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时代特色法治理论的人民性

2024-04-25 05:05魏彦芳李一峰左文立
陇东学院学报 2024年1期
关键词:人民性法治群众

魏彦芳,李一峰,左文立

(1.天水师范学院,甘肃 天水 741000;2.镇原县人民检察院,甘肃 镇原 744500)

“人民性”是良法善治最基本的要求与准则。新时代特色法治理论的“人民性”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下,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必须将人民的基本诉求置于首位,聚焦人民的根本权益,突出人民至上理念[1]。因为依法治国进程中人民是法治化主体,必须把人民的福祉落实到法治现代化的全过程,努力让民众对公平正义感同身受[2]。我国法治思想坚持为人民服务、为公共利益服务,从而作为价值理性的人之自由获得制度载体和刚性保障,成为新时代特色法治理论鲜亮的底色。

一、新时代特色法治理论人民性的理论溯源

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结合中国实际,汲取中华传统法律的宽仁爱人、以民为本的理念,深入发展和完善马克思主义经典法学思想中关于人的本性和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观点,融合中国共产党几代领导人的法治思想等凝练而成。该理论基于人民至上原则,突出民生与民愿,具有深远的时代意义。

(一)人民性的文化传承

“以民为本”的思想核心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史上经历了几个阶段的发展演绎,商周就有不成体系的“民惟邦本”“天视自我民视”等朴素的民本理论。春秋战国时期,孔子曾主张宽仁的“为政以德”爱民思想,孟子也倡议“民为贵”理论,提出“人治”“德治”“礼治”,强调民为首,社稷次之。法家思想主张以法治国,确立了法制的基本精神价值,重视人对国家而言是根基的重要性,古代民本思想在此阶段开始发展。秦王朝时期逐步奉行君主集权政体,民本法制的生成处于停滞状态,法律为统治之器具渐显儒化。自汉唐宋时期开始,儒家思想成为正统,其宽仁、民本、德治的理念在法制中得以体现,唐太宗李世民将水以载舟、亦以覆舟的比喻视为治国之方略,宋朝苏轼曾言“去民之患,如去腹心之疾”。这些古代的精粹言论都体现出深厚的以民为本思想。明清时期,张居正认为“安民、利民、恤民”才是统治阶级的为政之大道,古代朴素的民本思想逐渐趋于成熟。到了近代,孙中山倡导的资产阶级结束了君主专制,从而建立全新的近现代民本思想,传统民本思想湮灭在历史的长河中。

从我国封建社会历朝历代仁政的策略功能和终极目标分析,统治者让利于民是为了其统治地位万世不易,但我国传统法律思想中以人为本的精粹理念是仁爱,其对百姓的仁政之术仍具有合理性和积极意义。新时代我国选择性地继承了优秀传统文化中“悠悠万事、民生为大”的民本取向,并在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博纳众采、与时俱进,增添了新的人文内核和时代底蕴,呈现出鲜活的人民性。

(二)人民性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强调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文中,马克思首次提出了人民群众的重要性,强调人民群众是社会和历史的根本主体,所有历史的具体走向均由人民来主导。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全世界的无产阶级运动都是为绝大多数人民群众谋幸福、谋利益的革新活动。同时马克思、恩格斯提出法律不仅产生于人民,法律也服务于人民,人民的意志是法律的全部内容,群众的愿景就是法律文本的唯一渊源,也是法律制定的依据。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充分尊重人与人权,强调“法律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其实质要义是法律服务于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马克思、恩格斯全面解析了无产阶级劳动者应该在未来国家制度构建和运行中如何去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即“人民意志”,进而实现人的终极解放与自由。之后,列宁提出苏维埃工农政权首先考虑的应该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倡议人民大众应该参与到立法的进程中来,法律应该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法律面前必须人人平等[3]。他还强调国家的法律法规应该保证全体公民直接或间接参加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人民应该自由讨论自己的事情,自由决定自己的事情。同时,他认为广大工人阶级的权益是国家位阶性最高的法律[4]。这些经典理论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民至上性,历久弥新,醇厚深省。社会主义法治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该思想中的人本向度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提供了思想源泉,为全面依法治国的人民性提供了理论基础。

