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美玲 赵蕊 于毅涛 刘葵 高勇 李盛林 李爱玄
关键词:车用汽油,车用柴油,国家标准,产品质量,解决方案
0 前言
车用汽油[1]和车用柴油[2]作为重要工业产品和日常消费品,其质量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汽车的普及加剧了人们对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的需求, 同时也带来了因其产品质量所引起的排放污染日益严重的问题,为实现燃油车辆的清洁排放,国家加快了国内车用汽油和车用柴油质量标准的升级换代,制订了更加严格的车用汽油、车用柴油质量标准技术要求。
GB 17930-2016《车用汽油》、GB 19147-2016《车用柴油》于2016年12月23日发布实施,为现行有效标准。标准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车用汽油执行标准中国VIA阶段的技术要求、车用柴油执行标准中国VI阶段的技术要求。2023年1月1日起,车用汽油执行标准中国VIB阶段的技术要求。
1 产品标准现状
1.1 现行标准情况
按照GB 17930-2016规定,车用汽油VIB按研究法辛烷值分为89号、92号、95号和98号4个牌号。
按照GB 19147-2016规定,车用柴油VI按凝点分为5号、0号、-10号、-20号、-35和-50号6个牌号。
1.2 国Ⅴ、国Ⅵ车用汽油标准变化情况
车用汽油主要技术指标变化情况见表1、表2。
1.3 车用柴油标准变化情况
国Ⅴ、国Ⅵ车用柴油主要技术指标变化情况见表3。
2 行业基本情况
目前,我国成品油市场销售的车用汽油、车用柴油主要来源于国内三大石油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石化”)、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石油”)、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海油”)。近年来,民营大炼化的崛起,使得成品油的来源更加多样化。据相关资料显示,在炼油领域,预计2025年除三大石油公司外其他企业炼油能力将达到30%。在批发仓储领域中,中石油、中石化占据市场份额的2/3左右,成品油准入门槛已经放开,多元化竞争的市场格局将逐步形成。在零售领域,2020年我国加油站为10.66万座,民营加油站占据半壁江山(48%),外资加油站约为3000座。预计“十四五”期间,民营加油站和外资加油站将增加一万座[3]。
近年来,我国成品油市场经营主体呈现多元化的趋势。2001年后,我国原油进口、成品油炼制、批发和零售环节主要通过配额、核准和市场准入来管理,对民营和外资均已放开。市场放开使得成品油市场自我调节能力逐步增强,为成品油行业全面市场化提供了一定的基础,多元化发展格局必然是成品油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在炼油环节,我国已由三足鼎立的“三桶油”逐步发展成为主营炼厂、地方炼厂和新兴炼化多元竞争的新格局。在批發仓储环节,成品油批发和仓储经营资格审批放开后,经营主体无需向商务部门申领经营许可,参与主体将更加多元化,市场变化也会及时反映在成品油批发价格上。在零售环节,成品油市场的放开使得零售环节的竞争更加白热化。以中石油和中石化为主的成品油零售市场,将快速向多元化竞争格局发展。
3 主要质量问题及原因分析
笔者以日常工作为基础,列举日常检验中车用汽油、车用柴油某些不合格项目及个别检验实测值(见表4),对成品用质量进行阐述并分析原因。
3.1 车用汽油甲醇含量不合格
车用汽油中加入甲醇可以提高汽油的辛烷值。甲醇对汽车发动机具有较高腐蚀性,会对未经特殊改装的普通汽油机车辆供油系统和发动机造成损坏。另外,甲醇具有亲水性,长时间会和汽油里的水分结合,导致油箱底部有水,除了腐蚀汽车部件外,还会导致给油中断,车辆突然熄火等,长时间使用会导致车辆使用寿命缩短;甲醇对人体的伤害非常大,甲醇对人体神经系统的毒性非常大,会造成患者头晕、头疼、眩晕、耳鸣、视力减退等。
GB 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中规定不得人为加入甲醇,并规定车用汽油中甲醇含量不大于0.3%(质量分数)。日常工作中发现,车用汽油样品甲醇含量不合格,有些受检企业甲醇含量(质量分数)为5.39%,超出标准值16.97倍。
