茆巍
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发生于清代同光年间的浙江馀杭县,前后波折三年多。案件的大致经过是,同治十二年( 1873),一位叫葛小大的民人突然身亡,起初认定他是中毒,由此怀疑到他的新婚妻子毕秀姑(人送外号“小白菜”)及所谓的“奸夫”杨乃武,后者恰又是一位新科举人。案子在浙江定谳后,杨家两度京控,后经过御史几度上奏,在京浙籍官员联名呈控,朝廷决定将此案提京审讯,结果完全颠倒,葛小大覆检结论成了病死。于是,光绪三年( 1877)春,杨、毕被正式释放,浙江一干官员受到严厉处分。该案以其过程的曲折及集情色、权力等于一身,广为人们关注,被称为“清末四大案”之一,案发不久,就得到了当时刚成立不久的《申报》的连续追踪,此后,又被编为戏剧、评书、影视剧等。关于该案的解读可谓比较充分了,下面笔者只取众人忽略或关注不够的地方作一补充。
一 杨乃武本人的另一身份与涉案原因
杨乃武本人是个新科举人,或者说是个“读书人 ”,这是没有争议的,也正是这一身份,让他在后续的京控及提京审理中,占据了一定的优势。但是,杨乃武的另一身份也是我们应注意的,那就是,他同时是个讼师。这与他被涉及此案当也有一定关联。
(一)作为讼师的杨乃武
杨乃武是讼师,可从后人的回忆中得出一二。其女杨濬回忆说:
我父为人正直,嫉恶如仇,地方上一些流氓恶少,横行乡里,他常常面加呵斥,豪绅地主、官府差役欺压百姓,他就代写状子向衙门诉苦鸣冤,因此有人说他是个“讼师”。他不喜结交官府,常把官绅勾结、欺凌百姓之事,编成歌谣,让人传诵,因此为当道所不满,说他好作谤诗,毁谤官府。(馀杭县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浙江省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馀杭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浙江文史资料选辑》第 52辑,浙江人民出版社, 1993,2页。文中所引卷宗不标者皆出于此书,不另注)楊濬此处只说其父,“有人说他是个‘讼师 ”,并没有正面回应是与不是,但是,她接下来所说的“代写状子向衙门诉苦鸣冤”,不就是讼师所为之事吗?
杨的外孙女章友菊关于他的回忆中,特别强调了两个“助善嫉恶”的故事,一则说的是一位于晚清时曾为某旗营将军瑞澂的牧马人的后人,因感念杨乃武救助之义,每年都要来走访看望。其救助之故事是,该牧马人所牧之马不慎被钱塘潮水吞噬,杨乃武为此慨然写递呈状,并附“鲁厩焚如,孔子问人不问马;钱江潮涌,将军问马不问人 ”之语,将军愧而免其失马之责。二则说的是一位蚕农因偷富豪家桑叶而被打死,杨乃武为此受害者家庭讨回公道的事(此案具体过程不详)。这两起扶危之事,明显都是案件的处理。
杨乃武不仅是个讼师,而且应该是个相当高明的讼师,这可以从另两处资料中得到验证。先看其女杨濬的回忆:
有人说我父亲出狱后做讼师,不是事实,不过有时也替别人写写状子。状子写在一块水牌上,要当事人自己抄。自己不会抄,就请别人抄,抄好即抹去,因为是惊弓之鸟,怕官府来找麻烦。
不做讼师和仍然替别人写状子有何区别,实在让人不明。杨乃武最多是避开了某些更敏感环节而已,但核心的作状仍是亲为。杨家后人看来是因为讼师一词易负恶名,故坚决予以回避,但对乃父乃祖的写状子水平,又实在自得,于是以替别人打抱不平承认之。而杨乃武即便出狱之后,来求写状者仍然不绝,只是此时他可能因曾经涉狱成了“惊弓之鸟”,于是采用了这种写在水牌上让当事人抄,不留自己笔墨的变通办法。当事人面临这么麻烦的“法律服务”,仍然愿意上门求助,只能间接说明他的写状子水平确实高。
