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女子继承制度历史沿革

2024-05-09 04:00窦陆萍
古典文学知识 2024年4期
关键词:继承权均分寡妇

窦陆萍

夏商时期,母系氏族社会逐渐向父系社会过渡,但仍存在着子女不知其父、只知其母的情况。西周全面进入父系社会,实行宗祧继承制度,以嫡长子为主要继承人,“有子立长,无子立嗣”成为历代法例。财产继承依附于身份继承,女性在这一时期没有财产继承权,但在出嫁时可以获得一份嫁妆。

春秋战国时期,仍以父系继承为主,但偶有特殊。《春秋穀梁传注疏》记“莒人灭鄫”事,即莒人以鄫国国君之外孙嗣位,“家立异姓为后,则亡;国立异姓为嗣,则灭”。“莒人灭鄫”敲响了父权社会的警钟,从此,女性继承制度开始曲折前进。

到了汉朝,财产继承首次确立诸子均分的原则。《史记·郦生陆贾列传》记载:陆贾“有五男,乃出所使越得橐中装卖千金,分其子,子二百金,令为生产”。其他子女,诸如庶子和女儿也都享有部分继承权。东汉应劭《风俗通》记载:“沛郡有富家公,资二千余万。小妇子年裁数岁。顷失其母,又无亲近。其大妇女甚不贤。公病困,思念恶婿争其财,儿判不全,因呼族人为遗令云:悉以财属女,但以一剑与儿,年十五以还付之。其后儿大,姊不肯与剑。男乃诣郡,自言求剑。时太守大司空何武也……顾谓掾史曰:女性强梁,婿复贪鄙。其父畏贼害其儿,又计小儿正得此财,不能自全护,故且俾与女。……夫剑者,亦所以决断也,限年十五者,智力足以自活。度此女婿必不复还其剑,当闻县官。县官或能证察,得以见伸展也。”这一争产事件也表明汉代女子享有一定财产继承权。

唐代,女子的继承权开始公开合法化。《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唐《户令》规定得更详细:“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寡妻妾无男者,承夫分。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意味着未婚女子和丧夫的女子均可以享有财产继承权,尚未出嫁的女儿可获得相当于未娶兄弟一半聘财的财产作为自己的嫁妆,父母健在时的女儿在出嫁时也可获得一份嫁妆,这份妆的取得可相当于生前继承。女子出嫁后,原则上没有娘家的继承权,但如果娘家没有仍在世的兄弟,出嫁的女儿也可依法取得全部财产。另外,无子的户绝之家,唐《丧葬令》规定:户主的遗产除去支付丧葬费外,剩余就归女儿,即“余财并与女”。

到了宋朝,商品经济愈发繁荣,私有财产交易更频繁,流动性更强,女子继承法律规定也更完善。宋朝妇女的继承权分为女儿继承权和寡妇继承权,女儿的继承权又可以分为在室女、出嫁女和归宗女的继承权。

《宋刑统·户婚律》“户绝资产”条规定:“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

资财,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如果户绝既有在室女又有命继子(即夫妇双亡后有近亲属指定的养子),则在室女可以继承四分之三的遗产,剩余由命继子继承。出嫁女如果娘家有兄弟,则无权继承娘家父母的遗产;出嫁女只有在父母户绝无在室女时,才享有部分继承权。南宋还有“女合得男之半”分产法。《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中记载:“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在父母双亡的情况下,宋代的在室女可以取得的家产是家中男子的一半。但这种“女得其半”的继承法仅限于在室女,出嫁女、出宗女、归宗女均无此项权利,是一种对幼女的关怀。《宋刑统·户婚律》“户绝资产”条规定:“自今后,如百姓及诸色人死绝无男,空有女,已出嫁者,令文合得资财。”对该条规定又有补充,户绝家庭的出嫁女只享有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而且要实现财产继承权,还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诸如重孝道、不得对遗产心怀觊觎等。然而寡妇的继承权却受到限制,《户令》规定:“寡妇无子孙,并同居无有分亲,召接脚夫者,前夫田宅经官籍记讫,权给,计直不得过五千贯。其妇人愿归后夫家及身死者,方依户绝法。”如果被继承人有子女,则寡妇可以得到赡养,不能随意处分自己的随嫁田,也不能将前夫遗产随意遗嘱与人,如果改嫁他人,则不能完全继承前夫的财产。

明代女子的继承权已经得到社会广泛认可。《大明令·户役》载:“凡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者,所生亲女承分。无女者,入官。”即如果这户人家没有儿子,快要绝户了,那么女儿有承分的权力。要是连女儿也没有,财产就充入公家。明朝吕坤在《实政录》卷三《恶风当戒者十》中,更详细解说了当时女性的继承权情况,包括主妇和女儿等身份:“寡妇守志,果系家道殷实有继嗣者,照律全承本业,无继嗣而有养子者,照例量给产业三分之一,馀令同门均分。无养子而有女者,亦量给三分之一,以供礼节之用。子女俱无者,量留上地二顷,以为衣食之資,仍听其拣择庄宅各一处,一切差粮俱令分业之人代纳。地不及一顷者,尽令寡妇领业差粮自纳,不许伯叔兄弟人等侵占分毫。

果守志终身者,原产听其变卖度日,亲戚往来任其与借,不许宗人拦阻,违者禀官。除本妇听母家唆调改嫁他人者,所遗财产听同产告争外,其馀但有指奸、指盗、逼嫁、逼分、强侵、强卖者,许本妇指实诉官,将本犯尽法重究,仍枷号游迎盗。买寡妇田宅者,亦同重究。”《大明令·户令》中规定:“凡妇女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立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寡妇在无子且守志的前提下,可以继承亡夫的遗产,但必须为亡夫立嗣;如果改嫁,就不得带走包括原有嫁妆在内的所有财产。

清末,女权思想萌动,女性财产继承制度开始真正确立。《大清民律草案》女子财产继承权规定在《继承》编第二章的《继承人》一节,第1466条规定:“所继承人之直系卑属,关于遗产继承人,以亲等近者为先:若亲等同,则同为继承人。”第1468条补充规定:“无继承人者,依定应承受遗产之人:夫或妻,直系尊属,亲兄弟,家长,亲女。”第1468条之立法理由则详述了继承和承受的本质区别:“夫继承云者,不惟承接其产业,实即继续其宗祧。故惟所继人之直系卑属为有继承权。若其人并无子孙,则第处置其遗产,与嗣续问题无涉,故不曰继承而曰承受。”即没有男性子嗣的前提下,女性才享有继承顺位,继承顺序中妻子居第一顺位,作为直系尊属的母亲居第二顺位,亲女最后顺位。

女子继承权一波三折、往复前进,最终到现代,我国法律对妇女财产继承权作出更加明确、更加完善的规定,为女子实现继承权,提供了一系列可靠的法律保障。《民法典》第1126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亦有规定。《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但数千年的封建思想非一朝一夕可以转变,当前女子继承实践中,仍然存在诸多限制。特别是在农村乡土社会,封建宗族思想顽固,坚持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排除女子尤其是出嫁女的继承权。法治路漫漫,更需要每一个法律人为宣传法治理念、践行法治信仰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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