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桐
内容提要:“发展中国家”是全球治理中的一个基础性概念,近年来却成为国际话语场域中的争议性概念。考察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框架下“发展中国家”概念的历史,对于厘清相关争议的缘起和进一步理解国际话语竞争具有重要价值。“发展中国家”概念在GATT框架下经历了三个阶段:20世纪50年代以修订GATT1947第18条为代表的概念孕育阶段,60年代以增加GATT1947第四部分为代表的概念萌芽阶段和70年代以后以普惠制、差别优惠待遇及“毕业原则”等为代表的概念流行阶段。GATT框架下的“发展中国家”概念展现出模糊甚至混乱的特征,为日后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争议埋下了隐患。西方发达国家在这一概念的塑造过程中注入了自身的价值观,而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却十分有限,这也为当今的国际话语竞争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近期,“全球南方”(Global South)概念在沉寂多年后再次成为国际社会的热搜词语,其背后的驱动力之一是一些西方国家“意图将中国从发展中国家队伍中踢出去”(1)参见苑基荣:《国际观察:美西方热炒“全球南方”离间不了中国与发展中国家关系》,人民网,2023年8月18日,http://world.people.com.cn/n1/2023/0818/c1002-40059353.html [2023-09-18]。。可见,“全球南方”概念盛行的外衣之下,不仅是各方的现实利益之争,也是围绕“发展中国家”等全球治理基础概念的话语竞争。因此,要理解“全球南方”概念的再流行,就离不开对“发展中国家”概念的再解析,而要了解“发展中国家”概念引发的纷争,就不得不谈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其最具代表性的案例是,2019年1月和2月,美国先后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交了题为《一个无差别的WTO:自我认定的发展地位威胁体制的有效性》(2)“An Undifferentiated WTO:Self-Declared Development Status Risks Institutional Irrelevance,Commun-ication from The United States,” WT/GC/W/757,January 16,2019,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SS/directdoc.aspx?filename=q:/WT/GC/W757.pdf&Open=True [2023-12-04].和《加强WTO谈判功能的程序》(3)“Procedures to Strengthen the Negotiating Function of the WTO,” WT/GC/W/764,February 15,2019,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FE_Search/FE_S_S009-DP.aspx?CatalogueIdList=251580&CurrentCatalogueIdIndex=0&HasSpanish [2023-12-04].的提案,矛头直指WTO框架下“发展中国家”的界定标准及其地位问题。尤其在同年7月,美国发布了《关于改革世界贸易组织中发展中国家地位的备忘录》(4)The American Presidency Project,“Memorandum on Reforming Developing-Country Status in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July 26,2019,https://www.presidency.ucsb.edu/documents/memorandum-reforming-developing-country-status-world-trade-organisation/ [2023-03-14].,威胁如果在90天内没有取得相关进展将单方面采取行动。2020年2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2020年贸易政策议程和2019年年度报告》(5)“2020 Trade Policy Agenda and 2019 Annual Report,” 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February 28,2020,https://www.wita.org/atp-research/ustr-2020-trade-agenda/ [2023-12-04].,再次将该议题列为有关WTO改革的主张之一。伴随这些声音,有关“发展中国家”概念的讨论与争议再次成为国际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并持续至今。
那么,如何认识和理解WTO框架下围绕“发展中国家”概念的争议?这些争议是如何产生的?目前,学术界对此问题的探讨通常限于WTO自身的短暂历史(6)相关讨论可参见:康斯坦丁·米查洛普罗斯:《WTO中的发展中国家》,黄震华译,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4年;张向晨:《发展中国家与WTO的政治经济关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朱彤:《发展中国家在WTO中的地位和利益》,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王新奎等:《世界贸易组织与发展中国家》,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8年;顾宝志:《WTO发展中成员地位改革及中国应对建议》,《国际贸易》2020年第1期,第38—43页;马莹:《WTO改革视角下再论中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19年第6期,第14—24页。,尚未追溯到WTO的前身——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本文通过梳理GATT框架下“发展中国家”概念的历史,探察GATT框架对待“发展中国家”概念的方式在何种意义上为后来乃至今日的相关争议埋下了伏笔,其对当代的国际话语竞争又有何种启示。
