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农民协会隐退与兴起的变迁

2024-05-07 23:12周建伦唐金武
关键词:农民协会农民农村

周建伦,唐金武

(1.安徽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0 2.曲阜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济宁 272000)

早在国民大革命时期,农民协会就已经成为中国共产党动员农村农民运动的基层群团组织。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土地改革运动推动了农村社会政权与结构的重大变革,农民协会成为动员农民群众参与土改运动的重要力量。随着土改的完成,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兴起,在农村国民经济恢复的情况下,农民协会隐退。到20世纪7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到来,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成为新时期农民协会兴起的重要推动力。当今,学术界对农民协会的兴起与隐退原因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大革命时期与新中国成立初期土地改革阶段农民协会的发展,而对于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协会的建设缺少研究。实际上,杜润生作为我党的“农村改革之父”,20世纪80年代就提出农民需要有代表自己利益的组织,农民协会的重要性无可替代,致力于农民协会的重建工作。新中国成立后农民协会经历了怎样的显性在场到隐退及再兴起的交替历史过程?本文通过对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民协会的历史存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隐退、改革开放后再度兴起的历史考察,发现影响农民协会变迁的因素,旨在为新时代的乡村振兴提供各主体协同治理的参考。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过渡型农民协会及隐退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土地改革的需要,农民协会作为土地改革运动的执行机构,推动了土地改革的完成。土改工作队通过农民协会与人民群众保持了密切的联系,人民群众则通过农民协会向土改工作队“诉苦水”,加速了土地改革的进展,农民协会成为了二者联系的桥梁纽带。但随着土改的完成,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兴起,基层政权的建立,农民协会作为暂时农村的执行机构失去了价值,在浩浩荡荡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中隐退。

(一)土地改革运动的完成,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开始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开始,农民协会就已经成为农村土地改革的关键性组织,推动农村的改革运动。1950年政务院通过的《农民协会组织通则》明确阐述了农民协会的主要任务就是团结农村社会中的贫雇农、中农等,推翻地主阶层的统治,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并组织农民生产,发展副业,改善农民的生活;保障农民合法的政治权力,提高农民的政治与文化水平等。[1]农民协会的本职工作就是推动土地改革运动的完成,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社会中存在着大量的匪患、特务、不法地主、乡绅与恶霸,社会秩序不稳定,农民群众缺乏正确的思想引导,小农经济的顽强性等多因素影响,故此在农村社会建设一个组织统领农民改革是十分必要的。农民协会由于大革命时期建设的历史经验,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与建设简便的特性,因此农民协会的建设是必然的。1950年在《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中刘少奇指出:在华东、中南地区已有二千多万的农民协会会员。[2]农民协会在全国迅速推广,根据党的政策要求与土地改革法的执行,到1952年底除了部分少数民族地区没有完成土地改革外,其他地区全部完成,农民协会的历史任务已经完成,到1952年之后农民协会逐渐就退出了农村社会。

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推行,是社会主义改造的必然。1950年随着全国大部分土地改革进入了全面实施阶段,农民分得了土地与生产资料,生产的积极性也日益高涨,但是仅仅依靠如此有限的生产资料生产生活是远远不够的。伴随着自然灾害的频发与国外势力的压迫,农民开始尝试新的道路,走上了互助合作化道路。土地改革运动是将土地分给农民所有但只是暂时的,随着社会主义化的进行,公有制的农村社会改革必然会取代过渡时期这种不成熟的集体经济。农民协会作为土地改革时期所兴起的群团组织,在农村社会的互助组、初级社与高级社的建设中失去了历史价值,故此退出了农村社会。农村变革发展的各个时期也可以表明,农民协会的兴起必然是为服务某项具体的农民农村诉求,农民协会的消失必然是这种诉求已经完成。大革命时期动员农民参与革命斗争,土地革命时期动员农民参与土地改革,乃至新时期动员农民参与新农村建设的需要等,都表明农民协会的兴起是有现实需求,农民协会的消失是已有顶替其职能的社会组织出现。

(二)作为过渡型农民协会,助力土地改革运动

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民协会的时代定义就是过渡属性,是协助推动土地改革完成的执行机构。农民通过参与农民协会成为农民协会的会员,获得了相关权利,提高了农民参与农村事务管理的积极性。农民协会会员的权利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在农民协会内部,农民有发言权、选举权、表决权、被选举权等,还有撤换农协工作人员的权利;第二部分是享受农民协会各种合法权益并且受到农民协会的保护;第三部分是享受农民协会所举办的各种文化、教育等事业的优先权。[3]农民协会建设的目的就是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组织农民加入农民协会也是为培养与管理农民,农民参与农民协会享受各种优先待遇,培养他们成为农村社会主人,自己管理自身事务,推动了人民群众主人翁意识的提升。作为过渡性质的农民协会,凡是被派遣到农村工作的工作人员也参与到农民协会中,与农村社会中的贫苦大众一起组建成了农民组织,有利于政策的宣传与基层积极分子的培养。过渡型也表明农民协会的诞生到结束已经打上时间的标记,随着全国社会政权的稳定,农村社会痼疾问题与匪患问题的解决,过渡型的农民协会则退出了历史舞台。

