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卫珍 王丽丽 郑冬燕
摘 要:【目的】从专利审查和专利申请的角度出发,对修改后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均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具有明确记载的修改情形,给出判断思路和撰写建议。【方法】结合实际案例,分析了不同修改情形中需要重点考量的因素,探讨了修改超范围法条的理解与适用。【结果】对于在权利要求中增加“重新组合”的技术特征的情形,需重点考虑多个技术特征之間是否紧密联系,并根据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和说明书整体进行考量;对于合并并列技术方案的情形,需要逐一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核查;对于将背景技术部分的内容补入权利要求中的情形,需要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原始申请文件来整体判断其是否修改超范围。同时,申请人应重视申请文件,特别是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撰写,为修改权利要求提供依据。【结论】通过以上分析,以期促进审查质量和效率的提升,确保专利权人权利的稳定性。
关键词:修改超范围;“重新组合”技术特征;并列技术方案;背景技术
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4)04-0138-04
DOI:10.19968/j.cnki.hnkj.1003-5168.2024.04.026
Research on the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Law Amendments Beyond the Scope
YANG Weizhen WANG Lili ZHENG Dongyan
(Patent Examination Cooperation (Henan) Center of the Patent Office, CNIPA, Zhengzhou 450000, China)
Abstract: [Purpos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atent examination and patent application, the technical characteristics of the amended technical solution are clearly recorded in the original application documents, and the judgment ideas and writing suggestions are given. [Methods] Based on the actual case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factors that need to be considered in different amendment situations, and discusses the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amendments beyond the scope. [Findings] For the case of adding "recombine" technical features to the claims, it is necessary to focus on whether there is a close relationship between multiple technical features, and consider them as a whole according to the common general knowledge and description in the field. For the case of merging parallel technical solutions, it is necessary to verify the technical solutions in the revised claims and descriptions one by one. For the case where the content of the background art part is added to the claim, it is necessary to stand in the field of person skilled in the art, combined with the original application documents to determine whether it is amended beyond the scope. At the same time, the applicant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writing of the application documents, especially the specific embodiment, so as to provide the basis for amending the claims. [Conclusions] Through the above analysis, this paper hopes to promote the quality and efficiency of the patent examination, to ensure the stability of the patent rights.
Keywords: amendments beyond the scope;"recombine" technical features;parallel technical solutions;background art
0 引言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专利法》第33条的立法目的基于专利法的两大基本原则,一是公开保护原则,二是先申请原则。基于这两大基本原则,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同时又不改变其申请日。为保留原申请日,要求申请人进行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以确保修改后的内容在申请日即已完成。在保留原申请日的前提下,如果允许修改超范围内容的存在,会违背《专利法》第9条规定的先申请原则,对其他申请人不公平,并在一定程度上损害社会公众利益[1]。
在实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方式很多,如合并权利要求、补入说明书中的内容和增删技术特征等。其中,对于修改后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均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具有明确的记载,修改后似乎没有引入申请日之后追加的新的技术信息,这种修改方式具有一定隐蔽性,较难发现其是否存在超范围的问题,例如在权利要求中增加“重新组合”的技术特征、合并并列技术方案和在权利要求中增加背景技术内容等修改情形。基于此,本研究将通过几个实际案例,探讨如何发现和规避这几类相对比较隐蔽的修改超范围问题。