(三)人民性的经验总结

人民性是毛泽东带领人民群众进行中国革命建设的思想武器。他提出“想问题从群众出发就好办”[5],“我们这个队伍完全是为人民的利益工作的”[6],强调我党工作的根本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邓小平认为人民是国家发展的源泉,一国生产力的发展必须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他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方针被写入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他认为法是因民而生、为民所用,应该全面提升民众的法律素养,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突显人民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核心地位。江泽民提出我党的所有方针与政策的制定,应该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最高标准[7],强调民主政治最根本的内容是要把党的领导、人民的主人翁地位和依法治国三者相统一[8]。其中,人民当家作主是“三个代表”思想的宗旨和价值追求。胡锦涛提出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以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现代法治理念。习近平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的原则,强调坚持法治现代化是为了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9],强调必须牢牢坚守公平、正义的法治价值,以案件为平台让人民对法治的公平正义感同身受[10]。作为中国共产党追求民主科学、引领法治现代化建设的旗帜,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核心的新时代特色法治理论,是以为人民群众谋福利、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价值根基和初心使命而存在[11]。人民性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最本质的内核和底蕴,也是中国共产党的基本宗旨和根本遵循。历届中央领导人的璀璨思想为新时代法治理论人民性的内核提供了重要的智慧与经验。

二、新时代特色法治理论人民性的主要表现

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伊始,为人民服务是其贯穿始终的坚守。习近平指出:“时代是出卷人,我们是答卷人,人民是阅卷人。”[12]人民性是新时代法治的具体体现,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表征之一。

(一)尊重人民的中心地位

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人民的中心地位,新时代法治建设是以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和真正福祉为其使命,这是共产党人的一贯坚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始终奉行人民至上的法治理念,饱含厚重的亲民、为民情怀。一方面,人民在现代法治化建设中是中坚力量,同时也是人类历史的开创者、人类命运的把舵者。近百年来,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成就无不闪耀着人民的智慧。另一方面,在坚持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前提下,将全面依法治国和以人民为中心有机结合,加快我国法治建设现代化的历史进程,才更有效地继续保障人民民主。因为只有依靠人民、信赖人民,才能了解人民对新时代特色法治的新诉求,才是掌握解决一切问题的密钥之所在。因为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核心主力,要充分调动人民的力量,激发人民的潜力,引领全体人民崇尚、遵守和捍卫法律[13]。习近平指出:“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14]该论断就是要保证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背景下,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多形式、多路径、多元化参政议政。新时代特色法治理论饱含人民至上原则,鼓励人民群众积极投身到社会管理事务中,同时大力提升全民的法治素养。因为,尊重人民的中心地位,坚持法治为了人民、法治依靠人民是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必然趋势。

(二)保障人民的权益

习近平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15]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始终将保障人民权益作为法治创新和法治践行的主线,民权、民生、民愿是我国法治现代化道路的起点和终点。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人民至上的法治内核,把发展完善人权法治作为人权保障事业的重要议题,其目标在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满足人民的诉求,从立法到守法无不彰显我党一心一意做人民公仆的根本宗旨。习近平强调:“我党的所有工作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为唯一标准。”[12]进入新时代,十九大明确强调“我党以人民的权益为唯一标准”[12],重申了人民群众永远是我党所有工作的终极评判者。二十大报告再次强调必须坚持人民立场,关注人民愿望、促进人民创新、凝聚人民智慧,成为人民所认同、所接纳的理论,使之成为人民的思想武器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