杨乃武是个高明讼师的另一例证,则反映在他自己的案件中。他的妻子京控的呈词中,有八个“不可解”,通过八处明显的漏洞,来说明浙江当地办案有误,杨某有冤。它的真正作者,依胡瑞澜奏折所述,即是杨乃武本人,“杨乃武因未能翻案……作就呈词,令妻杨詹氏出名,央姚士法作抱京控”。它实际上是杨乃武本人自作的辩护词。这份呈词在整个案情进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一是经《申报》刊载后,形成了有利于杨乃武的舆论环境,其中关于刑讯逼供的说法,更引发了人们对杨乃武的同情。二是它有的观点确实被他人采信,如浙籍十八位京官给都察院的呈词中,采用了其中指出的案发时沈喻氏(即葛小大母亲)所言前后不一的说法;其自称不具备买砒霜时间的证言,因与杨昌濬最初题本的矛盾,又成了最后朝廷同意刑部提审的理由之一(参王策来《杨乃武与小白菜案真情披露》,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2,210—213页)。
杨乃武是讼师,并不应让我们奇怪。从事讼师是明清社会中低层文人常依托的生活方式。中国古代讼师的祖师爷最早当可追溯到春秋时郑国的邓析,他最后因“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辞”而被子产杀了(《列子 ·力命篇》)。邓析的故事既说明了这一行业存在的必要,也说明了官府对其的不满。“讼师”一词的最早出现当在南宋(参〔日〕佐立治人《再论旧中国诉讼顾问之“讼师”的合法性》,魏敏译,周东平、朱腾主编《法律史译评》第八卷,中西书局, 2021,328页)。明清时则成了一种较为广泛的存在,它或许与工商业发达,人口激增之后矛盾、纠纷的增多有关。士子从事讼师的另一便利条件则是,他们的功名,也是他们的护身符,这反过来又成了他们招揽业务的资本。至于江南的“健讼”之风,在明中叶后就已成为一个公众话题,并引起统治上层的极大关注,海瑞在应天巡抚任上作的《被论自陈不职疏》中也称: “‘种肥田不如告瘦状,苏、松、常镇有此民谣久矣。 ”(参林乾《讼师对法秩序的冲击与清朝严治讼师立法》,《清史研究》 2005年第3期)讼师并不是一个为统治者所喜的职业,但又是一个当时社会条件下,有其存在合理性的职业。汪辉祖在为官之法的《学治臆说》告诫中,不得不一面强调,对讼师与地棍,“二者不去,善政无以及人 ”,一面又对其中涉讼为业的士子,实行“余与诸生约”的分化瓦解与拉拢策略。从朝廷的立法来看,明清也表现出愈来愈严之势。林乾先生的考证显示,唐律中为人作辞牒,加增其状,罪重者减诬告一等,实是视之为从犯,明律“教唆词讼”条则是与犯人同罪,清乾隆朝的定例则将惩治讼师提升到与盗窃犯同科的高度,如此都表现出了对讼师的极度厌恶。由此,我们也不难理解,在这种主流话语体系下,杨家后人为何一再否认杨乃武是讼师。
(二)杨乃武被涉案的成因
讼师并不仅仅是为当事人写作词状这么简单,他们可能表现出与官府一定的对抗性。早在南宋的《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就记载他们“把持县官,劫制胥吏,颐指气使,莫敢不从”,因此“阖邑之人只要有争讼,无不并走其门,争纳贿赂,以求其庇己”。甚至讼师“之所右,官吏右之;所左,官吏左之”(《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三二,中华书局, 1987,477— 478页)。这些话语或有站在官府角度夸张耸听之嫌,但其“官府麻烦制造者”的形象已经表现出来了,而且因为士子参与其中的缘故,还可能表现出一定的组织性。这个组织,既可能是讼师与衙门官吏之间的联系与组织,也可能是因士子本身的身份产生的联系与组织。林乾先生的一则研究也显示,一位叫叶墉的南汇监生的人际网络,从本地一直延伸到京城书吏。杨乃武案中,我们不是非常清楚他在办理涉讼案时的网络关系,但他与士人们有一定的联络,当是无疑的。杨乃武的女儿杨濬回忆说:
我姑妈二次进京前,两次入狱,探视我父,问京杭有哪些人可以帮忙。我父告诉她,在杭州可先去看汪树屏,他是我父癸酉同科同榜的举人,对朋友讲义气,肯说话,他祖父在京做过大学士,京里也有不少世交。他哥哥汪树棠也是个京官,去看他们时,把京控诉状带去,让他们知道案情的曲折。第二个要去看的是夏同善的堂弟夏缙川,他是个武举,此人仗义疏财,扶危救困,请他写封信给在京的堂哥夏同善(翰林院编修),如果他肯出面讲话,京控可望邀准。在杭州还有一位朋友吴以同,在庆馀堂当西席,私交颇好,他一定肯帮忙。京控状可多抄几份,除分别投送京中有关衙门外,还要分送在京同乡,使他们知道案情,姑妈一一记在心中。
