段且司法体制不健全的年代,公安机关紧紧依靠党的领导,才得以完成各种艰巨的任务与考验。正是依靠党的领导,才顺利地通过了“新三反”运动的改造。因此,在社会状况日益复杂多元,诱惑与考验日益严峻的今日,公安机关也只有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才能继续保持自身纯洁性,保证公安工作不变质、不变色。
其次,公安机关必须始终加强自身纪律建设、作风建设,“新三反”运动所反对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与违法乱纪问题是难以除根的,必须时时警惕,常常反思。公安机关工作的特殊性,也强化了其作风建设的必要性的,新中国成立之初的这次“新三反”运动中,相比于其他国家机关,公安机关反映出的问题更多,纠治的问题更大。新中国成立后,公安机关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镇反运动的主力军,作为人民民主专政机器掌握着巨大的社会公权力,因此也必须通过参与“三反五反”“新三反” 等运动来加强自身的纪律与作风建设。新时代,公安机关的职责、任务没有变,纪律与作风建设自然应当一以贯之。
最后,广大公安工作者必须增强政治学习,掌握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只有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掌握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人民公安才能够真正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到“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立党立国、兴党兴国的根本指导思想”“我们创立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提出一系列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新的飞跃,坚持不懈用这一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为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18]新中国成立之初,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就是党的指导思想,其中包含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共产党人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思想前提,也是公安机关开展改造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新时代、新征程,公安机关应当自觉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自身,夯实理论基础,充分掌握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正确方法,锻造思想过硬的公安队伍。
公安机关暴露的问题似乎较为严重,但是官僚主义、命令主义、违法乱纪的滋生确实有其一定土壤。在新中国成立后的镇反运动中,党中央和公安部曾多次强调对待敌人的严厉态度。镇反运动时期提出的一些口号如“反对宽大无边”“杀、管、关,对反革命专政三者缺一不可”。[3]32-33如今看来都是较为严苛的,但这种严苛又是在新中国人民民主政权建立之初必不可少的。换言之,与其他国家机构相比,公安权力的强制性和暴力性,为公安队伍中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公安队伍如果没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经常的整顿与反思,极容易受到官僚主义与命令主义的侵蚀。因此,时常开展整顿与学习,坚决同官僚主义、命令主义、违法乱纪展开斗争也是公安机关永恒的课题。
“新三反”运动在历史上并没有同“三反五反”运动、镇反运动一样闻名,长久以来“新三反”运动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真正意义的党政队伍专项整治运动,其历史意义没有得到学界的应有的重视。如果不是用心翻阅史料大概不会注意到这一历史阶段。但是,“新三反”运动对于公安机关有着特殊意义,在公安史的研究中是不可忽视的。不同于侧重经济的“三反五反”,也不同于面向社会的镇反运动,“新三反” 运动是新中国人民公安开展的第一次大规模的学习与整顿活动,是人民公安队伍建设起步阶段的标志性历史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