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社会结构视角下村域共富的实现路径

2024-05-08 15:45聂建亮赵腾吴玉锋
学习论坛 2024年2期
关键词:实现路径共同富裕

聂建亮 赵腾 吴玉锋

[摘要]城乡二元结构的长期存在,意味着全国范围共同富裕的实现具有阶段性,即首先要实现城乡各自内部共富,特别是村域共富,最终实现城乡共富。村域共富是实现城乡共富的第一步,也是实现城乡共富的瓶颈。村域范围内实现共富是村庄内驱动力与外嵌助力综合作用的结果,由于村庄社会结构不同,实现共富的内驱动力也不同,在面对自上而下的共富政策支持以及资源输入时,产生的回应也不同,因此,需要将村庄社会结构变量纳入推进村域共富的解释模型。基于已有研究,将村庄社会结构划分为团结型、分散型和分裂型三种基本类型,进而根据不同类型村庄实现共富内驱动力与回应外嵌助力的差异,将村域共富实现路径归纳为高共富意愿—高共富能力的社会网络主导路径、低共富意愿—低共富能力的市场主导路径、较高共富意愿—较低共富能力的政府主导路径。从村庄社会结构角度理解村域共富的实现路径,对深化农村推进共同富裕的理论研究以及相关部门制定共富政策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关键词]村庄社会结构;共同富裕;村域共富;实现路径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608(2024)02-0083-09

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就有消除绝对贫困、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的美好愿景,但长期以来连消除绝对贫困都难以实现,更不用说实现共同富裕了。其根本原因在于缺乏政治、经济以及科技保障,特别是缺乏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根本制度的保障。直到新中国成立,社会主义制度建立起来,消除贫困,缩小收入差距,进而实现共同富裕才有了可能。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对于如何实现共同富裕,党和国家进行了长期的探索。毛泽东和邓小平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曾提出实现共同富裕的不同路径,习近平基于对当前我国国情的综合判断,提出“消除贫困,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整体推进路径。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贫困治理事业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大幅下降,全面脱贫取得伟大胜利。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座谈会上,习近平讲道:“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治国之道,富民为始,共同富裕是在消除绝对贫困后,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由之路。然而,作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长期存在的问题,城乡二元结构已成为实现共同富裕的巨大障碍。党和国家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决心从未改变,党的十六大提出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格局”,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快完善城鄉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进而形成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党的十九大更是明确提出要“以城乡融合发展指导思想为遵循,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此外,党的二十大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经过数十年的努力,我国城乡二元结构虽有所改善,但问题依然存在,我国城乡间、区域间、产业间发展不平衡现象仍旧存在,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长期处于高位[1]。这样的城乡二元结构意味着全国范围共同富裕的实现必将是一个长期目标,具有阶段性特征,即共同富裕既不是所有人都同步富裕,也不是所有地区同时达到一个富裕水准,而是一个动态向前的过程。当前,我国共同富裕在实践上面临诸多难题[2],习近平指出,促进共同富裕,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我国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虽不断增加,但将农村居民按收入五等份分组,高收入组与低收入组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比值由2013年的7.41波浪式增长至2022年的9.17,城镇居民人均收入比值则维持在5.32至6.32的区间波动。尽管有学者指出要把握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现实逻辑,从城乡一体化的战略格局中寻找实践路径[3],但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农村作为促进共同富裕的“洼地”,无论从实践紧迫性还是理论可行性而言,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都是当务之急。可以说,要实现全国范围内的共同富裕,就要在追求城乡共富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实现农民农村共富。换言之,农民农村共富既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第一步,也是瓶颈所在,亟待加以研究。