甲醇含量超标的原因是汽油中人为添加了甲醇以提高辛烷值。
3.2 车用汽油氧含量不合格
车用汽油中的氧含量主要取决于汽油中的各种醇醚类有机含氧化合物的含量,绝大多数汽油样品氧含量的数值是由甲醇和甲基叔丁基醚贡献的。车用汽油中加入醇类、醚类和其他含氧化合物可以提高辛烷值,同时提供氧,还可以降低尾气中CO的含量,减少排放,但如果含氧化合物过多导致过分贫油燃烧的话,反而会增加排放,使驾驶性变差。因此车用汽油中的含氧化合物应根据发动机燃烧的要求与环保的要求限量使用。
GB 17930-2016《车用汽油》标准中规定氧含量不大于2.7%(质量分数)。日常工作中发现,车用汽油样品氧含量也存在不合格的情况,其氧含量(质量分数)为3.51%,超出标准值0.81个单位。
造成氧含量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车用汽油中添加了过量的甲醇含氧化合物。
3.3 车用汽油抗爆性:研究法辛烷值(RON)不合格
车用汽油研究法辛烷值(RON)是指以较低的混合气温度和较低的发动机转速的中等苛刻条件为其特征的实验室标准发动机测得的辛烷值,代表发动机常有加速情况下低速运转时汽油的抗爆性。
研究法辛烷值是划分车用汽油的牌号依据,同时也是汽车发动机选择油品的依据。一定压缩比的汽油发动机必须使用具有一定辛烷值的汽油,才能保证气缸内油品正常燃烧而不至于产生爆震现象,以获得最大功率。否则会引起发动机功率急剧下降,并造成发动机过热,运转不稳,发生“敲缸”现象,严重时使发动机部件严重受损。
研究法辛烷值(RON)是衡量车用汽油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是车用汽油牌号的划分依据,代表车用汽油的抗爆性能。GB 17930-2016《车用汽油》规定89号、92号、95号车用汽油研究法辛烷值(RON)不小于89、92和95。
造成研究法辛烷值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可能是放置过久导致汽油中贡献辛烷值的组分挥发,或者在95号车用汽油中掺杂了一部分92号车用汽油。
3.4 车用柴油闪点(闭口)不合格
闪点是衡量油品在贮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安全程度的指标,闪点越低,燃料越易燃,引发火灾的危险性也越大。因此,国家标准规定车用柴油的闪点(闭口)不能低于60℃。
GB 19147-2016《车用柴油》规定:闪点(闭口)不低于60℃。日常工作中发现,车用柴油样品闪点(闭口)不合格。有的加油站闪点(闭口)仅为37℃,比国家标准值低23℃。
车用柴油闪点(闭口)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一些油品生产企业的质量控制不够严格,另一方面是经销企业在油品的运输过程中,没有做到专车专用,用同一辆罐车先后装载汽、柴油,罐底残留的汽油与柴油混合后导致柴油闪点降低。
3.5 车用柴油馏程不合格
馏程是石油产品的主要理化指标之一。主要用来判定油品轻、重馏分组成的多少,控制产品质量和使用性能等。对柴油机工作过程的动力性、经济性、排污特性以及噪声和振动等方面都有显著的影响。研究表明,50%回收温度表示柴油中轻馏分的含量;90%回收温度、95%回收温度表示柴油中重馏分的含量,此温度高,重馏分多,喷射雾化不良,蒸发慢,燃烧不完全,高温下发生热分解而产生积碳,式排气带黑烟,增加耗油量,同时使机械磨损增大。
GB 19147-2 016《车用柴油》规定:馏程:50%回收温度不高于300℃;90%回收温度不高于355℃;95%回收温度不高于365℃。日常工作中发现,有的加油站销售的车用柴油样品馏程:90%回收温度和95%回收温度不合格。
造成车用柴油90%回收温度、95%回收温度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柴油中重馏组分含量偏高而导致回收温度增大。
3.6 车用柴油润滑性(60℃)不合格
