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的指标构建、实践进路与政策建议
——以甘肃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为例

2024-05-01 09:32王希宁
财政监督 2024年6期
关键词:绿色生态甘肃省绩效评价

●王希宁

一、 我国政府投资基金发展现状与主要特征

根据2015 年11 月12 日财政部印发的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 号)的定义,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积极贯彻新发展理念,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撬动和投资引导作用,在社会各类资本和基金管理主体的共同努力下,政府投资基金数量逐年增多,规模日益增大,功能逐渐增强,在政策引导、产业投资、服务战略、创造价值、增信赋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积累,我国政府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主体对当地经济结构、产业现状、市场环境、项目储备、投资管理和资本运作等方面有了更全面深入的把握,在国家鼓励的项目和产业投资方向内选择更贴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领域,设计更适合当地实际需要的管理运营模式,可以说量质齐升,规模与效益并举, 政策目标和产业目标协同实现、基金主体和基金管理主体达到共生共赢。

这一时期,我国政府投资基金发展现状与主要特征为:

一是数量与规模、财政资金杠杆放大倍数均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 根据清科创业(01945.HK)旗下清科研究中心统计,截至2023 年,我国累计设立政府引导基金2086 只, 目标规模约12.19 万亿元人民币, 已认缴规模约7.13 万亿元人民币。相关调查结果显示,八成政府投资基金实现放大倍数大于4 倍(如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子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参股子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参股子基金等等), 已成为各地政府壮大特色产业、培育新兴产业、支持创新创业、加快招商引资、服务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或“标准配置”。

二是为加快培育产业集群,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多地政府争先设立打造矩阵化、扁平化的“产业基金集群”。 公开资料显示,基于政府投资基金“四两拨千斤” 的杠杆撬动和投资引导作用,各地积极作为,采取直接投资和参股子基金等方式打造千亿元级的产业基金集群。 比如,2022 年9 月18 日,陕西省西安市发布《西安市打造创投生态十项举措》。 具体包括:打造西安创投基金矩阵、发挥产业基金引领作用、 搭建城市建设基金体系、建立资本招商合作机制、拓宽政府引导基金“朋友圈”、加大引导基金让利力度、鼓励机构投资早期科创项目、强化外部机构投资合作、营造一流创投行业生态、探索优化基金退出渠道。 西安筹划建立总规模不低于1000 亿元的重点产业链基金集群,带动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规模超过3000 亿元。 2022年12 月21 日,广东省深圳市宣布将打造“20+8”产业基金群,分三个批次建立千亿级产业基金群。 深圳市公布“20+8”产业集群基金总体规划,规划提出将按照“一个产业集群至少有一支基金配套支持”的理念统筹设立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集群的“20+8”产业基金群,打造近千亿元规模的产业基金集群。2022 年12 月29 日,安徽省印发《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提出设立总规模不低于2000 亿元的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 2023 年3 月22 日,《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印发实施,明确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下设10 只主题母基金、2 只功能母基金、4 只天使母基金, 共16 只母基金, 通过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构架运营,按照总体不低于1∶3 的比例,逐层撬动社会化资本, 最终形成总规模不低于2000 亿元的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体系。 2023 年2月2 日,《浙江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行动方案(2023—2027 年)》印发,明确浙江省将进一步强化基金引导的作用,推出迭代产业基金3.0 版,设立五支至少百亿级产业基金,即共不少于500 亿的产业引导基金群。2023 年2 月18 日,广州产业投资母基金、广州创新投资母基金和广州产业发展研究院成立大会举行, 广州产业投资母基金总规模1500 亿元, 广州创新投资母基金总规模为500 亿元,两大母基金将瞄准打造万亿产业集群,重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其中,广州产业投资母基金总规模1500 亿元,通过与国际国内头部投资机构、龙头企业、优质上市公司等合作设立子基金,进一步撬动社会资本,打造超6000 亿元的产投母子基金群。广州创新投资母基金总规模500 亿元,通过与国际国内优质创投机构合作组建一系列子基金,打造超2000 亿元的母子基金群。 2023 年5 月19 日,重庆产业投资母基金成立大会暨投资峰会在重庆举办,总规模达2000 亿元的重庆产业投资母基金重磅发布并正式授牌。 重庆市通过“子基金+直投”的方式设立2000 亿元重庆产业投资母基金, 力争通过放大效应,形成超6000 亿元的产业基金集群,并带动超万亿元重庆先进制造业投资。2023 年6 月29 日,江西省现代产业引导基金在江西产业基金生态大会上进行主题推介。 此前,江西于2022 年2 月印发《江西省产业投资大平台实施方案和现代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实施方案》, 提出推动构建万亿级产业投资大平台,组建千亿级产业投资基金群。 据介绍,江西省采取母子基金相结合的方式,以600 亿元江西省现代产业引导基金为基础,通过母子基金二次杠杆放大倍数最终实现基金目标总规模3000 亿元。此外,河南、安徽、甘肃、江西、温州、海口、西安等地还专门印发文件,就进一步优化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运作作出具体部署。

