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全球治理观

2024-05-01 10:05马晨晨
关键词:共同利益命运共同体

马晨晨

(武汉大学 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72)

一、国际社会基础与全球治理观的演进

(一)国际社会基础和全球治理的发展

作为一种管理国际关系和全球性问题的方法,全球治理的制度安排和价值理念一直随着国际社会基础的发展而演进,历经国际体系、国际社会等阶段,相应地形成了不同层次的制度和理念。

其中,国际体系是国际关系运行的最基本场所,国家之间存在一定的、“有规则的互动”和某种调整行为的“控制形式”,即可形成一个国际体系[1]。威斯特伐利亚会议最先建立以国家主权为基本原则的近代国际体系,将国与国之间的交往组织起来,开启了以民族国家为主导的国际治理雏形,自助是这一时期国际治理的基本方式。二战结束后,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和国际相互依赖程度的加深,各国之间的基本统一性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大量规则推动了国际社会概念的产生,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一种普遍的观点认为,存在一个世界范围内的社会,国家是它的成员”[2]。各国开始意识到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的存在,其相互关系受一套共同规则的制约并构建共同制度进行国际合作[3],以国际组织、国际制度为主要形式的全球治理逐步成形,但两大阵营对抗让这一阶段的全球治理处于割裂状态,发展程度也不够成熟。

冷战结束后国际社会进一步融合发展,许多学者认为国际社会基础开始从国际社会演进为国际共同体,全球治理也随之进入了“国际共同体时代”或“国际民间社会时代”。在全球层面上,国际共同体是指由强烈的普遍认同所定义的、享有更高程度一体化的、更加紧密的国家网络[4]。正如戴维·赫尔德指出,全球化意味着人类组织和活动以空间的形式向跨大陆或区域的活动、交往以及权力形式方式转变,并伴随着网络化、流动及全球交往和联系的不断加深,世界不再由相对“分散的文明”或“分散的政治共同体”构成;相反,这是一个“重叠的命运共同体”世界,各国的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5]。国际共同体还具有国际体系和国际社会所缺乏的共同的归属意识和情感纽带[6]。因此,国际共同体时代的全球治理意味着更高的组织化程度、更契合的合作目标和更发展的价值理念。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全球治理观的创新

尽管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是否已真正进入国际共同体时代仍应谨慎考虑,但国际共同体作为国际社会基础发展的趋势和方向,对于回答当前各国关于由谁来治理、如何进行治理、如何看待治理目标、如何处理自身利益与全球利益关系等争论[7],和引导建立一种共同参与、责任分担和成果共享的全球治理,以应对全人类的共同挑战,其内涵和理念确实可以提供指引。特别是处于主导地位的西方现实主义、自由制度主义等治理观,所提出的全球治理方案大多延续了西方中心主义的旧式思维,无法按照当前全球治理所需要的方式组织起来[8]。其中,整体治理是共同体和全球治理的内在要求,是“共同”的来源,“更主要把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有机结合起来,因为利益和价值的多元化是整体治理无法回避的前提”[9];国际共同体所追求的共同利益是各国协调合作的基础和目标,决定了全球治理的有效性;共同体包含的共同价值可以确定全球治理的价值取向和改革方向,决定了全球治理的高度。

人类命运共同体正是包含了从国际共同体层面思考解决全球性问题,推动全球治理体制改革的全球治理观。倡导树立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中国“在洞察国际形势和世界格局演变大趋势的基础上,对人类社会发展进步大潮流的前瞻性思考,它进一步回答中国追求建设一个什么样的世界”。作为中国构建国际共同体的方案,人类命运共同体提出了“共商、共建、共享”的建设理念,在治理结构上,要求从全人类发展的角度来看待全球治理,整体治理是其总体逻辑,广泛、平等的参与主体是弥合全球治理中各国不同利益目标和价值理念的前提。在治理目标上,以应对人类共同挑战为目的,共同体成员所拥有的、并把成员组织起来去实现共同的、相互依赖的利益和目标[10],为围绕全球治理活动建立的管理机制和共同目标指明发展方向。在治理价值上,顺应时代主题从“共存”到“共赢”的发展方向,追求更加融合和发展的价值理念,体现了中国推动全球治理体制向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的要求。