在研究层面,学者们有侧重地探讨了共同富裕的内涵、路径、经验及启示[4-6]。在共同富裕实现路径的一般分析中,经济发展与社会政策被视为重要变量[7]。侧重经济发展变量的学者们认为,经济增长为共同富裕奠定了物质基础,有利于共同富裕的实现。例如,范从来的研究表明,中低收入者从经济增长中获得的收益大于高收入者,即通过“益贫式增长”实现共同富裕[8]。侧重社会政策变量的学者们认为,社会政策及其执行上的偏差是影响共同富裕实现的重要因素,须关注共同富裕的实现路径与执政理念、执政方略、执政能力之间的相关性[9]。诚然,经济发展与社会政策对促进共同富裕的作用毋庸置疑,两种因素在解释我国共同富裕的宏观机制上尤为适宜。但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表现为城乡共富,基础是农民农村共富,而农民农村共富的平台在村域。在农民共同生活的农村场域中,农民在感知共同富裕的抽象愿景时,缺乏具体评判标准,因而倾向把可以观察到的同村村民作为比较的对象以确认共富程度,因此,村域共富成为农民农村共富的基本表达方式,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有机组成部分。村域共富是一个在动态中向前发展的过程,并不依赖一个恒定的指标,而是融入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总体指标。当前,村域共富实现路径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经济发展—社会政策”的宏观解释缺乏微观基础,忽视了村域微观层次上的价值、观念与行为,所以,当我们尝试用经济发展和社会政策这两个关键变量来解释村域共富的实现路径时,便会面临困境,即忽略了不同村庄存在着不同的社会结构。换言之,村域共富是内驱动力与外嵌助力共同作用的结果,由于村庄社会结构的不同,经济发展与社会政策,特别是社会政策作用于不同类型村庄时会产生不同的反应和效果。从已有文献看,关于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研究仍然集中于对概念的梳理、内涵的明确、理论逻辑及现实困境的探讨上[10-11],关注国家、市场、社会力量如何助推实现共同富裕,而对农民农村如何回应以上力量的关注较少。因此,本文尝试在已有研究基础上,聚焦村庄特定的社会结构,从村庄社会结构视角探讨村域共富的机制与实现路径。

一、分析框架:村庄社会结构与村域共富行为偏好

所谓“先富带后富,共奔富裕路”,以“先富”带“后富”是共同富裕实现的重要路径,但先富者是否愿意带动后富者,以及如何带动后富者则是需要考虑的问题。村庄作为乡村人地关系的重要载体,其核心要素包括人口、土地、产业基础等[12],诸要素相互影响,最终形成特定的村庄结构。不同村庄结构,特别是不同村庄社会结构在面对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时会形成不同的回应过程、机制与结果。因此,要想推动农村,特别是村域实现共同富裕,就必须关注村庄社会结构。村庄社会结构的差异既体现在不同的认同与行动主体受特定的价值规范影响,又表现为村庄内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网络。价值规范可以形塑农民的共富意愿,关系网络则会影响村庄内部社会关联度,进而作用于共富能力。在共富意愿与共富能力的共同影响下,不同的村庄在承接资源嵌入时的选择不同,进而表现出不同的共富偏好,形成差异化的共富模式。

(一)价值规范与共富意愿

共富意愿是农民主观上响应共同富裕的意愿,即“愿不愿共同富裕”。这一意愿并不是坐享其成的被动卷入,而是表达偏好并为之行动的主动状态。共同富裕既是价值目标,又是社会过程[13]。农民对行为价值的判断以及对村庄社会规范的认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社会行为的发生。村域共富可以被视为一种自愿合作行为,因此,村庄内农民的共富意愿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特定村庄社会结构下的共富价值观与村庄社会规范。

共富价值观可以定义为农民对共同富裕的信念、主张、态度等的观点。共富价值观是个体社会化过程中在特定社会环境影响下逐渐形成和发展的。作为关于价值性质、标准和评价的理论体系,价值观具有层次性,可以将农民的共富价值观分为三个层次:一是生活层次,聚焦维持生计、改善生活品质等现实性目的;二是社会层次,指参与共同富裕能够实现参与主体社会地位提升,既包括势力的壮大、村庄实力的提升,也包含面子与荣誉的获得;三是终极层次,主要体现为农民对于未来村庄生活的预期,即未来生活的面向。三个层次的共富价值观可能会相互交织,但在不同类型的村庄社会结构下,具有不同的主导价值层次,主导价值层次更大程度上会决定村民的共富意愿。