三是受国内中长期资本供给缺乏、 企业首发上市难度增大、 政府与市场边界职责不清问题以及基金管理主体投资运作能力差异较大等条件制约,政府投资基金的“募、投、管、退”等方面均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在同一行业领域重复设立基金,造成“小、散”碎片化,杠杆撬动和投资引导作用受限;有的缺少高层次专业化人才支持, 派驻基金管理团队能力水平不齐,推动工作不力,有违诚信义务、信托责任和契约精神;有的基金募投项目质量不高,盘活存量项目积极性不高,引进增量项目运作能力不足,与当地政府的项目建设与产业规划的要求相去甚远;有的基金未能在注册后的6 个月内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基金产品备案登记及开展业务, 存在一定的监管与合规风险,也面临着审计、追责、问责的风险;有的基金管理主体是由政府部门负责遴选或直接指定,对其募资、投资、管理运作、资源整合等能力无法核查,社会资本方的出资能力及投资理念无法证实,未能勤勉尽责忠实执行基金管理人职务。

二、 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的主要目的与价值诉求

我国政府投资基金从组建设立到投资运作面临着发改、财政、证监等政府部门的交叉监管,导致政策体系分散,缺少统筹协调及推进机制,而相关利益方或参与主体在财政、金融、产业等方面的发展诉求不同有可能导致政府的政策和产业目标悬空,缺乏统一认识及全局意识。同时,政府投资基金在“募、投、管、退”等四个基本流程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依旧是管理运行不畅,机制体制不活,导致政府投资基金的协调、平台、投资、识别等四项主要功能发挥不足,投资效益不高。正因为如此,社会各界对政府投资基金运行效果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在预算绩效管理全覆盖的背景下,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引发更多的关注,各级政府也开始重视基金绩效评价工作。

目前,在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方面,财政部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有效应用绩效评价结果;国家发展改革委则明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并完善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度进行系统性评分。 因此,建立一个符合政府投资基金自身特点、运作逻辑、能够如实准确反映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科学合理的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作为连接政府、基金出资人、基金管理机构、社会中介组织以及基金投资企业的核心环节,政府投资基金长期以来缺乏一套完整、有效的绩效评价体系,这既影响了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从全国范围来看,针对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既缺乏具有公信力的评价标准,也缺乏学术性的评价方法。 第一,对于各级政府和基金出资人来说,完整有效的绩效评价体系可以帮助其遴选或筛选出优秀的基金管理主体,在合作与投资前充分判断基金可能的风险与预期的收益,并根据自身的资金实力和投资需求,实现最大化的投资收益和最有效的资金配置。第二,对于基金管理主体、社会中介组织和被投资企业来说,进行绩效评价可以吸引社会中介组织如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参与基金管理主体和基金拟投企业的尽职调查,充分明确基金的投资限制和所投资金的风险防范措施,防止投资合作过程中出现的委托代理关系缺失、 基金募集与实缴规模不匹配、基金管理主体履职不到位以及有限合伙制基金中有限合伙人执行基金合伙事务的问题。 第三,对于财政部门而言,基金管理主体所认可的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估标准将会有效地促进其加强自身经营管理,在行业广泛接受的绩效评价体系内规范其自身经营管理行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改善基金主体治理结构, 规范政府投资基金行业发展方向,实现互利互赢和良性竞争。 第四,对于基金管理主体而言,针对不同类型、不同阶段的政府投资基金设计不同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根据考核结果核定管理费用,兑现奖惩措施,激发和调动基金管理主体和基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地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除此之外,对于财政部门来说,建立一套相对科学规范、行之有效的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体系有助于完善监管体系, 充分防范金融风险,直接或间接推进政府投资基金行业的稳定和发展。

