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桓,胡耀宗
(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上海 200062)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阶段以来,在国际竞争形势日益复杂、国内经济发展挑战不断增多的宏观大背景下,教育如何培养拔尖人才成为了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早在2018 年,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实施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2.0 的意见就指出:应建设一批国家青年英才培养基地,为当前重视拔尖人才培养提供了宏观政策引领。[1]党的二十大报告也着力提出了对于教育事业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着力造就拔尖创新人才的殷切希冀。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面对着我国拔尖人才持续性断流、创新型人才严重缺失的现状,我们还应深刻认识到拔尖人才的培养从来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对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事业系统性认知与培养指导体系的缺失,已然成为我国拔尖创新人才体制完善的重要牵绊与阻滞。[2]重视英才儿童选拔,以一体化视角审视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成为教育界研究的着力方向。但与英才儿童选拔这一政策议题高度的社会关注相比,当前学界对于英才儿童选拔政策执行主体这一政策执行研究中的核心因素的研究相对欠缺,未能明晰并结合各政策执行主体特点。因此本研究力图借助四维渐进决策理论,达到厘清英才儿童选拔政策中各政策执行主体特点,促进英才儿童选拔多元协同体系构建的目标。
从我国对英才儿童选拔政策执行主体的相关研究来看,其总体开始于改革开放之后的时期。早期学者所提出的英才儿童选拔方式主要为群众荐举与专业人员鉴定相结合;[3]成立专门的遴选小组,依托教育实证数据,系统性的专家组织遴选超常儿童[4]等方式。其后参与英才儿童选拔的主体不断增加,多所中小学陆续以开设试验班等形式承担了超常儿童选拔的任务。而后,基于系统科学视角,主张由学校、媒体、教育部门(科协、妇联)、家长等多主体承担选拔责任观点也逐步形成。[5]总体而言,学校长期以来都处于英才儿童选拔政策执行研究的核心地位,[6]但2010年后,伴随我国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日趋注重公平,[7]基础教育阶段精英实验班逐步被取消,与此同时高考与中考阶段具有自主招生性质的英才选拔制度陆续被叫停,学校作为英才儿童选拔政策参与主体的核心地位受到挑战。而与此同时,市场化主体承担英才儿童选拔的责任的情形则愈发普遍,学科竞赛协会、咨询公司、教培机构等都通过举办多种竞赛与颁发证书形式的参与英才儿童选拔规则与标准制定,但伴随2021年“双减”政策的推行,市场化主体的参与亦趋于停滞。
总体来看,当前我国存在着英才儿童选拔政策执行主体的价值取向与标准有待纠正,[8]现行政策制度下英才选拔的责任主体与权力分配模糊,难以适应社会需求[9]等尖锐的问题。因此借鉴西方国家的成熟经验显得尤为必要。澳大利亚的多元主体参与机制,[10]以色列建立专门政府选拔机构负责政策与标准的制定,[11]与新西兰广泛设立专门研究机构为选拔机制提供智力支持[12]都对我国的相关政策执行主体研究具有显著的借鉴意义。
教育执行作为教育政策生命周期中的关键部分,值得重点关注。而政策执行主体一般界定为直接或间接参与政策执行的个人、主体或团体。[13]由于教育政策特别是教育考评选拔政策执行通常较为复杂,因此我国英才儿童选拔政策执行主体日益呈现多元参与与网络化交织趋向,即政策执行主体所涵盖的范围伴随着社会发展不断扩大,在传统认知中的国家政府机关与学校之外,私营机构、中介组织与公众也开始参与到英才儿童选拔政策执行中并持续发挥着自身的独特影响力。本文在借鉴已有学术成果[14]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国内外英才儿童选拔政策实践,将可以承担执行执行责任的主体依据其特点分为五类并呈现如下。