村庄社会规范是与共富价值观相适应的一套规范体系,通过对特定行为的奖惩机制调整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准则,表现为村庄社会舆论、村规民约等多种形式。村民行为如不在村庄舆论与村规民约的框架下进行,便会背负指责而被村庄生活排斥。村庄社会规范在不同的村庄社会结构下具有不同的强度,一般来说,村庄社会规范越强的村庄,村民的共富意愿就越强烈。

(二)关系网络与共富能力

共富意愿转化为共富行为必须有相应的行动空间,即“能不能共同富裕”的问题。共同富裕的行动空间是村庄达成共同富裕的客观条件之一。村庄是国家与农民对接的平台,是治理的“最后一公里”。农村实现共同富裕的落脚点不是个体的农民,而是整个村庄,因为单个农民是无法“共同”富裕的。可以说,国家政策的执行及农民对政策的反应均是以村庄为基础的。不同个体是社会网络中的一个节点,不同社会结构中每个节点间联系的频次、强弱及差异构成了不同的关系网络,即不同类型的村庄具有不同的关系网络。当国家力量和市场力量嵌入村庄时,不同关系网络具有不同的偏好表达与集体行动能力,进而影响国家政策的执行,最终影响村域共富的实现。因此,实践中的行动空间往往取决于村庄关系网络如何回应经济发展与国家政策,进而表现出不同的共富能力。

关系网络决定了农民集体行动的能力,这是农民回應国家政策和经济发展的基础条件。当国家和市场的资源嵌入村庄后,对利益敏感的农民便会行动起来争夺资源。当农民集体行动能力较强时,就能够有效自我组织,进行联合行动,对损害共同富裕的行为进行抗争。相反,当农民集体行动能力较差时,便有可能出现“恶霸”治村的现象,农民无法行动起来抗争,虽然外部资源不断输入,但共同富裕的美好愿景却愈来愈远。在这种状况下,资源下乡越多,农民越不满意。

关系网络决定了村干部的决策自主程度,进而影响国家政策对村庄的嵌入力度。村干部在代表国家意志和反映村民意见方面承担“双重代理”身份,作为村域治理的领导者,掌握着村级治理的主要权力。在不同的村庄社会结构下,村干部遵循村规民约的程度与农民集体行动能力的差异使得村干部在共同富裕中扮演的角色差异也很大。关系网络紧密时,村民间在相互联系的生活交往中形成相互信任的共同体,可以最大限度减少治理的成本,因而村干部在村庄实现共同富裕的实践中便会更具自主性。相反,关系网络较弱时,村干部就更有可能依据行政权力的逻辑行事,成为基层政府的“代理人”,淡化“双重代理”身份[14],使得国家力量在村庄中有较大影响。

综上所述,村庄的共富行为是村庄共富意愿与共富能力共同作用的结果,前者代表农民的主观意愿,即愿不愿的问题,后者代表客观约束,即能不能的问题(见图1)。不同的村庄社会结构将形成不同的共富意愿与共富能力,二者共同塑造出特定村庄社会结构下的共富行为。村庄的共富行为表现出区域差异,而这种行为又在特定区域内相对集中。

(三)嵌入结构与村域共富

村域共富既需要村庄内部主体的积极意愿、必要能力及主动行动,也离不开外部资源的嵌入推动,即村域共富是内驱动力与外嵌助力的综合结果。在村域共富实践中,资源投入主体有时会忽视不同村庄社会结构的内驱动力与外嵌助力的契合度,在嵌入过程中产生“嵌入裂缝”[15],降低外嵌资源使用效率,进而延缓村域共富进度。具体而言,由于外部资源的嵌入性特征,不同嵌入结构所产生的资源动员效果亦存在差异。已有学者注意到资源嵌入的两个层面,即关系性嵌入与结构性嵌入,前者强调资源动员效果受关系强弱的影响,后者强调嵌入主体在网络中的位置对资源获取的影响[16]。换言之,不同村庄社会结构会导致外部资源嵌入主体在村庄场域中的位置不同,且不同村庄社会结构下村民间社会关联度存在强弱差异,在此基础上,村域共富行为会表现出嵌入路径的差异,进而影响外嵌资源动员效果。村域共富不是单一嵌入主体能够推动的,往往需要政府、市场、社会的共同努力,只是不同嵌入主体在面对不同村庄结构时所发挥的作用不同。因此,基于对村庄社会结构与外部资源嵌入结构的契合性分析,本文将村域共富实践中资源嵌入类型划分为政府主导的嵌入、市场主导的嵌入以及社会网络主导的嵌入。