三、 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的基本原则与主要方法

与完全市场化、以盈利为目的的私募投资基金相比,政府投资基金更追求“选择最优化”和“产出最大化”来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意图。 第一,政府投资基金是由政府设立的一种不单纯以盈利为目的、具有政策引导性和产业导向性的准市场化基金,旨在发挥各级财政资金的杠杆撬动和投资引导作用,合理引导社会资本流向;第二,政府投资基金遵照“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原则,并非采用无偿、无期限使用方式,如国家拨款、补贴、奖励或后补助等,它应该按照基金章程或基金合伙协议的约定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或回报, 也可以给社会资本方及基金管理主体让利或奖励;第三,政府投资基金按照《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 号)的规定,主要是在四个支持领域发挥作用,但它本身并不直接从事和负责基金投资等具体业务, 主要依靠基金管理主体;第四,组建或设立政府投资基金旨在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做到“集中财力办大事”或“四两拨千斤”,有力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源支持上述四个领域, 对后续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和规范使用财政资金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的基本原则

从近年来各地出台的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和公开的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报告来看,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的基本原则有:

1.系统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是自成体系、相互关联的,具有内在逻辑的有机整体。 在体系内虽然各指标反映的具体内容不同, 但均指向同一目标,即综合全面地反映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 单个评价指标仅限于反映政府投资基金参股子基金特点,而指标体系的设计通过信息整合、逻辑整理、层次性安排,以期最大限度地反映基金效果。

2.科学性原则。 对于政府投资基金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应当依据各级财政部门出台或制定的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程序, 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和科学务实的方案,采用定量分析评价为主、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借助文献资料和典型案例及现场尽职调查,包括对基金所投资企业的延伸调查,力求体现科学性和价值性相统一, 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结合,符合绩效评价工作应当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

3.可比性原则。可比性原则是指绩效评价体系的通用性和绩效评价结果的差异性, 即使指标体系可运用于整个政府投资基金行业中, 以便于对评价结果进行比较, 便于基金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进行对标对表管理。 可比性原则避免了重复设计衡量指标的繁琐,有助于提高绩效评价工作的效率。 同时,可比性原则使基金间的绩效评价比较成为可能, 有助于提供更为完备的信息,分析绩效差异形成的原因,以寻找效益提升的途径。

4.适度性原则。 绩效评价指标的选择应最大限度地满足完备性和适度性,包含政府投资基金的各方面特征,涉及基金的政策、产业、经济效益、管理效能、社会信用等等,要从多维度、多角度反映基金的运行效果。 但资源的有限性、成本约束,决定了绩效评价指标的选择不宜过多,否则会增加绩效评价的难度与工作量。 因此,指标设计应根据指标的相对重要性进行筛选,力求运用最少的指标体系涵盖最丰富、最完备的信息,提高绩效评价工作的效率。

5.可测性原则。 可测性是指绩效评价指标的选择应保证资料与数据的可获得性、数据搜集过程的经济性与可操作性,应考虑成本与时间约束,也要考虑政府投资基金属于中长期权益性投资的特征。此外,指标体系应尽可能量化,且主要以定量分析评价为主, 避免绩效评价的主观随意性和不可测性,对于定性指标,应明确绩效评价的等级标准,制定统一的参考标准,以保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科学性与有效性。

