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要论述的生成逻辑、核心要义及时代价值

2024-05-09 08:06刘显利李艳阳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24年1期
关键词:中央文献出版社培育经营

刘显利,李艳阳

(湘潭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湘潭 411105)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现代农业发展的生力军,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进入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始终立足我国“三农”工作的实际进展,高度重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工作。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正式提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①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18.这一全新的重大命题。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进一步指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②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十九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23.随后,2022 年10 月16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再次强调:“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③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31.习近平总书记高瞻远瞩,在一系列讲话、文章及著作中全方位、多角度、原创性地阐述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相关理论实践问题,形成了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系列重要论述,是马克思主义农业经营主体思想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

一、习近平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要论述的生成逻辑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农业经营主体的思想是习近平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要论述产生的理论基础;对中国共产党关于农业经营主体工作经验的总结是习近平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要论述产生的历史依据;对新形势下如何做好“三农”工作的思考和回应是习近平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要论述产生的现实要求。

(一)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农业经营主体的思想

1.马克思、恩格斯的农业经营主体思想。马克思、恩格斯对农业农民问题高度重视,在诸多著作中都有涉及农业经营主体的论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合作社形式组织农业生产。恩格斯认为合作社是新的生产方式的组织形式,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弊端。1870 年,他在《德国农民战争》序言中指出,土地只有成为社会财产,并由农民的合作社共同耕种,才能使农民摆脱贫困。①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30.随后,他在1872 年3 月致路易·皮奥的信中对《社会主义者报》上刊登的关于通过合作社组织农业生产的文章大加赞扬,肯定了合作社对农业生产的重要意义。②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429.二是采取大规模经营农业的方式。马克思、恩格斯一致认为对农业采取大规模经营的方式,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提高农民收益。1845 年,恩格斯在莱比锡出版的《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指出,佃农能够通过更好的耕作和较大规模的经营来提高土地收益。③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285.。之后,1872 年,马克思在《论土地国有化》中也指出,大规模的耕作远比小块的和分散的土地耕作优越,如果采取全国规模的耕作,则会更有力地推动生产。④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65.三是运用科学技术经营农业。科学的进步可以帮助农业的发展。恩格斯在对英国农业的实际状况进行分析后指出:“亨·戴维爵士把化学应用于农业得到了成功,而技术的发展又给大佃农带来许多好处”⑤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293.,马克思也认为一切科学技术都可以用于农业经营,“一切现代方法,如灌溉、排水、蒸汽犁、化学产品等,都应当广泛地用于农业”⑥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65.。

2.列宁关于农业经营主体的思想。苏维埃俄国是第一个把马克思主义关于农业经营主体的理论大规模应用于实践的国家。俄国十月革命之后,列宁在继承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农业经营主体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俄国实际,不断探索俄国农业发展道路,提出了一系列创造性理论。一是坚持小农经济是基础。苏俄向来以农业发展为主,列宁认为以家庭生产为基础的小农经济是苏俄经济建设的基础。1920 年12 月22 日,列宁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关于对外对内政策的报告》中指出,苏俄作为一个小农国家,主要的基本的任务就是发展农民经济,“不使小农经济得到切实的大规模的改善,我们就没有出路。”①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列宁全集:第40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149.二是合作社是引导个体小农走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织形式。“合作社的发展也就等于社会主义的发展。”②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列宁全集:第4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371.,1923年,列宁在《论合作社》中明确指出:“合作社在我国有了非常重大的意义”,应当引导全体居民积极地参加合作社的业务,并在农民中开展文化工作以此来实现合作化,“要是完全实现了合作化,我们也就在社会主义基地上站稳了脚跟”。③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列宁全集:第4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365-372.三是政策上向合作社倾斜。发展合作社离不开政策的大力扶持,列宁批评了苏俄在实行新经济政策时忽视合作社作用的状况,提出应当对合作社进行政策扶持,在资财上对合作社进行一定的优待。由此可见,在马克思主义关于农业经营主体思想的指引下,苏俄对农业发展给予高度重视,且这一思想在苏联无产阶级革命家的继承和发扬下,产生了一系列新理论、新思想,也对我国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历史依据:中国共产党人关于农业经营主体的理论积累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就非常重视农业农村问题,将农业农村农民的发展视作一项重要任务。中国共产党人在坚持马克思主义农业经营主体思想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实际提出了一系列独创性的重要论述。