农民协会的主要工作就是协助土地改革运动,参与土地改革的始终。从前期的“诉苦”动员、阶级划分,到中期的没收、征收地主阶层的五大财产与打击匪患问题,再到后期的土地复查工作,都反映了农民协会的工作重心是围绕土地改革所展开的。在农村基层,是以建立基层农民协会为主即乡农民协会,并组建县一级农民协会,统领基层农民协会的工作,在市则设立市郊农民协会,领导市所辖郊区。各层农民协会的设立,为政策的宣传与执行提供了规范性的领导。随着地主阶层被瓦解,农村社会秩序趋于稳定,农村基层党支部的广泛建立,给农村工作提供了总的领导,农民协会这一过渡性质的组织,在土改任务结束之后,完成了治理农村社会的历史任务。以安徽省土地改革成果为例,安徽省2900万农村人口基本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总共没收、征收土地3157万多亩,分给了400多万农户与1697万多无地少地的农民,安徽省近七成的农业人口都分到了土地,土地改革的成效十分明显。[4]过渡型农民协会的任务在土地改革根本上改变农村土地所有关系的基础上圆满完成。

(三)农村基层政权的建立,农民协会的职责被代替

随着中国共产党需要稳定农村政权,农民协会成为暂时建设农村的政权与构建农村领导体系的权力中心。根据《农民协会组织通则》总则所阐述:农民协会是农村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所赋予的。表明了农民协会在过渡阶段是农村的绝对执行者与领导者。农民协会的职责与农村基层政权的任务在特殊的历史时代是具有相似性的,农民参与农民协会享受到各种权利,并参与管理农村事务,也侧面反映了农民协会开始行政化的趋势。作为基层的群众性组织拥有行政权力,成为了农村社会的政权机构也是导致农民协会隐退的又一原因。在推行土地改革运动时,领导者一直都是中国共产党,农民协会只是暂时的执行机构,且农民协会的领导层多以党员为领导核心,标志着农民协会并没有脱离党的领导。在土地改革的实施各个环节,中国共产党都有相关的决议与文件支撑,例如在阶级划分环节时,政务院第四十四会议通过了《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为土地改革工作的执行给予了政策的肯定。

农村基层政权的建设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就一直在实施,并以建设基层党支部为核心的。例如,安徽省肥西县自全县解放后就开始了基层党组织的建立工作,在全县8个区建立163个乡党支部,为基层保持党的领导提供了组织基础。[5]中国共产党逐渐成为农村政权建设所不能必然的领导与决策中心,特别在处理自然灾害问题上,担任了主要的决策者。1950年10月14日公布的《政务院关于治理淮河的决定》,为淮河的治理工作提供了六点方案,涉及到治理的具体方针、主体领导问题、工程经费问题等。[6]这些措施的执行与实施是农民协会所不能担任的,需要党中央统一的协调与领导;农民协会在大政方针的决策与执行上,由于自身的群众组织的属性并没有优势。随着党的自身整风整党运动的推行,党组织的优势更加明显。1951年11月11日合肥市委向皖北区党委汇报整风整党准备报告,随后并制定了《中共合肥市委员会关于整党建党计划(草案)》,为党的基层政权建设净化了思想[7]。也为农村基层政权取代农民协会的职责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所以,随着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加强,农民协会在作为过渡型农民协会,助力土地改革之后完成了当时的历史使命,直到1978年改革开放时期,基本为“不在场”状态。

二、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协会的再兴起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中共十二大提出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拉开了市场经济建设的序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动,乡镇企业开始崛起,农村发展需要组织来引导,农民协会作为大革命以来农民群众的代表组织又一次兴起。

(一)维护农民利益与权利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国家重心的转移,经济建设成为国家工作的中心环节。随着沿海开放城市与内地开发区的建设,如深圳、广州、上海等特大城市发展,农民工时代来临,农民工热潮成为新时期中国农村社会的真实写照。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农民工的数量逐年递增,到2009年已经有2亿之多。农村农民的大量外出打工,给众多农村带来了空心化的不良状况。农村社会缺少劳动力成为农村社会的现实问题,大量青壮年劳动力的外迁,给农村社会带来的巨大的打击与考验。因此,需要一个农民自发的组织统领农民,为外出打工者与留存者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联系与服务体系,维护农民的权益与权利,为新时代乡村振兴提供必要的群众组织支持。农民协会新时期的兴起并不是偶然,是农民对于自身利益的需求。20世纪90年代农民协会迅速崛起,并产生了不同类型的农民协会。魏文享将其归纳为两类,一种是产业性农民协会,以农民的利益为工作任务,旨在发展产业经济;另一种则是团体性农民协会,以法律正规手续为根本的农民社团,涉及到农民的政治、经济各种利益等。[8]两种农民协会的目的都是为维护农民利益的需求而产生。