1947年10月30日,23个国家在瑞士共同签署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该协定自1948年1月1日开始实施,至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以临时多边协定的形式共运行了47年,对全球贸易及国际关系的发展变迁产生了深远影响。
仅就“发展中国家”一词而言,《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及其后修订的官方文本(简称GATT1947)中从未出现“developing country”等类似表述,甚至有关“欠发达国家”(less-developed country)的表述也是直到20世纪50年代的修订版中才出现。谈及GATT协定中的“发展中国家”条款,今人首先会想到GATT1947的第18条,一般认为这是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条款,或者说,是有关发展中国家待遇的条款。
第18条的早期标题为“与经济发展相关的调整”。然而,在该协定的早期版本中,并未明确指明此款是针对哪一类国家的。第18条第一段直接指称的是所有“缔约方”(the contracting parties),即“各缔约方认识到,为了建立、发展或重建特定产业或农业的特定部门,特别的政府扶持也许是必要的,在某些情况下,对保护形式的扶持的许可是合理的”(7)“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United Nations,E/PC/T/214,Add.1.Rev.1.。显然,这一表述根本没有指向某些特定的国家,而是指代所有国家。以至于我们可以认为,这恰恰是发达国家为自己确立的可以适时脱离GATT一般原则的特殊条款。(8)参见朱晓勤主编:《发展中国家与WTO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0页。众所周知,在GATT起草之初,尽管有一些在今天看来属于发展中国家的国家参与其中,但由于它们的力量十分弱小,其特殊利益和特别诉求没有被关注,发达国家在该协定的起草过程中没有将相关问题纳入考虑范畴。
1948年,缔约方对GATT1947展开了第一次修订,第18条位列其中。9月,缔约方决定用《哈瓦那宪章》中的第13条和14条等内容来替换原第18条中的部分内容。有关该修订的一份报告写道,这种替换将有助于“不发达国家(under-developed countries)有更大的动机同意该协议,因为它们曾经参与了哈瓦那会议的相关工作”。(9)“Report of Working Party No.3 on Modifications to the General Agreement,”GATT/CP.2/22/Rev.1,1948,p.3.乍一看,这一解释似乎意味着此条款指向的就是所谓不发达国家,但替换后的文本在有关国家分类的表述上差别并不大,甚至上述报告中出现的“不发达国家”概念也没有出现在协议文本之中,而是沿用了“缔约方”的通用表述。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报告还指出,这种替换也能够让“一些缔约方”更容易获得其国内议会的支持,此处的“一些缔约方”似乎又是暗指一些发达国家。因此,就其实质而言,这次替换的主要目的只是去说服更多的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加入该协定,而非真正考虑落后国家的发展问题。
对第18条的第二次修订发生在1954—1955年间。此期间,该条款的标题改为“政府对经济发展的援助”。在1954年7月的一个修订版本中,新增了一个段落作为第18条的第一个段落,以对第18条的总体目标进行说明,此时才出现了针对特定国家的提法:“各缔约方意识到,它们各自经济的渐进式发展(progressive development)将便利本协定目标的实现,特别是(in particular)那些在当前发展状态下(in their present state of development)(10)此处的“state”疑为笔误,在1954年8月的修订版(“New Article XVIII,” Sec/50/54/Rev.1,1954)中,“state”改为“stage”。只能为其人民提供低生活水平(afford low standards of living)(11)“afford”随后改为“support”。的缔约方的经济”(12)“New Article XVIII,” Sec/50/54,1954,p.1.。该版修订也对早期版本中的第一段(现为1954年7月版的第二段)文字进行了大幅改动,明确指出该特别条款不仅是为了特定产业的发展,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该段中也第一次出现了“发展初期阶段”(in the early stage of development)的表述,以至于在新增的第三段中首次将“处在发展初期阶段”和“提供低生活水平”二者相结合来描述该条款的适用对象。这一标准最终贯穿整个GATT时期,成为人们理解GATT所指的特殊缔约方,甚至是界定GATT框架中“发展中国家”概念(尽管GATT协定中从未出现这一概念)的关键要素。
这是第18条乃至整个GATT历史文本中第一次出现“渐进式发展”(progressive development)和“在当前发展状态下”(in their present state of development)等相关表述。这些表述第一次明确表达了不同国家所处的不同发展水平或经济状况,并暗含了一种线性发展的观念,即在这条线性发展道路上,某些国家处于初级阶段,它们仅仅能“为其人民提供低生活水平”,这其实就为20世纪60年代以后“发达国家”与“欠/不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词语在国际社会的流行奠定了某种观念基础。