二、重塑全球治理的结构:整体治理观

(一)分散治理与个体主义的局限

国际关系的无政府结构决定了全球治理是一种分散的治理[11]。 它是国际关系行为体在缺少中央权威的情况下,通过合作和协调进行全球事务管理的过程。在近现代国际关系中,由于自助原则和相对收益观念盛行,在问题认定、责任分配、解决方式等方面缺乏统一的制度规定,全球多边合作难以实质推进,全球性问题的解决通常各自为政[12]。这就要求各国克服“集体行动困境”和“公地悲剧”,在具有广泛性和公共性的问题上共同参与。然而一旦危机爆发,各国可能会立刻抛弃开放合作精神采取保护主义、排外主义等自利策略,导致全球治理碎片化和无序状态进一步加剧,例如“反全球化”“退群”等现象。

这是因为,一方面,植根于西方个体主义思维的全球治理观缺乏将全球治理进一步整合的动力。西方世界对自由主义和市场原则极为推崇,讲究维护个体的自由和权利[13]。长期以来,实力占优的西方世界将个体主义通过各种方式传递给世界其他地区,各国以成本收益的市场思维来分析全球性问题,忽略了权利义务均衡和联合行动,更加关注本区域和具体领域问题,形成一种完全依托于自身发展需求、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治理模式,是短视和片面的治理观,已经不适应时代的要求。

另一方面,个体主义的全球治理观经常忽略全球治理共同参与和“全球性”的本质,不能多向度、多功能地认知治理,思维和价值的对立导致全球治理中的不平衡、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制度安排[14]。托尼·麦克格鲁指出,从总体上来说,这个世界共同体存在着高度的非代表性,以及权力、影响、机会与资源的极度不平等:这一体系也许最好被称为“扭曲的全球治理”[15]。因为在权力政治的影响下,全球治理成了大国及其“俱乐部”的工具,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发言权和决策权严重不足,只是“被治理”,西方大国在要求新兴国家承担更多国际责任的同时,却并未尊重其相应的权利,并竭力抵制对自身不利的举措,自然会造成改革的片面性[12]。并且,个体主义往往随着霸权主义和权力政治走向“集团政治”“势力范围”以及军事联盟等旧的国际关系模式,不仅无助于保障国际和平,更不能营造世界持久和平[16]。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整体治理观

用整体主义思维取代个体主义是全球治理的内在要求。正如蔡拓指出:“要突破传统的现实主义、领土政治、国际治理,在相互依存的整体世界中认识和处理国际事务。”[17]整体治理观要求各种治理主体广泛、全面地参与全球治理,注重国家治理、地区治理和全球治理的协调互动,能够通过整合利益关切将利益相关者凝聚在一起实现协调合作。这也是人类命运共同体全球治理观的总体逻辑。它以全球主义视角关注全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推动全球治理朝更加公平合理、包容发展、权责共担的方向发展,其内涵源自于中国传统的天下体系观、马克思主义世界史观/整体世界史观以及现代治理的整体主义和科学发展观,包含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新时期的外交实践和理念,相应地表现为宏观的全球视野、全面系统的发展视角以及各国协作整合的治理路径等。

首先,在全球治理的单元上,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整体治理观继承了中国传统“天人合一”宇宙观的整体主义观念和思维方式,把自然世界和人类社会视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它是中国观察世界的根本立场和方法论,指导人们要以“以天下观天下”的整体性视角观察和对待世间万物,求同存异,和谐统一[12]。赵汀阳认为,天下理论是把“世界”看成一个最大最高的政治单位,是思考所有社会问题和生活问题的最大情景或解释条件,所以需要从全球而不能局限于一国的视野来看待全球治理问题。二战结束以来,“各国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程度空前加深,人类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村里,生活在历史和现实交汇的同一个时空里,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命运共同体”。在此基础上,“面对世界经济的复杂形势和全球性问题,任何国家都不可能独善其身、一枝独秀,这就要求各国同舟共济、和衷共济,共同建设一个更加美好的地球家园”。可见,人类命运共同体继承了“和谐世界”理念,倡导全球各国的和平发展互为前提、相互依赖,倡导整体性和共生性发展。

