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寒辉 刘春伟
大连外国语大学 大 连 116044 中 国
翻译是人们了解世界其它各民族科学和技术的重要手段。有关翻译的研究常和其他学科与领域进行结合研究,法律翻译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法律术语具有确定的法律意义,有特定的范畴和语境。法律术语的精准化运用有利于保证法律的严谨性和公正性。英汉法律专业术语其特点主要有:单义性、对义性、变异性和类义性。单义性是指术语和概念的意义对应关系;对义性指词语的意义互相对立;变异性是指术语的运用与日常语言习惯有所不同;类义性是指同属某一类别的词。法律术语的词源可以沿用旧的法律用语,也可以随着时代更迭创造出新的词汇,或者通过吸收外来词和由民族共同语的一般词汇成员转化而来。法律语体是非常正式的语体。不同法系间法律概念和分类不同给法律术语翻译造成一定的翻译挑战,因此精准化的术语翻译至关重要。本论文将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法律术语的翻译,探究其英译本对法律翻译的启发与贡献。
翻译的关联性研究最早来源于1986年出版的法国丹·斯珀泊(Dan Sperber)和英国迪尔德丽·威尔逊(Deirdre Wilson)合著的《关联性:交际与认知》(Relevance:CommunicativeandCognition)一书。该书对关联理论作了系统深入的探讨,提出了一系列关于人类交际行为和理解活动的新观念和新学说。交际的主要目的在于塑造听话人原有的认知环境,以达到改变其认知方式和行为方式的目的;在交际过程中,优化交际双方的认知环境,以提升其交际效果;从而使他们对说话者所传递的信息做出积极的反应。交际的成功与否取决于其所处的认知环境的优劣,这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交际中人们通常会根据语境选择适当的关联方式,即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对信息进行恰当加工后,将信息与说话者或听话者的期望相吻合。交际是一种以明示和推理为基础的过程,只有通过再现话语之间的关联,才能真正理解话语的含义。
丹·斯珀泊和迪尔德丽·威尔逊的学生恩斯特·奥古斯特·格特(Ernst August Gutt)基于关联论对翻译开展了研究,并撰写了《翻译与关联:认知与语境》(TranslationandRelevance:CognitionandContext)一书,提出了关联翻译理论(龙婷 蔡进宝,2020: 14)。格特认为“翻译是一种动态推理的交际过程”。在交际过程中,译者根据认知语境,遵守“付出——回报”原则,从而达到最佳关联效果的翻译。
法律工作本身的严谨性要求使用专门化的行业语言,这决定了法律术语具有用法固定、语义单一、指向明确的特点。法律术语具有确定的法律意义,有特定的范畴和语境。法律术语的精准化运用有利于保证法律的严谨性和公正性。对于英汉法律专业术语来说,其特点主要有:
术语和概念之间的意义对应关系被称为单义性,它是指它们在语义和语义上的一致性。在法学领域,术语和概念之间呈现出一种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联。其术语的意义是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例如:在英语中,“general provisions(通则)”不能用“common rules”来代替;“general rules(一般规定)”不能用“genera regulations”在中文中,“变更”不能用“变化”“改变”来代替。每种合同都有其单一特指的意义。法律术语词义的单义性是由法律本身严谨性和准确性要求的,反之其又进一步促进了法律行业的规范性发展。因此在法律翻译中,要考虑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间的不同,注意其术语翻译的精准性,确保中英文术语指代一致,避免出现一词多义,词义模糊等问题的出现。
对义性所指之词汇,其内涵相互对立。词汇所表达的概念在逻辑上呈现出一种相互矛盾或对立的状态。例如:“creditor(债权人)”与“debtor(债务人)”“offeror(要约人)”与“offeree(受邀约人)”“seller(出卖人)”与“buyer(买受人)”“donor(赠与人)”与“donee(受赠人)”“borrower(借款人)”与“lender(贷款人)”“lessor(出租人)”与“lesee(承租人)”。这类在法律中意义对应的词,我们称之为对义词。法律工作中利用这些词来表达其相应的法律关系和法律事件。对义词翻译的规约性要求我们在法律翻译中要体现汉语和英语区别的一致性。
