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和社会全面发展的法律保障探析

2024-04-18 06:02方爱清姜泽
经济师 2024年1期
关键词:家暴法律

方爱清 姜泽

摘 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人们将注意力聚焦在针对受暴妇女的家庭暴力解决措施上。社会工作以其专业的工作方法,在妇女反家暴中发挥重要作用。目前,反家暴措施主要由妇联和公安部牵头,妇联等部门在服务方向上提供指导和资金支持,通过招标将社会工作服务落地到社区,并帮助社会工作机构探索开展社区工作的实务途径。家庭暴力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非常突出的社会问题,它极大地破坏了社会安全、家庭稳定和受暴者的身心健康。文章在两个不同案例研究的基础上,探讨了法律在促进人和社会的全面发展的关系中的保障功能。

关键词:家暴 法律 社区工作

中图分类号:F126;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24)01-061-02

一、引言

家庭暴力的保障功能是推动人与家庭、人与社会甚至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重要方式,作为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社区在社会科学等各个领域都受到关注。家庭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的一个方面,以差别化关怀为出发点,进行社区治理的实务探索:在价值观层面,家庭社会工作可以尝试在浅层社会学和深层社会学的理论基础上重构一种“人—家庭—社会”复合正义观;在场景论层面,家庭社会工作应审视以家庭教育为主到与公众、社会等多元主体合作解决当下家庭暴力问题的转变,试图塑造以社区归属感为本的防止家庭暴力的共同体;在权力和治理关系层面,营造一种具有主体间性的行动赋权方式,为社会工作参与社区防止家庭暴力共同体的构建提供实践基础,从而更好地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最终实现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

二、案例分析

(一)案例一

案主李女士,50岁,文盲,农民,有3个孩子,原籍江西。案主丈夫,52岁,同为农民,初中文化。案主丈夫从小受到宠溺,重男轻女思想严重,脾气暴躁,易怒。丈夫不务正业、沉迷麻将,输钱后殴打妻子。案主不愿倾诉,认为这是家庭丑闻,并不知道丈夫动手属于家暴行为。案主考虑过离婚,但想到自己作为母亲的责任,她放弃了,默默地忍受着。在G社区,邻居希望社区工作机构提供帮助,起初案主拒绝了,在后期交谈中,案主接受了帮助。

案件结束后,G社区工作者进行了回访,了解到李女士已经和丈夫离婚,带着孩子回到了家乡,三个孩子都已经长大成人,能够照顾自己。

(二)案例二

案主刘女士,46岁,小学文化,农民。刘女士与王某系夫妻,育有一女2岁,王某48岁,初中文化,普通工人。2018年,在刘女士哺乳期间,因照顾孩子等琐事,王某第一次殴打刘某。此后两年在日常生活中,王某多次因生活琐事对刘女士进行殴打、冷暴力。刘女士选择向社区工作者求救,在社区工作者的安抚与帮助下,刘女士冷静后选择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对王某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但王某并未停止家暴,再次殴打刘女士,刘女士再次报警,并申请离婚诉讼,社区工作者为其寻找法律援助,使得刘女士与王某最终离婚,并获得一定经济赔偿。

离婚后,社区工作者在对刘女士进行回访时发现有抑郁症倾向,社工发现已经离婚的案主仍然受到前夫王某借口看孩子带来的行为骚扰。社工将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权益保障方式告知案主,遂法院给刘女士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当地妇联组织与刘女士所在的社区工作机构联合,根据刘女士的情况,制定了相对应的个案服务方案,在多方的努力下,促进了刘女士较好地转变,性格上也更开朗。

三、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危害

(一)法律方面的社会原因

中国的法律体系正在不断发展,不断进步,但相对而言还是不够完善的,比如对于某些行为的惩罚性规定减少,增加了禁止性规定。虽然对有关部门的宏观要求与国家要求较多,但是追责的却很少,并且在实际的操作判定中时常出现无法判别是否属于残害的现象,这就使得法律对妇女实际上的保护作用失去了[6]。不仅如此,在家暴案例中的妇女举证是十分困难的。就相关执法机关而言,对于家暴类案例涉及的严重暴力行为处理的工作不太重视,出现的以情代法甚至有些是以情抵罪执法的恶劣情况,这几类执法监管情形直接助长了违法施暴者们的嚣张气焰,放纵了家庭暴力行为人自身的暴力行为[7]。

(二)社会、个体方面的心理原因

1.社会心理因素。如今,随着人类生活节奏步伐的持续加快,优胜劣汰观念的逐渐强化,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以及当前与婚姻、家庭、伦理、信仰价值观等相关的诸多价值观念产生的剧烈变化,人们能够感受到社会的经济压力以及精神压力也越来越大,造成了心理上的不平衡[8]。此外,家庭以外的不良因素,如工作压力、人际关系问题、环境噪音污染等,容易引发紧张、忧虑、焦虑、烦躁等情绪,反过来又增加了精神压力。

2.个体心理因素。研究表明,首先,传统的性别角色期望和权力结构仍然潜伏在社会心理结构的深处。其次,有暴力倾向的一方、受教育程度较低的一方以及年轻的男性和女性更有可能使用武力,这表明通过提高双方婚姻当事人自身的教育文化水平,促进与其配偶一方之间相互的平等宽容、耐心和理性都可能更加有助于减少其侵害行为[9]。

(三)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造成的傷害是多层次的,不仅影响施暴者和受害者,还可能影响到其他家庭成员,这是直接地并存在长期的危害。