(二)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的主要方法

一般来说,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基金管理主体和基金托管机构的整体工作,所采取的绩效评价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要体现政策性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统一、定性与定量评价的统一、 基金周期与评价周期的统一、评价标准与当前统计标准的统一、绩效应用与持续运作的统一。 从依法合规角度来说,基金管理主体和基金资产保管机构的绩效评价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能够忠实执行职务并提供相应的增值服务。

通过学习借鉴《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管理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京市市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省级政府性股权投资基金考核评价办法》《福建省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暂行管理办法》《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考核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等规范性文件,得知目前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方法包括综合指标评价法、比较法、成本效益分析法、因素分析法、调查法等。 根据政府投资基金的概念、目标、宗旨和政府投资基金设立方案、政府投资基金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基金资产托管报告的陈述,在自我管理能力检视、相关人员访谈、投资决策资料询证及投资事项核实、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上,可采取一种或多种评价方法。 通过建立明确、合理的绩效评价标准,研究提出政府投资基金贯彻落实政策导向和产业目标的实践进路与具体措施。 在具体实践中,财政部门作为政府投资基金监管部门,聘请具有绩效评价工作经验的专业研究机构(一般为会计师事务所或科研机构) 以及社会中介组织对于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指标的含义、设置说明、刻画方式(是定性还是定量)以及分值权重等核心要素或关键指标体系要用头脑风暴法进行阐述并借助文献分析法、内容分析法、现场访谈法、行动研究法等方式方法来深入分析所确定的各个绩效评价指标的标准值为多少? 行业参考值为多少? 借助头脑风暴法、SWOT 分析法以及应用实际案例场景来检验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体系的准确度与可靠性。

四、甘肃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开展绩效评价的指标建构与实践进路

2018 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生态产业体系推动绿色发展崛起的决定》(甘发〔2018〕6 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绿色生态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甘政发〔2018〕17 号),充分发挥省级财政资金的投资引导、产业结构调整、财政增信赋能等作用并实现杠杆乘数效应,甘肃省政府决定设立甘肃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 2018 年5 月17 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78 号)出台,标志着甘肃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正式落地实施。基金初始设计为“母基金—子基金”二级架构。甘肃省财政每年出资20 亿元,分5 年共100 亿元,社会资本方每年出资80 亿元,分5 年共400 亿元,设立目标总规模400亿元的母基金,再由母基金参股十大子基金,经过二次放大,使基金目标总规模达到2000 亿元。后因资管新规影响和社会资本方筹资困难以及母子基金管理运作难以达成合作共识等原因,母基金未能组建设立。 此后,甘肃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基金—子基金”二级架构进行投资运作,主要以直接投资和参股子基金方式进行管理运营。经甘肃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同意,甘肃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现已设立9 支子基金,总规模161.11 亿元(其中政府引导基金认缴48.134 亿元, 社会资本认缴112.98 亿元),已直接投资4 户企业5.75 亿元。

从国内发展实践看,要根据政府投资基金规模和管理模式,适当统一管理费计提标准、分类提高财政资金出资比例、 明确财政资金收益让利机制、制定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及评价等级标准等。从甘肃发展需要看,甘肃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既要立足甘肃、辐射周边,也要放眼全国、对标一流,以项目为抓手,以资本为纽带,积极引入优质战略资源,择机引进优秀管理团队,整合优势资源,提供增值服务, 助力实体企业稳健发展和传统产业提质升级。择机组建具有不同产业导向、不同功能发挥、不同投资偏好、不同存续期限的基金产品集群,有效解决有限财政投入和不断增长的产业发展需求之间的矛盾,优化改进甘肃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运作管理模式,全面推动甘肃省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努力构建更加完备、更具韧性、更高质量的现代产业体系。 按照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甘肃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甘肃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参股子基金将继续抢抓机遇,盘活存量、做优增量、提高质量,充分发挥牵引带动作用,将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配置相结合,引导社会更多资本向甘肃省重点产业、关键领域及市场失灵领域集聚,为全面落实“一核三带”战略定位和“四强行动”决策部署贡献更大的力量。

