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绍旺
作为中国古代四大名著的《水浒传》自有其文学地位和美学价值,各方面的研究已经硕果累累。之所以从刑法角度研究《水浒传》,原因有三,第一,近年我国连续发生的几起黑社会性质组织大案,都可以从《水浒传》中找到影子。尤其王张君,凡是投靠他,都必须听从他的指令,这跟《水浒传》中的白衣秀才王伦要林冲交“投名状”如出一辙。第二,长篇连续剧《水浒传》仍然在美化梁山“好汉”,替其歌功颂德,尤其是主题歌“生死之交一碗酒”等充斥着大量反社会内容,与现时代的法治建设格格不入。第三,通过剖析梁山泊这个组织的產生、发展及覆亡过程,特别是产生、发展过程,即能为现阶段打击、预防组织犯罪,寻找一些有益的经验教训。
《水浒传》与黑社会性质组织
《水浒传》自问世以来,一直遭到封建统治阶级的批判和诋毁,被认为是一本“诲盗”之书。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从20世纪50年代起,国内文学评论界基本上一致认为《水浒传》是描写农民起义的作品”。究其根源,是因为“宋朝的宋江方腊……都是农民的反抗运动,都是农民的革命战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出现的原因是什么呢?是由于政治方面原因:作为统治阶级,对于危害自己统治的行为和思想理当严加打压;而对于被统治阶级,就应通过肯定历史上相类似的行为,从而为自己的行为找到合法合理的依据。因此,将《水浒传》视为“起义”“革命”作品是一种政治评价;同样,将水泊梁山的行为视为“正义”“劫富济贫”则是一种道德的评价。
从法律角度看,《水浒传》可以被视为描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作品,理由有二:第一,从我国现行的刑法看,《水浒传》中的108位好汉,从个体而言,几乎都是双手沾满鲜血;从整体而言,则完全是一个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刑法规定,“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反社会组织”。而梁山“好汉”完全符合上述规定,如果说有所不同,那就是,梁山水泊这种黑社会组织势力是如此强大,公然挑战国家的政权机关,屡次挫败政府的镇压行为,迫使其不得不放弃剿除而同意其招安,这不能不说是北宋朝廷的耻辱;从北宋王朝看,水泊梁山的“好汉们”至少已经触犯了《宋刑统》“十恶”中的“四恶”,即“谋反(危害社稷)”“谋叛(背叛朝廷、以伪投敌)”“不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不义(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等)”,是应当严厉打击、不能赦免的犯罪,“十恶不赦”即是明证。第二,边沁认为法律是“一国之中权威者的意志的表达”,马克思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因此可以这样说,自法律产生以来,所有犯罪都有个共性,即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的行为。至于法律的形式如何表现,法律的具体条文、罪名如何规定,都不影响犯罪这一本质特征。正是从这个角度上说,《水浒传》是描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个案例。
《水浒传》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描述
黑社会性质组织,就跟其他任何事物一样,有其产生、发展的过程及其各自的特征,《水浒传》的前70回详细地描述了这些过程和特征。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产生的客观条件
黑社会性质组织产生有两个大的原因,一是社会原因,二是文化原因。
