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推动绿色发展:理论溯源与实践探讨

2024-05-07 23:12洪富艳孙建国
关键词:公众绿色政府

洪富艳,孙建国

(哈尔滨商业大学 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

近些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双碳”目标的提出、党的二十大对推动绿色发展所做的陈述,都呈现了我国发展由“粗放式”向“集约式”的转型。经济的突飞猛进给生态环境带来压力,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为生态环境“舒缓压力”提供新思路。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是指政府将相关环境信息,按照法律规定,以适当的方式向公众公布的行为。[1]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能够使公众的知情权得以满足、监督权得以行使,也督促着政府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共同推动“绿色经济”稳步向前。

一、环境信息公开推动绿色发展的理论溯源

(一)通过“环境知情”促进绿色发展

美国记者肯特·库珀在1945年提出知情权概念,他认为在政府让公民知晓信息的同时也应尽量保障公民对环境信息的获取,这是政府尊重公民知情权的体现。[2]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其通过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中规定了公众享有环境知情的权利。如今,绿色成为发展的主题,公民的环境知情权在很大程度上通过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得到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对环境的知情既是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中公民的基本人权,也是公民积极转变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提升环境保护意识、参与环境保护行动的基础和前提;同时有研究证明,公众参与能够显著提高绿色共治效果、推动绿色发展方式转变;[3]环境知情推动公众参与,进而促进绿色发展。

(二)增强“政府公信”助力绿色发展

孔子最早论述了“公信力”这一思想,他说:“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法国思想家卢梭在1762年发表政治巨著《社会契约论》,该理论认为政府和公众在理论和形式上构成了一种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是公众信任政府的基础。古罗马时代历史学家塔西佗提出了一个定律将其命名为“塔西佗陷阱”,这个定律在我国社会学领域同样适用,指当公众对某一公共部门失去信任时无论该公共部门是做好事还是坏事都会引起公众的厌恶。我们必须避免坠入“塔西佗陷阱”,主动公开环境信息,打造“阳光政府”。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与政府公信力呈正向关系,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公众环境知情权的保障程度,而公众的环境知情权保障程度又决定着公众在多大程度上维护政府公信力,这是一个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并共同为我国的绿色发展推波助澜,同时有研究证明,环境信息公开能够显著促进绿色发展效率,[4]助力“双碳”目标的实现。

(三)改变“粗放经济”转型绿色发展

许多经济学家和学者都曾探讨过粗放式发展这一概念,一些学者认为其可追溯到早期工业革命时期。在曾经的发展进程中,忽略了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是建立在环境高污染、能源高消耗基础之上的定理,粗放式发展方式在我国持续了多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创造性地提出绿色发展理念,绿色发展的本质是集约式发展,这标志着我国的发展思维和发展模式正在进行一场深刻变革;2020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我国“双碳”目标,这标志着我国正值加大减排力度、推进绿色转型、全面开启我国绿色发展新征程的路上。可持续发展的本质颜色是绿色、是新时代的发展,中国共产党创新开拓,摒弃污染环境的老路,推进社会实现绿色低碳转型,坚持走绿色发展道路。[5]环境信息公开为新时代的发展提供实践支撑,其在绿色发展时代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6]是满足公众基本环境知情权、政府环境治理政策高效落实的基础和前提。

二、环境信息公开推动绿色发展的实践

(一)环境信息公开推动绿色发展的政策实践

201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环保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此次新《环保法》是25年来首次大修订,其条文从原来的47条增至70条,明确了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加强了环境信息公开等方面的内容;2018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3条规定,国务院生态环保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都要组织管理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统一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201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0条第4款规定,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相关负责人会被约谈,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2019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规定了政府负有向公众提供相应信息的义务;2019年6月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具体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方式、公开限制及法律监督和保障。[1]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将促进环境信息公开纵深发展。

(二)环境信息公开推动绿色发展的现实实践

通过对我国各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环境数据分析得知,我国整体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实施成效显著,但各省针对本省环境信息公开深度不同,也从侧面展现了我国各省政府对于环境信息公开的侧重程度存在差异。各省政府根据本地区气候、水资源等天然因素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相对“抓重点”,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环境状况、空气质量、地表水水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同时多数省份生态环境厅通过相关平台公布实时环境信息。虽然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实践已取得一定成绩,但依然面临挑战。