新时期的农民需要组织维护自身的切身利益。随着农民工大潮的演进,第一代农民工是以打工赚钱为目的,由于自身文化的缺陷与传统农民对“乡土”的眷恋,习惯于“熟人社会”,最终回乡,以农为生。但随着时代的推进、教育的普及,大量随父母打工的新一代群体,由于接受了中高等教育,自身拥有完善的知识储备,而导致回乡的人寥寥无几。这就造成了农村人才的大量流失,同时新一代农民由于属于农村户口造成了在城市的诸多不利,需要农民协会来协助农民在大城市谋生,这是现实的需求。如妇女联合会一样,保护妇女各项权益,参与新时代社会治理与基层建设、服务等。农民协会的再兴起与农民的利益分不开,农民协会的工作始终是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推动

从1979年邓小平就已提出学习资本主义国家的市场经济,不等同于是实施资本主义,二者是存在区别的。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破除了姓“资”姓“社”的问题,同年中共十四大报告正式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让农村劳动力的流动产生了极大的变化。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一大二公”式的人民公社被替代,包产到户的分配方式极大地提高了农村的生产力,同时也造成了农村生产力过剩的局面。由于市场经济作用,农村地区产生了极大的变化,一方面由于城镇化与企业用地占据了农村大部分土地,农民失去了土地;另一方面促使东部沿海城市发展迅速,农民工外出务工逐渐变多。在综合因素的影响下,农村社会的变革急需组织领导来应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稳定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农村经济崛起急需农民专业协会的配合。农村经济要顺应时代的发展要求,则需要有序的农民专业协会推动农业的现代化发展。例如,山西省汾阳市栗家庄的农民协会主要由妇女协会、康达梨合作社与农家书社组成,主要提供社会服务、经济互助服务、文化教育服务等,并通过一系列具有地方特色的乡村治理实践活动,推动了农村的发展。[9]农民协会成为农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主要的基层组织。农民协会由于是群众性自发组织,没有行政化的倾向,因此很大程度是服务于农村农民。近些年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给予了乡村经济发展的诸多机会,因此,相应的专业性农民协会的崛起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

(三)农村群众领导组织的缺失

中国农业发展始终是小农经济为主体。由于中国人口众多、人均耕地面积占有量少,决定了我国的农业生产始终离不开小农经济的发展模式。有学者也提出了:“中国小农经济的特点决定了中国农民的弱势地位,需要有农民组织来维护农民权益。”[10]农民组织则是以农民协会为核心,组织农民加入农民协会,团结农民阶层,提高农民阶层的群体力量。中国传统小农经济是以自给自足的、封闭式的经济为主,以男耕女织为表现形式,但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中则伴随着外出务工相结合的“务工加务农”模式,但总体上农民阶层的势力还很弱小,没有在社会中占据重要位置。并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进,商品经济的繁荣,给第三产业服务业带来了急速的发展机会,而第一产业的农业有待进一步改革。

农民离不开对于“土”的执着,需要农民协会有序引导、团结农民,提高农村的经济实力。正如费孝通老先生所提出:在乡下“土”才是农民的命根子。在农村社会有大部分人不愿意离开养育他的土地,始终存在浓浓的乡土情。然而在现代化的进程中,传统的农业经济已经不足以满足农民的生产生活,农产品加工业与乡镇企业的强势崛起,给传统的农业经济带来了强烈的打击。农民如何提高自身的生产水平,在日益科技化的生产方式的变革下寻找自身的定位,则需要一个组织来引导他们。新时代随着服务型党组织的建设,一核多元型的乡村社会治理模式成为乡村治理的主要方式,并且新时期以来多元共治思想深入基层社会,农民协会的呼声越发高涨,发展也十分迅速,在当前乡村振兴战略中,专业性的农民协会配合农村经济的发展成为当下农村经济振兴的主流方式。

三、农民协会隐退与兴起交替变迁的影响因素

农民协会的隐退与兴起受到了诸多因素的影响,同时也传递了有益于当代乡村振兴的有益启示。在农民协会隐退与兴起交替变迁的过程中,其影响因素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其一,国家大政方针的转变;其二,农民根本利益的现实需要;其三,乡村治理主体的转化。