1.毛泽东关于农业经营主体的论述。在领导中国人民革命、建设的过程中,毛泽东高度重视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首先,认识到农民的重要性。建党初期,农村经济凋敝,社会衰败,农民生活困苦。在革命斗争中,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认识到了“谁赢得农民,谁就能赢得中国”,找到了“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中国式革命道路。其次,主张创建农业互助合作组织。1934 年1 月,毛泽东在《我们的经济政策》中指出,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以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等为经济建设的中心任务,当时“很多的地方组织了劳动互助社和耕田队,以调剂农村中的劳动力;组织了犁牛合作社,以解决耕牛缺乏的问题”④毛泽东选集:第1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31.。全面抗战时期,中国共产党利用与改造农民易于接受的旧式农业互助合作,组建了变工队、拨工队、扎工队等。毛泽东认为合作社是为广大群众办的,是政府领导、各阶层人民联合经营的经济、文化及社会公益事业的组织。最后,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将广大农民组织起来,实行农业合作化,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1953 年6 月15日,毛泽东在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时指出,社会主义道路是农业的唯一道路,“发展互助合作运动,不断地提高农业生产力,这是党在农村中工作的中心”⑤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年谱(一九四九—一九七六):第2 卷[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116.。随后,10 月31 日,毛泽东在审阅修改关于统购粮食的宣传要点稿时指出,农业改造“就是按照农民自愿,一步一步发展互助合作运动,由办带有社会主义萌芽性质的互助组到办半社会主义的生产合作社,再发展到办完全社会主义的生产合作社(集体农场)”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年谱(一九四九—一九七六):第2 卷[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3:188.。随着高级社的兴办,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我国农村建立起了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农业。

2.邓小平关于农业经营主体的论述。邓小平高度重视农业经营方式的改革,勇于探索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农业道路。邓小平关于农业经营主体的论述主要有:一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78 年12 月,邓小平出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全会作出了关于实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决策和关于加快农业发展的决定,提出应当集中主要精力把农业尽快搞上去。会议之后,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解放了农村生产力。1980 年5 月31 日,邓小平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效果给予充分肯定,指出实行包产到户的农村地区,效果很好,变化很快。二是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1981 年3 月30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国家农委《关于积极发展农村多种经营的报告》,提出把“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开展多种经营”①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743.作为农村生产的基本方针。随后,1987 年6 月12 日,邓小平在《改革的步子要加快》中指出:“农业实行多种经营,因地制宜”,“不仅粮食大幅度增长,经济作物也大幅度增长”,可见“农村改革见效非常快”②邓小平文选:第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238.。

3.江泽民关于农业经营主体的论述。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深入广大农村,全面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多次强调农村改革还要继续深化。江泽民关于农业经营主体的论述主要体现在:一是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1991 年7 月1 日,江泽民在《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庄严使命》中明确指出,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应当继续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健全双层经营体制,以此促进农村经济发展。③江泽民文选:第1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154.二是加快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是促进农民增收的着力点,也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支撑。1998 年9 月25 日,江泽民在安徽考察工作时明确指出,要增强农村经济活力,应当以发展生产力为农村工作中心,完善农村所有制结构,支持农村发展各类专业服务组织,建立国家、集体、农民以及合作组织相结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④江泽民文选:第2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214.

4.胡锦涛关于农业经营主体的论述。在明确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长期不变的情况下,以胡锦涛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重视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主要有:一是农业生产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早在1988 年,胡锦涛就曾明确指出:“在农村,要加强乡土科技人才培养和使用,促进农业生产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⑤胡锦涛文选:第1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5.2004 年6 月2 日,胡锦涛在《依靠科技创新,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指出,当时我国农业的粗放经营方式带来了资源消耗高、浪费多、污染环境等严重问题⑥胡锦涛文选:第2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189.,推动农业生产集约化发展迫在眉睫。随后,2009 年10 月19 日,胡锦涛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中强调,应当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全面提高农业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和产业化水平。⑦胡锦涛文选:第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277.二是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2006 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积极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立法进程,加大扶持力度,建立有利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信贷、财税和登记等制度”①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144.,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给予了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2010 年2 月3 日,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应当加快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经营服务体系,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②胡锦涛文选:第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350.

