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路径选择

2024-05-06 23:00李菲
浙江经济 2024年2期
关键词:浙江试点规则

文/李菲

依托自贸区、共建“一带一路”、“义甬舟大通道”三大综合平台,多层面共同发力,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为打造高能级开放大省提供有力支撑

制度型开放是我国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必然选择,是党中央根据国内外政治经济环境变化以及发展趋势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推动制度型开放,对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提升中国在全球经济治理地位和全球经贸规则制定话语权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浙江要以“地瓜经济”提能升级“一号开放工程”为引领,依托自贸区、共建“一带一路”、“义甬舟大通道”三大综合平台,多层面共同发力,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主动参与新一轮国际经贸规则制定和全球经济治理体系重塑,为打造高能级开放大省提供有力支撑。

深刻理解制度型开放的科学内涵

制度型开放是相对于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而言的,是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方面的全方位开放,是一种更高层次、更高水平的开放。具体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通过制度引入和制度学习,主动对标和对接国际先进的市场规则,形成与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国内制度体系;二是通过国内制度创新,提升制度供给能力,深入融入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与重塑,争取更多的规则制定话语权,推动国际经贸规则体系朝着更加公平包容、互利共赢的方向发展。与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相比,制度型开放的本质特征是一种由“边境开放”逐步向“境内开放”的拓展,从进出口关税、外商投资准入等边境类措施向国内规则、规制、法律等体系的延伸。

浙江制度型开放任重道远

我国的制度型开放,采取了中央顶层设计与地方先行先试相结合的路径。从浙江实践看,浙江自贸区作为制度型开放的重要“试验田”和“测试场”,承担着“为国家试制度、为浙江谋发展”的时代使命,经过6年的积极探索和先行先试,聚焦油气全产业链开放,改革试点任务有效实施率达100%,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为浙江制度型开放打下了扎实的基础。但与国际通行规则、规制、管理、标准对标,制度型开放依然任重道远。

对标CPTPP等高标准规则体系,存在明显差距。自贸区综合集成、系统性的改革创新成果不显著,制度改革侧重于货物贸易,服务业开放和服务贸易方面的政策供给不足,引领未来发展的数字贸易制度安排与国际差异大。

与国际一流自贸港相比,开放竞争优势不突出。香港、新加坡和迪拜是国际上高水平自由贸易港的典型代表。与新加坡自由港相比,宁波舟山港在高附加值的航运服务、航运交易等领域缺少核心优势,在交易方面的影响力和定价权不够,没有被广泛接受的交易品种。全球重要加油港的地位不稳固,船用保税燃料油加注量不及新加坡的1/9。

与国内高质量开放自贸区、自贸港相比,开放制度综合创新不够。2023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选择在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应用场景丰富、监管能力较强的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等5个自贸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先行先试。浙江自贸区不在试点范围内,表明仍有短板需要补齐。

数字经济创新发展面临诸多问题,亟需加快改进。数据开发基础相对薄弱,对现有数据的分析和挖掘、以及数据应用都还存在不足,交通、物流、贸易、产业、金融全链条的数据联通有待深化;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缺失,面临国外数字贸易壁垒,数字经济活动缺乏明确的法律界限和行为规范,数据主权和隐私保护仍然处于起步阶段。

把握浙江制度型开放的三大路径

(一)发挥自贸区制度型开放的示范引领作用

深入研究多边/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当前,我国在全面实施RCEP的同时,正积极推进CPTPP、DEPA等协定谈判进程与治理合作。浙江要率先对这些高标准经贸协定进行深入研究评估,加快开放压力测试,为推动加入高标准经贸协定积累有利条件、提供实践支撑。要重点建设宁波、温州、嘉兴等6个RCEP高水平开放合作示范区,主动承接DEPA规则试点任务,加快开展数字经济高水平开放压力测试,对标CPTPP有关条款,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竞争中性等领域开展前瞻性探索和改革。

深入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深化通关一体化改革,强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推动货物进出更加便利。实施更高水平的跨境人民币贸易投资便利化,探索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应用,深化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推动资金进出更加便利。优化外国人来浙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审批流程,建立境外人才工作和创业绿色通道,推进商务人员出入境更加便利。

推动大宗商品储备和交易制度创新。争取国家支持油气储备和运营机制改革。争取非国营贸易经营企业原油进口资质及配额,试点油气产品和液体化工品保税与非保税“同罐共储”。开展大宗商品交易期现一体化改革。争取国际铁矿石交易中心落地,争取大豆等农产品离岸市场交收地试点,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宗商品价格指数体系。

积极探索高标准的数字贸易规则。全面推进“数字自贸区”建设,以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为重点,深入参与国际高标准数字规则制定;试点推进数字清关、数字公服等项目。探索与新加坡等DEPA成员国间的数据跨境流动合作机制,建立跨境数据分类分级标准、共享目录和管理机制。推进数据知识产权质押提质扩面,加强数字领域技术标准创制。

(二)拓展“一带一路”平台的制度型开放功能

加强与“一带一路”国家协调,提供制度性公共产品。基于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共同利益诉求,加强规则对接与协调。建立通关协作机制,开展海关监管、认证认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义新欧”班列要用好“大通关”协调机制,创新通关模式,深入开展铁路提(运)单物权化、国内国际运费分段结算改革试点。要在深化中国—中东欧国家经贸合作示范区建设中创新制度性公共产品。

加快境外经贸合作区制度建设,强化规则对接与协同。浙江已建成18家境外经贸合作区,要与当地政府合作,构建兼顾各方利益、获得多方认可的制度体系。探索制定境外经贸合作区地方性法规和实施细则,在基础设施、产能合作、经贸往来、人民币国际化等方面加强制度协同,在负面清单、投资者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先行先试,打造互信融合的利益共同体。

深化标准国际软联通,推进治理领域集成改革。充分发挥标准联通在建设“一带一路”重要枢纽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实施《浙江省标准联通共建“一带一路”行动计划(2023-2025年)》,加快开展国际标准研制。落实标准国际化跃升工程,加强浙江特色产业技术标准与国际标准兼容。推进全球二维码迁移计划(GM2D)示范区建设,建立位置码、服务码、订单码等编码规则,推动创新成果转化为地方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

(三)撬动义甬舟大通道海陆双向开放战略支点

围绕“四港联动”建设,加强多式联运规则衔接。做强宁波—舟山、金华—义乌两核,深化“四港联动”。加强多式联运规则衔接和标准研究,推动跨运输方式的票据单证、货物交接、保险理赔等的衔接。开展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推动义乌国际陆港与宁波舟山港一体化发展,打造“第六港区”。争取“抵港直装、船边直提”试点。

围绕贸易枢纽建设,开展新一轮国贸综合改革试点。打造市场采购贸易2.0版,实施并完善市场采购组货人制度。依托义乌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探索消费品进口监管机制改革,试点进口日用消费品正面清单管理制度。在大通道沿线,率先开展内外贸一体化试点,探索构建“第三方认证+信用保险+保单融资”金融服务生态链路。深化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和跨境电商产业集群试点,支持创建数字贸易特色集聚区。

围绕航空运输政策突破,扩大第五第七航权开放。第五、第七航权是衡量一个地区对外开放水平和营商环境的重要标志。积极争取在义乌机场开拓第五航权货运航线,支持在宁波试点开放第七航权。允许宁波进出航班加注保税航油。推动境内外空港口岸的运输单证联网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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