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人源性材料利用的伦理问题与监管路径

2024-05-07 17:49王怡张美荣李一佳汤苏阳
中国医药生物技术 2024年1期
关键词:人源捐献者遗传

王怡,张美荣,李一佳,汤苏阳

人源性材料是指利用公民自愿捐献的人体组织,如围产期组织、软骨、肌腱、皮肤、神经等,直接加工或经脱细胞等工艺处理后,制备而成的组织工程材料,作为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应用于临床已有 20 余年。然而,由于人源性材料的原材料来自捐赠的人体组织,其合法采集及产品规模化生产中所涉及的伦理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且随着我国对人类遗传资源法律规制的完善,2023 年 7 月 1 日《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正式实施,捐献的人体组织作为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采集、利用并加工成人源性材料产品的过程中是否受到监管以及是否面临合规风险,也成为人源性材料企业及相关投资机构关注的焦点。本文对人源性材料所涉及的相关伦理准则、政策法规及监管模式进行梳理,以期为我国人源性材料产业合理合规的发展提供一些参考依据。

1 人类遗传资源法规体系的建设

包括人源性材料在内的人类遗传资源,是研究人类疾病发病机制、开发临床诊疗防治药物的重要材料,为促进人类遗传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在 1998 年颁布《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这是国家层面首次专门为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所制定的文件,对重要人类遗传资源的出口、出境和对外提供实施严格的监管[1]。此后,国家在该办法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在 2019 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外国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2]。2020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将人类遗传资源上升到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战略性、公益性资源,国家对人类遗传资源的保护监管也上升至法律的高度[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同步将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列入其中[4-5]。为更好地贯彻并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科技部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发布《实施细则》,于 2023 年 7 月 1 日正式生效。该《实施细则》在保护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前提下,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人类遗传资源活动行政许可与备案要求及流程,保障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的高效运作。

针对人类遗传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我国目前已形成以《生物安全法》为核心,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组成的建制层次分明的法制体系。彰显了“国家支持合理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科学研究、发展生物医药产业、提高诊疗技术,提高我国生物安全保障能力,提升人民健康保障水平”[2]的决心和力度。

2 人类遗传资源新规下人源性材料的监管要求

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种类丰富,范围宽泛,此前《管理条例》中对其进行了定义,即“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两大类,其中“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等遗传物质的器官、组织、细胞等遗传材料[2]。针对不同安全级别的人类遗传资源类型及不同的利用对象和利用形式,《实施细则》中也明确了具体的监管要求。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目前需要申请人类遗传资源材料采集行政许可的情形包括:①重要遗传家系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活动;②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活动;③用于大规模人群研究且人数大于 3000 例的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活动[6]。此外,第三条还明确了豁免情形,即为取得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在我国上市许可的临床试验涉及的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活动无需申请采集许可。本文所关注的人源性材料,是通过捐献的人体组织进行处理和加工所制成,因此其产品的原材料属于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的范畴。结合上述法规,人源性材料生产企业为获得医疗器械证并进行规模化生产时,需在《实施细则》中对“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总体要求框架下进行采集活动,即伦理审查、知情同意与隐私保护、遵守科技活动的相关要求及技术规范,但无需额外申请采集许可手续。

2.1 人源性材料的伦理审查要求

《实施细则》第八条明确规定: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时,应当符合伦理原则,通过已在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伦理(审查)委员会的伦理审查。

伦理审查作为生物技术与临床研究与实践中重要的环节,对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维护人的人格尊严、尊重和保护受试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7]。目前国内相关伦理审查办法,主要针对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如 2023 年2 月份发布的《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简称《办法》),其重点在于对开展的“研究”进行伦理审查,审查的主体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强化对“研究参与者”的保护[8]。且根据《办法》对于豁免伦理审查的规定,明确使用已有的人的生物样本开展研究,所使用的生物样本来源符合相关法规和伦理原则,研究相关内容和目的在规范的知情同意范围内,且不涉及使用人的生殖细胞、胚胎和生殖性克隆、嵌合、可遗传的基因操作等活动的,免除伦理审查[8]。2023 年 4 月发布的《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及相关说明,第一次将“企业”纳入到科技伦理审查的主体中,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需设立科技伦理委员会:①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单位;②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但该文件并未对“科技伦理敏感领域”进行具体的解释,对于需要进行人源性组织采集的相关企业,为取得医疗器械上市许可开展的临床试验,使用的是已有的人的生物样本开展研究,所使用的生物样本来源符合相关法规和伦理原则,研究相关内容和目的在规范的知情同意范围内,且不涉及使用人的生殖细胞、胚胎和生殖性克隆、嵌合、可遗传的基因操作等活动,在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后为规模化生产而开展人源性组织采集,是否无需设立科技伦理委员会,且属于免除审查情形,以减少相关企业不必要的负担,一切都有待正式文件发布后找到明确答案。