三、环境信息公开推动绿色发展进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不完善

1.环境信息公开主体设置不科学

根据新《环保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新《条例》第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此可见,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民享有权利主体资格,依法申请获取环境信息。[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含义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这样来看,我国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若生活在我国地区的外国籍和无国籍人会因为没有中国国籍而无法向相关公共部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于没有中国国籍使其知情权的行使受到限制。但实际上,在我国境内生活的人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基础上不应因国籍的不同而失去知晓所生活地区环境信息的权利。

根据新《环保法》第53条第2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虽然新《环保法》的颁布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旧环保法的不足,扩大了环保部门主动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范围和系统性,[7]在极大程度上保障了公民的环境知情权,但是新《环保法》中所规定的部门实际上也都是在行政系统范畴内的部门,可将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范围跳出行政系统,例如司法机关以及其他权力机关。同时新《环保法》第54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将规定中明确的“县级以上”行政级别部门扩展为包含“村级”在内的行政级别部门。无论是司法机关以及其他权力机关或包含“村级”在内的行政级别部门,都可能拥有更快地获得环境信息的方式,减少环境信息碎片化、环境信息数据不相通的情形,避免“信息孤岛”的形成,环境信息公开应是多个政府部门协同,[8]而不应是某个部门的“单打独斗”。

2.环境信息公开例外规定模糊不清

政府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必须综合考虑国家、社会、个体三方之间的利益平衡和社会整体价值取向。[9]新《条例》第15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新《条例》的该条规定给了我们处理三方利益的最优解,公共利益价值优先于第三方利益、第三方利益优先于个体利益。除此以外,新《条例》第13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除第15条以外,其第14、16条虽然分别对国家秘密、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予以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情形进行了界定,但其界定相对模糊,没有具体的罗列出予以公开或不予公开的情形。

新《环保法》中并没有对环境信息公开的例外情形进行规定,其第53条、第54条仅仅对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与义务进行界定。只有第56条第2款:“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事项外,应当全文公开……”的环评文件公开例外情形规定,也并未具体列举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形。

隐私、商业秘密的概念的根源是民商法,其内涵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9]我国相关法律文件对环境信息公开例外规定的界定模糊可能导致相关公共部门的“钻空子”行为,即在收到公众的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后,由于无法准确判断该被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是否属于“不予公开”的范围,为了避免出现不当泄漏国家秘密等原因,则以该被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涉密而拒绝公开。

环境信息无疑是社会最重要的公共物品,[10]从字面上理解,其并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但是从理论上说,若将某些环境信息归类为推动我国社会发展的秘密信息,[11]这也不足为奇。

3.环境信息公开缺乏公共理性的监督机制

多年来,我国一些地区出现反对PX项目、抵制建设垃圾焚烧厂等与人民生产生活紧密相关项目的群体性事件。其实,该类群体性事件与该项目在规划期未向市民主动公开信息有极大的关系,市民在项目规划前、中没有收到任何提醒与解释,对项目的进行所产生的利害关系完全不知,甚至由于该项目的存在,当遇到气象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时还会由此引发大规模污染甚至是核灾害,若相关公共部门在类似项目建设前期没有做好宣传工作、没有保证好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市民得知此消息就极其容易产生“极端”行为。对于公众而言,公众不能及时获得所处环境的信息,往往在接收不良信息后极其容易产生对项目的误解,则进一步传播“误解”信息,加剧了事态的严重性。而在诸如此类的案件中,有些公民因对政府行为的不满而刻意“为难”“刁难”公共部门,公共理性监督机制的缺失是让事态发展愈加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6]

(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尚未与公众形成良性互动

1.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需求存在差距

近年,公众依申请公开遇层层阻碍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环境信息公开实践与公众实际需求之间存在偏差。在环境信息公开的实践中,提交依申请公开杳无音讯、申请信息过程重重阻碍、公共部门人员对公众的申请无法做出清晰回复、研究回复不公开等现象的出现恰恰证明了政府所提供的环境信息与公众真正想要的信息错位,从而无法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公开依申请“无人管”,公开成效“不对路”。