第一,黑社会性质组织产生的社会原因。马克思曾经说过:个体犯罪,其实质是反对统治的阶级斗争的个体行为。按照这个定义,有组织犯罪应当是群体(团体)对统治阶级的斗争的表现。事实上,当一个社会阶级尖锐对立、社会严重腐败时,犯罪就会大量增加,而这些个体犯罪一经汇合就逐步形成有组织的犯罪即黑社会性质组织,如豹子头林冲,身为八十万禁军教头,有着娇妻厚禄,本应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严厉打击者。但是,仅仅是因为高太尉的螟蛉之子高衙内看中林冲之妻,就一而再、再而三地要置林冲于死地,最终迫使其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当然,还有其他很多人。因此,社会腐败,特别是统治阶级上层的腐败是导致黑社会产生的第一个原因。导致黑社会性质组织产生的第二个原因在于官吏的庇护。梁山泊虽有八百里方圆,但是在其创始人王伦时期也只不过三个头领,且其平庸,政府要荡而平之,可谓举手之劳。然而他们居然能在那里安身立命,优哉游哉,完全是因为柴进护着。而且柴进还为梁山泊积极推荐成员——林冲。犯罪既能不受惩罚、免遭打击,有组织犯罪不产生才是怪事。权力空白是黑社会产生的第三个原因。梁山泊地广人稀,官府难以涉及,八百里水泊梁山成为藏污纳垢的当然之选。北宋徽宗年间,朝廷已是内忧外患,根本无力顾及这些草寇强盗,这也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产生提供了天赐良机。
第二,对所谓“义”的盲目欣赏和礼赞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泛滥的文化根源。在中国,“义”有着悠久的历史、崇高的地位,但它有个发展过程,我们注意到,在《诗经》《中庸》等文章中,“义”并没有出现;但是,到了孟子时,“义”受到空前的赞美,在孟子的14篇文章中每篇都谈到义,共有74处,“仁义”首次大量出现在文章中。这正如古人所说“孔曰成仁孟曰取义”。在孟子看来,“义,人之正路也”“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义所在”,当“义”与“生”发生冲突时,君子应当“舍生取义”,而且“行一不义,杀一无辜而夺天下,皆不为也”。“义”成了最高的道德规范。
但是,“义”到底是什么呢?孟子试图给“义”一个定义,他认为“人皆有所不为,达之于其所为,义也”。按照这一说法,“义”是一个相当低的道德规范,因为“羞恶之心,义之端也”;但是,如果以之作为“义”的定义,肯定无法解释历史上的许多事件,也与孟子观点相矛盾。事实上中国人“义”字,就如空气一样可以感受而无法捉摸,因为“义”是一个概念的集合而非有其专门单独的含义,上述圣哲们在不同场合使用了“义”字,其意谓均有不同。也许可以这样说,“义”是特定社会对个体行为符合公众利益主观的肯定的评价。正因为如此,每个时代对其所谓“义”有着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解释。比如,到了东汉,“义”有着非常崇高的地位,被称“武圣人”的关羽就是典型例证。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种子一旦落入肮脏的社会、政治土壤,自会有快速的畸形发展,一如癌细胞的裂变,而且任何组织都有自我扩张性。那么,梁山水泊如何成为令北宋朝廷胆战心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呢?
第一,招兵买马、扩大人员。黑社会性质组织对非法利益的追求,就像资本家追求最大的利润一样,不可遏止。而欲达此目的,人员的扩大是其最基本的条件,因为,“谋逆之原,由于聚众”。为此,宋江等人采取三种途径吸收成员:第一,设置圈套、布置陷阱,迫其就范。为了使霹雳火秦明就范,宋江“叫小卒似总管(秦明)模样的,却穿了足下的衣甲、头盔,骑着那马,横着狼牙棒,直奔青州城下”,将“原来旧有数百人家,却都被火烧做白地,一片瓦砾场上,横七竖八,杀死的男子妇女,不计其数”。使官府误以为系秦明所为,使秦明“上天无路,入地无门”。秦明虽然愤怒,但最终被迫就范;同样的事例很多,梁山水泊同样使用卑鄙的方法使其加入,无需一一列举。第二,利诱、吸引。梁山水泊通过各种途径宣传其反社会的实力与声誉,从而吸收一些犯罪分子,利用自己与社会上他人各种关系,诱惑其加入。如时迁、石秀、杨雄等。第三,强迫被俘官兵入伙。晁盖在大败济州府官军后,“把这新拿到的军健,脸上刺上字号,选壮浪的分拨去各寨喂马砍柴;软弱的,各处看车切草”。