(一)权威的执行主体——政府机构 从影响力角度来看,在我国公共政策执行领域,特别是涉及到教育考评与人才选拔这一关系国家稳定繁荣政策的实施,通常由政府居于核心执行地位。具有权威特性的政府组织不仅能够左右政策的执行方式,还可以通过一系列政策工具调节资源分配,从而决定不同政策主体参与政策执行的程度与责任。从历史进程角度来看,以教育部、各地招生考试院为代表,政府机构作为我国人才选拔政策的执行主体不仅具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其选拔结果也可以在政治权威的背书下获得较高的认可度,从而有利于新选拔制度的迅速被社会认可。2012 年,为了顺应我国招生考试改革不断深化的需要,我国适时进行了机构创新,成立了国家招生考试指导委员会这一具有半官方性质的政策研究机构,进一步推动了政府组织政策执行过程中权威性、代表性与专业性的结合,展现了政府组织在教育政策执行上的独特优势。
(二)能动执行主体——各级院校 各级学校在以英才儿童选拔为代表的人才选拔政策执行中具有着较为特殊的地位,其处于市场机构、家长、非盈利教育组织与政府组织执行影响力的交汇点。一方面各级学校在我国长期的教育实践中普遍被认为应具有选拔英才儿童的自主权,从而便于学校能动的建立选拔英才儿童的长效机制。[15]另一方面以中小学为代表的学校作为人才培养机构,又会受到人才选拔政策执行能动的制约与指挥。因而其在本研究中被视作能动的执行主体。
但同样也应看到,在政策实践中不受约束的倚重学校作为政策执行主体必然会因为其自身的产权性质、地区竞争情况等能动的执行英才儿童选拔政策,一方面各级学校会依托人才自主选拔权基于为英才儿童选拔政策构建带来创新的不竭动力,但另一方面又可能借助英才儿童选拔自主执行权加剧校际、区际与不同类型学校间的差异,无疑会与当前社会追求的教育公平目标相背离。
(三)专业的执行主体——教育智库与教育咨询机构 西方最早对于英才儿童的选拔正是依托于教育咨询机构所编制的相关测试与量表。[16]由此可见,引入教育智库与教育咨询机构这样专业的的非盈利性教育作为英才儿童选拔政策的执行主体有利于丰富英才儿童选拔工具,体现前沿选拔思维与理念,弥补政府科层制缺陷与学校相对功利和专业性不足的弊端。但当前我国教育智库与教育咨询机构普遍存在着独立性不足、社会影响力不足与执行能力欠缺等问题,[17]缺乏美国天才儿童联合会(AAGC)这样发达的英才儿童专项研究非政府组织。同时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教育智库与教育咨询公司可以承担英才儿童选拔政策全流程执行的水平相比,我国教育智库与教育类咨询机构尚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四)竞争的执行主体——市场机构与行业组织
在以美国为代表的欧美国家中,基于市场化机制运作的标准化与个性化考试对于英才儿童的选拔起到了较为重要的作用。与政府组织可以依赖公权力进行背书不同,依托市场机制的第三方评测机构则致力于不断地分析与改进自身测评工具,高效完成分选任务,从而实现提升自身权威性的目标,以避免被市场淘汰。同时我们还应看到,英才儿童的选拔不应仅限于学术型人才,引入行业组织成为职业教育方向英才儿童选拔政策的执行主体同样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作为基于政府、市场、企业之间的协商关系而形成的合作团体,依托中介性质的特点参与英才儿童选拔政策的执行,一方面有助于在选拔标准制定与政策执行中精确及时的反映企业的用人标准,融入业界一线的选拔内容,助力英才儿童在职业教育发展路径上有据可循,另一方面有助于汇总企业需求,集中与政府组织等权威性政策执行主体沟通,在政府、企业、院校在选拔英才儿童政策执行环节实现多元主体协同执行格局的实现。但与此同时,以市场规则为准绳,在利益最大化原则驱使下的市场机构与行业组织在当前我国政策执行监督与评估政策相对缺乏的环境中深入参与英才儿童选拔政策执行无疑会带来衍生的社会公平缺失与舞弊滋生等问题。
(五)自利的执行主体——家庭与社会媒体
2021 年10 月我国颁布的《家庭教育促进法》中指出,以家长为代表的家庭成员有责任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展现了对于家长这一群体参与英才儿童选拔的合理性。从历史角度与国际比较视野来看,以家长为代表的家庭成员由于具有英才儿童鉴别的先发优势和深入了解机会较多等特点,也广泛地被视作英才儿童选拔政策的有效执行主体。但毫无疑问,出于自利价值动机,以日常观察为主要选拔手段的家庭成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显然缺乏权威性、专业性与客观性,其与社会媒体一同,更多的是以家庭自荐、社会新闻报道的形式成为英才儿童选拔政策执行的有力补充。
本文所选取的政策执行主体分析理论模型为四维渐进理论模型,其由传统的渐进分析模型完善而来,分为历史、目标、结构与绩效四个维度来对政策进行立体考察。[18]其中历史维为“向前看”,重点考量政策的路径依赖与发展历史,契合渐进决策思维,具有较为浓厚的保守主义政策审视视角。结构维则侧重于“向外看”,重点关注政策外部嵌套环境的作用,从主体间相互作用思考政策执行主体选择的利弊得失。而目标维则“向前看”,是四维渐进模型与传统渐进理论“渐进调整”的最大创新之处,注重从战略规划角度构建政策执行主体的相对关系。最后一个维度则是“绩效维”,注重对成本效益进行分析,遴选高效合适的执行主体完成英才儿童政策的人才选拔目标。