1.直接危害。很多女性被家暴后,不能正常的生活、工作,还有很多被家暴的女性甚至被打伤、致残乃至于死亡,但是在中国这些事例仍然是少部分,但被家暴后都会出现严重的心理问题。好几回不能忍受,需要求助逃出魔掌,但是内心又无法放弃自己的家庭,自己的孩子,心理上还是对于作为施暴者丈夫心怀期待,受暴妇女是最直观的伤害承担人,施暴者对女性展开家庭暴力以后,女性除了身体受到伤害之外,内心也饱受煎熬。

2.间接危害。除了对女性的直接伤害外,家庭暴力对其他家庭成员,特别是处于成长阶段的未成年人也会造成难以恢复的精神伤害。他们从小就生活在暴力的家庭中,有听到和目睹父亲对母亲的家庭暴力的过程,在长大成人后经常对亲人实施家庭暴力。在对女性的家庭暴力中,父亲对子女使用暴力威胁的可能性很高,那样给孩子留下的损害都是难以磨灭的,很有可能给他们传输不正确的观念,让他们成长过程中只用暴力处理问题。这都是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会引发的间接性伤害。

四、防止家庭暴力发生所面临的问题

(一)法律方面

反家暴法颁布前,反家暴领域在中国存在巨大的空缺,缺乏专业、统一的法律管理体系,缺乏适用法律、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法律。司法行政机构由于没有将家庭暴力的罪名纳入刑法,对一些家庭暴力无法介入。举证责任的分配也不合理,无法落实“谁主张谁证明”的基本原则,无法保护家庭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者。

(二)司法方面

在之前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不作为独立案件存在,所有与家庭暴力相关的犯罪都是由离婚、抚养、养育费纠纷等案件构成,没有规定为独立诉讼。对没有审判经验的专家的法院,无法期待反家暴工作的效果[10]。

(三)社会方面

现代社会治理发展趋势是主体多样化,在反家暴领域中,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规定,反家庭暴力法是国家、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这一理念体现在全面预防的发展理念中,创建一个全面的反家庭暴力网络。另外,社会介入为公权力的介入提供了资源优势。例如,医疗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时,如果做好诊疗记录,就可以直接为司法机关的介入提供证据。社会介入就像社会机构对受害者的援助一样,在公权力介入不足的情况下,也可以提供一定程度的援助。因此,社会介入与公权力的介入密切相关。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的科学研究也应该关注社会性介入。在消除家庭暴力的过程中,不仅需要社会和公权力的合作,而且还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和原则。

五、法律在人和社会全面发展的关系中的功能

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单元,家庭本应该是和谐温暖的港湾,然而,家庭暴力的存在却吞噬着人类的文明,使本该幸福宁静的港湾变得“翻江倒海”。在中国,上文中的两个案例只是其中普通个案,但却是一个不可小视的社会问题。没有了法律,任何发展行为都会渐渐失去一种制度基础、制度保障和其合法性,人的全面发展自然也会面临一些问题。按照《反家庭暴力法》,从预防、处置和人身安全方面给予保护,换言之,还需通过警察介入、司法介入、社会介入等形式阻止家庭暴力。通过以上两个案例表明,建立和实施反家庭暴力立法是解决和预防家庭暴力的最有效手段之一。要从根本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使受害者能够摆脱家庭暴力,受害者自身需要转变意识,改变被动的应对方式,与警察、医疗、司法部门通力合作,需要建立整体家暴共防防治的网络。只要受害者得到帮助,社会各单位都积极主动,通过各社区单位之间的互动,让加害人可以得到适当的法律惩罚、指导和治疗,努力消除和减少家庭暴力。G社区的工作人员在接到反馈后,及时肯定了李女士的行为,帮助她抚平了内心的创伤。这既不属于法律的管辖范围,也不是道德上的解决办法,社会工作显然在这两者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法律在性质上和运作上都有一定的限制,法律在这一点上始终保持着对社会物质经济条件的一定的超然性、超脱性或者说疏离意识。

六、结语

家庭暴力是威胁整个社会和谐的不安定因素。男性比女性优越的传统观念是对女性实施家庭暴力的根源。我们要做的是将其连根拔起,这不是我们自己就能完成的使命。在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中,妇女联合会在社会各界的关心和决心以及帮助女性方面发挥了主导作用。公安、教育、民政部门、医疗部门和所有相关力量从高处保护人们的健康和安全,从高处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坚持和尊重妇女儿童,尊重人民的权利,维护两性平等的原则。提高解决家庭暴力的责任感,应合理利用法律文化,从行政、社会等多方面采取措施预防和严厉问责家暴,积极促进和谐社会稳定,让更多的家暴受害妇女走出家庭暴力阴影找回自信,恢复并激发对生活的热情。为此,我们要从整体的角度看待每一件事,把个人的全方位发展纳入社会的全方位发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使我们社会的全方位发展更加人道。

参考文献:

[1] 韦倩格.小组工作介入受家暴女性自助能力提升问题研究[D].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吉林省行政学院),2022.

[2] 陈定煜.社会工作介入受暴妇女安全问题的研究[D].云南师范大学,2022.

[3] 郑丹颖.社会工作介入妇女反家暴服务的困境及对策研究[D].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21.

[4] 吴肖彬.协同视角下社会工作介入妇女反家暴服务的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20.

[5] 李志文,黄恒.巧用焦点解决模式调解家暴纠纷[J].中国社会工作,2022(24):34-35.

[6] 吴楠,朱虹.马克思人与社会关系视域中的制度批判[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20(04):51-58.

[7] 张逊.人与社会的双重建构[D].中共中央党校,2020.

[8] 袁梅.人与社会和谐发展中的困境探析[J].改革与开放,2017(16):22-23.

[9] 凌加英.從辩证法角度谈萨特对人与社会关系的新思考——读《辩证理性批判》[J].哈尔滨学院学报,2016,37(03):1-5.

[10]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江汉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 430056)

(责编: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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