1 关于在权利要求中增加“重新组合”的技术特征的探讨
案例1原始权利要求书为:1.一种通过控制上蔟环境降低蚕茧吊糙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1)适熟上蔟;(2)待步骤(1)的熟蚕上蔟后,打开门窗,控制蔟室温度为22~28 ℃,湿度为65%~79%。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一通”)后,申请人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为:1.一种通过控制上蔟环境降低蚕茧吊糙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1)适熟上蔟;(2)待步骤(1)的熟蚕上蔟后,打开门窗,控制蔟室温度为28 ℃,湿度为79%;万米吊篮次数为1.76次;所述湿度的控制时间为上蔟后的12~72 h内。
在原始说明书实施例1中记载的是“使蔟室温度处在22~28 ℃范围,湿度75%~79%,控制湿度时间为上蔟后的12~48 h内,万米吊糙次数为1.76次”。实施例4中记载的是“使蔟室温度处在24℃~27 ℃范围,湿度70%~75%,控制湿度时间为上蔟后的12~72 h内,万米吊糙次数为2.30次”。由此可知,修改后权利要求1中的蔟室温度、湿度和所结蚕茧的万米吊糙次数均来源于实施例1,而技术特征“湿度的控制时间为上蔟后的12~72 h内”则来源于实施例4,即申请人分别从不同实施例中选择了部分参数,并将该参数特征进行“重新组合”形成了一个新的技术方案。
由于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仅要求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方式,必要时,举例说明。因此,在实际撰写过程中,实施例也常常是列举几种优选方式,无法穷尽所有的排列组合形式。并且,申请人也不可能预见实质审查过程中会收到什么样的审查意见,如果不允许增加“重新组合”的技术特征,要求难免过于苛刻,且并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立法本意[2]。因此,若多个技术特征之间并不是紧密联系、一一对应的,则该不同实施例的技术特征“重新组合”的修改方式是被允许的,而在具体判断多个技术特征之间是否紧密联系的过程中,需要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和说明书整体进行考量。具体可以根据不同实施例中技术特征是否变化、变化后对其他技术特征或者技术效果是否产生了影响,来认定该技术特征与其他技术特征是否存在紧密联系。
具体到该案,吊糙是缫丝故障类型之一,万米吊糙次数是用于评定茧级的重要指标,其与蚕营茧状态和茧丝品质密切相关。而上蔟温度和湿度是影响蚕营茧状态和茧丝品质的重要参数。蔟中温度过高,会引起茧层丝胶蛋白质的变性,导致缫丝时分离困难,落绪增加;温度过低,蚕吐丝营茧缓慢,缫丝时也易造成断头落绪;蔟中湿度过大,则胶着点加深,造成解舒低劣,蔟中过于干燥,则茧层疏松,棉茧增多[3]。因此,蔟室温度、湿度与湿度的控制时间彼此之间是紧密联系的,共同影响蚕营茧速度和茧丝质量,也共同决定着所结茧丝的万米吊糙次数。该案也正是基于上述原理,提出了要通过控制合理的上蔟环境条件,来降低蚕茧吊糙次数,提高生丝品质。并且,根据该案說明书多个不同实施例和对比例的比较也可以得知,在不同的簇室温度、湿度和湿度控制时间的条件下,所结茧丝的万米吊糙次数也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在该情况下,将不同技术方案中彼此紧密联系的多个参数,即簇室温度、湿度、湿度的控制时间和万米吊糙次数,“重新组合”形成一个新的技术方案,则修改方式便是不允许的,其引入了申请日未记载的新的技术信息,即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剖析,笔者认为,在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时,如果新加入的技术特征属于不同实施例“重新组合”的技术特征,则需在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基础上,进一步判断多个技术特征之间是否是紧密联系的,如果从技术方案整体判断,多个技术特征之间并不是紧密联系、一一对应的,则可认定不属于修改超范围的问题,如果各个技术特征之间是紧密联系、共同影响技术效果的,则该“重新组合”的技术特征的增加,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在具体判断多个技术特征之间是否紧密联系的过程中,需要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申请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和说明书整体进行考量。此外,笔者认为,为规避上述修改超范围问题,申请人应重视具体实施例部分的撰写,体现出有目的地选择不同参数的构思,并提供效果说明,以及在给出参数范围时,应当对多点参数提供相应的实施例,为修改权利要求提供依据。
2 关于合并并列技术方案的探讨
案例2原始权利要求书为:1. 一种显示模组,其特征在于:包括背板……。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模组还包括折弯部,所述折弯部设置在所述背板的第一侧边,用于密封光学系统……。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模组还包括密封胶,所述密封胶位于所述背板的第一侧边,用于密封光学系统……。
一通后,申请人将权利要求2补入权利要求1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1. 一种显示模组,其特征在于:包括背板,所述显示模组还包括折弯部,所述折弯部设置在背板的第一侧边,用于密封光学系统……。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显示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模组还包括密封胶,所述密封胶位于所述背板的第一侧边,用于密封光学系统……。
对于该案而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由于补入了原从属权利要求2的内容,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记载在原始权利要求书中的,因而很容易直接得出结论,即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然而,独立权利要求修改不超范围,并不代表从属权利要求也必然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在判断修改文本是否修改超范围时,需要逐一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进行判断。