(三)现实要求:对新形势下做好“三农”工作的思考与回应

习近平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论述是新时代党和国家对“三农”问题高度重视的延续,对农民日益增长的利益诉求的回应,对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存在问题的思考,是在现实中形成并不断发展的科学理论。

第一,扶持小农生产的需要。“我国小农生产有几千年的历史,‘大国小农’是我们的基本国情农情,小规模家庭经营是农业的本源性制度。”③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十九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144.长期以来,小农生产在我国农业发展过程中起着传承农耕文明、稳定农民收入、解决农民就业、保障农业生产等作用,与此同时,应当注意要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着力提高小农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改善生产设施条件,拓展小农户增收空间,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第二,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要。当前,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取得了一系列突出成果,但农民收入增长乏力、小生产与大市场等问题依然存在,且当前农业的主要矛盾为结构性矛盾,主要在于供给侧。因此,必须顺应新形势、解决新问题,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16 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应当对农业产业、生产以及经营体系进行合理优化。④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529.随后,2017 年12 月28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进一步强调,要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⑤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十九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146.第三,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要求。粮食是国民生存的基本保障,直接关系国计民生,更是国家独立发展、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重要资源。粮食生产根本在耕地,出路在科技,关键则在主体、在人。“谁来种地”“地怎么种”,日益成为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好的重大问题。因此,继续创新和完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以解决未来由谁来务农种粮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已经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在这种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势头强劲,日益成为农业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主要力量。第四,促进农民共同富裕的需要。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没有农民的富裕就不是真正的共同富裕。2018 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指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出发点和落脚点是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促进农民共同富裕。⑥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十九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160.因此,为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应当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带动作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二、习近平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要论述的核心要义

农,天下之大业也。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途径,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就什么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了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化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农业经营主体的理论,对马克思主义农业经营主体思想具有原创性贡献。

(一)系统阐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丰富内涵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一概念是相对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作出的定义。传统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经营居突出地位,主要是指以农为生、独立耕种、经营范围有限的传统农民。传统农业经营主体已经难以满足现代市场经济对农业产业化提出的更高要求,一家一户的小生产无法满足农产品大市场的需求。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以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为基础,经营规模更大、集约化程度更高、市场竞争力更强的农业经营主体。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正式提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①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18.。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细胞单元,对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党和国家领导人对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高度重视,并作出一系列重要论断。第一,明确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构建原则。2013 年11 月12 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构建原则,即: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创新农业经营方式②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523.;第二,明确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构建目标。在构建原则的指引下,同年12 月23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指明了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目标,即“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③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65.;第三,明确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构建导向。2014 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了“要以解决好地怎么种为导向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④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703.,以“地怎么种”这一问题为导向,突出了“重点在如何推动有效的农业经营方式的形成”,“体现了政策的务实性”⑤钟真.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逻辑:内在机制与实践案例[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20:11.。

(二)以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重要抓手

巩固农业农村发展的大好形势,发挥“三农”压舱石作用,应当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健全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⑥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十九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756.习近平总书记从多个方面对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重要意义进行阐述。其一,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2013 年12 月10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想抓好粮食安全、农业补贴和粮食价格问题,应当“鼓励发展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⑦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习近平关于“三农”工作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68.;其二,有利于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有效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 年12 月9 日《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文中,以及2016 年3 月8 日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湖南代表团审议,2019年3 月8 日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河南代表团审议时的多次讲话中都强调了应当抓好这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其三,有利于发展乡村产业。产业兴旺是实现农民、农业、农村发展的基础。2015 年11 月27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指出,开发农村特色产业,亟须发挥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引领作用。①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习近平关于“三农”工作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164.总之,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因具有较大的经营规模,在各个方面都起到重要抓手的作用,极大地促进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三)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发展策略

习近平总书记立足国情农情,主张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时引入“互联网+”数字技术,大力支持发展农业新业态新模式,提高智能化、精准化水平。为实现这一发展目标,通过“互联网+”技术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当做到:一是提升网络化服务水平。通过互联网为农民提供生产生活信息服务,鼓励互联网企业与农业经营主体合作,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对农业灾害、耕地质量、市场波动、经营和决策等提供服务,构建农业信息监测体系。二是推动农村电商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电商为代表的新商业模式在农村获得较快发展,线上交易深受农民欢迎,因此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同电商平台合作发展。2017 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工流通企业和电商企业全面对接融合,推动线上线下互动发展。加快建立健全适应农产品电商发展的标准体系。”②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536.