二、不同社会结构类型村庄的共富实现路径

共同富裕作为一种经济社会行为,在农村中会受到不同社会结构类型村庄的制约,呈现出一定的地域特征。贺雪峰在对中国各个区域农村的自然区位、历史过程、经济发展状况等进行考察后,归纳出中国农村存在的三类较为稳定的区域结构,且这种区域结构大致按照南、中、北在空间上规则分布,形成了团结型村庄、分散型村庄与分裂型村庄三种村庄类型[17]。三种村庄类型的划分不仅基于历史传统标准,而且同时综合考虑了农村市场化程度以及人口迁移流动趋势,特别是考虑了村民自治这一基本社会政治制度的影响,因此,三种类型的村庄是传统与现代结合的产物。此种按照区域划分的村庄类型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对农村实际情况做出局部的、表面的、碎片的认识,避免“一村一个新理论”。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某个区域内村庄皆是某种类型,快速城镇化进程正在驱动着中国广大农村地区的“要素—结构—功能”发生演化和变异,为适应农村内部要素和外部调控的变化,村庄的空间格局、经济形态和社会关系将发生重构,进而引起村庄类型的演化与变化[18],在村庄特征表现上便有了强弱之分。基于此,本文镜鉴贺雪峰在村庄社会结构视角下提出的三种村庄类型,尝试解释村庄社会结构差异与村域共富实现路径的关系。

(一)团结型村庄:高共富意愿—高共富能力的社会网络主导路径

团结型村庄主要集中于福建、广东、江西、广西、海南、浙西南、鄂东南及湘南等区域,村庄内宗族组织保留完善且宗族规范仍有一定约束力,形成血缘与地缘关系相重合的单姓氏聚居村庄。共同的血缘是村民联结的重要基础,且这种血缘关系不仅是生物学意义上的,更是在祖先崇拜影响下对彼此同根同源的身份认同。因此,团结型社会结构村庄不仅具有集体倾向的宗族规范,同时又具有社会关联度更强的关系网络。

在地缘加持的血缘认同下,团结型村庄形成以增进村庄预期为意义,以乐于参与、乐于带动为偏好的共富价值观。团结型村庄中的村民具有对彼此同根同源的身份认同,进而对整个村庄形成认同,村民对未来村庄生活保持良好预期,其回应的是整个宗族与村庄的未来。因此,在终极价值层面,团结型村庄具有很强的价值推动力,且在团结型村庄参与价值观的三个层面中,终极价值层面占据主导地位。在社会价值层面,就村庄整体而言,共同富裕能够扩大宗族影响;就村民个人而言,在自身富裕的情况下带动其他人增收致富能够赢得面子。这种面子不同于分裂型村庄竞争式的“外显性面子”与分散型村庄的“社交性面子”,而是一种“依附性面子”[19]。这种面子观依附于宗族,具有超越个体及家庭的共同性。在生活价值层面,农民参与共同富裕本身能够获得收入提高与生活改善。概言之,团结型村庄价值观的三个价值层面皆具有提高共富意愿的作用,有助于村庄中的农民形成有关共同富裕的价值导向。