第二,扩大地盘。地盘或称势力范围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的命根。
水泊梁山为了扩充地盘,便寻找理由,踏平曾头市,三打祝家庄,“打破祝家庄,得粮五十万石,宋江大喜”。其实质也是黑帮的火拼,在这一火拼过程中,梁山進一步扩大了地盘,增强了影响。
第三,增加物质基础。财富是图王霸业的关键因素,同样,金钱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血液:一方面,金钱是黑社会活动和扩大势力范围的前提;另一方面,金钱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目的之一。为此,“泊里的好汉,但闲着便下山,或带人马,或只是数个头领,各自取路去……若是上任官员,箱里搜出金银来时,全家不留。所得之物,解送山寨,纳库公用;其余些小,就便分了”。对反抗者的财产,宋江令众人“把高廉一家老少良贱三四十口,处斩于市。再把应有家私并府库财帛、仓廒粮米, 尽数装载上山”。
第四,加强组织控制和内部分工,进行权力的再分配。随着黑社会性质组织规模的扩大,为提高犯罪效率,防止内讧,梁山制造了一场迷信闹剧,设了所谓祭坛,即天降天罡星三十六、地煞星七十二。并排了次序,进行了分工。当然,这种分工和排位是完全建立在实力即拳头的基础上,这一点在宋江假让老大位置、卢俊义尚在犹豫时,李逵、武松就赤裸裸地威胁了,吓得卢俊义不敢吭声一事上流露无遗。而且这种闹剧也已经表演过两次。一是火拼王伦、晁盖登上老大的位置;二是宋江上梁山后,晁盖被俘,带领小得可怜的几个头领,在攻打曾头市丧命,其实质是另一场争夺权力的火拼。
第五,理论准备。当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强大到如此地步,即在一定的范围内取代政府进行运作时,就有必要对原先赤裸裸的暴力进行适当包装,防止其狰狞的面目太过吓人,一些落魄文人的加入和一套理论的提出就成为必然。于是,梁山原先的口号就被替天行道的理论所取代。这样一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所有犯罪都是替天行道,滥杀无辜也就是替天行道必然的牺牲,从而使自己站在一个道德的制高点,进而为自己成为合法组织制造条件和机会。
第六,从非法到合法,即“漂白”。为了谋求更大利益,黑社会的组织明白,在没有能力推翻现行统治者之前,使自己成为统治者的一部分,从而取而代之,是一个非常经济有效的方法。因此,梁山水泊在二赢童贯、三败高俅,杀得朝廷“人亡马到,梦里也怕”,“方受招安” 。
扩大人员、抢占地盘、增加物质基础、进行理论准备、加强内部分工和权力重组,进行组织漂白是在黑社会发展过程中可能同时存在亦可能存在一定排序,但基本离不开这六个方面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覆亡
就如细胞一样,在它萌育生命基因的同时,死亡基因也就同时运转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同样逃不过这一规律。
按照罗尔纲教授的观点,“罗贯中原本《水浒传》是热烈歌颂农民起义反抗官府到底的小说”。而现行的《水浒传》是后人篡改,是攻击否定农民起义的,笔者认为,篡改者主要是从作品思想方面进行的。但是,这种篡改如果从黑社会发展过程看,倒是符合黑社会的发展规律的。因为按照原著,黑社会发展到了顶点;按照篡改者的观点,黑社会必然走向覆亡。这更符合历史事实。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覆亡根源在于它的自身,因为,与其说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反社会组织,不如说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企图取代现行社会的反政府组织。因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扰乱的是合法秩序,由此建立其非法秩序。不能简单地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定是反秩序的,它仅仅反合法秩序。因此,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初始阶段,反秩序性表现得较为明显。当黑社会性质组织控制了某一势力范围以后,就会形成非法秩序”。正是因为黑社会这一目的的规定性,从而决定了其自身存在的二律背反。一方面,黑社会要成为“白社会”“红社会”,它的行为准则就必须符合现行社会的法律与道德规范,它就不能自己去破坏这些规范;但同时它又是黑社会,它命中注定是反政府的,这就决定了黑社会必然的自我分裂和覆亡。
