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海燕, 金子涵
(安徽大学 经济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在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下,研发创新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催化剂”。企业是研发创新的重要主体[1],强化企业研发创新主体地位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但是,由于企业研发创新前期投入成本过大[2],短期内经济效益不明显,导致很多企业存在研发不足的问题。政府为了鼓励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制定了很多财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在减税力度方面首当其冲。增值税税率下调、加计抵减政策的实施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压力。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最早可追溯到2011年[3],但是仅限于集成电路行业。真正意义的大规模实行是在2018年6月,退还行业涵盖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70号)。。据统计,2022年留抵退税规模约1.5万亿元(2)《助企纾困再加力!2022年预计退税减税约2.5万亿元》载于新华社,网址:https://www.gov.cn/xinwen/2022-03/05/content_5677327.htm.,其中制造业退税6 176亿元,占比26.7%,是受益最明显的行业(3)《税费支持政策为企业减负纾困》载于经济日报,网址:https://www.gov.cn/zhengce/2022-11/17/content_5727569.htm.。
目前学界有关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企业研发创新影响的研究还比较少。本文基于2018年实施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运用双重差分法探究该政策对制造业企业研发能力的影响。研究发现: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实施,显著提高了企业的研发能力。这一结论在平行趋势检验、安慰剂检验、替换被解释变量等稳健性检验中再次得到验证。在异质性检验中,相比于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受到的政策激励明显,更倾向于自身研发能力的提升;在成长快慢方面,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成长快的企业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
本文的边际贡献在于:第一,丰富了对增值税留抵政策的研究。学者们对增值税的研究大部分都集中在增值税“营改增”、降低税率、增值税转型以及简并税率等方面,由于留抵退税政策改革的时间比较晚,与上述税收优惠相比,还处在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进程中,所以目前对增值税留抵退税方面的研究还不太深入。虽然有部分学者的研究涉及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企业研发创新的影响,但是研究的领域还不够全面和系统。第二,现有研究对异质性的分析主要集中在产权性质、地区分布、企业规模以及融资约束等方面,而本文的异质性分析在保留产权性质的基础上,考虑到不同分类标准的企业对相同税收政策的敏感程度,新增了成长速度这一异质性因素。第三,现有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相关研究大多都是宏观方面的分析,本文增加了微观视角,从个体层面出发探究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企业研发能力的影响,定量分析政策实施的效果。
增值税留抵税额是企业的销项税额小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两者的差额下期可以用作增值税税款的抵扣。从留抵税额在不同行业的分布情况来看,税款较为集中的分布在制造业[4]。卢雄标等通过对A省31个制造业企业调查数据的分析得出,产生增量留抵税额的主要是计算机、电子设备、装备制造等行业[5]。而在存量留抵税额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所占规模最大,规模最小的则是烟草制品业[4]。从留抵税额的地区分布来看,留抵税额大部分分布在东部地区,留抵规模约是中西部地区的3倍[6]。
留抵退税政策的实施,解决了企业的融资困境[7],促进了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投资[8],激发了企业转型的积极性[9]。企业现金流的增加提升了企业价值[10],激发了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11],并且解决了企业对研发创新的资金需求[12]。留抵税款的返还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稳定劳动力[13],对员工就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7]。研究表明,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企业,风险承受能力增强,可以雇佣更多的研发人员加强研发创新[2],从而研发能力更加突出[14]。