村庄社会规范存在于团结型村庄的方方面面,作为对特定行为的反馈机制,通过村庄舆论与仪式活动展现出来。能否推动共同富裕进而提高宗族实力成为个体是否有能力与面子的判断标准。就农民个体而言,如若只是“等靠要”,也会觉得愧对宗族,进而被村庄排斥并逐渐脱离村庄公共生活。团结型村庄的社会规范以是否为村庄做出公共贡献为评判标准,故取得物质上成功的村民便具有回报宗族的意愿與动力。换言之,即使个体取得了物质上的成就,如果不能为村庄宗族做贡献,便不会获得过高的评价。仍有一定价值约束力的宗族规范将进一步实现共同富裕的共富价值升华,带领村庄共同富裕被认为是宗族荣耀而享有村庄地位。

从行动空间看,团结型村庄内增进公共利益时村民调用村庄内部关系网络的能力更强。一方面,村民具有表达偏好和共同行动的能力,紧密的关系网络既可以最大限度制止利益敏感者在共同富裕参与行为中不利于村庄共同利益的“损公肥私”行为发生,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积极响应国家共同富裕政策,助推村庄共同富裕的实现;另一方面,团结型村庄中村干部更在乎村庄生活的长远利益,更在意村民对自身工作的评价,能够站在村庄的角度应对国家政策,促进共同富裕。

团结型村庄具有提倡“共富裕”的价值规范,其共富价值与偏好同样激励共富行为的发生。村庄关系网络塑造了较大的空间,使团结型村庄的共同富裕意愿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网络在村域共富过程中具有较大影响,产生了村域共富实践的“第三种力量”,村民称之为“在外面工作的人”,即从村庄走出去的但仍心系村庄事务的人[20]。在团结型村庄中,村民对“在外面工作的人”抱有期待,期待其凭借自身影响为村庄带来利益与资源,促进村域共富。同时,处于这种期待之中的心系村庄事务的人越关心村域共富,其在村庄内声誉与地位也越高。在团结型村庄的价值规范的影响下,“在外面工作的人”同样抱有很高的共富意愿,且一定程度上必须利用自己的社会资本为村域共富投入更多资源,其自身也能够在这一过程中获得满足感。因此,团结型社会结构的村庄表现出“高共富意愿—高共富能力”的共富行为,在承接资源嵌入类型时更加偏好由社会网络主导的资源嵌入,即在村庄内部及外部关系网络基础上产生连带资源,动员相关群体参与资源投入,以个体或组织的形式整合村庄内外资源。

(二)分散型村庄:低共富意愿—低共富能力的市场主导路径

分散型村庄集中于四川、重庆、安徽、鄂西北、湘北等区域,由于东北地区与长江流域社会结构较为一致,也将东北地区村庄划入此类。在分散型村庄中,认同与行动单位多以家庭为主,因此,村庄中往往缺少强有力的行动结构,村庄关系网络呈现出原子化特征。分散型村庄内血缘关系并不发达,这表现为父代与子代分家后便不会有太多连带责任[21]。除血缘关系与地缘关系外,存在更为密切的经济关系。因此,分散型村庄中的个体与家庭便不必依附于“宗族”与“小亲族”等宗族组织。总体而言,分散型村庄不仅缺乏共同富裕的价值偏好,更缺乏强社会关联度的关系网络以实现更高层次的共同富裕。

密切的经济关系抑制了血缘关系与地缘关系的集体价值倾向,且个体行动缺乏家庭宗族力量与村庄集体行动的支持,进而这种村庄社会结构会对共富价值产生影响。在终极价值层面,分散型村庄的个体缺乏对未来村庄生活的预期,只要农民满足在城市定居的条件,大多就会毫不犹豫地进入城市。甚至为了稳定的工作、体面的收入与子女的未来,形成了年轻人进城老年人留村的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耕半工家庭模式”[22]。受经济关系在分散型村庄占主导地位的影响,在社会价值层面,村庄内部社会行为多意味着社会资本量的积累与社交网络的扩大,并围绕这一过程来维系与他人的友好关系。在生活价值层面,个体往往通过市场机制来获取生计资源,很少参与村庄内社会活动。总之,分散型村庄共富价值的三个层面皆不具有提高村域共富意愿的作用。