鉴于甘肃省当前尚未正式出台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按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的相关规定和财政资金延伸审计的相关要求,严格遵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基本原则、 主要方法,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案例分析与比较分析、资料分析与现场尽调等方法,在借鉴国内外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甘肃省情实际和甘肃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发展现状,综合运用规范的评价方法和科学的指标体系,从政策效应、产业导向、基金经济效益、基金管理效能、基金社会信用等5 个维度22 个一级指标对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主体履职情况、资产保管机构服务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评价。 本次绩效评价指标设置为100 分,其中政策效应、产业导向、经济效益、管理效能、 社会信用分值权重分别为25%、25%、25%、20%、5%。

(一)政策效应——政策目标指标体系

对于政策效应——政策目标这一指标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策合规性。 主要是审查、考核及评价设立甘肃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参股子基金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颁布的相关政策要求和管理规定;甘肃省省级财政资金出资是否符合上述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设立甘肃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是否有相应的政府决策文件和相应的基金管理主体和基金资产托管机构;是否设立了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子基金实体或子基金管理实体;是否建立了相对应的基金管理运作、项目投资决策、风险防控措施等机制;是否已向基金管理主体支付了相对应的年度委托管理费;是否已向基金资产保管机构支付了相对应的年度资产保管费。

2.政策引导性。 主要是审查、考核及评价是否从甘肃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出资引导和杠杆倍数角度确定了政府投资基金的组织架构、管理运行机制、业务操作规程及绩效考核机制;是否明确了甘肃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参股子基金的投资比例、产业领域投资比例要求、地域方面的投资比例要求;是否明确了返投比例和具体的省级政府出资让利措施。

3.政策效益性。 主要是审查、考核及评价设立甘肃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是否能够有效带动国家及甘肃区域经济社会逐步实现绿色发展崛起;在依法合规以及已拥有良好合作基础的前提下,从政策的延续性、产业的导向性、效益的滞后性、运作的规范性、资金的安全性、工作的成效性、费用的合理性等方面以及经济下行压力等方面考虑,有关方面(政府部门或相关市州) 是否能够贯彻落实好甘肃省十大绿色生态产业发展规划。

(二)产业导向——产业目标指标体系

对于产业导向——产业目标这一指标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产业合规性。 主要是审查、考核及评价甘肃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所储备、遴选及所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绿色产业指导目录和甘肃省十大绿色生态产业发展规划;基金实体所投资项目(企业)在增加税收、促进就业、助力产业脱贫攻坚、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及产业链上下游是否协同发力等。

2.产业导向性。 主要是审查、考核及评价甘肃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在招引项目落地或实施股权投资后对当地特色优势产业补链延链是否有带动作用; 相关市州政府是否明确了相应鼓励发展的产业领域并设定相关产业投资占比的招商引资政策。

3.产业效益性。 主要是审查、考核及评价截至目前甘肃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参股子基金完成投资决策的募投项目对于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实施“四强”行动、“引大引强引头部行动”和“优化营商环境攻坚突破年行动”等重点工作,以及在“稳增长”“稳投资”“稳就业”等方面产生的示范和带动效益。

(三)基金经济效益——经济目标指标体系

对于基金经济效益——经济目标这一指标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基金实体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主要是审查、 考核及评价甘肃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参股子基金年度财务预算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及税金、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 净利润及从财务预算和管控视角所主要从事的财务管理、内控体系建设、现金管理、会计政策等等)。

2.基金实体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 主要是审查、 考核及评价甘肃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参股子基金经基金合伙人大会审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包括基金募投项目的储备及数量情况、年度投资工作安排、项目立项评审及尽职调查数量情况、项目投资决策和投资款拨付情况、投后管理;所投项目的细分行业或领域情况、 配合地方政府招引落地项目进展情况等。