同时,这也是第18条首次以“特别”(in particular)字样明确指出,该条款更加关注或更加适用某个国家类别。显然,“那些处于发展初期阶段和仅能为其人民提供低生活水平的缔约方”(13)英文原文为:the contracting parties which are in the early stages of development and which can only afford low standards of living for their peoples。的表述实在冗长,在类似包含了较长限制语的表述面前,“发展中国家”这样的简明概念似乎呼之欲出。然而,此时的第18条中仍旧没有“发达国家”“不发达国家”等表述,更不用说“发展中国家”概念了。即便在1954年11月一份关于第18条修订说明的小组报告中,已经大量出现了“under-developed country”的表述。(14)“Review Working Party I on Quantitative Restrictions,”Proposed Secretariat Draft of Article XVIII. W.9/40,1954.而且,显而易见的是,相关文本中由“发展初期阶段”与“低生活水平”限定的国家,其实就是此处“不发达国家”的同义语,但在GATT协定中仍然没有使用相关的简明称呼。
至于哪些国家符合这两条标准,同年7月的第18条草案曾提到一份有关国家的名单附件(Annex X),并在脚注中指出,该名单将随时间进行调整。(15)“New Article XVIII,”SEC/50/54,1954,p.1.但是,在此后的版本中,这种附加名单的做法似乎被抛弃了。这就为日后哪些国家才符合上述标准的争议埋下了隐患,或者说,它预示了GATT乃至WTO围绕“发展中国家”概念的持久性争论。总之,此时的GATT已经暗含了那些日后被称为“发展中国家”的国家的两个特征或标准——发展初期和低生活水平。
1954年12月13日的一份第18条草案中,第一段再次被调整,在限定这个特殊的缔约方时,除了上述两项特征,还在后面新增了一句话:“处在工业化过程中以纠正过度依赖初级生产。”(16)“Redraft of Article XVIII,” Sec/158/54,1954.英文原文为:are undergoing a process of industrialization to correct an excessive dependence on primary production。同年12月15日的另一份草案中,这一表述从正文被移到注释处,以对所谓“处于发展初期阶段”进行解释说明,即“并不意味着仅适用于刚开始经济发展的缔约方,也适用于处在工业化过程之中以纠正过度依赖初级生产的缔约方”。这一做法被沿用下来。这一次的位置调整,部分原因可能是为了避免关于特殊缔约方的定义变得更加冗长。由此看来,GATT框架中的“发展中国家”概念表面上包括两项标准,但细究起来,其实包括了“低生活水平”“发展初期阶段”“过分依赖初级生产”三个维度。而关于第一项标准,1955年3月的一份草案中出现了相关的注解并沿用下来。(17)“Legal and Drafting Committee,” Drafting Changes to Article XVIII and Related Notes. W.9/236/Add.2,1955. p.9.
总之,在20世纪50年代,“发展中国家”概念虽已产生,但只是零星地出现在国际社会中,也未能进入GATT框架之中。GATT文本对相关国家的模糊说明,在无形中传递着一种线性发展观,相关表述也成为日后人们理解甚至界定“发展中国家”概念的重要基础,而其概念界定的含混不清也一直延续了下来,为日后围绕概念的争议埋下隐患。
如上所言,在GATT初期,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其他较为落后的国家(无论它们被称为什么),似乎被要求以同等条件参与GATT框架之中。尽管《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18条的修订经常被视为向发展中国家的倾斜,但总的来说,有关这些“特别”国家的议题总是被当作例外来处理,而没有被认真对待。(18)参见张向晨:《发展中国家与WTO的政治经济关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34页。
1958年11月,受《哈伯勒报告》(19)“Trends in International Trade,”Press Release GATT/394,1958.1958年的《哈伯勒报告》是GATT框架下对发展中国家议题发挥过重要影响的一份报告。该报告主要考察了世界贸易结构的短期与长期变化,其中一个关注点就是“非工业化国家”的贸易困境,尤其是其与工业化国家之间的关系。在概念使用上,除了“工业化国家”(industrial country)与“非工业化国家”(non-industrial country)的常见表述,很多地方还使用了“发达国家”(developed country)、“欠发达国家”(less-developed country)、“不发达国家”(under-developed country)等概念,但未见“发展中国家”(developing country)的表述。等的影响,GATT各缔约方同意成立三个委员会对当时棘手的若干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其中第三委员会的工作尤其关注“保持和扩大欠发达国家(less-developed countries)的出口收入对于其经济发展和经济多样化的重要性”(20)“Decision of 17 November 1958,” 7S/27-29.。由此至1961年,第三委员会的多份报告都采用“欠发达国家”概念,而非“发展中国家”概念。(21)First report adopted May 29,1959,COM.III/1,8S/132;Second report adopted November 19,1959,L/1035,8S/135;Third report adopted May 24,1960,L/1162,9S/120;Fourth report adopted November 14,1960,L/1321,9S/144;Report on Meeting of 21-28 March 1961,L/1435,10S/167;Fifth report adopted November 15,1961. L/1554,10S/175;Special report listing principal findings and recommendations,adopted November 15,1961,L/1557,10S/185.