从村庄社会规范看,分散型村庄缺少对集体行动的反馈机制,高度原子化的村庄使个体更具个人偏好而缺乏社会性偏好。个体致富之后,村民多会逃离农村与农业,摆脱农民身份进入城市,减少与村庄的各种联系。从行动空间看,分散型村庄内的每一个个体都是自身关系网络的中心,并从理性选择的角度出发建立社会关系,这种关系网络特别强调个人利用关系网络争取社会资源以获得地位的意义。对于分散型村庄,一方面,村民在面对集体事件时不能进行有效联结,当发生侵犯村莊集体利益的行为时,农民没有共同抵抗的集体行动能力,对促进村庄集体利益的行为,农民同样缺乏共同支持的集体行动能力;另一方面,对村干部的制约大都形同虚设,村干部自身同样缺乏对村庄未来生活的预期。当国家自上而下输入资源推动共同富裕时,村干部更可能积极行动进而使个人利益最大化,而非村集体的共同富裕,村民也会倾向于从全国市场中实现自身富裕。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分散型村庄缺少共同富裕的价值驱动,也缺乏与之相应的行动空间,但村庄中的个体只要愿意进入全国市场务工经商,便能够获得平均水平收入;没有进入城市的留村农民也可从农业或非农产业中得到获利机会,剔除风险因素,其收入预期与外出务工基本持平。换言之,分散型村庄中个体农民在自主性的努力下实现了一种被动式的共同富裕,即分散型村庄表现为“共同”,而缺乏“富裕”,或者说是一种低水平的富裕。在分散型村庄,农民大多以家庭为认同和行动单位,而在家庭之上缺乏组织动员其共同行动的力量。因此,分散型村庄在“低共富意愿—低共富能力”的现实影响下,密切的经济关系使分散型村庄在承接外部资源嵌入时大多以市场化方式为主导,通过促进城乡与区域间各生产要素的有效流通,将农村社会经济纳入市场机制,形成土地、资本、劳动力多要素协同作用的城乡融合发展体系,进而推进村域共同富裕进程。因此,分散型村庄中村民往往缺乏获得感,他们更多地考虑的是如何过好自己家庭的生活。因而,大多数村民通过自身努力,经由相对公开且透明的市场机制去寻求富裕机会,分散型村庄中的众多个体行为最终使得村域层面实现了共同富裕,而市场机制更多体现着一种平台中介作用。故可以将分散型村庄的共富路径概括为“低共富意愿—低共富能力”的市场主导路径。

(三)分裂型村庄:较高共富意愿—较低共富能力的政府主导路径

分裂型村庄多集中于河北、山东、河南、陕西、山西、甘肃、皖北、苏北等区域,该类型村庄内部缺乏一定的宗祖认同,个人认同与行动单位局限于“五服”之内,同时村庄内存在多个互不相关的“小亲族”,且不同“小亲族”间存在竞争关系。分裂型村庄内不同“小亲族”形成多个利益团体,各团体都具有很强的偏好表达与行动能力。在经济发展与国家政策推动共同富裕的背景下,各个“小亲族”内都有很强的共富意愿,但由于竞争关系的存在,不同利益团体之间相互制约,不同派别间“你方唱罢我登台”,致使村庄集体事务很难达成共识。因此,分裂型村庄虽具有较高的共富意愿,但受行动空间限制,很难从村庄集体行动中表现出共富行为,在不同派别相互竞争的影响下,村庄内部贫富差距依然较大。

分裂型村庄内存在多个相互竞争的“小亲族”,村内既有自己人,又有外人,血缘关系受到地缘关系的切割[23],这种自己人与外人同处一个村庄的格局使价值观念更具复杂性。在终极价值层次,“五服”范围内的亲族关系更加凸显,亲族之间高度竞争,通过共同富裕壮大本亲族实力的同时,拉开与其他亲族的差距是其最终价值导向。在社会价值层次,共同富裕能够使得本亲族在村庄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赢得其他亲族的认可,获得面子与地位。在生活价值层次,村内竞争也在多个层面展开,如房子是否豪华、车子是否昂贵、后代是否有出息等。在这种竞争压力下,分裂型村庄的农民不是为村庄共同富裕行动,而是为亲族内共同富裕努力。因此,分裂型村庄的共富意愿在价值观念的影响下既表现出局部主动性,也表现出整体限制性。