2.环境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缺乏主动性

新《条例》中,只有第19条和第44条规定提到公众参与,是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以及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范围。新《环保法》中,的确提到了在保护环境过程中需要公众参与,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但其实公众参与在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相关制度中并没有走上正轨,虽然环境信息公开相关部门处理公众申请工作繁重,但实际上公众参与距离我们所要达到的程度还有很远的距离。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调查显示,情况不行有待提高表现在:环境参与度不高。用经济学解释即为:低参与率与高参与率。目前,我国的低参与率为78.1%,高参与率仅为3.9%,一定程度上印证了国家环保总局的调查结果。

通过近年发生的情况我们也可看出,政府相关公共部门做了项目公众参与的准备工作,但是公众的实际参与情况往往差强人意,例如,近年公众对我国城市地铁建设征求意见稿的回应。公众的参与性不强,对政府决策理解不透彻,就会不可避免出现“与政府决策相反”的事情,如何增强公众参与的积极性还需要政府的深思熟虑。

公众参与是环境治理过程中的关键一环,环境治理是绿色发展进程中的量变,环境信息公开是环境治理进程中的量变,缺乏公众参与的环境治理往往无法满足社会需求和公众期望,从而影响环境治理成效,导致环境保护政策执行难度较大,进而延缓了绿色发展的进程,如何提升公众参与度、推进绿色发展进程走向纵深也是政府需要考虑的问题。

(三)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质量有待提高

1.环境信息地区间公开深度不同

各省生态环境厅官网以及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质量发布平台、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数据发布平台是成功实践,树立便民的信息公开理念,提升环境信息公开质量。根据《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调查报告(2022)》显示,公民比较满意所在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但地区之间满意程度差别较大,超六成公众认为其个人主观幸福感与政府生态环保工作投入呈正向关系,但仅有17.1%的公众认为其获得感和幸福感增强了很多。[12]通过此项报告数据,或许我们仿佛认为,用对环境质量满意程度的报告作为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参照有些牵强,其实不然,公众对某地区做出的环境质量满意度的评价中必然包含着政府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所作所为,或者可以理解成是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缩影。部分省份生态环境厅发布的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信息与公众需求还存在差距,环境信息公开更新慢、公众查找环境信息难等问题还需逐步解决。

相关学者以环境信息公开程度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我国2013-2016年114个重点环保城市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得出,公民的个人收入水平、突发环境事件数量与环境信息公开程度呈正比关系,环境规制强度、第二产业状况、外商投资、地区环境污染程度与环境信息公开程度呈反比关系。可见,多种因素综合影响某一地区的环境信息公开程度。

综上所述,无论是通过我国目前各省生态环境厅对环境信息公开所做的努力、以及相关学者通过数据分析的方式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深度进行研究,都在不同程度证明了我国地区之间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深度的不同,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减缓环境治理的速度,进而延缓绿色发展的进程,相应地需要采取适当措施进行调整。

2.环境信息主动公开规范化程度有待提高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做好依托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这是新《条例》明确的规定,但相关文件并未对待发布的环境信息规定具体标准,所以各个省份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的规范性欠佳。

第一,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栏目标题不统一。纵观我国多个省份的环境信息发布平台,虽然平台设计具有各省份的特色,但各省份环境信息公开的一级栏目标题以及二级栏目标题的规范性程度还有待提高。在一级栏目标题上虽然各省份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所想要表达的主旨信息一目了然,但是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命名则会两全其美;在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下的二级栏目标题设置也不尽相同,虽然所表达的环境信息除时间不同、侧重点不同而主体内容是相对统一的,但在二级栏目标题命名上又存在缺乏规范性和统一性的问题。

第二,环境信息公开网站布局设计不合理。在我国各省份环境信息公开的官网中,会存在“不知道我要找的信息在哪里”的现象。以各省份的生态环境厅官网为例,各省网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应合理布局网站空间利用,把信息清晰而简约地布局在网站的合理位置,不需要过于复杂的过程。但有个别省份的生态环境厅官网相对难以找到网站应主动公开的内容,根据某省份生态环境厅发布的一份名为“您认为该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哪些方面还需要改进?”的调查问卷,填写该调查问卷的公众全部选择了“页面布局还需调整”这一选项。可见,把公众最关心的环境信息布局在合理的位置也是提升环境信息公开质量的一种方式,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也会“简约而不简单”。