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是为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降低企业的研发成本,促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力度[15]。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在研发活动中获得了较高的回报率[16],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研发热情,能更好地提升企业的研发能力[17]。
代梦雪等基于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选取西部地区12个省域上市公司的数据,研究发现区域性税收优惠能显著提升企业的创新效果[18]。以新能源企业为研究样本,倪欣雨研究发现税收激励对绿色创新具有积极正向的作用[19];谭伟等分析得出所得税优惠对企业的研发投入作用很大[20];王玺和张嘉怡也得到了类似的结论,并且进一步指出,税收优惠在促进企业创新的同时,企业自身的经济水平也会进一步提升,也保证了未来创新的资金供给[21]。
也有学者认为税收优惠对企业研发创新的作用并不显著。如Cappelen等认为税收优惠虽然对企业创新有一定的正向作用,但是效果并不明显[22];Orlova和Khafizova认为政府并不能利用税收优惠解决市场失灵问题[23];郑春美和李佩研究发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有一定的滞后性,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创新[24];黎文靖和郑曼妮发现有些企业为了刻意迎合税收优惠,往往不注重研发的质量[25],违背了税收优惠鼓励研发的初衷;邱洋冬通过研究企业的专利质量发现,专利数量的提高并不会提升企业的研发水平和研发能力[26]。
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在一个企业中,职业经理人与股东的利益并不是完全一致的。相比于股东为了公司长远发展而倾向于高风险、高回报的研发创新,职业经理人则会为了职位的稳定专注于眼前的利益。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中有涉及企业评级的内容,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时,要对企业的财务信息一并进行审查,这就要求职业经理人为了公司顺利评级,不得不重新规划企业发展,增加企业研发投入,提升企业研发能力。
根据信号传递理论,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是政府鼓励企业研发创新的一种经济手段,有助于企业吸收外部资金,帮助企业走出资金短缺的窘境[2],坚定企业研发的决心,提升企业管理者的经营信心[27]。
基于融资约束理论,企业的融资渠道分为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两种,当企业的内部融资不足以支撑企业的研发活动时,企业就会陷入融资约束的困境,企业研发的积极性也会被大大地削弱[28]。而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退还则会增加企业的现金流,有效缓解企业的研发压力。根据上述分析,提出本文的假说1:
H1: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实施,会使企业的研发能力得到提升。
从产权性质方面看,不同产权的企业对税收政策的反应程度也不一样。国有企业资金充裕,享受宽松的政策和资金补贴[28],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仅仅是其融资渠道的一种。而非国有企业面临更大的行业竞争和更难的融资处境,提升自身研发创新、在市场上站稳脚跟是大势所趋。不同于国有企业融资渠道的多样性,一旦有政府助力的相关政策出台,非国有企业就会抓住机会,加大研发,提升自身的竞争优势。由此,提出本文的假说2:
H2:相比于国有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提升非国有企业的研发能力效果更明显。
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可能对成长速度较快的企业研发能力的促进作用更大。相比于成长速度较慢的企业,一个企业成长越快,则表明其经营状况良好,发展前景可持续化,可以获得更多的技术人才和更好的优质资源,能对新的税收政策做出迅速的反应,最大化地进行利用,并在生产活动中获得收益。但是,成长慢的企业往往会因为研发投入成本高,研发周期长,不敢贸然进行研发活动。基于此,提出本文的假说3:
H3: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企业,成长越快,研发能力越强。
本文所使用的数据均来自CSMAR(国泰安)数据库。以我国2014-2021年A股制造业上市公司数据为原始数据,进行以下处理:考虑到数据的完整性,对缺失值进行了删除;删除了ST、ST*的上市公司;删除资产负债率不在0~1之间的异常公司;对必要变量进行了1%和99%的缩尾处理。最终得到2 537家上市公司的10 389个样本。
为了检验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制造业研发能力的影响,参考刘金科等[8]、秦海林和刘岩[29]的做法,建立如下双重差分模型:
RDi,j,t=α1+β1Postt×Treatj+γ1Controli,t+μt+σj+εi,j,t
(1)
其中:i代表企业;j代表行业;t代表年份;被解释变量RDi,j,t表示行业j中的企业i在t时期的研发能力,本文用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来衡量;Postt表示政策实施前后的虚拟时间变量;Treatj是虚拟处理变量;β1是政策对企业研发能力的影响程度,如果β1为正数并且显著,说明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企业,相比于未享受到的企业来说,创新能力是显著增强的;Controli,t是一系列控制变量;μt是年份固定效应;σj是行业固定效应;εi,j,t是回归残差项。
