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999年10月1日,李大喜与李家村委会签订了《枣园承包合同》,约定村委会将2.11 hm2(31.6亩)的荒地承包给李大喜栽植冬枣,合同至2019年1月1日止,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李大喜有优先承包权。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承包合同,李大喜一直继续经营枣园,并于每年的10月1日向村委会缴纳承包费。2022年3月1日,村委会与某市春禾公司签订《土地流转租赁合同书》,约定:村委会将位于村委会东山枣园及山林荒地73.33 hm2(1 100亩),以每亩每年租金400元流转租赁给春禾公司作为农业生产及农业开发项目使用,承包期限3年,合同到期由春禾公司继续承包,续包时间为30年,每3年办理一次土地流转租赁手续。李大喜承包的2.11 hm2(31.6亩)枣园地位于村委会与春禾公司约定的承包土地73.33 hm2(1 100亩)范围内。
事后,李大喜向村委会提出,其优先承包权被剥夺,应将其承包的枣园地返还,遭到村委会的拒绝后,李大喜遂诉至某区法院,要求确认村委会与春禾公司2022年3月1日签订的《土地流转转赁合同书》无效;李大喜对1999年10月1日承包的村委会的枣园到期后具有优先承包权。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李大喜优先权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李大喜与村委会签订的《枣园承包合同》亦约定,该合同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李大喜享有优先承包权。村委会于2021年9月21日在村公示栏以公示的方式告知全体村民,将原枣园及山林重新发包,承包金每亩500元,但其后村委会与春禾公司以每亩每年400元的租金、承包期限3年等的条件签订承包该宗土地的合同,与上述通知内容不符,视为未告知李大喜,且该合同也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村委会未能举证证明李大喜在该条件下放弃优先承包权,故村委会与春禾公司签订的《土地流转转赁合同书》违反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侵犯了李大喜的合法权利。李大喜作为本村村民主张具有优先承包权,符合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一、被告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某市春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流转转赁合同书》无效;二、李大喜对1999年10月1日承包的某村民委员会枣园地,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村委会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第52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而本案村委会将枣园及山林荒地流转租赁给春禾公司,即未经村“两个三分之二”民主程序通过,也未报乡政府批准,显然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村委会对外发包时,也剥夺了本村村民李大喜的优先承包权,同样违反了法律强制性,两级人民法院一致确认村委会将包括李大喜2.11 hm2(31.6亩)枣园地在内的73.33 hm2(1 100亩)流转租赁给春禾公司之合同无效,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