3.基金实体的投资效益情况。 主要是审查、考核及评价甘肃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参股子基金通过优先明确对甘肃省境内60%的投资额度要求和所在行业或领域60%的投资比例要求, 作为衡量基金实体的投资基金回报率是否达到“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 的政策目标和产业目标早日实现的原则性要求; 是否兼顾省级财政出资的安全性及各类社会资本的逐利性;面对经济下行影响,基金实体所投资企业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等反映企业运行效果的财务指标增长情况和基金实体实缴出资到位情况及投资计划落实情况是否符合预期。

4.基金实体的收益分配安排情况。主要是审查、考核及评价甘肃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参股子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是否遵循“先回本后分利”原则,即基金在投资回收期限内获得良好的投资收益之后,先由基金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回收其实缴出资额。 是否制定了基金超额利润分成或基金管理业绩奖励方案? 甘肃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不承诺回购基金其他合伙人的投资本金、不向其他合伙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承诺最低收益,不变相增加政府债务或形成财政“兜底”。

5.基金实体的政府出资让利情况。主要是审查、考核及评价甘肃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参股子基金依据甘肃省财政厅的批复文件在基金合伙协议中是否明确省级政府出资让利的要求;是否遵照“甘肃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可对基金其他合伙人进行收益让利,具体视基金管理运作的实际及其产生的投资效应进行绩效评价后确定”。

6.基金实体的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主要是审查、 考核及评价甘肃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参股子基金在商业银行的资产保管情况以及基金实体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情况; 基金管理主体是否能够依法合规地为基金实体争取较为稳健的投资回报。

(四)基金管理效能——管理目标指标体系

对于基金管理效能——管理目标这一指标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基金管理机构履职情况。 主要是审查、考核及评价甘肃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参股子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是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规范、专业、地道、开放”的要求,忠实履行基金受托管理职责的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从金融监管、政策导向、产业目标、专业管理、市场运作、 合法合规等方面对基金合伙协议和基金资产保管协议、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人力资源、技术研发、资本运作等方面进行审慎研判和全面分析并能勤勉尽责。

2.基金托管机构服务情况。 主要是审查、考核及评价基金实体托管机构是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忠实履行资产托管责任,以及是否提供良好、快捷的金融服务的情况;是否设有资金托管部门及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是否配备完善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和人员。

3.基金实体规范运营情况。 主要是审查、考核及评价甘肃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参股子基金是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自主、规范运营以及规范管理的情况;基金实体的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政策目标和产业目标是否按照甘肃省委、 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已有了阶段性实现。

4.基金团队专业管理情况。 主要是审查、考核及评价甘肃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参股子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所选聘或委派的基金团队,其拥有的专业化管理水平是否能够合法运营、合规履约以及基金投资进度安排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基金管理主体派驻的高级管理人员(投资总监及以上级别的人员)的专业背景、从业经历、从业时间、公司工作时间、历史投资项目情况、实现退出项目情况、退出项目收益情况如何。

5.基金团队履职尽责情况。 主要是审查、考核及评价甘肃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参股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主体所选聘或委派的基金团队履职尽责情况, 包括派驻甘肃的人员数量和学历层次、基金管理经验等以及规章制度建设和团队人员的稳定性、职业性,对募投项目投资决策情况、投后管理情况如何进行工作考核和业绩考核;派驻基金管理团队能力水平如何;推动基金管理运作工作的主动性如何;派驻基金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和忠诚度等。

6.基金管理部门监管情况。 主要是审查、考核及评价基金监管部门(工作推进牵头部门)是否能够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中工作推进牵头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统筹协调子基金设立、运作和风险控制, 并对子基金投资等行为进行监管”。 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工作牵头推进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对募投项目进行储备和动态调整,筛选后向基金管理机构推荐,并对基金管理主体自行选定的已预审立项拟开展尽职调查的募投项目进行政策合规性审查,对子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管。

(五)基金信用状况——社会目标指标体系

对于基金信用状况——社会目标这一指标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基金实体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情况。 主要是审查、考核及评价甘肃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参股子基金是否经过省级监管部门批复后在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拥有合法市场主体地位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2.基金实体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情况。 主要是审查、考核及评价甘肃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参股子基金在完成注册登记后的6 个月内是否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办理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备案。