(1) 被解释变量 研发能力。参考现有文献,如蔡伟贤等采用研发投入与总资产之比衡量企业的研发创新行为[2],李远慧和徐一鸣使用专利申请总数加1的自然对数和发明专利申请总数加1的自然对数衡量企业创新水平[30]。
考虑到研发与企业经济效益的关系,本文借鉴肖春明和岳树民的做法[31],使用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来衡量企业研发能力的强度。
(2) 解释变量 时间变量×处理变量(Post×Treat)。Post是虚拟变量,2018年及以后的样本赋值为1,2018年之前赋值为0; Treat也是虚拟变量,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企业赋值为1,未享受的企业赋值为0; Post×Treat是时间变量和处理变量的交乘项,是核心解释变量,反映企业受到政策的冲击程度。
(3) 控制变量 借鉴现有的文献,在模型中加入了以下变量:企业规模以企业总资产取对数表示,总资产净利润率以净利润/资产总额表示,资产负债率以总负债/总资产表示,营业收入增长率以(营业收入本年本期单季度金额-营业收入上一个单季度金额)/营业收入上一个单季度金额表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率以企业内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表示,企业上市年龄以样本研究年份减去公司上市年份表示,高管薪酬占比以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额/(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额+监事薪酬总额+董事薪酬总额)表示。详细说明见表1所列。
表1 变量说明
(4) 其他变量 在稳健性检验中,将被解释变量替换成研发人员数量占比,使得本文的结论更具有说服力。在异质性检验中,借鉴刘朝阳等的研究[32],将企业分为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两类,用产权性质区分。
表2为本文主要数据的描述性统计。在该表可以看出,Treat的均值为0.628,说明在原始数据中享受政策和未享受政策的企业数量相差不大。产权性质的平均值是0.211,说明国企和非国企数量大致为1:4。总资产净利润率和营业收入增长率的标准差高于均值,说明不同的企业,盈利能力和成长空间具有较大的差别。
表2 描述性统计
表3报告了在依次加入控制变量后,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企业研发能力影响的基准回归结果。其中,表3列(1)是仅仅固定了年份和行业,没有加控制变量,结果显示交乘项的回归系数是0.502,且在1%水平上显著;表3列(2)~(4)依次加入控制变量,回归结果全都在1%水平上显著;表3列(5)是加入全部控制变量的结果,回归系数是0.516,依然在1%水平上显著。从经济含义的角度看,表3列(5)回归结果显示,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以来,上市公司的研发能力在平均意义上会增加0.516。从控制变量的角度看,企业规模(Size)、营业收入增长率(ORG)和高管薪酬占比(Wage)这三个变量对企业研发能力具有显著的正向促进作用,说明企业规模越大、营业收入增长率和高管薪酬占比越高的企业,研发能力越强;而总资产净利润率(Roa)、资产负债率(Lev)、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LHR)和企业上市年龄(Age)对企业的研发能力具有显著的反向促进作用,说明负债越高、第一大股东持股越多、上市时间越长的企业,研发能力越弱。由此,假说1得以验证。
表3 基准回归
(1)平行趋势检验 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是双重固定效应的双重差分模型,该模型成立的前提条件就是处理组和对照组要满足“平行趋势”假设。本文运用事件研究法(Event Study Approach)分析处理组和对照组在政策前后研发能力的差异。理论上,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之前,处理组和对照组的研发能力具有相同的趋势走向,而政策实施之后,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处理组研发能力得到了提升,对照组的研发能力没有发生变化。
表4报告了事件研究法的基准回归结果,其中:current代表的是政策实施当年,即2018年;pre代表的是政策实施之前的时期,post代表的是政策实施之后的时期。从表中可以看出,政策实施前三年,估计系数不显著,代表处理组和对照组并没有较大差异;政策实施之后,处理组和对照组的研发能力差距显著,说明处理组企业的研发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并且这种提升是由政策实施带来的。由此可以证明平行趋势通过检验,即留抵退税政策可以增强企业的研发能力。
表4 事件研究法基准回归
(2)安慰剂检验 为了避免在政策实施的时候,存在其他影响企业研发能力的因素,本文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安慰剂检验。图1是进行1 000次重复抽样得到的,从该图可以看出,估计系数呈正态分布并且集中分布在0两侧,绝大部分随机抽样的回归结果在虚线上方,即在10%的水平上不显著,而且远离基准回归的交乘项系数0.516。因此,没有抽取到的样本也不会对回归结果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安慰剂检验符合要求。
图1 安慰剂检验
