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亚丽,郭建龙,杨红强,4
(1.南京林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7;2.南京林业大学 数字林业与绿色发展研究院,江苏 南京 210037;3.国家林业与草原局林产品经济贸易研究中心,江苏 南京 210037;4.南京大学 长江三角洲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江苏 南京 210037)
中国共产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和“健全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应对气候变化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参与和联合行动[1],将生态碳汇纳入碳市场抵消碳排放配额是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举措[2]。中国森林碳储量为8.362PgC,年均碳累积量达0.201PgC,年固碳增量为4.34 亿t(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生态系统碳汇抵消碳排放是推动中国式多层次碳市场建设和实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路径之一[3,4]。林业碳汇项目具有低成本增汇的比较优势,可以有效实现温室气体排放的抵消、替代或吸附。林业碳汇是地球陆地生态系统碳汇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将其纳入碳市场抵消碳排放配额,不仅有利于充分发挥自然生态系统整体增汇和减排的功能,还有利于建立健全生态系统碳汇产品价值实现机制[5]。然而,作为主要林业碳汇贡献国之一[6],中国目前尚未建成纳入林业碳汇的相对完备碳交易减排体系。
中国自愿核证减排量(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CCER)依托于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将林业CCER 纳入国家界定排放配额的强制性碳交易市场。2012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推动建立了CCER 项目签发流程和框架。2013 年,中国自愿减排交易信息平台上线,林业CCER项目设计文件共计97 个,包括67 个碳汇造林项目、22 个森林经营项目、1 个竹子造林项目和5个竹子经营项目,分布在:①南方林区,主要包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和贵州等省(自治区、直辖市);②东北林区,主要包括内蒙古、辽宁、吉林和黑龙江;③北方林区,主要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④西南林区主要包括四川、云南和西藏三省区交界处的横断山区,以及西藏东南部的喜马拉雅山南坡等地区。2017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公告“暂缓受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方法学、项目、减排量、审定与核证机构、交易机构备案申请”;但已备案的项目仍然可以交易。2013年到2021 年,中国CCER 市场累计交易4.43 亿t,交易金额突破40 亿元。作为45 亿t强制碳交易的中国市场,CCER 市场的年需求量逾2 亿t,存量只有1 000 多万t,目前交易量显然无法满足配额清缴需求。
然而,林业CCER 双重关联基于森林经营的碳汇增量市场以及抵消碳配额的存量交易市场。双重关联市场的有效运行是林业CCER进入碳市场纳入碳配额管理的关键环节。林业CCER项目投入与产出要素市场的第一重关联,经营开发林业CCER“进入”碳市场。在林业碳汇项目重塑的背景下,改善项目经济主体利益分配,关注林业CCER 项目生产链的结构缺陷,揭示林业CCER 项目投入产出要素纵向关联市场价格传导机制,可以为林业CCER 项目开发、市场环境优化以及政策方案制定等提供参考。自愿核证减排量与强制碳配额市场的第二重关联,补充林业CCER“纳入”碳市场抵消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林业CCER 作为环境权市场产品,其入市面临着碳配额市场、价格与政策等挑战。未来碳市场交易的碳汇产品(如林业碳票、碳信贷等)会不断增加且面临共同竞争的局面[3],推动林业CCER 交易由补充机制改为配额管理,充分发挥供需平衡的潜在效用,可以健全包括碳减排量在内的各类资源环境要素市场配置体系。