3.基金实体在政府出资产业基金信用登记系统登记情况。 主要是审查、考核及评价甘肃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参股子基金是否在认缴协议签订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指引(试行)〉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17〕571 号)规定由基金管理人通过登记系统填报。

4.基金管理机构的资信、信用水平、市场准入、监管措施情况。 主要是调查、核实及评价甘肃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参股子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系统的信息概况。

五、甘肃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绩效评价的成果运用与政策建议

(一)总体上来看

甘肃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面对复杂的投资和营商环境,结合省情发展实际,克服种种不利因素影响, 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基金设立的初衷和预期目标,也较好地完成了年度投资目标任务,基金管理人对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审慎把握以及努力促成财政和金融对被投企业的联动、协调、提供增值服务等方面以及提振社会资本和域外资本投资甘肃起到了积极作用。 甘肃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尚处在投资期, 部分投资项目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和企业生产经营业绩不稳定等因素影响, 三年来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数据尚不能完整、准确、客观地反映基金实体的投资效益,虽然甘肃经济社会发展态势整体持续向好, 但根基还不够稳固, 面临消费趋于收缩、 供给面临冲击、市场主体预期转弱等挑战,亟需恢复经济内生动力, 基金实体的投资效益和增信赋能作用还需要进一步提升, 基金管理主体派驻的基金管理团队需主动谋划项目, 加快投资进度, 加强投后管理,严防投资风险。

(二)从全国范围来看

由于缺乏统一、标准化的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方法,加上甘肃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参股子基金尚未完全退出,存在着投资进度缓慢、资金使用效率较低的问题,在评价甘肃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运作成效时难以取得参股子基金及其募投项目的主动配合,更无法实现社会公众和投资界对甘肃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的有效监督。在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资金审计全覆盖的背景下,甘肃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作为甘肃省级政府投资基金, 其绩效评价工作引发了更多的关注。按照财政部对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的相关要求,甘肃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及所聘请的第三方机构通过理论与实践、 政策和市场、 基金主体与基金管理主体等维度构建科学、合理的甘肃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激发并规范基金主体和基金管理主体的行为,以推动甘肃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提高管理运作效率、 有效配置市场资源、合理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流向,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规范甘肃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管理运作和绩效评价提供参考依据。

(三)从发展趋势来看

为规范有效运用甘肃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的方式推动区域经济发展、重点产业培育、重大招引项目落地,提升财政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和财政资金带动社会资本的使用效率, 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实施甘肃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全过程绩效管理。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基金存续、 计提管理费的重要依据,作为基金管理主体业绩奖惩的主要参考依据。 同时,规范甘肃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绩效评价制度能够营造公平公开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投资环境,充分发挥甘肃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的引导作用,吸引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主体和社会中介组织参与到基金“募投管退”全业务流程当中,最大限度地支持符合《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四个领域。 地方政府可根据财政收支状况和产业需求,积极参与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

(四)从财政职能来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 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 促进财政注资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政府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地方政府相关政策,确保有效监督的同时保障政策和产业目标的如期实现。 从国家政策和地方政府相关政策目标出发,结合地方政府产业发展规划和财政金融机制,引导政府投资基金逐步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体现了国家治理体系和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的统一,实现定期对基金的政策目标、产业目标、经济效益及其管理效能、社会信用等方面进行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的绩效考核评价,具有重要意义。

(五)从成果运用来看

要把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甘肃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后续注资、政府出资让利、合作等方面的重要决策依据,并与子基金受托管理费用和政府出资让利机制挂钩,充分体现奖优罚劣。 完善正向激励机制,加大让利力度,依据考核结果分别给予不同比例的让利,激励提升甘肃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管理运作效能,提高基金管理主体和社会资本方的积极性。 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一般的甘肃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参股子基金,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 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督导,直至运行规范。 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及格的甘肃省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参股子基金,按照相关程序采取终止财政出资、 财政资金提前退出、更换基金管理主体或直接清算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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