(3)替换被解释变量 表5报告了替换被解释变量的回归结果。在基准回归中,本文使用研发能力作为政策时效的代理变量,在稳健性检验中,本文使用研发人员数量占比,即研发人员数量占员工总人数的比值作为政策时效的代理变量。表5的列(2)报告了更换被解释变量后的回归结果,交乘项(Post×Treat)的回归系数为1.756,且在1%水平上显著,说明政策的实施增加了上市公司研发人员的比重。结果表明在更换被解释变量后结论依旧成立。
表5 稳健性检验:替换被解释变量
(1)产权性质 为了进一步研究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不同产权性质的企业研发能力是否具有异质性,本文根据产权性质将样本数据分为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表6列(1)~(2)为回归结果,展示了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不同产权性质的企业研发能力的影响程度。从该表可以看出,此政策对非国有企业的研发能力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对国有企业研发能力的影响并不显著,说明在相同的政策环境下,非国有企业比国有企业更倾向于提升自身的研发能力,假说2得以验证。
表6 异质性分析
这种结果发生的原因可能是:国有企业即使在资金被占用的情况下,依然可以通过其他融资手段获得研发资金,所以进项税额的留抵与否对国有企业研发能力的提升影响并不大。与之不同的是,非国有企业常常会在外部融资时受到“歧视”,再加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高要求,非国有企业会充分利用税收优惠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所以对激励性的税收政策更加敏感。
(2)成长速度 不同成长速度的企业对研发的认知以及研发投入的把控都不尽相同,为了区分留抵退税政策对不同成长速度的企业研发能力的影响,以营业收入增长率作为企业成长速度的衡量指标。将样本中营业收入增长率处于前30%的企业划分为成长速度快的企业,处于后30%的企业划分为成长速度慢的企业。表6列(3)~(4)是回归结果,在表中可以看到,留抵退税政策对成长速度快的企业研发能力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但是对成长速度慢的企业研发能力并不显著。假说3得以证实。
成长速度快的企业之所以比成长速度慢的企业对政策更加敏感,可能的原因是成长速度快的企业具有更长远的发展目标,有足够的资金和底气等待漫长的研发周期,积累了丰富的生产经验,足以应对研发过程中的不确定性;而成长速度慢的企业由于抗风险能力弱,它们会认为“生存更重要”,因为研发活动虽然具有高回报,但同时也伴有高风险,只有先存活下来才能搞创新,所以较强的风险回避意识会使它们注重于短期的经营。最终结果呈现出企业成长快慢与研发能力的正相关关系。
本文使用2014-2021年中国A股制造业上市公司数据,以2018年实施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为准自然实验,采用双重差分模型研究该政策对上市企业研发能力的影响。研究发现,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显著提升了企业的研发能力,并且这一结论在平行趋势检验和安慰剂检验中得以验证。进一步替换被解释变量,以研发人员比重作为衡量研发能力的指标后,回归结果依然可以证实结论的准确性。在异质性分析中,检验了产权性质和企业成长快慢对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提升企业研发能力的影响,非国有企业更倾向于提升自身的研发能力,而成长速度快的企业对政策的敏感度更高,研发能力更强。
(1) 提高增值税留抵退税的比例 研究发现,相比于非国有企业和成长速度快的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国有企业和成长速度慢的企业研发能力作用不明显。对成长速度慢的企业来说,企业发展前期投资成本大,经营收入少,资金周转困难,因此建议适当对其加大政策的倾斜力度,让企业有更多的资金用于研发。国有企业对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不敏感,并不是因为其研发能力弱,恰恰相反,国有企业的研发能力往往处于一个更高的水平,其研发的边际成本更高。因此,针对高水平研发能力的企业,建议扩大退税金额,加大研发的力度。除了对制造业精准发力之外,还要兼顾行业公平。不同行业增量留抵税额退还的比例不同,现有政策只有符合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没有比例限制,其他行业只能按照60%退税。本文建议应当制定全行业相同的退税比例,即都能享受100%的退税。只有同时兼顾效率与公平,才能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2) 适度放宽增值税留抵退税的条件 现有增值税留抵退税的条件之一是“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第六个月不低于50万元”,严苛的退税条件在企业间产生退税差异,造成税负不公的局面[33]。因此,建议放宽增量留抵税额不得低于50万的这一条件,只要增量留抵税款大于零,企业就可以要求返还。除此之外,获得留抵退税款的另一个条件就是纳税信用等级是A级或者B级,即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企业才有资格享受退税。这也就意味着M级企业,即新设立企业或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不能申请退税。众所周知,刚设立的企业会购进大量的原材料以及生产设备,又因为处于初创阶段,业务活动不多,所以销项税额小,进项税额大,导致税款被留抵,资金周转困难会打击新生企业的研发热情。因此,建议酌情将M级的企业纳入享受留抵退税政策之内,这样既能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还能激发市场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