林业碳汇项目经营开发将森林碳汇转化为一种可交易的碳汇产品,林业CCER 用于抵消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是对强制性碳交易市场的有益补充和推动林业纳入统一碳市场建设的重要举措。加快实现林业CCER开发和纳入碳配额管理的双重关联市场协作,将在中国推动“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和实现“30·60 双碳”目标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完整明晰的价格形成机制和合理的调控策略是有效构建纳入林业行业的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的关键。因此,本文基于双重关联市场视角,追踪国内外学术界林业CCER相关研究进展,对已有研究进行梳理,为林业CCER有效进入碳市场并纳入碳配额管理领域的研究提供参考方向。
林业CCER项目可分为碳汇造林项目、森林经营碳汇项目、竹子造林碳汇项目和竹林经营碳汇项目。通过树木种植经营产出木材和碳汇,碳汇核证为CCER 入市交易实现其价值,整个过程中涉及的投入产出要素市场为林业CCER 第一重关联市场。作为一种补偿机制,不同市场条件下林业碳汇产品CCER收益高于开发成本[7]。从经济学角度讲,林业碳汇产品供给者(又称项目业主,如公司、代理方或林权方)(图1)都是“理性人”,在《京都议定书》以及各国相关政策推动下,以林业碳汇项目的投资回报率大于其他投资回报率为前提经营碳汇林并且追求利润最大化。
图1 林业CCER和林木产品联合产出Figure 1 Joint production of forestry CCER and wood
林业碳汇项目比商业造林项目的投入产出要素中多出CCER一次性开发成本(项目设计文件和检测报告编写成本等)和持续性签发成本(CCER项目审定和核证成本)等[2]。投入要素市场价格(如土地租金、劳动力价格)以及项目开发成本决定了林业碳汇产品的供给成本,进而影响林业CCER 的供给量。林业CCER供给成本呈动态分布且随项目类型不同有所差异,投入产出要素受到市场环境(如木材、劳动力价格、轮伐期和贴现率等)、政策和风险等的影响程度也不同[8]。不同立地条件下碳汇林供给的经济条件并不相同。因地因树制宜的碳汇补贴政策,可以提高碳汇供给收入和降低碳汇供给成本[9-11]。已有林业CCER 项目有效帮助试点区域进行内部碳配额资源优化。碳源大多位于经济发达地区,而碳汇多位于生态良好的欠发达地区[12]。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通过水电、光伏和森林碳汇等方式从欠发达地区获得CCER,经济较为落后地区的CCER向经济发达区域调节整合,在碳源(买碳)和碳汇(卖碳)之间架起“桥梁”,有效实现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资金与技术转移,助推发达地区生态振兴和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打破了林业碳汇“资源诅咒”负面传导效应从而实现了“发展馈赠”[13]。
作为林业碳汇产品,林业CCER 的碳量标准和时间期限是林业CCER项目长期决策和解决非持久性的重要依据[14]。不同于其他CDM 项目,林业CCER项目产出的碳汇不是永久被固定的,在项目经营管理期所进行的采伐活动使得碳储重释回到大气中。符合项目期内的碳汇价格期望可以通过调整林业碳汇产品的时间期限来实现,从而解决非持久性。林业CCER项目的最优轮伐期和碳量估算为科学核算木材价值和碳汇价值提供依据[15,16]。Faustmann模型、Faustmann-Hartman 模型或木材产量模型主要用来确定最优轮伐期进而核算木材收益[17,18];结合碳总量、碳均量或碳增量模型可以进一步甄别核算碳汇产品价值[19]。基于环境外部性和气候变化缓解等方面考虑,最优轮伐期及碳汇收益受到碳汇价格变化影响[20,21]。利用随机动态规划可以确定碳排放交易制度下预期的裸地价值,进而设计确定林木产品价格和碳价格的模型[22]。