该案说明书中记载了“在本实施例中,在背板的第一侧边设置有折弯部,用于密封光学系统,但是,本发明并不局限于此,还可以采用密封胶代替上述折弯部实现光学系统的密封。具体来说,显示模组还包括密封胶,该密封胶位于背板的第一侧边,用以实现光学系统的密封”。可见,在本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两种显示模组,一种显示模组是以折弯部密封光学系统,另外一种显示模组则采用密封胶代替上述折弯部实现光学系统的密封。而本申请原从属权利要求2和3分别从属于权利要求1,对应于本申请中的两种实施例,其保护了两种并列的技术方案。如果将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合并,合并后的技术方案为两种实施例同时存在的技术方案。具体到该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记载了一种折弯部和密封胶共存的技术方案,该共存的技术方案并未记载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即不能从原始申请文件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在判断修改文本是否修改超范围时,应注意说明书中可能存在的并列技术方案,以及其在权利要求中的引用关系,并逐一判断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存在修改超范围的问题。为规避上述修改超范围问题,申请人应重视说明书中变形实施例的撰写,从而在规避可能出现的现有技术的同时,也能够为修改权利要求提供更多的依据。
3 关于在权利要求中增加背景技术内容的探讨
案例3原始权利要求书为:1. 一种铁心,用于卷铁心变压器,该铁心利用铁心材料卷制而成,且沿其厚度延伸的方向具有拼接缝,其特征在于,所述拼接缝为弯曲形缝。
一通后,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了技术特征“切开所述铁心形成所述拼接缝”,上述修改依据来源于背景技术中记载的“先沿其轴线方向切开一条直线形缝隙,然后将绕制好的导线包从该缝套在铁心”。
一般情况下,发明专利的说明书包括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和具体实施方式。其中,在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应当就申请人所知,写明对发明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并且尽可能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此外,还应当尽可能写明背景技术存在的问题和缺点,在可能的情况下说明产生这些问题和缺点的原因,以及人们解决这些问题曾经遇到的困难,为随后介绍申请专利的发明做好铺垫,并方便公众更快、更好地了解发明的贡献所在。而《专利法》第33条中所指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由于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属于说明书的一部分,那么当申请人将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的内容补入权利要求书中时,是否可以直接认定其未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本文认为,虽然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属于说明书的一部分,但由于背景技术部分和本申请是不同的技术方案,此时需要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来判断修改后的技术方案是否属于“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即需要结合原始申请文件来整体判断其是否属于修改超范围[4]。对于该案而言,虽然背景技术部分记载有类似的技术特征,但是背景技术部分和发明内容及实施方式部分描述的是不同的技术方案,从原申请文件中并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两者可以相结合。即使背景技术部分记载“切开”的方法也可以应用于本申请,但是,发明内容和实施方式部分并未给出这一指引,而现有技术中也不止“切开”这一种形成缝隙的方法。因此,不允许上述修改。
对于将仅在背景技术部分记载的内容补入权利要求书中的修改方式而言,如果背景技术部分明确记载了与发明技术方案直接相关的信息,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足以认识到该信息属于发明技术方案的一部分,则允许作为修改的依据;如果背景技术、发明内容和实施方式部分并未给出明确指引,且现有技术中的方法又不唯一,则不允许作为修改的依据。因此,为规避上述问题,申请人应当在说明书的背景技术、发明内容和实施方式部分给出明确的指引,或者将背景技术的相关内容直接写入发明内容或者实施方式部分,从根源上避免上述修改超范围的问题。
4 结语
在判断修改超范围时,要准确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发明的整体技术方案,及时准确地发现修改文本中可能出现的超范围问题,进而避免审查程序的震荡,提高审查效率。对于在权利要求中增加“重新组合”的技术特征的情形,需重点考虑多个技术特征之间是否紧密联系,并根据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和说明书整体进行考量;对于合并并列技术方案的情形,需要逐一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核查;对于将背景技术部分的内容补入权利要求中的情形,需要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原始申请文件来整体判断其是否修改超范围。
同时《专利法》第33条属于驳回和无效条款,申请人也应当重视申请文件的撰写和修改,从而确保所授予专利权的稳定性,使其能够经得起后续程序的考验。为规避上述修改超范围问题,申请人应重视具体实施例部分的撰写,如体现出有目的地选择不同参数的构思,并提供效果说明,以及在给出参数范围时,对多点参数提供相应的实施例;重視说明书中变形实施例的撰写,从而在规避可能出现的现有技术的同时,也能够为修改权利要求提供更多的依据;在说明书的背景技术、发明内容和实施方式部分给出明确的指引,或者将背景技术的相关内容直接写入发明内容或者实施方式部分,从根源上避免上述修改超范围的问题。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10(2019年修订)[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20.
[2]尹新天.中国专利法详解[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
[3]云南省农家书屋建设工程领导小组.栽桑养蚕高效新技术[M].昆明:云南科技出版社,2009.
[4]刘小静,黄非.浅谈欧洲专利局判断修改超范围的标准和应用[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2(2):8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