在竞争环境中,分裂型村庄的价值规范更加现实。共同富裕程度高的亲族总能在竞争中取得好处,甚至引起其他亲族的羡慕。相反,共同富裕程度低的亲族在村庄中很难有发声机会,只能寄希望于后代来实现本亲族内部的共同富裕。因此,在竞争的村庄结构下,村庄规范激励着农民不断壮大本亲族实现共同富裕,进而避免受到其他亲族的打压,甚至依仗其优势地位打压其他亲族。

分裂型村庄的价值观念与社会规范使得各个亲族都有极高的共富意愿。但和“小亲族”内部强烈的共富意愿相比,竞争关系也使得分裂型村庄的共富行动空间相当有限。在分裂型村庄中,村民的认同与行动单位维持在“五服”以内的“小亲族”之中,亲族间的激烈竞争使得村庄利益很难达成共识。共富只能在每个亲族内部引起回应,却很难进一步扩展至整个村庄。此外,分裂型村庄中村干部的作用也很难发挥,村干部往往更多代表和维护本亲族的利益,容易引发不公行为。与分散型村庄缺乏集体行动能力不同,分裂型村庄中其他亲族会借助国家力量,通过上访等方式对村干部行为进行规制,长此以往,村干部往往很难借助村庄关系网络实现村庄整体的共同富裕。

共富行为在村庄力量的分裂与国家力量的整合双重挤压下很难发生,村民只能寻求分裂力量与整合力量间的相对平衡点,在每个“小亲族”努力下,更多的是村民收入的增加,却很少带来收入差距的缩小。基于分裂型村庄“较高共富意愿—较低共富能力”这一特点,国家力量在分裂型村庄的村域共富进程中作用显著,政府在各类资源嵌入主体中处于中心位置,通过行政手段或经济手段将各种资源嵌入农村地区以推动共同富裕进程,即政府主导的嵌入。政府在农村减贫共富过程中嵌入的资源主要为农村地区欠缺的各种要素,包括资金、干部、技术,以及一系列激励政策和监督制度。此外,农村作为实现村域共富乃至城乡共富的重要场所,在村域范围所产生的互动中,政府与村庄既存在利益契合,又存在理念差异,导致政府的各类资源嵌入无法按照国家政策设计的初衷来实现。因此,政府所代表的国家力量在分裂型村庄中应多发挥凝聚共识的作用,逐渐使资源嵌入由外向内,更加契合村庄的社会结构。

概言之,可以将村域共富的实现路径概括为三种类型(见表1)。受村庄社会结构影响,不同类型村庄的认同与行动单位、价值规范及关系网络各有不同,不同资源嵌入主体的主要功能同样存在差异。根据不同类型村庄实现共富内驱动力与回应外嵌助力的差异,将村域共富实现路径归纳为三种,即高共富意愿—高共富能力的社会网络主导路径、低共富意愿—低共富能力的市场主导路径、较高共富意愿—较低共富能力的政府主导路径。

不同社会结构类型村庄有不同的共富实现路径说明,不是所有村庄都同时富裕,也不是所有村庄能同时达到一个富裕水准。不同社会结构类型村庄不仅实现共同富裕的路径不同,时间上也会有先有后,程度上也会有高有低,不可能齐头并进。

三、结论与讨论

基于村庄社会结构分析村域共富路径,可以得出结论:村庄社会结构决定了村域内农民的价值规范与关系网络,进而影响村域共富的意愿与行动空间,从而产生差异化的共富路径。一般认为,经济发展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根本原因,贫富差距将随着“蛋糕的做大”逐渐缩小,也正因此,经济发展问题被学者重视,并从经济发展角度来探索共同富裕。经济高质量发展对精准脱贫的如期实现十分重要,且精准脱贫与共同富裕是一脉相承的,精准脱贫解决了困扰中华民族数千年的绝对贫困问题,由绝对贫困治理迈向相对贫困治理,这离不开国家政策干预,以保证“蛋糕的分配”,在此基础上形成“经济发展—社会政策”对共同富裕的解释模型。经济发展与社会政策对实现共同富裕皆是不可或缺的宏观变量,但共同富裕是在不同的村庄结构上落实的,宏观变量淡化了共同富裕作用对象的差异性,这种淡化微观差异的模式带来解释力的不充分。因此,解释的困境与理论的发展都需要关注宏观变量并未表现出的社会结构差异。