2.2 人源性材料的知情同意要求

对于人源性组织的获取,无论是从活体捐献者处采集的被作为医疗废弃物的脐带、胎盘等组织,还是来源于遗体捐献者的如骨、皮肤、神经等组织,捐献者知情同意是必须履行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规定[9]:“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实施细则》第九条也对知情同意作出规定: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尊重和保障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权益,按规定获取书面知情同意,确保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人源性组织捐献者知情同意书及知情同意程序的规范性,直接决定了捐献者的权益及人源性组织采集活动的合法合规。

我国关于捐献者知情同意的规定主要包括《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关于规范活体器官移植的若干规定》[10]。从法规的命名可见针对的主体为“器官移植”。虽然广义的器官捐献不仅指器官捐献,还包含了细胞捐献和组织捐献,但上述文件针对的主体为狭义的人体内脏器官的捐献。生物医学技术的进步扩展了人源性材料临床应用的价值,但相比于人源性材料组织工程技术的发展速度,针对人源性组织捐献的行政法规层面文件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需要通过多方共同参与完善。在人源性组织捐献与利用实际运行过程中,一方面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如美国组织库协会(AATB)[11]组织库标准中对供者进行人体组织供者评估、供者检测及知情同意等内容。另一方面,也可借鉴同作为新兴生物医学技术之一的干细胞领域的相关管理规范。2022 年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发布了《干细胞供者知情同意规范》的团体标准[12]及对应的干细胞供者知情同意书,为人源性组织供者的知情同意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模板。

2.3 人源性材料的技术规范要求

《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应当遵守科技活动的相关要求及技术规范,包括但不限于标准、规范、规程等。对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人源性材料即同种异体组织材料,作为三类医疗器械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管理。人源性材料制备的医疗器械产品相关标准规范包括 GB/T 36988-2018《组织工程用人源组织操作规范指南》和 YY/T 0513.1-2019《同种异体修复材料 第1 部分:组织库基本要求》国家/行业标准,从事人源性材料产品研发及生产的企业,需要根据GB/T 42061-2022/ISO 13485:2016《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13]。人源性材料产品监管单位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定期为人源性材料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相关培训,指导企业建立质量体系,为相关产品的注册申报提供帮助。

3 人源性材料行业运行中的伦理问题及合规探讨

在人体组织捐献和利用方面,欧美国家发展较早,已有近百年历史。美国是世界首个建立人源性组织库并制定首个组织库标准的国家,在组织库标准指南的制定、组织库的建设与运营、人源性组织产品的监管模式方面得到国际广泛认可和借鉴。此外,澳大利亚、南非、英国、日本及欧洲等也都出台了人体组织法案和人源性组织库标准,对人体组织的获取、储存和使用有明确的规定[14]。

我国对人源性组织的利用可追溯至 20 世纪 50 年代,将人源性材料纳入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监管距今也已有20 余年。近年来,随着再生医学与组织工程学的进步,以及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市场需求扩大,人源性材料产业得到快速的发展。人源性材料的生产离不开原材料的采集和供应,从人体组织捐献者的发现、评估,捐献组织的获取、加工、储存和分发等一系列系统工程,在实际运行中涉及到医疗机构、组织库以及企业等多方主体的参与,也存在一些较为复杂的问题。笔者将结合现有的法律规范及伦理要求,从实际运行中各环节涉及的伦理问题及合规路径进行探讨。