其次,在全球治理的体系上,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整体治理观还承载着马克思主义整体世界史观的视角,将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视为一个系统的整体,认为世界历史是人类社会形态由原始落后走向高级进步、分散闭塞走向联系开放、最终发展成整体世界的客观历程[18]。一方面,经济全球化始终是全球治理的根本推动力。经济全球化推动各民族、各地区之间不断联系在一起,人类历史开始变为世界的历史,国际体系从分散的地区体系逐渐转变为全球体系,在经历了漫长的冷战隔绝之后,世界重新融合在一起,形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全球性国际体系。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将人类社会和国际社会视为一个集合体,不仅指人类生活在同一星球、地球村的客观状态,还基于全球性国际体系的形成。另一方面,人类命运共同体反对将某一地区或国家当做世界的中心而忽略世界其他地区,并提出把历史发展过程的阶段性和各地之间联系的结构性有机结合起来[18]。新兴市场国家和一大批发展中国家快速发展,是近代以来国际力量对比中最具革命性的变化,全球治理的重心也相应地从原来的西方发达国家共同治理转向西方大国与新兴国家协同共治,从之前的“大西洋联盟”转向亚太地区。因此,人类命运共同体强调全球治理呈现明显的多元化和均衡化发展态势,应该立足于时代特征,摒弃霸权主义思维、冷战思维等旧思维,用发展、系统的眼光看待全球治理。

再次,在全球治理的方式上,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整体治理观融合了现代整体治理方法和科学发展观,注重全球治理过程中各要素、各领域的协调整合。整体治理着眼于各部门的整体性运作,主张从分散走向集中、从部分走向整体、从破碎走向整合,以期解决治理碎片化和分散化造成的社会问题复杂化和治理效率低下的弊端,这与中国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和统筹兼顾的科学发展观的本质是相同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整体治理观要求各国协调合作,在各领域的治理中充分发挥比较优势,进行资源整合,以更好地解决全球性问题。中国在多个场合提出,“要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在追求本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强调全球安全问题的联动性、跨国性和多样性,“解决问题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在气候治理中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提出要把气候治理的重点放在完成近期和中期目标而非中长期目标上,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权利等,都说明了整体治理的要求。

三、拉紧合作的纽带:共同利益观

(一)西方全球治理利益观的偏离

共同目标和共同利益是各国参与全球治理、开展合作的基础和动力,是联系各国的基本纽带。正如俞可平指出,全球治理是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各国公民为最大限度地增加共同利益而进行的民主协商与合作[19]。国际体系阶段,共同利益多存在于双边或区域政治经济互动中;国际社会阶段参与全球治理的行为体增加,参与的路径更加广泛,开始更加强调“敌人”“朋友”、“自我”“他者”之分;国际共同体时代,全球各国都有参与全球治理的需求,对相互间身份、“内部”和“外部”的认定有着更严格的要求。这表明,全球治理越发展,对于目标、利益的共同预期和认识就越重要。对共同利益的存在和实现途径,尤其是国家利益、共同利益与全人类共同利益之间关系的不同理解,相应地产生了不同的全球治理观念。而西方全球治理观,无论是植根于国际体系土壤的现实主义,还是推崇国际社会和世界共同体的自由主义、世界主义,都难以摆脱狭隘的身份认定和利益表达的桎梏,全球治理的目标设定及实践推进随之偏离。特别是随着全球性挑战的不断加剧,国家利益与国际社会利益的错配和冲突经常发生。

以狭隘的国家利益为中心的现实主义是传统的国家至上主义利益观,缺乏共同体意识,既不能适应国际社会发展的趋势,也无法解决全球性问题。现实主义认为,即便国际社会各主体相互依赖程度日渐上升,存在共同利益,追求相对收益的各国也会谨慎选择国际合作,国家间的重大利益仍主要基于地缘政治考量,因此并不存在全球范围内的国际共同体。在带着浓厚的现实主义色彩的国际体系中,国家间的互动关系可能只存在于一两个方面的活动,其形式可能是合作也可能是冲突,亦或者是中立和漠不关心。并且,总有部分国家努力成为主导国或霸权国[3]。因此,所谓的“国际治理的现实主义理论”可能并不存在[5],全球性问题的解决只是国家霸权体系中的不对称合作,国际治理是霸权的一种表现[20]。