(一)历史维:新旧政策的沿袭 英才儿童选拔相关政策的变动之所以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一个重要的原因则是经历了选拔之后所获得的英才儿童身份标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干预教育资源的获取与分配,客观影响教育公平目标的实现。也正是出于维护社会公平考量,在改革开放特别是新世纪以来的历史进程中我国的教育政策演进逻辑始终秉持着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导向。因而想要在英才儿童选拔政策执行推进过程中贯彻教育领域公平至上的理念与原则,不让英才选拔成为阶级利益传导的踏板,从而以渐进步伐对各参与英才儿童选拔政策的主体进行赋权,离不开在英才儿童选拔政策执行过程中对政府组织的主体地位的突出。坚持政府组织的权威指导地位,有助于利用政府权威实现新政策的平稳实施,依托政府机构的广泛影响力与丰富的政策执行资源,进而建立包含各地区、部门与各执行主体的协调执行框架,为新一轮的政策渐进探索奠定框架。
同时,考虑到政策制定过程中始终被重视的成本—收益原则,英才儿童选拔尽管对于多方社会主体来说都具有较为显著的收益效应,但在当前的国际竞争形势下,英才儿童选拔因其较强的外部性效应与较长投入周期,在具体执行层面应被视作国家人才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依托法律与法规明确各级政府组织在英才儿童选拔政策执行的核心主体地位,由政府组织积极调配政策执行所需资源保障充分实施更为合理。
(二)结构维:政策环境的影响 而基于结构维对于宏观政策环境的审视,过去二十余年来伴随着教育能否商业化,市场化主体与机构能否参与人才选拔无疑产生了诸多争论。从中央层面到地方试点,引入市场化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多数尝试都陷入了“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困局。特别是在“双减”政策出台后,各级政府在涉及引入第三方市场化机构参与教育评价、人才选拔等方面时更加谨慎。学界方面对于如何有机借鉴西方模式,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市场化机构参与英才儿童选拔的讨论也近乎空白。因此依托渐进模式视角来看,当前政策环境下不应过分倚重市场化机构,而应着重思考如何构建第三方市场化机构的与政府、学校间的信任沟通体制,建立针对市场化机构的强有力的监督评估与追责制度,尽力避免因为部分市场化机构因监管缺失、过分凸显追求短期利益的动机,进而使整个英才选拔体系掉入“塔西佗陷阱”的情况出现。
而从英才儿童选拔政策整体视野来看,我国之所以在较长的时间内未能建立较为完善的英才儿童选拔机制,一是由于过多的选拔环节由权威官方机构执行,促使英才儿童成为一种外显身份,并更多地获得了教育资源的倾斜,而英才教育本身促进儿童快速发展的本身意义却被显著淡化,并最终被大众人才选拔体制同化。[19]二是受限于我国政府官僚本位制的限制,政府组织与市场机构的沟通意愿往往有限,政策难以适应社会的快速变化。三则是英才儿童选拔对于政策执行主体的执行能力与执行资源要求较高,地方政府间的区域差异无疑是导致政策执行偏差甚至失败的重要原因。而想要打破这一桎梏,就应在当前阶段坚定强调政府作为英才儿童选拔主体的同时,注重引入教育智库、教育咨询公司等专业非盈利性团体,依托其相对独立的地位,对政府、市场机构承担政策执行责任的的全流程进行质量监督、利益平衡与专业性支持,发挥其作为专业性政策执行主体的作用。
(三)目标维:政策目标的约束 任何政策执行主体的选择与决策,都离不开政策目标的约束与调试。因此从目标为角度来看,明确英才儿童选拔政策的目标对于我们选择合适的政策执行主体具有重要的意义。
2021 年,我国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重申发展更加公平且高质量的教育是我国当前教育工作的重要政策目标。因此需要明确的英才儿童的选拔不仅不是对于教育公平的破坏,反而是对于教育公平内涵更加深刻的理解,英才儿童选拔的深层次内涵是给予受教育者高度契合而个性化的教育,其一方面有利于特殊人才的培养,另一方面有助于借助甄别与选拔高效调配现有教育资源。而想要构建具有动态、长效特征的英才儿童甄别筛选体系,离不开基层学校的广泛参与。首先学校作为包括政府组织、家长与儿童在内的多个主体意见与实践的交汇点,让其作为承担英才选拔政策的参与者有助于克服单独依赖数次考试仅能获取选拔对象某些时间节点上部分能力的弊端,更可能在大数据与考评工具进化迭代的基础上,依托全流程选拔,提升选拔政策执行的精准性,推动教育高质量公平的实现。