3.1 医疗机构内的人源性组织采集

医疗机构是最早发现人源性材料价值并将其应用于临床的机构,在作为三类医疗器械进行监管之前,国内一些骨科、烧伤技术发达的医院通过成立院内组织库,以医学研究、教学和同种异体组织移植等为目的,接收捐献的人类遗体或组织进行相应的加工处理、储存等[13],并可由临床医生主导,直接利用人源性组织修复材料开展烧伤、创伤等危急的临床救治。虽然受限于近年来监管模式的转变,医院无法再继续直接将人源性材料供应于临床移植,但潜在捐献者的发现与动员、组织捐献者的评估与知情同意、采集活动的伦理审查以及人源性组织的采集获取,都需要在医疗机构内实施完成。医疗机构不仅是病人的生命健康委托者,也对人体组织的捐献与获取流程行使授权和监督责任。《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在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时需“通过已在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伦理(审查)委员会的伦理审查”,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对采集活动的伦理审查,其目的在于确保在涉及人源性组织捐献与获取的系统工程中,每一个环节都能够在遵守道德原则、伦理原则以及相关的法律规范下运行,实现对捐献组织的合理合法利用[14]。

在实际执行中,针对不同组织类型的采集活动,所涉及的伦理问题有所不同,伦理审查的侧重点也应有所区别。如产妇正常分娩后的胎盘、脐带等围产期组织,或因意外损伤或截肢患者的组织,对其自身本无可利用价值[15],产妇或患者自行放弃后由医疗机构按医疗废弃物进行处置。但此类组织同时又是用于组织修复材料等医疗器械产品研究与生产的原材料,在捐献后能实现更高的研究价值、医学价值乃至战略资源价值,且采集不会对捐献者的身体造成任何二次伤害,在实际运行中涉及的伦理问题也相对较少。为避免珍贵组织材料的浪费[16],提高其医学利用价值,应加快探索建立人体胎盘等废弃组织处置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产妇或患者若明确表示放弃此类废弃组织,医疗机构可在对采集单位资质、采集目的及预期用途等信息进行伦理审查后[17],与其建立“合理利用、规范使用”的有效机制,并绝对禁止任何形式的买卖行为,优化采集的授权与伦理审查程序,确保在遵循伦理原则、法律法规的要求下,实现对组织的价值最大化利用。

而对于遗体组织的捐献与获取,其涉及的伦理问题较为复杂,不仅要考虑到捐献者的个体尊严、身体完整性、自主权及隐私权等[14],同时也涉及到捐献者家属的相关权益。遗体捐献的类型包括器官捐献、组织捐献、眼角膜捐献以及捐献遗体无偿用于医学教学、医学科研以及临床解剖。我国在遗体器官捐献方面有完整的法律法规、工作体系及规范流程,包括潜在捐献者的发现与评估、脑死亡的判定、组织器官的分配、捐献的补偿等。其涉及的伦理原则包括自愿原则、无偿原则、非商业化原则、收益最大化和伤害最小化原则、公平分配原则、风险(伤害)告知原则、保密原则、共济原则、避免利益冲突原则及透明性原则等[14]。器官捐献用于挽救器官功能衰竭的患者,而皮肤、骨骼、血管、神经等组织的捐献,其作为人源性组织修复材料的原材料,在经过加工处理后同样用于疾病患者的救助,其本质都是实现健康与生命愿望的延续。两者不同的地方在于,器官的捐献与移植时效性强,需要在捐献者死亡后立即实施移植,以确保器官质量和移植效果;而人体组织在捐献后必须经过检测、加工处理、储存等一系列流程,在有需求时用于临床,因此应由专业的人源性组织库负责对捐献的人体组织进行获取、加工处理、储存以及分配[18]。医疗机构在行使授权和监督职责时,应重点对组织库的资质、知情同意流程的合规性等进行重点审查,确保捐献者及其家属在充分了解其捐献的组织的最终使用目的及用途等信息且获得知情同意,伦理审查可完全参考人体器官捐献与获取的相关管理规范和程序,保障捐献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以及组织获取流程的合法合规。

3.2 人源性组织材料的保藏

人源性组织不同于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的强时效性,需有专门的机构负责组织的采集、检测、加工处理、储存及分配等流程。为满足这一需求,组织库应运而生。我国最早建立的组织库为骨组织库(上海中美医院骨库,1950 年)与异体皮库(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异体皮库,1973 年)[13],均为医院内组织库。历经七十余年的发展,我国的组织库建设已初具规模。据统计,国内目前已成立了 40 余家人源性组织库,包括企业性质组织库、医院下设组织库、民办非企业性质组织库和社会团体性质组织库[13],形成性质多元化、区域化的格局。