最终,1961年12月7日各缔约方通过了题为《促进欠发达国家的贸易》的宣言,该宣言——正如其标题一样——主要使用的仍然是“欠发达国家”一词,而对另一方的称呼却是“工业化国家”。“工业化国家—欠发达国家”这种奇怪的概念组合反映出,国家分类概念在当时远未形成共识性做法,人们很少对相关概念进行严格的界定与认真的讨论,这也为今日“发展中国家”概念的模糊与相关争议埋下了伏笔。但要特别提及的是,该份文件中确实出现了两处“发展中国家”的概念,而就其意涵来看,似乎仍是“欠发达国家”的同义语。(22)例如第一处用法,“因此,缔约方认识到,所有政府都需要作出有意识和有目的的努力,通过采取具体措施来促进欠发达国家出口收入的增长。发展中国家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们找到必要市场的能力”。参见:“Promotion of the Trade of Less-Developed Countries:Declaration of 7 December 1961,”L/1698,1961。
上述宣言中出现的“发展中国家”概念似乎表明,随着20世纪60年代的到来,“发展中国家”的表述逐渐进入了GATT框架。例如,GATT自1953年就开始发布题为《国际贸易》的年度报告,到了1960年发布的《国际贸易1959》中,人们就看到了很多“发展中国家”的用法。(23)“International Trade. 1959:GATT Annual Report published,” Press Release GATT/547,1960.前期的一个草案可参见:“Annual Report International Trade 1959,”MGT(60)40,1960。然而,细致考察这些概念的用法,我们仍无法明确推导出使用这一表述具体指代什么国家,有时它模糊地等同于“非工业国家”,或者是“工业化国家”之外的其他国家,有时又似乎指向“非工业化国家”中的某个特殊类别,或者近似于“初级生产国家”(24)有时似乎指代除去“东方贸易区”的“非工业化国家”。。另一个例子是1961年的一则简讯,题为《面向发展中国家官员的GATT特别学习课程》,这是在GATT文献库中检索“developing country”关键词所能看到的最早文献,但该简讯的正文中再没出现同一概念,我们也无法确定这一概念的具体所指。(25)“Special GATT Study Course For Officials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GATT/564,1961.该文件是由联合国欧洲总部发出的。其内容为,来自非洲国家(包括加纳、几内亚、利比里亚、利比亚、摩洛哥、尼日利亚、索马里、苏丹、多哥、突尼斯、阿联/埃及和阿联/叙利亚等)的政府官员,将参加一个为期几天的课程学习,课程由GATT高级官员主持。我们无法确定,这是否意味着“发展中国家”概念在当时至少一种用法可能特指非洲或类似的一些落后国家。
伴随“发展中国家”概念的兴起,1962年在GATT框架中出现了一份论及国家分类概念的重要文献。不过,可能由于它只是一份不起眼的报告,该文献并没有引起后世的足够重视,今天围绕“发展中国家”概念的争论和研究也似乎忽略了这篇文献。该报告题为《有关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与长期经济增长间关系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围绕GATT《国际贸易1956》报告的观点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讨论。(26)“A Note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oreign Trade and Long-Term Economic Growth of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SPEC(62)217,1962.本文作者不详。前文指出,GATT《国际贸易》年度报告大都是在传统的“工业化国家—非工业化国家”的用语框架下展开的,尽管在1959年报告中曾多次使用了“发展中国家”表述,但用法十分模糊。而《说明》一文却大胆地摈弃了这种做法,明确提出了“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这对分析性概念,并特别凸显了“发展中国家”概念。
《说明》一文写道:“与出口结构相比,发展程度是一个更为重要的因素。因此,我们不是将国家分为‘工业的’(industrial)(主要出口制成品)和‘非工业的’(non-industrial)(主要出口原材料),而是将国家分为‘发达的’(developed)(即拥有相对较高的平均收入)和‘发展中的’(developing)(其平均收入还相对较低)。”(27)Ibid.,p.2.显然,尤其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出口结构仅仅是一个小问题,更大、更复杂、也更为重要的则是发展问题。这种关注点的转向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显得十分难得,而选用平均收入来衡量发展问题和区分“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做法在当时也显得十分新鲜。同时,该文反对把所有“非工业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的传统做法,而是将这些国家做了地域划分,即“拉丁美洲”“东南亚”“中东石油生产国”“其他国家”四大类。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划分并没有像《国际贸易》报告(以及同时代的类似做法)那样将所谓“东方国家”(通常包括中国和苏联等)单独列出来,而主要以收入水平来划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并以地理因素来细分“发展中国家”。这也是今日国际社会流行的处理方法。