杨濬的本意是交代京控的辛酸与平反的不易。但在杨乃武向其姐告知的这三条线索中,恰透露出了杨乃武的人际网络,其中有的当然可能是新科举人得中后才认识,但其中所提到的夏缙川、吴以同,明显是此前认识的,杨乃武为自己的冤情动用这种关系,我们也不能排除他在平时的“打抱不平”中,一点不动用这种关系。
而从杨家后人的描述来看,杨与官府,特别是与馀杭知县刘锡彤的关系并不太好。其女杨濬和其外孙女章友菊的叙述有所不一,但都写出了与刘的一些矛盾与纠纷。其女说的是杨不满县衙浮收中的“踢斗淋尖”之弊,和刘锡彤曾于公堂为此吵闹,并愤而写下了“大清双王法,浙省两抚台”,贴到县衙照壁墙上。其外孙女则说的是曾因刘任卡官向过路商人征收税金时,杨不满其征收过重,而向藩台控告。此外,当地所辑的文史资料中,还说有看过案件档案的人回忆,杨曾说过刘锡彤初到馀杭就任时,曾因官船行错路线,在文昌阁与其险些误会撞舟之事。这些说法并不完全一致,但不管如何,大抵上指向了一点:杨与刘有过矛盾。其中关于杨因控告不公与刘发生纠纷的说法,虽然源自其后人用来指责刘公报私仇,但如果我们联系杨同时是个讼师的话,他的长期“执业”生涯中,一定与官府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好打抱不平的性格,一定又导致了某些纠葛与矛盾、恩怨。
分析到此,我们大抵就可以梳理出此案案发的一些由头了,那就是案发与杨的宿怨有一定关系。如果说这个说法仍然有点推测性质的话,那么案件中刘锡彤的一些表现又当能提供若干佐证了。从史料来看,刘并不是初任知县者,他至少在馀杭县已经是二度为官了,这个二度的经历,至少说明了他不该是一个审案的生手,也为他和杨之间的宿怨得以爆发、回击提供了时间窗口。而正因他不是一位生手,他在案件中的一些具体表现,又不能不让我们觉得颇不寻常。
不寻常之一的表现是,杨于案发时并非只是一位普通读书人,而是一位新科举人。举人的身份,代表着杨已经具备为官的资格了,他和刘锡彤本质上是一个阶层的人了,“有清一沿明制,二百馀年,虽有以他途进者,终不得与科第出身者相比”(《清史稿·选举志一》)。晚清的陈其元,生于号称“海内第一望族”的海宁陈家,通过捐资得入仕途,得到左宗棠等的赏识,最后官居正四品道员,但仍然念念不忘科举功名之事,还曾试图参加同治三年( 1864)的乡试,此时他已经年过五旬了(参张子豪《〈庸闲斋笔记〉研究》,辽宁师范大学硕士论文, 2022, 12—16页)。而杨乃武是当年馀杭县唯一的乡试得中者,这不仅是他个人,也是馀杭县极大的荣耀了。科举的取得,意味着杨从此将被人正式称为“老爷”,意味着他从此由所谓“四民之首”的秀才正式进入到与州县官平起平坐的地位。如果说生员向州县官提出关于当地百姓的福利建议是被禁止的话,举人身份的“绅”为州县官出谋划策则是得到鼓励的,他从此可以自由地接近官员了。他从此还进入了一个由座师、同年组成的更广阔的社会阶层网络。至于经济地位,也因为他的这个身份,自然会有人来带地投充,他的经济状况会大大得到改善(参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晏锋译,法律出版社, 2003,284—294页)。
在看到中举后这个阶层的跃升之后,杨乃武于案件中的相关待遇则颇让人困惑。杨乃武于当年八月赴省乡试,九月赴省参加中式后的各种宴会、仪式,十月初二返回馀杭,十月初十即案发,他刚刚体会到“春风得意马蹄疾”的喜悦和在省城鹿鸣宴中与巡抚、考官言欢的畅快,却突然于归家之时,罹此一难,其内心之骄傲与愤怒可以想见,其对刘之不合作也是必然,而刘在此案的最初程序中也表现出如下不可解的地方:
一是其对杨乃武是当夜传唤。葛小大十月初十身死,刘次日验尸,并带回小白菜,在得到其招供系杨乃武授砒后,未做进一步外围调查,即于当晚命令衙役敲开了杨乃武的门,将之带走,且是三更之后,丝毫没有考虑到一位新进举人的大喜感受 —他至少可以在次日再作此“抓捕”。