组织库的职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遵循尊重生命和自愿原则,发现潜在的捐献者并促进人体组织的捐献和接收。其次,组织库需要对获取的组织进行处理、加工、储存和分配,以向具备资质的相关单位提供合格的医用组织材料,是人源性材料产业的原材料供应枢纽。因此,组织库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面临更为复杂的伦理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国内目前虽有 40 余个组织库,但存在规模差异较大、区域分布不均、管理规范与质量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此外,由于组织库的性质和归属复杂多样,不同库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合作,医疗机构、组织库、下游企业之间也没有建立其组织获取与产品转化的衔接桥梁。国家药监局于 2019 年10 月 23 日发布了《同种异体修复材料第 1 部分:组织库基本要求》(YY/T 0513.1-2019),从知情同意或授权、捐献者适用性评估,以及组织产品的采集、加工、包装、标识和分发等全过程活动进行了规定,为人源性组织库的规范化建设与运行提供了指导依据,但在实际运行中,并没有明确的政府机构进行监管,也缺乏相应的准入制度。尤其是在人类遗传资源新规《实施细则》生效的当下,作为采集和保藏人源性组织的专业机构,更需要进一步加强规范。因此,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和政府监管框架是当前亟需开展的工作。可借鉴美国组织库协会(AATB)及其他国家的发展模式,并参考其制定的相关法案及组织库标准,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人源性组织库建设标准、准入制度及质量管理规范,既保障人源性材料的捐献、采集、保藏遵循伦理法规,又确保组织库对外提供的组织材料标准统一。这些工作需要政府卫生监管部门、医疗机构、行业协会以及人源性材料相关企业的共同努力。

3.3 人源性组织材料的利用

对于人源性组织材料的利用,国家药监局有明确的监管要求,相关企业需在取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后才可合法生产和销售此类产品。据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可检索到的信息显示,目前已有 30 多种人源性材料修复产品获批上市,主要涉及骨、半月板、真皮、肌腱、羊膜等人源性组织修复材料。实际操作中,上述具有人源性材料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通常根据其产品原材料的类型(如废弃人体组织或捐献遗体组织),与相关的合作医疗机构或人源性组织库建立组织原材料采集供应关系,以确保原材料的数量、合法性及可回溯。《实施细则》对人类遗传资源监管的最新变化是否会影响人源性材料相关企业的研发及生产,是目前大家密切关注的重点。

根据《管理条例》中对“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的定义以及《实施细则》的补充,法规特别强调的是对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及包含人体基因组、基因等遗传物质的器官、组织、细胞等遗传材料的保护及监管力度。在本文中,我们讨论的人源性材料实际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未经脱细胞处理和经过脱细胞处理。对于后者而言,经过脱细胞处理后的人源性材料主要成分仅为天然的胶原蛋白支架,并未对原材料中的遗传物质或遗传信息进行开发利用,且作为产品上市有明确的技术要求和监管路径。

因此,在实际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伦理审查及监管中,可以针对相关产品是否包含或利用人体基因组、基因等遗传物质,建立更加细化的分类分级监管审查策略,加强“放管结合”。一方面确保人类遗传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另一方面也为不涉及人类遗传信息利用的人源性材料企业在开展相关活动时,提供更加便捷的审批通道。

4 总结与展望

完善的法规制度、科学的监管体系以及明确的监管路径,是在保障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安全合理利用的前提下,促进我国前沿生物技术发展,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创新的“载舟之水”,此次《实施细则》第七条也明确指出,科技部支持合理利用人类遗传资源开展科学研究、发展生物医药产业、提高诊疗技术,加强人类遗传资源管理与监督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推进审批规范化和信息公开,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我国是人口大国,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和公民健康意识的增强,对生物医用材料和制品的需求巨大。人源性材料作为组织器官损伤修复和功能重建的天然理想材料,是近年来生物医用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发展方向,已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快速的发展。AATB 组织库官网的数据显示,近年来已采集超过 58 000 名捐赠者的组织,每年可提供超过330 万个人源性材料用于临床移植。据文献报道,我国人源性材料企业每年向临床输送约 160 万件组织修复材料[13],虽已有大幅增长,但仍与国际水平存在较大差距。如何科学合理地发挥我国人口大国在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方面的天然优势,提高珍贵人源性组织的利用价值,避免其被作为医疗废弃物焚烧浪费,是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因此,在强化人类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前提下,有必要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明确规范的采集程序,制订较为细化的伦理审查和监管机制。对参与各个环节的主体单位,建立完善的监管框架和高效运行的模式,利用科学的监管政策助推人源性材料的科技创新,以便更好地发挥人源性组织材料的医用价值,推动我国组织修复事业高质量、长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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