四、环境信息公开推动绿色发展进程的完善对策

(一)完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1.科学设置环境信息公开主体范围

第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只可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民才可拥有对所处环境信息状况知晓的权利,并未将外国籍、无国籍人包括在内。而实际上,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基础上,任何生活在该地区的人都不应因国籍不同而区别应有的权利,应科学规定环境信息公开主体范围,对申请信息公开的主体采取更为严格的审查,明确主体动机,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1]

第二,应由“狭义”信息公开主体转为“广义”信息公开主体。由“单方信息”来源转为“多方信息”来源,通过多方主体对己方所掌握的环境信息进行综合,形成横竖交叉的环境信息网络,这不但能够提高环境信息的透明度,也能够促进环境信息的共享进而实现环境信息资源的应有价值。

2.明确环境信息公开例外规定

环境信息公开例外情形存在争议极有可能引发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争论,因此产生“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现象。在目前,我国政府环境信息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罗列式明确,而对不予公开的信息采取概括式明确。其实完全可以相反,通过引入政府环境信息负面清单制度,一一列举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事项予以排除,具体细化需要让社会广泛知晓的会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和经济安全的环境信息[7],除行政系统内部事务信息外的其余事项一律主动公开。[13]我国相关法律与部门应明确界定“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区别,使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例外规定有明确的“黑底白字”,压缩相关公共部门在环境信息公开实践中的自由裁量空间,也能够使公众依申请难的问题得到缓解,同时也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的体现。

3.构建具有公共理性的环境信息监督机制

公众在许多群体性事件中的过激行为与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程度有极大关系,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提升了公众环境治理中的参与性,形成对环境信息监管的有益补充,[13]为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环境信息公开部门前期的准备工作落实发挥重要作用,政府应积极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尤其是一些对环境产生影响较大的项目建设中的负面信息,构建具有公共理性的环境信息监督机制,提升环境决策的民主参与度,接受公众的监督与质询,提升公众对风险的认知和预知能力,真正做到从公众视角出发。公众拥有健康的社会心理、并通过环境信息公开对政府环保工作拥有足够的理解和信任,也为政府环境治理工作的进行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二)促进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政府与公众的双向互动

1.提高政府与公众的协同性

对于政府环境信息依申请公开来说,实则应是相关公共部门通过有效的途径和方式将环境信息公之于众,政府与公众的“双向满足”使得政府公开的环境信息都是“人民需要”。[14]定期组织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人员通过合适的方式将环境信息尽量精准传递给公众,使得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由“单向度”转为“双向度”,实现政府与公众的“双向满足”。只有实现公民互动的良性循环,提升政府与公众的协同性,才能实现政府环境信息公开成效质的飞跃。

2.提高公众参与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第一,加强政府环境数据共享程度。信息技术的发展带动政府搜集处理数据的能力,大数据成为政府治理创新的重要抓手。与此同时,社会各界对环境数据信息的需求不断增强,社会对于政府数据共享的呼声愈发强烈。

环境信息公开与环境治理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环境治理是实现绿色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而公众参与是环境信息公开与环境治理之间的桥梁。研究表明,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主动性强弱会因政府环境数据共享程度而随之变化,政府环境数据共享为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提供多种灵活方式,[10]从而推动环境治理创新,进而推进绿色发展进程。政府运用大数据技术将环境质量数据、环保投入数据和治理效果数据通过相应的数据公开平台传递给社会公众,社会公众从数据共享平台获取环境数据,同时社会公众对政府进行监督,以构建一个多方参与的、系统的、全面的环境数据共享体系,[10]政府通过环境数据共享与公众进行有效沟通并形成良性互动,这是典型的“互联网+环保”方式,极大地提升了环境治理效果。政府可以借鉴公众环境研究中心(IPE)的成功经验,其带头开发的“蔚蓝地图”是“互联网+环保”实践的“代表作”,有效提高公众认知、促进公众参与、加强公众监督。[15]