一方面,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的人民性,就是主动解决人民反映的社会问题,运用法治手段使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积极回应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诉求。另一方面,保障人民的权益强调了人民的主体性地位,良法善治是民众定份止争、化解矛盾的途径,从而进一步解民忧、暖民心,让人民当家作主。最后,通过多元化的形式让人民广泛参与到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坚决反对以任何形式阻碍任何人进入法治围城,不得以言代法、徇私枉法,不得进行零和游戏的钱权交易[11]。总起来说,良法善治的根本目的是民众权益得以保障,公平正义得以现实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本位与归宿始终以人民利益为价值追求,唯有如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才指日可待。

(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主要表现和基本价值目标是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一方面,法治是人自由与全面发展的有力保障。我国法治建设以人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为初衷,为人的全面发展保驾护航。人的全面发展是一个国家政治、文化、经济建设的本位与归宿,更是为我国依法推进法治治国指明了终极价值和前进目标[16]。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每个环节和层面都离不开“人”这个主体,需要牢牢抓住“人”这个哲学命题中的目标,紧扣人的全面发展这个中心思想[17]。中国特色法治建设承载着推进现代化的历史使命,也承载着人的现代化的时代重任。人的全面发展理念准确反映了新时代社会进步的浪潮趋势,最大限度地整合了社会各界的发展共识,迸发出惊人的蓬勃生命力[17]。另一方面,个体的发展程度依赖于国家的长治久安。马克思认为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论断毋庸置疑[18],而社会进步程度与个体发展高度是等比例的相关关系。全面依法治国有利于促进人的自由发展与平等,也是依法治国的价值追求。另外,和谐社会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先决条件,全面依法治国有利于新时期社会的稳定进步,从而创造个体与政治社会的共赢共存[17]。最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应该贯穿依法治国的始终。无论是宏观或国家层面的社会运行,还是微观至个人的言语举动,均需要法治的管控或拘束。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以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为根本,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贯穿始终,这是我国现代化法治建设的本质和价值目标所在。“良法善治”是满足高层次需要的根本保证,唯有如此,才能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三、新时代法治理论人民性的实践路径

以人民为中心是我国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根本宗旨和终极目标。“民主立法、执法为民、司法公正、全民守法”是构建新时代法治理论人民性的有效路径。

(一)民主立法

立法是依法治国的起跑点,民主立法应该以人民为圆心,群众积极参与为半径,立法为民的理念为尺度,将人民利益置于首位,使法律为人民所信仰。一是立法要主动适应人民新时代的新诉求。加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切身相关的立法工作,新兴领域如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带给立法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法律法规的建构与重构迫在眉睫。解决不同位阶性法律之间的冲突和重复问题,推进法典的整理与系统化,重点建设迫切需要的法治体系,将时代的需求、公民的意愿通过立法活动得以体现。贯彻民主立法理念,阐明立法宗旨的人民性。二是完善立法机制,扩大公民有序参与,体现参与主体与实践手段的人民性,完善各方共同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制定契合民众法治诉求和利益的法律程序,创新人民参与立法的多元化平台,建言献策或广纳民意,以包容并举的方式进行立法机制革新,积极对立法项目进行论证与反馈,力求立法机制的科学化。因为只有深入群众、依靠群众才能真正了解基层人民群众的现状和感受,为民主立法奠定厚重的基石[1]。比如,我国现行民法典的“人法”内核充分体现了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人民至上”的精髓要义,其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位,以人民群众的时代诉求为宗旨,是我国新时期民主立法的典范。只有立法为民,夯实群众基础,才能使立法精神在法治实践中得以焕发生机。