《水浒传》对预防、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借鉴
研究、剖析黑社会产生、发展、壮大及覆亡的过程及特征、特点、目的在于预防、打击、减少黑社会犯罪。《水浒传》为此提供了不少有益的经验教训。
一、实现社会正义、政治清明是打击、预防黑社会政治犯罪的关键所在。
犹如犯罪是阶级社会的必然产物,有组织犯罪同样与阶级社会相终始。但是统治阶级不是被动的、无能为力,黑社会性质组织虽然无法彻底消灭,却可以有效遏制。黑社会产生的根源在于人们认为社会资源分配的不公平,这种不公平不能指望(也许是事实上无法指望)现行社会进行调整。因此也就只能通过自己与团体的力量进行调整以实现公平。从这个角度上说,社会的极度腐败与黑社会犯罪的极度猖狂是一个社会的两个对称点。事实上,整个社会资源的分配越不公平,黑社会性质组织所作调整的幅度和范围就越大,其调整方法——即犯罪手段也就越凶残。
可以这么说,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数量、规模和凶残程度是一个社会腐败程度的风向标和温度计。笔者认为,犯罪,尤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也可以作为区分社会病等级的一个依据。因此,要预防、打击、减少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犯罪活动,关键在于要实现社会正义和政治清明。当然,我们不希望社会资源与社会产品的第一次分配就能达到公平,但期望在社会资源和社会产品再分配时基本公平;我们不能希冀社会的普遍正义和公平,但期望能对遭受不公正待遇的社会成员有更多的救济途径和渠道。
二、加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文化和心理根源的研究
第一,对“义”应当予以适当的评价。一部《水浒传》充斥着权力崇拜和个人英雄主义,同时也充满着暴力。虽然社会有“小不看水浒,老不看三国”之说,然而奇怪的是,这部书屡禁不止,且广泛传诵。笔者认为:社会对“义”的盲目欣赏是一个重要原因。
第二,对社会心理的研究有助于了解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社会基础。老子说:“反者道之动。”与此相对应,在人的欲望和本性中,同样存在着融入社会和反社会、建设与破坏的两种冲动。一方面,人是社会关系的产物。人被各种各样的关系所束缚,并扮演着角色;但另一方面,人亦存在着反社会的一面,因为主流文化的教育、熏陶,人的各种反社会本能、破坏本能被束缚和抑制着,但这种本能始终在努力挣脱束缚,而实现这一目的的途径只有两种。一是直接实施,从而构成犯罪或不道德,这将遭到社会的制裁。第二个途径便是大多数人的行为,通过娱乐、阅读、欣赏、创作以达到稀释、转移这种本能和冲动的目的,在这一过程中,人们幻想自己即是剧中的英雄或坏蛋来满足。这就如弗洛伊德所说的性的力量多转移途径一样。
第三,对黑社会的打击要早。古人云:“涓涓不塞,将为江河;荧荧不救,炎炎奈何;两叶不去,将用斧柯。”对黑社会的打击也是一样。要在萌芽状态即予歼灭,免除后患,《水浒传》提供了一个例证。
水泊梁山早期,王伦无非“三个好汉,聚集着七八百个小喽啰”,火拼王伦后,“梁山水泊自此是十一位好汉坐定,山前山后共有七八百人”;按理说,梁山水泊虽小有气候,但要剿灭并非十分困难。然而宋江上山后,梁山规模空前壮大,童贯、高俅“统率大军十万,战将百员”,本想“刻日扫清山寨,擒拿众贼”,不想结果却是“被寇兵杀的人马辟易,片甲只骑无还”白白“廢了州郡多少钱粮,陷害了许多兵船”。因此,对黑社会的打击要早,要用牛刀杀鸡。
作者简介:
王绍旺,浙江台州人,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作者单位:台州开放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