随着碳价格的增大林业碳汇供给增加,但林业碳汇供给的边际增加量却减少。土地、木材价格、利率以及碳吸收率等因素也会影响林业碳汇供给[23]。当可抵消碳配额的林业CCER供过于求时碳价格会下降,供给方可能会把木材卖掉减少林业CCER 的供给,而价格的下降又使需求者增加了对林业CCER的持有量;而当供不应求时碳价格上升,套利会激励供给者扩大生产规模或者开发新的林业CCER项目,从而增加林业CCER 的市场供给量。不同于空间市场效率研究[24],林业CCER项目涉及投入产出要素的纵向关联市场。林业碳汇产品和林木产品市场价格的上涨幅度高于项目经营开发者所实际感受到的边际经营开发成本上涨幅度,存在“产品价格放大效应”[25,26]。林业CCER 价格下降并传导到项目经营开发投入要素的边际成本。这种纵向关联市场间价格变动的非对称传导源于区域市场的搜寻成本、市场特征、政策因素以及投入产出品价格弹性等[27-29]。
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种温室气体排放定价的重要机制[30],其设立的意义在于将企业碳排放所产生的负的外部性予以内部化、成本化,并对减排主体予以一定的市场化激励,是科斯定理与现代绿色金融的具体应用,也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主要政策工具[31]。碳交易市场的碳减排效应主要在于对减排主体市场端的激励机制,以及在非市场端的非交易环节的约束机制,包括碳配额到期后的强制履约,也包括监测报告核查、配额分配、惩罚等。发达国家之间的碳减排机制包括联合履约机制JI(Joint Implementation)和排放交易机制 ET(Emission Trading)。采用碳减排交易系统ETS 的国家减排率更高,有效的ETS 战略可以帮助实现可持续发展[32]。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强制碳交易市场机制以CDM林业碳汇项目造林再造林进行以林业碳汇产品交易抵消温室气体排放;自愿碳减排市场机制主要有核证碳减排标准VCS(Verified Carbon Standard,碳汇产品VCU)和黄金标准GS(Gold Standard)[33]。林业碳汇产品市场交易机制如图2所示。
图2 林业碳汇产品市场交易机制Figure 2 Market trade mechanism of forestry carbon products
中国林业碳汇交易市场,构建了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交易机制。强制碳交易以国家层面的林业CCER入市为主,以区域层面的碳普惠林业项目为辅;自愿交易则主要包括国家层面的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China Green Carbon Foundation,CGCF)林业碳汇项目以及区域层面的单株碳汇与林业碳票等。林业碳汇作为公共物品,具有正外部性,在市场机制下抵消碳排放负外部性将外部成本内部化并且兼顾经济有效性与公平性。但是,林业碳汇具有较强的政策导向性,企业根据自身排放及减排技术按照林业碳汇的外部性相应的政策法规,以抵消的形式获得林业碳汇生态效益的补偿[27]。碳排放配额和林业CCER作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两种温室气体排放凭证,其交易实现了自愿市场与强制市场的联结(图3)。
图3 超额碳排放权与CCER抵消机制Figure 3 Offsetting mechanism between carbon emission allowance and CCER
林业CCER纳入碳市场的先决条件是增加碳汇和实现温室气体减排,减排结果核证要求同时衡量与验证项目的额外性、永久性、碳泄漏等。只有在基线、额外性等都符合方法学要求的增量碳汇才能入市进行交易[4]。项目备案和减排量签发是林业碳汇项目开发的重要环节,碳汇交易出于对碳汇额外性的保证而限制其抵消比例。额外性是指碳汇项目活动所带来的减排量相对于基准线是额外增加,即碳存储的增量而非存量。碳储量是指在某时间点的一定区域范围内碳库中现存的碳总量。从加快林业CCER 纳入碳交易市场机制并结合“双碳”目标来看,碳市场核证环节和纳入环节存在难点及障碍,合理的基线定义与林业CCER 交易条件的设置有利于降低林业碳汇进入市场产生挤出效应的风险[2]。林业CCER 参与碳排放权交易中,不同利益主体对林业碳汇产品的供给和需求相互作用形成供求关系(图4)。林业碳汇交易主要以制度和规则约束下的强制性需求为导向,政府对企业施行碳排放权行政管制,企业排放CO2的成本增加,激励企业减少排放,促使碳排放企业购买排放权或林业CCER抵消。政治市场的排放限额管制越严格,碳排放权购买和抵消的需求越大[27]。