考虑到这篇文献极少被后人引用,其影响力可能微乎其微。不过,确定无疑的是,明确“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框架、凸显和细分“发展中国家”类别、以收入衡量“发展”的做法,在当时都是十分先进的观念和主张,也至少代表了当时的一种思考和声音,这些观念——哪怕不是这份文献——对后世的概念使用产生了一定影响。
1963年5月在日内瓦召开的GATT部长级会议,其首要议题就是讨论“为促进其经济发展以扩大发展中国家贸易的举措”(28)“GATT Council Completes Arrangements for Meeting of Ministers,” Press Release GATT/743,1963.,“发展中国家”开始以标题和重要事项的形式正式出现在GATT的日程当中。会议第一日,由欧洲经济共同体部长理事会主席斯考斯(E.Schaus)发表的题为《有关发展中国家的问题》(29)E.Schaus,“Regarding the Problem of the Developing Countries on 16 May 1963,” SPEC(63)86,1963.的致辞也值得一提。致辞中除一处使用了“欠发达国家”的表述(30)“In the field of the expansion of the trade of less-developed countries”.对比此次会议的议题“Measures for the Expansion of Trade of Developing Countries”,二者内涵相同。由此,我们可以确定,至少在当时的语境中,“欠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是同义语。,其他部分都使用的是“发展中国家”概念(31)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此文所使用的是“工业化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对应词语。,这在当时十分罕见。当时,主流的概念仍然是“欠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概念只是偶尔被提及。例如,在另一份展示该会议议程的文件中,除了议题中的“发展中国家”概念,其余时候仍然采用的是“欠发达国家”的表述。(32)“Meeting of Ministers 16-21 May 1963 Agenda,”MIN(63)2,1963.一般认为,此次会议最重要的成果是会议最后一日达成的决议和结论。(33)“Measures for the Expansion of Trade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as a Means of Furthering their Economic Development/Resolution Adopted on 21 May 1963,” MIN(63)8,1963;“Measures for the Expansion of Trade of Developing Countries as A Means of Furthering Their Economic Development/ Conclusions Adopted on 21 May 1963 on Item I of the Agenda,” MIN(63)7,1963.在这两份文件中,缔约方同意将对相关法律和制度框架进行调整以应对欠发达国家的贸易等问题,而其最终成果就是1965年签署的GATT1947新增的第四部分,这一部分的增加是GATT1947继第18条修订后有关发展中国家议题的另一项重大成就。
然而,遗憾的是,就在这两份重要文件中,尽管标题赫然写着“发展中国家”,但正文中主要使用的依旧是“欠发达国家”表述。尤其在结论的第28段表述中写道:“需要制定一个适当的法律和制度框架,以使缔约方能够履行其职责,并扩大欠发达国家(less-developed countries)的贸易。”这似乎注定了负责起草GATT第四部分的委员会命名(34)该委员会正式名称为“有关欠发达国家的GATT法律与制度框架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the Legal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of GATT in Relation to Less-Developed Countries)。,将采用“欠发达国家”而非“发展中国家”的表述。这似乎也决定了,尽管第四部分确实对GATT框架下“发展中国家”的境遇有所改观,但“发展中国家”的概念没能正式进入GATT协议。而正是在概念使用上的这种模糊与随意,预示了整个GATT框架期间“发展中国家”等概念都没能得到严肃的定义和讨论。
值得注意的是,1963年12月4日,GATT1947第四部分的一份草案中,尽管主要使用的是“欠发达国家”表述,但仍然有三处出现了“发展中国家”概念。(35)The Executive Secretary,“Model Chapter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SPEC(63)316,1963.有意思的是,在五天后的12月9日草案修订版中,这三处“发展中国家”的概念均被替换为“欠发达国家”。(36)The Executive Secretary,“Model Chapter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SPEC(63)316/Rev.1,1963.这种改动似乎预示了最终文本中“发展中国家”概念消失的命运。(37)尽管随后的一份说明指出,此草案的主要目标在于章节的结构而非具体内容,参见:The Executive Secretary,“Model Chapter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SPEC(63)345,1963。