二是他将杨带走后,第二日即上报革除其功名,并于當日用了刑。这根本不符合相关程序,举人的功名革除批准权在皇帝,而州县官只有详报的权力,正式上报是由督抚以题本的方式上呈,他相当于在督抚还未正式向朝廷上报之前,就开始了对杨乃武的刑讯,这种急不可耐,反倒昭示着他急切地想得到些什么,并有一股“生米做成熟饭”的冲动。
三是作为一名老资格的知县,他应该很快反应过来,买砒在该案中证据链的重要性,特别这个证据是知府要求查实的。他随后叫来了药店主人钱宝生(真名钱坦),并对其进行了简单讯问,钱的回答已经足以让他产生必要的“合理怀疑”了,但他却以哄骗出具甘结的方式,化解了这一重大的证据问题。这倒像是明显将错就错。
四是他将杨乃武案件上报、解审的程序明显快于正常进度。清代命案处理需要上报中央决定,在州县初审后,再府,再按察司,再督抚,最后由督抚以题本的形式上报三法司。这一套流程当中,律例规定州县有三个月的审理时间,正常的官僚思维当然是充分地占用这个时间,何况清代的处分规定是,在向上级详报之后,州县再发现的任何错误,哪怕自我检举,都可能带来处分,换言之,三个月是自己思考、掂量的安全时间。但是该案中,刘锡彤在十一日验尸、审讯后,当月二十日即上报知府。而且在此期间,杨乃武案已经由一名增生、一名监生及一名亲属联名具禀证明杨乃武不具备交付砒霜的时间。他却采取了明显忽略的态度。
总之,刘锡彤于此案中的最初表现,显得太急了!
他为什么这么急?特别是考虑到杨是一名新进入同侪的高级地方精英,对比《儒林外史》中的范进中举后的张乡绅,在其中举后立马跑来套近乎,“世先生同在桑梓,一向有失亲近”,“你我年谊世好,就如至亲骨肉一般”,刘的表现是另一反差。作为父母官,他当然不至于像张乡绅这么屈尊,但些许的面子与办案中必要的谨慎还是要的。但他都没有!何况,本地的士子出此风月大案,也说明作为父母官的平时教化不力啊。
我们对此能给予的合理解释,只能是两人的确事先有矛盾,杨家后人关于两人存有芥蒂的说法,并非只是事后受害者家属的泄愤,而应是的确存在的。刘曾于馀杭两度为官,杨曾从事的讼师职业及喜欢打抱不平的性格,当早已给刘制造了诸多不快。未曾想的再度为官,小白菜于刑讯之下攀诬于杨的不得已的供词,让刘大喜过望,胜利的喜悦,报复的冲动,让他压制了任何理性的思考。至于杨的新科之喜,倒成了刘迎头一击的更大动力。
刘的举动,也间接说明了另一点,关于杨、毕的桃色传言当已波荡良久,如此他才在第一时间有这种内心确信。至于当时小白菜租住杨乃武新屋,与其共处一屋檐下之时,二人有无奸情,已无从考,也无法考,但至少从小白菜搬出去后,反复审讯中并无坐实二人有相会之事,考虑到同在一个县城,邻里互相守望,很可能此后已无进展与后续故事发生了。否则,以小县城的寂寞,前现代社会娱乐节目的缺乏,早已是添油加醋地传播更广了。当然,同居一屋檐的桃色传闻的发生,也不排除掺杂有杨乃武的性格因素,他可能在讼师“执业”时,不仅与刘,而且与衙门的吏胥都结下了梁子,这至少增大了这些人传播的兴趣与动力。
顾炎武曾如此描述明朝的生员,瞿同祖认为这同样适用于清朝:
今天下之出入公门以扰官府之政者,生员也;倚势以武断于乡里者,生员也;与胥史为缘,甚有身自为胥史者,生员也;官府一拂其意,则群起而哄者,生员也;……上之人欲治之而不可治也,欲锄之而不可锄也。小有所加,则曰是杀士也,坑儒也。(《亭林文集》卷一, 19页 a— b,转引自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 301页)作生员时的杨乃武未必倚势武断,但“出入公门以扰官府之政”、“官府一拂其意”则“起而哄”当是有的。刘锡彤原来可能想治之而不可治,但葛小大的死,当场检验的误,县城无聊的谣,小白菜受刑不過的供,终于让再度杀回馀杭为官的他,感到不必再收敛,得到了“欲锄之”而“可锄”的机会!(未完待续)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