图4 自愿林业CCER与强制碳配额交易机制Figure 4 Trade mechanism between voluntary CCER and mandatory carbon emission allowance
合理的碳汇价格推动林业碳汇项目的运转,流动性强且价格明确的碳汇才能顺利交易。林业碳汇进入碳市场通过增加碳减排供给量使碳价格下降以及整体减排量增加[2],引导碳市场形成反映碳减排成本的新的碳定价水平、建立新的碳市场限价制度,可以为碳配额核定方法等约束性政策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林业碳汇的定价方法包括直接计算方法(成本法和蓄积量转换法)和间接计算方法(碳税率法、影子价格法和期权定价法)两大类。成本法包括造林成本法和边际成本法。造林成本法主要通过核算造林培育、经营、管护和交易成本直接反映林业碳汇项目的价值;边际成本法则是将边际生产者成本、边际使用者成本和边际外部成本加总构成林业碳汇的边际成本。间接计算法中的影子价格法测算边际减排成本来衡量林业碳汇的价值[35],测算方法主要包括参数估计(如超越对数函数[36,37]和二次函数[38])和非参数估计(如方向性距离函数[39]和非径向方向性距离函数[40])。期权定价法,是基于真实有效的市场揭示林业碳汇的动态时间价值。碳税率法在国际上(如挪威、瑞典)广泛使用,主要是政府向超额排放的企业征收碳税。各定价方法所涉及的变量以及对应的优缺点如表1 所示。
表1 碳定价方法及其优缺点Table 1 Carbon pricing approaches and their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林业CCER 项目具有价格优势,林业碳汇最低预期价格为土地机会成本[41]。政府通过核算全国各地区林业CCER 项目发展碳汇林的最高成本,将成本最高的区域作为基准点,对林业碳汇市场主体要素进行分析,可以设计出最低价格加政府补贴的碳汇定价机制。而需求方(减排企业),为了使自己的效用最大化,会比较林业CCER 价格和边际减排成本。已有林业CCER 多以交易协商定价方式为主,成本较低,大量使用会对碳配额市场价格产生冲击。受碳市场的抵消规则、碳配额价格和供需等多重因素影响,CCER 交易价格存在显著差别[42]。由于气候变化的外部性,碳排放权和林业碳汇具有自由流动的属性,碳交易的市场价格理应自由浮动。根据“一价定律”,以及要素市场产品价格趋同理论,林业碳汇在不断纳入碳交易市场之后会存在着套利,但最终交易价格会趋于相同。林业CCER 价格不是决定各控排行业购买决策的主要因素,供给总量才是,碳价格是通过市场交易形成的[43]。利用市场机制实现林业碳汇的公共服务价值是建立一种有效的平衡供求关系,形成市场均衡价格的生态补偿机制。具备碳配额稀缺性条件下的碳市场价格才能发挥碳减排效应,相对于碳配额市场,CCER市场价格更能反应平均减排成本。总量控制与交易计划的碳定价政策在碳减排中具有效率和分配上的比较优势[44]。
碳价格是多种因素的合力而非一种决定因素[45]。碳配额的供需变化、市场运行条件和政策等是影响碳价格的主要因素[46,47]。碳价格存在特殊的跳跃现象,供需是引发碳价格变化的主要因素。碳市场政策主要通过调整配额供给和刺激市场需求传导碳价格,配额上限的增减和流通量的调整都会直接引导碳价格的长期走势[48]。世界各国运行不同碳价格调整机制发挥调控有效性应对市场供求波动幅度导致的碳价格风险。欧盟制定了延期机制(根据碳价格变化幅度大小确定需要延期拍卖配额量的多少)和市场储备机制(将超量的配额放入“储备”系统,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来减小市场价格压力;英国从2013 年启动了“地板碳价(Carbon Price Floor,CPF)”机制,即设定碳价格的下限,一旦碳交易市场中的碳价达不到设定的“地板价”,便通过税收来弥补两个价值之间的差额;澳大利亚从2012 年开始实行碳价格政策,开展从固定价格阶段到浮动价格阶段的两阶段碳市场建设;美国实行安全阀机制来抑制碳配额价格过高以及市场中碳排放权供求关系不平衡带来的价格风险。
从国际实践经验来看,碳信用抵消机制是调控碳市场短期供求平衡关系、缓解碳配额价格波动的有效方式之一。碳市场是政策导向型市场,受政策调整的影响[49]。中国碳市场配额调整政策中MRV政策、配额政策与惩罚政策主要为约束性政策,市场价格或履约调节政策为抵消政策。碳配额交易制度如碳排放与碳抵消机制相关政策的发布影响碳排放权的供求量和成本[33,50],进而引发碳价格的波动[51]。可抵消的CCER 会直接影响碳市场供给规模,从而影响碳配额市场价格水平。如果碳市场CCER供应充足则可能会直接导致市场供给增加和企业减排成本降低,对CCER 需求的增加会使得对碳配额的市场需求不足而造成碳价格下跌。然而,碳减排量抵消比例下调则更有利于稳定碳配额价格[35,52]。