法律术语的变异性在于其所使用的术语与日常用语的惯例存在差异。由于不同语言对同一词汇或短语有不尽相同的理解,因此在翻译时也会产生一些困难。在“not proven(证据不足)”一词中,not作为动词prove的过去分词proven,被赋予了形容词的功能,暗示着“未经证实”的事实。在法律英语中,“not proven”这一表达方式已经被转化为名词,可在句子中充当主语和宾语。
类义性是指同属某一类别的词。法律术语中包含很多类义词,例如:“合同”可以细分为“典型合同”和“准合同”“典型合同”又可以细分成不同类别的合同。因为不同行业的合同有所差别,合同的当事人有各自的法律关系和责任。这些合同就要从不同的角度和层次来进行划分,用特定的词来进行确定,以避免意义的模糊性。法律术语的词源可以沿用旧的法律用语,也可以随着时代更迭创造出新的词汇,或者通过吸收外来词和由民族共同语的一般词汇成员转化而来。法律语体是非常正式的语体。不同法系间法律概念和分类不同给法律术语翻译造成一定的翻译挑战,因此精准化的术语翻译至关重要。在翻译英汉法律术语时,除了具备英汉语文水平外,还需要掌握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以确保翻译的准确性和专业性。
在关联理论的框架下,关联是指命题与一系列语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在话语理解中,语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交际过程中,说话人和听话人都拥有各自独特的认知背景和语境。听话人根据本身的构建自身的语境假设,通过推理来认知说话人的表达意图。交际成功的关键在于说话人如何根据谈话内容来符合实际地组织和传达假设以及听话人能根据自身认知语境来推理出说话人的意图。只有在具体交际中能产生良好的语境效果,才能说明其具有关联性。翻译即通过对语境的深入剖析,探寻原文与语境之间的最优契合,从而实现对原文语境效应的深刻理解。在这种情况下,译文必须符合译语文化的交际习惯和表达习惯,才能被接受。为了寻找最佳的相关性,翻译者需要从原始语境中推断出说话者的真实意图,即向读者传递的真实含义。语境可以分为语言语境和非语言语境。语言语境包括上下文、百科信息及词语信息;非语言语境包括逻辑知识、文化环境。具体到法律术语来说,包括法律文化、法律系统及法律体系等。
(1)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Part Two Nominate Contracts
在进行法律术语翻译时,我们要根据其语境来做出正确的翻译取舍。比如在翻译“典型合同”时,如果仅仅翻译成“Typical Contracts”,就会造成术语的意义模糊。如果借助词典意义孤立地进行意义翻译的话,则不能排除容易造成误译的可能。因为对于何为“typical”,英美法系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在不同人的认知假设中,经典与非经典性存在差异性。在《民法典》中,“典型合同”是指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租赁合同”等某些类型确定的合同。最后,译者充分了解了其语境意义,用“nominate(指定)”来翻译“典型”。在译者充分了解了文本的信息意义以及交际意义之后,根据译文读者的阅读期待来选择合适的译文来完成翻译。翻译是一种明示——推理的动态交际过程,译者根据自身熟知的法律术语知识,达到良好的语境翻译效果。