(四)以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为内生动力

“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说到底,关键在人。”③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678.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应当建立专业化政策机制,组织职业农民队伍,形成具有高素质的农业生产经营者队伍,为农业现代化建设和农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人力基础和保障。首先,纳入国家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在习近平总书记这一论述的指引下,2016 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育行动,“将职业农民培育纳入国家教育培训发展规划,基本形成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④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107.;其次,开发农村人力资源。农业农村人才是强农兴农的根本,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牢牢抓好农村内部人才的开发和培训。2017 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为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提高农民职业技能,应当通过各种方式整合培训资金渠道,建立以政府部门为主导、各部门分工协作、特色产业带动的培训机制,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职业带头人的培训计划,培育农业职业经理人⑤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538.;最后,实施配套培育工程。2018 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号召农民参加中高等农业职业教育,需要创新培训机制,根据农民实际情况,采取弹性学制的方式,且农民合作社、乡村龙头企业、专业技术协会等主体均可承担培训工作。⑥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十九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175-176.

(五)以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为发展目标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同于普通农户的首要特点就是规模经营,而实现规模经营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土地流转。①钟真.中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逻辑:内在机制与实践案例[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20:14.习近平总书记针对依托土地流转,实现适度规模经营,从而进一步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一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2013 年12 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不论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流转,农民始终拥有集体土地的承包权,这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不容变更。②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668-669.二是允许农民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在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长久不变的背景下,应当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以公开形式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2013 年11 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山东考察工作结束时强调:“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③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习近平关于“三农”工作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49.三是加强对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政策支持。2016 年3 月8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湖南代表团审议时指出,应当“以健全市场机制为目标改革完善农业支持保护政策,以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为抓手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④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习近平关于“三农”工作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93.。2023 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为促进农业经营增收、增效,措施之一就是“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⑤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 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3:12.。综上,土地流转和集中是适度规模经营的核心和关键,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或生成的重要内生因素。

(六)以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为助推力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当前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来源,其发展有助于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完善,且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完善反过来又能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效率,二者相互促进。因此,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过程中,同步推进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设至关重要。首先,加大投入力度。2013 年2 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表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当“加大对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投入”⑥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151.。2016 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为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发展的需要,应当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支撑工程”,“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⑦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107.其次,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2018 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应当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⑧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十九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174.2023 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指出,“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行动,大力发展代耕代种、代管代收、全程托管等社会化服务”⑨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3 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3:12.。最后,扩大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范围正在不断扩大,向各个领域延伸。网络化服务方面,推进信息进村入户,为农民提供市场、政策、保险、科技等各个方面的生产生活信息服务;农业科技推广方面,应当“创新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方式,引入项目管理机制,推行政府购买服务”①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8:537.。总之,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同步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广阔的发展空间,是适应当前现代农业发展新阶段的新形态。

三、习近平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要论述的时代价值

习近平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论述,是进入新时代以来我国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取得显著成就的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续写了马克思主义农业经营主体思想的新篇章,为新形势下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明了前进方向,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提供了思想指引,具有深远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推进马克思主义农业经营主体思想中国化时代化

马克思主义农业经营主体思想是被实践证明了的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我们党开展培育农业经营主体工作的科学指引,也是习近平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要论述的理论来源。习近平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论述鲜明地贯穿了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是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农业经营主体思想与中国共产党关于农业经营主体重要论述的继承和发展,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新时代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牢牢树立问题意识,以一系列新的理论观点,对马克思主义农业经营主体思想作出了原创性贡献,创造性地提出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概念,科学回答了新时代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系列问题,深刻阐明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新时代开展“三农”工作的重要性,极大地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农业经营主体思想的理论宝库。

(二)为新时代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行动指南

实践性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区别于其他理论的显著特征。习近平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论述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为新时代我国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了理论指导。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2013 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起,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作为扶持的重点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论述科学继承了中国共产党人培育农业经营主体的历史经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什么,如何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问题进行了科学回答,以解决好“地怎么种”问题为导向,以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为原则,及时回应了农民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实现了对新时代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科学把握,从理论和实践上为新时代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基本遵循。它凝结了中国共产党历代领导人对培育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生产的担当和适应,凝聚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社会共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长远历史时期我国经济社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行动指南。

(三)为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国情农情,准确把握我国“三农”工作新的历史方位,明确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应当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论述,不仅是新时代以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根本保证,更为世界上的其他国家解决农业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出顶层设计和全面部署,突出中国特色,坚持中国道路,努力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确保发展成果惠及全体农民,增加了农民的幸福感、获得感。总之,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论述不仅闪耀着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光芒,蕴含着中国共产党人的智慧结晶,为我国进一步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打下了坚实基础,也为其他国家解决农业问题阐述了中国主张,提供了中国方案,贡献了中国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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