与此同时,巴西、印度、美国、智利、澳大利亚等国也提交了各自的草案版本,在概念的使用上,大都以“欠发达国家”为主,以“发展中国家”为辅。一个例外则是阿拉伯联合共和国提交的草案,其主要使用的是“发展中缔约方”(developing contracting parties)概念,新增章节的标题即为“为促进发展中缔约方之发展的特殊举措”。更值得一提的是,第9款还对所谓“发展中缔约方”给出了一种定义方式,共涉及三个指标:人均收入低于缔约方每年所确立的特定水平,原材料、农产品或二者的出口收入不低于总出口收入的50%以及经济结构中的多重因素导致其贸易差额处于持续和长期的赤字水平。如果某个缔约方符合其中至少两条,就属于“发展中缔约方”。(38)The United Arab Republic,“Chapter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L/2138,1964,p.5.但是,阿拉伯联合共和国的上述尝试,无论是采用“发展中国家”概念,还是对相关概念进行精确界定,都没有得到采纳。
1964年3月的一份委员会报告,对“欠发达缔约方”概念的定义问题做出了简要说明。报告指出,关于如何界定所谓的“欠发达缔约方”,当时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问题在现阶段既不“必要”也不“可行”,待日后出现相关争议时再予以解决;另一种观点认为,在以后的某个时期,我们可以系统性地来界定“发达缔约方”和“欠发达缔约方”。(39)“Committee on the Legal and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of GATT in Relation to Less-Developed Countries,” Report of the Committee,L/2195,1964.可见,有关国家分类概念的定义问题在当时尽管也被提起,但似乎并非一个重要或紧迫的问题。另一种可能则是,这一问题虽然重要,却因其复杂性而难以达成共识性的定义方式。无论如何,这在一定程度上都为日后的相关争论埋下了隐患。
总之,这一时期出现了许多在“发展中国家”概念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事件。尽管在GATT第四部分的多份草案中都能看到“发展中国家”字样,但遗憾的是,两个负责相关议题的关键委员会都未能将“发展中国家”概念成功引入GATT的协议文本之中,以替代“欠发达国家”的表述。同时,尽管出现过一些清晰界定“欠发达国家”概念的尝试,但最终未能体现在协议文本中。这可能是GATT历史上距离概念明晰化最近的一次尝试,却以概念的继续模糊而收场。至此,GATT协议中对“发展中国家”最为重要的条款却未能使用“发展中国家”这样的表述。
20世纪60年代以来,“发展中国家”概念逐渐在全球扩散,其中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当属1964年成立的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以下简称联合国贸发会议),这一机构是联合国系统内唯一综合处理发展和贸易、资金、技术、投资和可持续发展领域相关问题的国际经济组织。时至今日,关于“发展中国家”概念仍存在一种颇为流行却错误的主张,即认为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1964年的联合国贸发会议。前文提到,“发展中国家”概念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已经产生,在1962年也已出现了对“发展中国家”概念的认真讨论。不过,这一错误主张一定程度上也显示出,60年代确实是“发展中国家”概念在全球广泛扩散的时代,与此相伴的则是许多发展中国家提出进一步改革GATT框架的愿望和要求。1968年联合国贸发会议第二次会议确立的普惠制,更是让“发展中国家”概念变得稳定和流行。
1965年,澳大利亚向GATT提出针对部分欠发达国家实施优惠关税的请求,该请求最终于1966年3月28日被批准。(40)“Tariff Preferences for Less-Developed Countries:Request for a Waiver by Australia,” L/2443,1965;“Australian Tariff Preferences for Less-Developed Countries:Decision of 28 March 1966,” L/2627,1966.澳大利亚的这一成功案例,显然为发展中国家争取差别待遇提供了样板,其最终结果就是GATT框架下的普遍优惠制。在概念的使用上,澳大利亚的这一次尝试也有一些变化值得注意。在此前的多份文件中,澳大利亚请求优惠关税的文件标题中都使用的是“欠发达国家”一词,例如GATT有关该议题的第一份正式文件中全部使用的是“欠发达国家”,而从未出现“发展中国家”表述。(41)“Tariff Preferences for Less-Developed Countries:Request for a Waiver by Australia,” L/2443,1965.但到了1968年1月,标题中的“欠发达国家”一词则被“发展中国家”替换。(42)“Australian Tariff Preferences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Addendum/Notifications by the Australian Government,” L2922/Add.1,1968.此后,相关议题所使用的主要用语都变为“发展中国家”。例如,1968年10月的一份报告中,标题和正文中都使用的是“发展中国家”概念,而再没有出现“欠发达国家”等既往用法。这一变化反映了或者说代表了“发展中国家”概念在国际社会的流行趋势。至于哪些国家才是澳大利亚要给予优惠关税的“发展中国家”或“欠发达国家”,澳大利亚政府声称不愿对其进行区别对待,即只要符合相关条件的国家都能享受这一优惠,只是对所谓“条件”的阐述显得十分含混。澳政府对于当时相关国家概念在国际社会未取得共识的现实似乎表示出了遗憾,并最终提出了自己的优惠国名单。(43)“Tariff Preferences for Less-Developed Countries:Request for a Waiver by Australia,” L/2443,1965. pp.3-6.