明示——推理交际模式(Ostensive-Inferential Communication)理论来源于Fordor在《人脑的单元结构》(1983)中所阐述的认知理论。该理论是对人类思维过程及大脑活动方式研究的一个新成果,也是对传统语言学关于言语行为分析理论的一种修正与补充。根据Fordor的观点,人类大脑可以被划分为一个中央系统和若干个相互独立的单元,这些单元被称为module;中心系统由语言符号组成,而各单元则由一定数量、种类不同的材料构成。在中心系统中进行破译工作时,每个单元都会根据自身特点将所获取的刺激(stimulus)转化为心理表征(mental representation),并将其传输至中心系统中。这些信息被传递给听话人之后,听话者就能从这些信息提取出相应的命题并加以解读。Sperber和Wilson提出了一种明示——推理交际模式,即通过说话人发出的一种激励信号,促使交际双方相互理解,从而向听话人传达一系列命题。说话人将这些命题传递给对方,然后听话人按照他自己的思维方式去推断它们的含义并加以解释。在明示之后,听话人需要进行推理,以理解话语所传达的交际意义,从而实现有效的交际。这一理论被广泛应用于翻译研究领域,并得到了许多学者的肯定。翻译所涉及的对象包括信息的发出者、翻译者以及信息的接收者,这三者共同构成了翻译的核心要素。译者不仅要考虑译语与源语之间的语义关系,还要注意译文读者对原文中信息接受程度的不同。在进行翻译活动时,译者需要同时理解信息发出者的交际意图和信息接受者的语境假设,以确保传达的语境效果得到有效传达。因此,在翻译中必须考虑到原文作者和译文读者之间的关系。他所从事的翻译活动是一项以明示和推理为基础的程序。
(2)排除妨碍 Remove the nuisance
如果把“妨碍”翻译成“obstacle”或“barrier”,虽然能表示其基本意义。但是读者根据其并不能推理出其确切所指的法律意义。“排除妨碍”对应美国财产法的“nuisance”概念。译者在进行理解原文的明示意义时,要根据自身的法律双语知识进行推理,从而得出其对应译文的意义所指。因此,在处理法律术语时,除了考虑到其惯常用法之外,尤其涉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法律体系的区别时,译者要格外注重其法律意义。
人类的认知倾向于最大化关联性,以达到最优的关联效果;人们在进行言语交流时,总是把说话者所期望达到的效果和自己预期目标之间的距离最小作为准则。每一次明示的交际行为都隐含着一种假设,即该行为本身具有最优的相关性。这种理论认为,在特定语境下,一个人或团体会选择最恰当、最具关联性的话语来传达自己的观点和态度,即具有最好关联度的行为就是最佳关联。最大关联也是与最优相关的。最大关联可以被认为是最重要的,也是最为复杂的信息之一。在认知领域中,"最大关联"是一种重要的概念,即不考虑现实的交际环境因素,而使语言理解产出与投入之比达到最大:产出的效应最大,投入的努力最小,这时我们更关注的是话语的接受者。最大关联是一种理想型的模式,在很多情景下都不能达到其效果。“最佳关联”属于交际领域。即在推理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说话人的能力、利益和意愿。在这种模式下,译者的自由度得到了很大的许可。通过对读者的语言语境和非语言语境进行评价,来选择合适的交际方式和内容来达到最大的推理效果。
(3)准合同 Quasi-contracts
准合同是指带有先决条件的合同。在《民法典》中,准合同包括“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两个方面的内容。因此“准合同”的翻译侧重点主要在“准”上。在“准合同”中,“合同”是名词,所以“准”字是取其形容词性的意义。在汉语中,“准”字的形容词意义主要有“水平”“平稳”“准确”及“均等”等。但是法律术语有其专业性的特点,我们如果把“准”翻译为“accurate”或“exact”,就会造成词语的意义误译。因为根据其法律意义来看,“带有先决条件”的“准”主要意义是“类似”。译者在翻译时作为信息的传递者,要根据正确的语境假设来推理出作者的交际意图;另一方面要考虑读者的认知环境,合理地明示出符合读者认知理解的译文。那么如何把“类似”的意义翻译成英语呢,这时需要利用英美法系的专业法律语言知识,即“quasi”在法律术语中表示“类似”的含义。“quasi-contracts”能够从专业性语言的角度表示“准合同”的法律概念,并且除了法律体系以及法律语言的不同之外,在翻译“合同”概念的时候,“contracts”的复数形式也照顾到的英汉语言层面的差别。
本文以《民法典》中的术语翻译为研究内容,以关联理论的视角,从关联语境、明示-推理交际模式和最佳关联三个方面来探究其英汉术语翻译。术语是法律英语中的重要基础,也是法律翻译中的重要内容。术语承载的法律概念在翻译时需要译者进行推理原词意义以及在译文中合理恰当明示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译者要充分考虑作者以及读者各自的语言及非语言语境,从而做到法律术语翻译的最佳关联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