第二,培养公众的环保意识,提升公众的环保意识是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最高形态。一方面,环境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的主动性程度低,其公众在环保事业中一直处在“被动”位置是一个重要原因,比如公众被迫参加一些环保活动,公众会认为这是“任务”,这种想法恰恰无法让公众领会环保活动的真正涵义。我们应转“被动”为“主动”,比如从基础开始对公众进行一些宣传、定期开展环境主题教育,[16]使公众了解自己所拥有的环境权利,熟悉所处地区的环境状况,并能够使公众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公众才会发自内心去积极参加环保活动,逐渐培养公众的环保意识,增加公众的社会责任感。另一方面,政府环境数据共享的过程就是提升公众环保意识的过程。环境污染是一个悄无声息的过程,往往当污染超过了临界点达到了质变,公众才会有所感受,政府的环境数据共享可以更直观的让公众感受到环境状况的变化,环境数据共享通过正式参与途径和非正式参与途径共享,促进公众之间的交流,而在交流中极容易达成共识,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第三,建立环保榜样激励制度。命令只能指挥人,而榜样却能吸引人,所以通过环保榜样激励制度是提高公众参与积极性的有效措施。比如对环境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单位、组织给予减税、奖金等奖励,对一些积极改造生产线、淘汰落后产能、加大绿色生产技术研发力度、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企业进行相应的物质支持,由点成线、由线成面,弘扬社会环保精神,促进绿色转型与发展。

(三)提高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质量

1.不同程度增强地区间环境信息公开深度

通过前文学者的实证分析结果显示,地区环境污染程度与地区环境信息公开程度呈负相关关系,此处有一个迭代关系,地区环境污染程度越高,环境质量越低,由此导致地区环境信息公开程度越低。同理,地区环境污染程度越低,环境质量越高,因此地区环境信息公开的深度也就越高。

第一,可借鉴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优化统一的、分类的环境信息公开平台。[17]打通平台信息公开堵点、畅通环境信息公众获取渠道等作为便民的重要抓手,还需逐渐优化。

第二,我们应抓住提升环境质量的关键因素,进而提升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深度。比如,我们应因地制宜对不同省份城市采取深度差异化措施提升环境质量,我国现阶段影响环境质量的突出因素无疑是空气污染和水污染。根据2023年1-4月的城市空气质量调查显示,临汾市、运城市、渭南市、西安市、咸阳市为我国此次调查空气质量排名的后五位城市;根据2021年上半年中国36个重点城市水质清净指数调查报告显示,天津市、哈尔滨市、合肥市、沈阳市、长春市为此次调查水质排名的后五位城市;各市政府应就影响环境质量的问题形成联合治理机制,让各城市影响环境质量的突出问题的缓解取得更多实质性成效。

第三,对社会整体的生态环境进行治理,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对加强生态环境治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污染防治、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做出相应陈述,可以借助强大的科技力量为我们推波助澜,通过科技力量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环保科技事业的发展,定期对环保科研成效进行定量评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向环保事业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加大资金支持以及为环保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社会组织提供更多的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企业、社会力量加入到环保事业中来。让生态环境变得更加鸟语花香、绿草如茵,进而推进绿色发展进程才是目的,而环境信息公开只是手段。

2.不同程度提高环境信息主动公开规范性

第一,优化环境信息公开平台。着眼于环境信息公开平台的顶层设计,优化网站空间布局,合理安排栏目功能,页面嵌入层层递进,由浅到深,设计简洁,条理分明,对信息公开内容科学布局和分类,栏目清晰明了,内容简明扼要,明确“以人民为中心”的网站功能定位,建设人民满意的优质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平台的智能化、数字化转型,挖掘海量环境信息,以此为“中介”拓展和加深“互联网+环保”方式的广度和深度,促进环境信息公开平台的简洁化、精准化和高效化,实现环境信息的“一站式”获取和服务。

第二,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公开内容规范。我国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对政府环境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做了明确要求,但是在环境信息公开平台的主动公开内容标准上还缺乏明确规定。健全的政府信息公开标准和规范能够使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事半功倍,能够提升环境信息公开网站规范化程度和环境信息公开质效。各省份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符合本省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公开内容规范,突出信息公开重点,细化信息公开要求,协调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进展,进而提升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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