受此影响,经过多次讨论和谈判,普惠制终于在1971年6月被GATT缔约方全票通过,以建立一种“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普遍、非互惠和非歧视优惠体系”。(44)“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Decision of 25 June 1971,” L/3545,1971,p.1.在决议文本中全部使用的是“发展中国家”概念——尽管我们依然没有看到对这一概念的明确界定。在联合国贸发会议和GATT框架指引下,多个国家都制定了自己的普惠制政策。(45)The European Communities,“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L3550/Add.1,1971;Japan,“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L3559,1971.伴随大量政策文件的颁布与扩散,相关国家的称谓全部被“发展中国家”概念代替。然而,各国通行的做法仍然是,不讨论“发展中国家”概念本身,而是给出自己的普惠制政策受惠国列表以及相应的产品列表。显然,这种处理办法确实扩散了“发展中国家”概念,但也同时扩散着这个概念的模糊属性。
随之而来的东京回合谈判对GATT的发展具有转折性意义。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最重要的成果当属1979年11月28日通过的《对发展中国家的差别、更优惠待遇及对等和更充分参与问题的决定》(46)“Differential and More Favorable Treatment Reciprocity and Fuller Participation of Developing Countries:Decision of 28 November 1979,” L/4903,1979.,它第一次为发展中国家享受优惠待遇确立了法律依据(47)参见薛荣久编著:《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概说》,北京:对外贸易教育出版社,1992年,第9页。。尽管如此,它对“发展中国家”仍然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其直接结果就是,该决定不是对所有发展中国家的普遍自动适用,而成为一事一议,即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要想获得差别待遇,需要进行专门的谈判。这就使得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权利很难得到保障。该文本中使用了14处“发展中国家”概念,但同时出现了3处“欠发达”用法,而有意思的是,所有这3处都写明“欠发达缔约方”,文本中却未出现“发展中缔约方”的表述。也就是说,“发达”一词可以表述为“发达国家”或“发达缔约方”,但另一边却只能是“欠发达缔约方”,除此都表述为“发展中国家”。这种略有矛盾的处理方法可能主要是为了契合GATT协议,因为GATT1947中只有“发达缔约方”和“欠发达缔约方”的表述。这就显示出,GATT框架下的大多数讨论都必须遵从GATT1947这一核心协议。尽管“发展中国家”概念在20年代70年代已十分流行,并成为GATT框架下的主流词语,但GATT1947早期确立的语境并没有被突破。
随着“发展中国家”代替“欠发达国家”成为国际社会的主流用语,该话语中所隐含的线性发展观念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扩散和强化。“毕业原则”就是这一观念的集中体现。1979年的决议就指出,所有关于特殊和差别待遇的安排都是为了促成GATT基本目标的实现,为此,发展中国家必须认识到“伴随其经济的增长和贸易境遇的改善,它们随之应当更多地参与到GATT的权利义务框架之中”(48)“Differential and More Favorable Treatment Reciprocity and Fuller Participation of Developing Countries:Decision of 28 November 1979,” L/4903,1979,p.3.。其中,就暗含了日后被进一步强化的发展中国家“毕业”原则,即随着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它们应当承担越来越多的义务。事实上,这一倾向早在普惠制产生之初就已存在,各发达国家在制定自己的普惠制政策时都指出,受惠国达到某些条件时即不再享受普惠政策。后来出现的“毕业”一词,更是强化了这种线性发展观念。
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的经济危机、石油危机、债务危机等国际形势变化,促使人们开始筹备新一轮的GATT谈判。1985年4月,包括三名发展中国家专家在内的七人研究小组递交报告《争取较好未来的贸易政策——行动建议》,对当时贸易形势和贸易体制进行了分析,并呼吁新一轮的谈判。报告指出,普惠制等政策使得发展中国家“逐步地被置于一种单独的和似乎享有特权的范畴”,但“事实上它们并未从中得到什么好处”。(49)参见费里茨·洛伊特维勒等:《争取较好未来的贸易政策——行动建议》,金星南、任泉译,《国际贸易》1985年第7期,第27—32页。80年代的这一疑问,至今仍然有效。换言之,“发展中国家”一方面在概念表述上似乎被置于了某种优待甚至特权化的特殊地位,这就成了许多发达国家用以攻击发展中国家的利器,但另一方面,就其实质而言,发展中国家在GATT框架下所能获得的实际好处却与这种特殊地位完全不匹配。