基于我国农村社会现实,本文在已有的“经济发展—社会政策”框架中引入村庄社会结构变量。如图2所示,村庄社会结构在两个层面上影响共同富裕:一是直接对共同富裕的微观参与主体施加影响,不同的村庄社会结构匹配不同的价值规范与关系网络,进而形成不同的共富意愿与行动空间;二是间接回应经济发展与社会政策的宏观力量,无论是经济发展还是社会政策都会受到村庄社会结构的作用,不同村庄社会结构承接资源嵌入的偏好不同,最终表现为不同的村庄共富实现路径。宏观层面与微观层面的相互作用促使村庄社会结构产生了差异化的村域共富行为:一方面,从村庄社会结构出发,界定出不同类型村庄共同富裕的意愿与能力及其大致地域分布特征,形成有关共同富裕的“农村区域差异”的中观层面;另一方面,村庄社会结构将宏观层面的作用拆解,使得探究宏观因素如何发挥作用成为可能,在此基础上归纳不同类型村庄共富的实现路径。引入村庄社会结构变量并非忽视经济发展与社会政策对共同富裕的重要作用,而是使共同富裕从相关性研究转变到解释性分析。

经济发展与社会政策对共同富裕的实现皆具有推动作用。就我国农民农村共同富裕道路而言,一方面,要坚持好“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通过高质量发展将“蛋糕”做大,将农民农村共同富裕融入乡村振兴战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推动农村产业发展;另一方面,综合运用按劳分配、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慈善捐赠等政策手段,夯实共同富裕的制度保障,将“蛋糕”分好,不断缩小区域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不断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逐步实现全体人民生活富裕、精神富足[24]。但农村的社会结构存在差异,我国共同富裕如期实现并不是简单的“做大蛋糕”和“分好蛋糕”的问题,而是需要像精准扶贫一样做到精准施策,注重村庄社会结构对村域共富的影响,避免国家资源输入的“大水漫灌”,实现精准共富。从这一角度出发,我们可以对推动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形成更细微的认识。一是注重团结型村庄中农民的主体地位。团结型村庄具有良好的共富基础,村庄中农民能够较好地表达偏好并集体行动,国家力量只需确保共富秩序稳定。二是提高分散型村庄的自我组织能力。如果共同富裕在分散型村庄只是国家在安排一切,缺乏农民参与,其内部便会出现搭便车行为,因此,需要提高分散型村庄中农民的自我组织能力,形成真正的村庄共同体意识。在此基础上,只有完善农村治理机制,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及监督,避免“富人治村”过程中关于政治排斥和俘获公共利益的隐忧,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在分散型村庄才能取得更好成效[25]。三是借助国家力量凝聚分裂型村庄的行动共识。由于分裂型村庄内部在“小亲族”的高度竞争下难以整合村庄偏好与行动,各项有利于村庄整体的大事便难以达成一致,将国家力量引入并使其成为存在于“小亲族”之上的结构性力量,分裂型村庄在这种情况更易接受国家力量干预,并将其引入村庄加以利用。需要强调的是,村庄社会结构并非一成不变的,在经济发展与社会政策作用下,市场力量与国家力量会弱化村庄社会结构的差异。但是,社会结构转变及共同富裕实现的过程是长久的,村庄社会结构差异在未来一段时间将持续对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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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瞳]

[收稿日期]2023-12-06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农村失能老人家庭照护的社会网络支持研究”(22BSH089)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1.聂建亮(1985— ),男,河北石家庄人,管理学博士,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赵腾(1999— ),男,陕西咸阳人,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3.吴玉锋(1979— ),男,河南叶县人,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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