与此同时,借助对于英才儿童选拔政策的执行,有利于增强学校办学自主权,借助对不同类型的英才儿童选拔标准践行与追寻,得以进一步构建校园特色,实现依托英才教育的院校差异化发展打破既往我国教育“千校一面”的不利形势,在实现持续创生高质量教育资源的同时打造特色化、多样化的中小学。因此在英才儿童选拔政策执行主体框架构建中应充分赋予各级学校主体参与选拔政策执行的空间,充分体现院校主体地位。
(四)绩效维:成本效益的考量 立足于渐进政策演进模型视野,对于政策执行一个重要限制无疑是成本效益的考量,过高的执行成本无疑是政策执行不力的重要潜在因素。因此渐进决策的一个重要内涵则是政策决策应经过缜密的成本-效益考量。而以家长为代表的自利型政策执行主体的积极参与在政策成本-效益衡量中具有显著优势。这一类自利性主体虽然具有选择客观性较低与专业性有待提升的弊端,但其出于对于自身利益的充分考量,有着较高的参与政策执行的意愿和较为广阔的宣发覆盖面,积极鼓励家长与社会媒体等自利性主体以英才儿童自荐、公开新闻报道等形式参与英才儿童选拔政策的执行,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未来政策的覆盖面与影响力,并进一步介于政策支持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成本—效益的最优抉择。
综上所述,通过四维渐进理论模型,经过对历史、目标、结构与绩效四个维度的综合考量,我们初步得出分析结论:即在英才儿童选拔的政策执行主体网络中,应坚持政府组织的权威主导地位,重点发挥示范作用,用好命令、授权与自主执行等工具,积极履行“元治理”责任,并对政策执行所需资源予以保障。而以蓬勃发展的教育智库与初具规模的教育咨询公司为代表的教育非营利性组织理应成为政策执行主体的重要补充,促进部门、区域间政策执行知识资源、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而营利性市场主体则在当前社会环境下应谨慎参与英才儿童选拔,更应着眼于建立有效的市场主体监督、沟通与评估机制,通过校外活动成绩参考、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等形式为多元主体决策提供参考与辅助,有机参与英才儿童选拔政策的自发演化。而对于各级培养院校,则应该较为广泛的赋予其执行英才儿童选拔政策执行的权力,并以此带动个性化培养方案与对特色化办学的探索,实现英才儿童选拔政策与其他教育政策的耦合并进。同时在渐进政策演化视角下,应善于调动自利性主体的政策执行参与积极性,肯定其参与选拔政策执行的合理性,从而扩大政策影响力并提升政策执行效率。
(一)依托专门机构建立跨政府组织地区协调机制 英才儿童选拔政策执行与常规人才选拔政策执行相比,具有相对独立性与整体性程度高的特点,这无疑对以政府组织为代表的权威型政策执行主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意味着需要更为充分的专业人员等政策执行资源予以保障,另一方面则需要构建跨越多政府部门的协调机制,促使整体选拔制度高效运转,而不因地区的执行偏差导致教育公平受损。因此,立足于英才儿童选拔政策作为国家人才政策的一部分的重要地位,以法律为保障,充分借鉴英才儿童发展经验较为丰富的国家如新加坡与以色列,在对应层级的教育政府部门下建立诸如“高才教育处”或“英才教育司”专职负责在政府部门与地区间协调平衡就尤为必要。
(二)善用信息技术,提升各主体政策执行能力 当前英才儿童选拔成功的关键在于能否利于儿童个性化与系统化发展,随着大数据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以学校为代表的政策主题有可能进行全流程评价与选拔。但多主体参与选拔政策的执行必然会导致一定程度的数据信息交叠与重复选拔问题,如何使现有信息技术使用不仅仅局限于大数据记录与筛选的初级阶段,走向综合评判与选拔结果互认的关键在于打破不同主体所掌握数据的壁垒,逐步消除数据孤岛,最终实现信息技术加持下的高效选拔与合理分工。同时面对地域间与主体间执行能力的差异,运用信息技术可以实现远程测评与能力构建,可以推动相对落后地区政府与执行力不足主体执行能力提升,切实保证政策高效实施。
(三)秉持激励相容原则,发挥多主体参与优势 通过历史梳理与国际比较视野的综合分析不难看出,英才儿童选拔政策执行的成功离不开多方主体的积极参与和对选拔手段的丰富,但想要构建一套运行良好的体制离不开合理的正向激励体制。而激励相容原则作为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的指导思想,值得我们在提升参与执行主体积极性上予以运用,如对于参与英才儿童选拔政策执行效果显著的地区与学校给予中学或高等院校一定“指标到校”名额,或对政策执行中发挥显著作用的社会组织与机构以政府认证或以经济社会声誉、利益作为绩效激励,将多元主体尽可能纳入激励相容框架中,调动其积极性进而充分发挥多主体参与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