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影《第二十条》的热映,正当防卫再度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虽然我国古代并无关于正当防卫的一般性规定,但形成了一些零散的正当防卫条款。
复仇制度
有人认为,正当防卫的理念起源于古代盛行的复仇制度,其根据是,不管是正当防卫还是古代复仇制度,都源于“人人都没有义务容忍他人之不法侵害”这一理论。在古代,替受侵害的父兄复仇是为人子为人兄弟的义务。在私刑盛行的春秋战国时期,国家允许个人复仇,在履行一定的诉讼程序后,视为无罪。
从本质上说,正当防卫是实施于不法侵害正在发生或正在进行之时,而复仇却没有时间上的限定条件,即所谓“君子报仇,十年未晚”。
正当防卫的思想在复仇合法化的时代也慢慢生成。有观点认为,《尚书·舜典》中的“眚灾肆赦”是我国古代关于正当防卫的最早记载。“眚灾肆赦”,意思是躲避现时的危难,因不幸而触犯刑罪,应当予以赦免。《周礼·秋官·朝士》中写道:“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清代学者孙治让则解释为“凡窃盗、强盗、杀人者等攻略乡邑及平民住宅,受害人可以将其杀死而不必报告乡的官员”。这构成了对正当防卫的完整规范。
“格杀勿论”
《汉律》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到《唐律》(即《唐律疏议》)问世时,正当防卫制度已经发展得很成熟,其“格杀勿论”条款中对正当防卫的构成作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比如《唐律·贼盗》规定:“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其已就拘执而杀伤者,各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
可见,满足“格殺勿论”的正当防卫,需要符合“夜入”“无故”“人家”等几个条件,实施“格杀勿论”的防卫主体必须是“主人”。而且,防卫行为要实施于“登时”,这限定了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强调即时性。
可以看出,唐朝实施正当防卫的条件是相当严苛的,体现了严格限制防卫行为的理念。
“两相殴伤”
《唐律》并不将“两相殴伤”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这与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比较一致。
《唐律·斗讼》规定:“诸斗,两相殴伤者,各随轻重,两论如律。后下手理直者,减二等。至死者,不减。”也就是说,两相殴伤的情形,并不会当作正当防卫对待,只是后动手的人会得到一定程度的罪行减免(打死人的除外)。
此外,《唐律·斗讼》还规定了一种具有防卫和复仇性质的殴击行为,即:“诸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子孙即殴击之,非折伤者,勿论;折伤者,减凡斗折伤三等;至死者,依常律。”
这是在父母、祖父母为人所殴击的情形下,关于子孙的防卫行为的规定。在赋予受害人子孙防卫权利的同时,法律也对防卫行为施加了限制,即以对施暴者仅造成肢体折伤以下的其他轻伤为限,折伤以下无须负刑事责任,若折伤他人肢体,则从轻论罪,若殴伤至死,则依一般杀人罪处分。
这样的规则设计能提醒防卫人要本着制止犯罪的目的行事,不能滥用防卫权利,更不能以行使防卫权利为由对施暴者施加报复。
(摘自《上海法治报》 戚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