(一)国家大政方针的转变

农民协会的兴起与政府和党中央所实施的政策与法令密切相关。随着时代的发展,党中央也适时颁布实施了新的法令法规以进一步推动农村社会的进步。新中国成立初期,即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以下称为《土改法》)为土地改革的推进提供了法令支撑,同时也为农民协会的主体工作提供了方向。其与同年7月通过的《农民协会组织通则》一起为农民协会的主要工作提供了详细的工作目录,推动了当时农民协会的建设与发展。据统计土地改革完成后,安徽省参加农民协会的农民达到了772万余人,并且涌现出了41多万的积极分子,后来很大一部分担任了乡村干部,成为农村的主要领导者。[13]伴随土地改革的完成,互助组的发展,以及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开始,农民协会的隐退在所难免。1978年改革开放的各项工作陆续开展,市场经济的推动下,乡镇企业得到进一步发展。这也就要求农村发展需要相应的组织来落实和推动。依托于党中央的农村政策,农民协会这一农民群众的组织也就再次应声而起。新时代以来乡村振兴战略的施行,使农民协会成为农村社会发展重要推动力量。农民协会的职能不仅仅是促进农村经济振兴与繁荣,也是农村文化建设、社会秩序稳定的组织和领导者。有学者阐述新时代农民协会涵盖了社区服务、社区教育、接待等多种服务。[14]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农民协会作为一种综合性的群体组织,具有促进农村治理与推进乡村振兴协同共进的重要作用。

(二)农民根本利益的现实需要

新中国成立后,农民协会的隐退与兴起变迁都是基于农民群众利益的维护之上。在土地改革时期,农民协会的目的就是划分阶级、动员农民群众建立一个和平稳定的新农村政权与农业经济体系,为农村的和平稳定提供必要的支持。到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于农民协会弊端的显现以及互助组、合作社的发展表明农民协会已无法履行先前的职能,故而在无声中消退。再到改革开放后农民协会的兴起,则是因为社会主义市场济的大潮冲击了农村社会传统的小农经济,大部分农民外出务工,出现了新时期特有的“民工潮”现象,农民协会作为以农民为核心所组建的群众组织,成了连接农民工和乡村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为农民代言。可以看出,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民协会的建设是以党组织领导为主的,党统领农民协会进行土改,同时也是农民群众对土地和当家做主的利益需求所在;随着改革开放的到来,政府与市场形成了两个不同主体治理社会,给予了人民群众很大的自由去发展经济,农民协会的再度兴起的也是农民群众的主观意愿,随着大量的不同功能的农民协会的诞生,农民团体组织也发展到鼎峰。例如,2005年合肥市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就已经发展到312个,成员数达到5.2万户,带动农户1.79万户。[16]以农民协会为主的农民团体组织在农民群众的自发下发展越发迅速,并且日益和农业合作社、村民委员会等其它农村社会组织形成了深度互嵌。

(三)乡村治理主体的变化

农民协会隐退与兴起受治理主体转变的影响。新中国成立以来,受各个历史时期政治因素的影响,乡村治理的主体也随之发生了转变。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土地改革的推行,为了“耕者有其田”、实现农民土地的使用权,农民协会是当时新中国在农村的重要治理主体。伴随土地改革的完成,为进一步推动农村社会的发展,农村开始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即农业合作化运动。这使得互助组、初级社以及高级社等成为农村社会的主要治理主体,并逐步取代农民协会。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使得农村青壮年大多以外出务工为谋生手段,进而导致农村人口老龄化等问题的出现。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也就加速了农民协会的再兴起,并向专业型农民协会开始转变。党的十八大以后,为进一步推进乡村建设,实行一核多元型的乡村社会治理模式。李克强同志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注重运用法治方式,实行多元主体共同治理”[17],农民协会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党的十九大习近平同志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为建设美丽乡村指出,农民协会、基层党组织、村委会、返乡青年群体等主体在内的乡村治理主体等要从不同角度出发,积极加强联系与协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力求获得“1+1>2”的效果。当前,农民协会的发展是乡村振兴及建设农业强国背景下“三农”发展的重要推手,同时也是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必然要求。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农民协会这一乡村治理的主体要想更好发挥其作用,就必须转变其发展方式。不断和妇女协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公益组织、合作组织、民众组织联合协同、进行互嵌式发展,以细化其职能的方式更好同其他主体共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进一步实施与乡村建设的深入发展。

综上所述,新中国成立后农民协会隐退与兴起的交替变迁,不仅是农民协会自身发展的一个过程,也是农村社会治理历程和发展的真实写照。新中国成立后,从土地改革时期的建设发展,到社会主义改造的浪潮中退出历史舞台,再到改革开放之后农民协会的兴起,中国农民协会经历了从存在到隐退再到兴起的过程,原因在于国家大政方针的转变、农民根本利益的现实需要以及乡村治理主体的转变等三个方面。当今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以及农村社会发展过程中,我们需切实充分发挥农民协会的重要助推作用,为解决新的“三农”问题提供理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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