此外,一些怀着乌托邦理想的世界主义先验地认定人类共同体的存在,认为世界的基本单位是自由平等的公民,而不是国家或其他人类组织形式[5],坚持国家主权原则已经成为人类通往全球时代的主要障碍,要以人类利益克服狭隘的国家利益[21],要求各国放弃国家利益至上的现实主义立场,推行全球主义民主治理,转移或消解国家主权[22]。世界主义理念下的全球治理方案就是建立世界政府,至少是建立自上而下的全球治理体制,制定具有强制力的法律和有约束力的全球宪章、条约实现有效治理的目标。这类治理观的问题在于:推崇绝对的共同体观念,否认国家利益存在的纯粹共同利益观。这方面观点缺乏实现的国际社会基础。每个参与全球治理的国家,都要考虑如何在其中获得最大化利益。因此,它必然是从本国利益出发的,否则将陷入利益和谐论的乌托邦幻想当中。

比较流行的自由主义全球治理观承认共同利益的存在,认为解决全球事务的关键是建立一套日益发展的全球治理体制,包括联合国及其核心机构,来协调和规范许多领域的跨国行为和全球行为[23]。但如伊肯伯里指出,现存全球治理体系的起源,即美国霸权特殊的自由主义特征,将全球治理体系作为其稳定霸权、延缓衰败的途径,或将国际组织、国际机制作为谋取利益的工具。这要归因于,西方国家所称的国际社会和国际共同体更多的是一种政治性话语,往往是美国及其盟国和附庸的代名词:将“我们”定义为西方集团而不是全体国际社会成员,有利益冲突的国家则成了“他们”,至少不在“朋友”之列[24]。从权力和利益关系出发的当代国际治理或者全球治理,最终都难以摆脱霸权或者霸权稳定论这一论点。在自由主义这种片面的共同利益观的指导下,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与各国利益诉求难以适配,严重扭曲着全球治理的公平、包容和权威。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共同利益观

相比于西方狭隘陈旧的利益观,人类命运共同体从国际社会的现实基础出发,肯定了时代的进步,提倡合作共赢理念,在身份认定和利益表达上更符合国际社会发展的趋势,是一种具有基础性、广泛性、协调性的共同利益观,为共同利益的实现提供了可行路径。

首先,在利益的内容上,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共同利益观具有基础性。当今世界影响和平与发展的不确定因素在增加,安全的内涵已经突破了传统的军事、政治领域,涵盖了领土、资源、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科技、生态等各个方面。这些问题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生活,却不是单个国家能够解决的。澳大利亚前总理陆克文表示:“我们谈到的应对气候变化,还有我们正在经历的新冠肺炎疫情,包括我们可能会再次面对的全球经济和债务危机,这些都超越国界,需要全世界联合起来,一起努力解决这些我们共同面对的问题。解决好这些问题,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责任,也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25]人类命运共同体关注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和平与安全等方面,是由共同的根本利益而促成的具有共同命运的人类共同体。这种利益是指能够把整个人类联系起来的共同利益,不是一般的利益,而是生死攸关、决定着人类命运和前途的重大利益或根本利益[26]。

其次,在利益的主体上,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共同利益观具有广泛性。不同于西方区分“我们”“他们”的身份将利益主体范围局限于西方世界,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树立整体意识、全球思维和人类观念,利益主体范围更加广泛。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新年贺词中表示:“中国人历来主张‘世界大同,天下一家’。中国人民不仅希望自己过得好,也希望各国人民过得好。”人类命运共同体提出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新时代,这与“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集体安全原则相通。在全球治理的方案上,更加关注发展中国家的声音和方案,反对以少数国家为中心的模式。它以全人类和全世界各国作为主体,倡导各国“共商、共建、共享”,着眼于提升全球治理中新兴经济体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表达,并在民族国家体系的现实基础上关注全人类公共利益。