CCER价格一般低于碳配额价格,碳配额和其他类型的CCER供给量与价格也会影响林业CCER的需求量。总量控制与交易计划的价格政策在碳减排中具有效率和分配上的比较优势[44,53]。碳配额往往由少数垄断企业掌控,政府难以控制碳配额价格的波动,会存在配额分配不均衡情况。碳价格走势实时变化,政策等不确定性均无法预见市场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价格波动或极端风险影响,如中国和欧盟碳市场的风险溢出具有显著的不对称性和动态性[48]。林业CCER纳入碳排放配额总量管理,能够发挥配额交易“补充机制”的作用,维护碳市场稳定运行切实有效推进碳减排。林业CCER作为碳信用抵消项目产品之一,完善其抵消流程以及抵消比例能够在交易计划层面提高碳市场价格调控弹性、提升市场活跃度、平抑市场价格、丰富碳信用抵消项目类型在碳市场交易抵消量和抵消时点的动态调整提供决策参考[3]。
全国统一碳市场已于2021 年建立运行,林业碳汇市场是CDM机制下的衍生,体现着政策指导的市场体系,政府一旦正式将林业CCER 项目纳入碳交易,满足额外性的林业CCER 入市将为供需双方带来双重效益。本文梳理了基于双重关联市场的林业CCER相关研究领域的研究进展,有以下发现:①目前林业碳汇项目的成本结构、收益分析以及碳汇供需等相关研究已有积累,但尚未有研究关注林业碳汇进入碳市场的第一重关联市场——林业CCER项目联合生产链投入产出要素纵向关联市场。优化项目实施可以降低市场风险成本加大林业碳汇供给量,是提高碳汇生产效率和规模化经营开发林业碳汇项目的微观基础。②目前关于林业碳汇价格的研究多基于理论性的描述和指导,由于林业CCER 项目分布在不同地区且实际实施差异较大,同时土地政策及林地政策变动也会导致林业碳汇交易的不确定性。全国碳市场运行之前,各碳市场的碳配额价格和抵消规则存在较大差异,导致CCER 价格差异较大并且不完全透明。全国碳市场已经建立运行,林业CCER定价机制的缺乏是阻碍林业CCER进入全国碳市场交易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③目前多数研究倾向于分别探索林业CCER市场和碳市场及相应已有价格的特点和规律等,仅有少数揭示国际交易市场上核证减排量价格与碳配额价格的关联机理和传导机制。林业CCER市场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林业CCER 纳入碳市场的第二重关联市场,这一关联市场的有效运行需要充分发挥抵消机制以及价格信号在碳市场上的宏观调控。
作为自愿核证减排量,林业CCER 与强制碳配额市场关联机制的建立至关重要。然而,尚未有研究从双重关联市场的视角讨论林业CCER进入碳市场纳入碳配额管理市场交易机制问题,也没有研究系统分析林业CCER抵消碳配额动态调整下的调控策略等问题。未来林业CCER双重关联市场领域应重视以下3 个方面的研究:①林业CCER 项目运行开发是林业碳汇产出的前提与基础,但林业碳汇项目具体的成本收益变化还需要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在林业CCER项目投入产出要素纵向关联的市场之间,某一环节的价格变化会通过项目关联传导到其他环节并影响整个项目各利益主体间的福利再分配。厘清林业CCER项目投入产出的第一重关联市场,拓展生产函数,将产出比例固定且无法替代的两种产出林木产品和林业CCER产品纳入经典的价格传导弹性计算是评估林业CCER项目有效性的基础性理论问题。因此,以林业CCER项目为例,可以检验联合产出要素价格变动关系从而找出市场失灵的原因。②被动定价是阻碍林业CCER进入碳交易市场迅速发展的瓶颈,使林业CCER 市场与碳交易市场衔接陷入困境。林业CCER成交价格位于碳汇供给成本和边际减排成本之间,最终价格由供求双方围绕如何分配供求租金讨价还价的博弈结果确定。因此,厘清林业CCER与碳配额供求关系、林业CCER供给成本与企业边际减排成本的关系,建立基于林业碳汇价值实现和企业减排需求抵消碳排放配额使得林业CCER定价机制意义重大。③由于连续时间条件下林业CCER纳入碳配额管理价格关联机理尚未清晰,无法判断林业CCER 纳入碳配额管理经济运行效果,使得政府缺少切合林业CCER 抵消与碳配额供给动态调整相结合的调控策略。作为双重关联市场中的第二重关联,有必要量化分析林业CCER纳入碳配额市场管理与碳配额的价格关联机理及传导机制,基于林业CCER 纳入碳配额管理供给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