(二)执法为民

首先,重构法治之网,建设高效、文明、科学的现代法治政府,加大民生领域的执法力度。切实将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人民性贯彻落实到执法环节。严格执法的核心在于执法程序法定,本着以人民为本的理念,执法机构应该提升改进执法工作能力,改进工作作风,执法严格、程序合法,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严格执法的前提,如此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其次,执法为民要坚持党的领导,明确政治方向,为人民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尽可能回应人民的时代诉求,在党的领导下,继续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和民众的认可度。再次,加强执法革新,提高治理能力,提升执法为民的服务效率,降低民众的守法成本。习近平强调要“推行人性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从而理性引导各级政府以法治为笔为权力划边界、定方圆。这就要求各级政府有授权则必须有所作为、法无授权一定不可为的同时,简政放权,提升执法效率。执法机关要文明执法,落实执法责任制度,依法履职、严格执法,建立执法的合法性审查机制,完善国家监察制度,提升国家监察效能,更好造福人民群众。最后,高素质执法队伍是严格执法的前提和基础。提升执法机关执法为民的自觉性与良好素养,打造人民满意、人民认同的执法队伍。执法者应该创造良好法治环境,以维护个人权利为中心,尊重执法对象,在解决纠纷、化解矛盾过程中有如沐春风的体现,全心全意服务群众,维护民众利益。

(三)司法公正

如果说,公正是一国法治文明的生命线,那么司法就是公开、公平、公正的马奇诺防线,司法的终极目的就是保证法律的三公原则现实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追寻的价值目标是维护司法公正。首先,要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坚持法治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合二为一,司法权要去行政化和地方化,追求个案正义必须坚守司法底线,而且要衡量好社会效果的普遍正义。审判权要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坚持法官之上无主体,保持司法的客观中性,维护人民利益的最大化。其次,要深化司法改革,以群众的现实问题为主要导向,全面推进满足民众诉求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建立改革成果的民众共享机制、成效评估机制和制约机制。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全面提升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建立健全公正、完备的司法制度和人权保障制度[1]。最后,完善司法制约监督体系,要求司法内部监督和社会外部监督相统一,主动监督和被动监督相结合,依靠人民的如炬慧眼,使灰色地带无处遁形,确保人民的监督权实至名归。监督体系的完善是以看得见的正义——司法公开来彰显自身的制度自信,是尊重民意的表现,提升了人们对司法审判的信任度。同样,提高检察机关对司法实践的监督效能,提升司法人员的职业操守和职业素养,进一步拓宽人民参与司法监督的路径,从群众中遴选代表参与监督,保证司法公正。

(四)全民守法

全民守法是法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也是推动我国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发展的重要环节。全民守法是指社会所有主体都应该以宪法和法律为信条,除此外不能加重理性主体的守法负担,力求保持守法中性原则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习近平强调民众的法治观念和法治信仰是我国法治化建设的精神支撑和内生动力,因为任何个体都是命运共同体的组成部分。新时代背景下,要实现全民守法,首先要全民知法,应该加大普法教育的力度,让全社会都信仰、膜拜法律。没有民众的拥护和支持,法治观念缺失,载体无法得以尘埃落定,生根开花。因此,继续贯彻“谁执法谁普法”的法治政策,创新宣传及普法教育的多元化平台,扩大法治兼容的覆盖面,主动回应人民群众高度聚焦的热点问题,借此拓展人民群众的法治视野,提升广大群众的法治素养。其次,还需通过一定奖惩机制考核普法的最终效果,引导人民群众对法治化的国家治理和法治改革建言献策,使民众参与国家法治治理的制度渠道畅通无阻。最后,应该提升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因为领导干部是关键少数,是法治制度的执行主体,是实现公平公正的真正践行者,领导干部要带头尊崇法治,捍卫宪法的神圣与权威,消解官僚意识,限缩自由裁量权和主观任性。强化关键少数的“头雁效应”的示范作用,理性引导全民守法,领悟人民性的内核理论、主要表征和实践路径,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宗旨,做人民性的忠实信仰者和执行者。

四、结语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继承历史、凝聚时代治理智慧、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突出人民在法治化现代化道路中的主体性。法治实践中,我国始终坚持以法治利民、法治惠民为价值取向和根本目标,旗帜鲜明地表明法治现代化建设将以人民为中心作为事业启程的基调,将民本、民心、民生作为中华民族兴盛繁荣的指南针,从而广开民言,广纳民意,加快推进我国的法治化道路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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