再次,在利益实现的路径上,人类命运共同体更加强调利益的协调性。共同利益孕育着“一个行为体的行为因适应另外行为体的行为而进行调整”的合作可能。共同体中相互作用的产生和存在代表着共同利益是一种长期利益,甚至是包含着义务感和责任感的利他主义,彰显的是发散的互惠性,各行为体之间以及行为体与群体之间的利益也具有很强的可交换性,各国在讨价还价中希望达到帕累托最优[27],这是共同体成员耦合的最基本原因。同时,共同体理论并不否定利己主义,行为体的许多利益和信仰来自群体组织的同时,它们仍然允许保留着个体利益,是一种全球利益观照下的国家利益观。国家本身也是利益协调的产物,由国家组成的国际体系运转过程中也需要不断进行体系内的利益协调[28]。一方面,人类命运共同体认为全人类共同利益与传统的国家和民族利益有所不同,但又不是截然分开,它是国家和民族利益在国际社会中的延伸,每一个国家和集团在追求各自利益的同时又必须要关照人类的共同利益。另一方面,人类命运共同体更加关注解决利益冲突的途径。摩根索曾强调,建立国际共同体的前提,至少是国际冲突的缓和和尽量减少,以促成不同国家成员联合的利益超过使它们分裂的利益[29]。行为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共同利益与利益矛盾共存,因此大部分共同体都会建立不同的机制来处理和调节群体内部的冲突、管理安全问题、促进秩序的生成,形成正式或非正式的规范、制度、惯例和规则。这就是共同体理论中确定性和自由之间的张力问题。国际共同体由于是建立在主权国家之上,不仅需要各国之间缔结条约来促成共同体的建立,并且更加需要形成一定的法律体系来协调各国的利益矛盾,通过合作,扩大共同利益,共同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人类命运共同体关注利益基础上的正和博弈与互利共赢,提倡国家间基于共同利益的合作。通过国际社会各主体参与全球治理机制实现国际合作,解决人类面临的全球性问题,是当前维护全球利益的主要举措,也是实现国家利益与全球利益协调一致的主要路径。当前国家间利益冲突仍然存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协调国家间利益、维护人类共同利益提供了新思路。

四、提升治理的高度:共同价值观

(一)从共存到共赢的时代进步

全球治理的价值观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和政治性,它与国际社会基础发展的各阶段相对应,一般反映了该阶段的时代主题。时代主题发生改变,服务于各种目标、反映国际体系中的政治主张与各种价值的国际规范也发生变化:“变化的世界秩序带来了支配国际体系的政治力量及其政治主张的变化,同时也修改了国际体系的价值理念。”[30]

从早期希腊和斯巴达的“修昔底德陷阱”,到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建立和两次世界大战同盟之间的战争,再到冷战中两大阵营的对抗,国际关系基本上是围绕“战争与革命”展开的,生存是各国的首要目标,主权原则和国家利益至上是基本原则,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在“权力斗争”中相互猜忌竞赛。国际间最重要的就是政治互信与和平稳定,国际治理最重要的价值是和平以及在此框架内的秩序[31],可以说是基本的、低层次的追求。例如,《联合国宪章》提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制止侵略、发展国际间以尊重各国人民平等权利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等原则。中国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也代表了这一时期国际社会的共同期望。

到20世纪70年代,世界两大阵营有所松动,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展开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国际力量对比和世界格局开始变化,“战争与革命”的时代主题逐渐转变为“和平与发展”。国际主要矛盾虽然没有质的变化,各国追求的主要目标仍然的是独立自主,以及维持国际社会的稳定和秩序,但是“和平是有希望的,发展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合作成了这一阶段全球治理最重要的价值观,其内容主要关乎促进国家间的缓和与合作,更加提倡国际道德,共同体利益理念伴随对世权利义务观念的出现而得以加强[32]。在合作这一形式价值下,总体发展的不充分、国际参与的不平衡让全球治理的价值观显得混乱,主权与人权、普世价值、民主等概念的分歧表明了西方价值观的主导作用。中国提出的和谐世界的价值观,倡导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也反映了这一阶段国际关系竞争与合作的主旋律。

当前,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没有变,但全球治理价值观的演进方向逐渐从合作提升为共赢。无论是亨金认为的全球治理的价值从“自由”原则到“进步”原则再到“福利”原则的演进[30],还是易显河认为的是从冷战顶峰时期的“共处”到缓和时期的“合作”、后冷战时期的今天则是“共进”[32],都表明,在共存时代国家独立存在和孤立行动,不强调国家间的联合与合作,在面对共同挑战和共同目标时很难有所作为,高度的全球合作和组织化是全球治理的必然要求。在合作时代,全球治理的组织化取得进步,但它基本被霸权国家和西方集团控制着,在涉及制度文化差异、利益冲突时难以真正实现“全球”治理,尤其是大国的权力、义务和责任这些问题上面。而在共赢时代,通过共商、共建实施的全球治理,成果必然是共享、共赢,这是国际共同体时代的要求。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共同价值观

人类命运共同体倡导要用“合作共赢”的新理念取代零和博弈的冷战思维,“以合作取代对抗,以共赢取代独占”,体现了“达则兼济天下”的“天下大同”的核心价值观,改变了过去“赢者通吃”的丛林法则,是指导全球治理向更加公平、公正、合理、包容、普惠发展的愿景和蓝图。