润滑性是柴油的关键质量指标之一。柴油润滑性不好,就无法为柴油发动机油泵提供可靠润滑,将导致发动机精密部件过度磨损,柴油雾化不良,发动机功率不足或怠速不稳等问题,造成使用寿命减低,严重时可引起油泵漏油。随着环保法规的日益严格,对柴油硫含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深度加氢脱硫是目前柴油脱硫的主要手段,但深度脱硫的同时也会脱除柴油中原有的天然极性抗磨组分,导致柴油的润滑性降低[4]。另一方面柴油调和时,通常会在线加注一定量的十六烷值改进剂和抗磨剂,以使产品满足一定的性能要求,但是十六烷值改进剂和抗磨剂之间有一定的对抗性,大量的十六烷值改进剂会降低柴油的润滑性。
GB 19147-2016《车用柴油》规定:0號车用柴油(Ⅵ)润滑性(60℃)不大于460 μm。日常工作中发现,有的加油站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Ⅵ)样品润滑性(60℃)不合格,其检测结果为500 μm,比国家标准高出40个单位。
造成车用柴油产品润滑性(60℃)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可能是产品中十六烷值改进剂含量过高从而导致润滑性下降。
4 发现的其它问题
4.1 外挂招牌名称与登记信息不一致
日常工作中发现,有的加油站被以租赁或联合经营的形式经营现象突出,有些甚至是连锁品牌,加油站站容站貌与营业执照登记信息不一致,存在误导消费者的现象。
4.2 加油站备用样品长期留置
日常工作中发现,部分加油站仍然保留着以往抽样机构抽样留下的备用样品,导致备用样品长期留置加油站而未合理处置,给加油站安全造成一定隐患。
4.3 加油站计量工作不完善
日常工作中发现,部分加油站没有安装油液监测系统或不能提供油罐容积表,平时库存油量盘点紧靠人工粗略估计,加油站计量工作不规范,给监督抽查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5 建议
(1)消费者加注使用车用汽油、车用柴油产品时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不能一味追求低价,对产品质量持怀疑态度时应及时到检验检测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同时注意索取和保留有效的购货凭证、发票,以此作为为后期维权的依据。
(2)企业在经营中要从合法渠道购进合格的车用汽油、车用产品,自觉履行进货查验职责,加强日常抽查送检工作,切实做到不合格产品不进货、不合格产品不销售,保证产品质量。同时,要与政府相关部门加强配合,通力协作,认真做好抽检工作。避免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
(3)在车用汽油、车用柴油流通领域,针对不合格的受检企业,各地相关部门应持续加强对其监管工作的力度,定期对销售企业进行检查。对不合格产品及以低质量指标冒充高质量指标的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误导消费。
(4)在车用汽油、车用柴油生产领域,建议持续加大监管力度,从源头杜绝不合格的车用汽油、车用柴油产品流入市场。
(5)应增强对车用汽油、车用柴油生产、销售企业的服务工作,通过培训、检验技术交流互动平台等多种形式让企业了解国家政策、法规、强制性标准要求。引导车用汽油、车用柴油产品生产、销售单位积极关注标准动态,督促其规范经营,加强进货验收管理,提高企业质量意识。
(6)加强成品油流通领域标准法规和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保证成品油市场持续稳定发展;同时,进一步规范成品油终端零售企业的经营销售行为进而推进成品油质量向更高一级迈进。
6 结语
车用汽油、车用柴油产品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引起社会各界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国家各层面应持续加强此类产品的监管力度,从而全面推动我国成品油产品质量保障工作。同时,督促企业建立全面的、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牢固树立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把好质量关,保证向社会提供合格、高质量的成品油产品[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