一方面,“共赢”之“共”表明全球治理的价值观应该代表更广泛国家的意见,更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决定了法律的公正性,也就决定了共同体中利益分配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平等正义自由的价值观很难实现或者是被操纵着,强国总是将自己假定为更高道德的代表,这被视为正常的现象。“对于国际共同体来说,歧视是一个明显的特征,而不是正义。”[2]这是因为,衡量全球治理标准的话语权一向掌握在西方发达国家手中。布尔所说的国际社会中的“共同价值观”也是指国际社会中的成员都认同所谓欧洲的文明标准和文明准则,而非是指正义、平等和自由等方面具有的共同信仰[6]。然而,全球化在激发全球性的同时也赋予国家自主性以新的意义,不仅强调自主地参与全球治理,并且反对把西方价值当做全人类的普世价值,提倡把人类社会存在的共同的价值追求作为世界各国共同的全球价值。二战后一大批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摆脱了列强的桎梏,以平等身份与西方国家进行交往和联系,一个新型的国际社会得以形成,各成员根据国际法、国际制度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进行交往,进而形成了当代国际社会维持自身秩序的共同机制。

人类命运共同体所提出的共同价值包容了世界各国的价值差异,寻求共同点,利于消除对立、达成共识、推进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正如一棵大树上没有完全一样的两片树叶一样,天下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经验,也没有一成不变的发展模式。”同时,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新视角将提升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的价值取向。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联大讲话时曾明确指出,“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是全人类的共同价值”,这些共同价值是人类长期追求的目标,也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基础。中国曾多次在不同场合强调,要坚持正确义利观,做到义利兼顾,要讲信义、重情义、扬正义、树道义;要坚持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坚持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的发展道路和社会制度,坚持通过对话协商以和平方式解决国家间的分歧和争端,反对动辄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主张各国和各国人民应该共同享受尊严,要坚持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一律平等,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反对干涉别国内政,维护国际公平正义;要走出一条公平、开放、全面、创新的发展之路,努力实现各国共同发展,各国都应成为全球发展的参与者、贡献者、受益者,不能一个国家发展、其他国家不发展,一部分国家发展、另一部分国家不发展。

另一方面,“共赢”之“赢”要求全球治理从合作的形式向内容提升。全球治理的核心内容就是坚持多元、平等、互惠、互利的世界格局,这不能停留在形式上,停留在概念、术语、框架等方面争执不下的局面,而应该把重心放在解决问题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要解决的问题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观以维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目标,重视维护全人类利益;力求构建以法治为目标,以规则为导向的公平公正国际秩序;以命运共同体的视角,以同舟共济、合作共赢的新理念,寻求多元文明交流互鉴的新局面,寻求人类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的新内涵,寻求各国合作应对多样化挑战和实现包容性发展的新道路。正如陈志敏指出:“未来的世界如何塑造,全球问题如何解决,关键还是看这些国家如何界定它们的利益,形成怎样的共识,做出何种行动选择。因此,全球主义如果要对现实世界产生重大影响,它必须通过国家这个路径,依靠那些受全球主义价值和理念鼓舞的国家所采取的有力行动。”[33]

可以说,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共同价值观具有深刻的理论基础,体现了中国政府对当前国际形势的清醒认识和准确把握,是中国政府针对解决和治理全球性问题提出的综合性方案,包含了新的国际权力观、共同利益观、可持续发展观和全球治理观,正逐渐为国际社会接受为一个新的全球价值观[34]。

当前,国际形势中不稳定、不确定、不安全因素日益突出。但是,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没有变,各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没有变,国际社会同舟共济、合作共赢的历史使命也没有变。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六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指出,“各国人民对和平发展的期盼更加殷切,对公平正义的呼声更加强烈,对合作共赢的追求更加坚定;我们要大力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摒弃小圈子和零和博弈”,显示出对更加公平进步的全球治理的期待。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中国为世界提出的解决方案,代表了全球治理理念的创新发展方向,它将在全球治理各领域的实践中不断验证、完善和提升,不断推动构建公平正义、符合全人类利益的治理规则,团结各国共同商讨全球治理的办法,共同应对世界发展面临的问题,共享共赢全球治理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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