1986年,GATT部长级会议召开,并通过《乌拉圭回合部长宣言》(50)Ministerial Declaration on the Uruguay Round,GATT/1396,September 25,1986.,正式开启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与1979年有关发展中国家的差别优惠待遇决定一样,该宣言同样采用“欠发达缔约方”的表述,而在其他时候均使用“发展中国家”概念。乌拉圭回合谈判历时八年,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最重要的当属WTO这一正式组织对GATT临时框架的取代。GATT1947也演变为GATT1994,并成为WTO协定的首要附件。GATT1994的第一条解释性文字指出,旧框架中的“缔约方”表述应视为“成员”,而此前的“发达缔约方—欠发达缔约方”则应改为“发达国家成员—发展中国家成员”。“发展中国家”用语终于在从GATT向WTO的演进中获得了其基础性身份。(51)尽管相关的概念说明出现于GATT1994之中,但所谓GATT1994事实上已经远离了之前的GATT框架而完全隶属于WTO体制。
综上可见,GATT框架下“发展中国家”概念的发展史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50年代的概念孕育,以GATT1947第18条的修订为代表。经过修订后的第18条,从指代所有缔约方的一般条款转为倾向于特定国家的特别条款,其对某些特定国家的描述性界定事实上呼唤着“发展中国家”概念的到来,也为后人定义“发展中国家”提供了若干基础性标准。第二阶段是60年代的概念萌芽,以GATT1947第四部分为核心。此期间,“发展中国家”一词开始在GATT的一些场合出现,在GATT第四部分的生成过程中也时有浮现,有时还作为关键性词语被突出使用,甚至还出现了对这一概念的精准定义和严肃讨论。但“发展中国家”概念最终未能替代“欠发达国家”等概念进入GATT协议之中,其概念的模糊性也被延续下来。第三阶段是70年代以后的概念流行,包括普惠制、差别优惠待遇以及“毕业原则”等都普遍使用了“发展中国家”概念。只是遭遇“缔约方”这一GATT1947的核心语汇时,仍旧回到了“欠发达缔约方”的传统表述中,这一境况直到WTO时代才得到完全扭转。
当今世界,国际舆论场域存在着激烈的话语竞争,基础性、关键性概念因其在话语中不言自明的地位成为国际话语竞争的焦点。国家分类概念正是全球治理与国际关系话语体系的关键,是国际组织和主权国家开展行动的基础,而其中的“发展中国家”概念(与“第三世界国家”“中等收入国家”“边缘国家”等竞争性概念相比)因其通俗性与流行性更是成为各方博弈的靶点,今天围绕这一概念的争议就是典型的例证。
然而,这一点在20世纪的国际社会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尤其是许多发展中国家没能充分认识到国际话语竞争的重要性。显然,GATT在总体上是一个被西方国家主导的框架,它们利用这一框架更多地为自身牟利,包括在关键性概念中有意无意地注入符合自身利益的价值观。因此,如上所述,尽管1962年曾出现了对“发展中国家”概念的严肃讨论,此后一些国家也提出了相关概念的定义问题,但相关理念和主张都被完全忽视了。设想一下,如果发展中国家能够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国际话语尤其是关键性概念的重要性,能够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国际话语的塑造过程中,“发展中国家”的概念、话语及现实也许就不会面临今日之窘境。
回顾GATT框架下“发展中国家”概念的历史,我们看到,概念使用的混乱和模糊一直持续存在。例如,在GATT1947第18条的修订中,人们宁可使用复杂又拗口的两标准或三维度,也不采用当时流行的“不发达国家”等词语来指称相关国家,更不用说当时还未流行的“发展中国家”概念了。GATT相关文献中充斥着大量的相似概念。如何界定“发展中国家”?其与“非工业化国家”“初级生产国家”“欠发达国家”“不发达国家”等概念之间是何种关系?这些问题自始至终都没能上升为GATT的重要议题,以至于我们在GATT框架下看到了诸如“工业化国家—欠发达国家”等搭配古怪的词语,以及“欠发达缔约方”与“发展中国家”概念并列存在的奇怪做法。
显然,概念的模糊性就为西方国家操控概念内涵、用概念裹挟价值观的做法留下了空间。当WTO完成了对GATT的变革与继承,这种概念上的含混不清也被继承了下来,成为引发日后“发展中国家”概念争议的一个重要原因。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概念的内涵越发固化,重新定义和塑造这些关键概念的难度也就越来越大。GATT1964年的一份报告声称,对“发展中国家”等概念进行界定既“不必要”也“不可行”的理由显得十分草率,待日后出现争议再解决的说辞也显得有些不负责任。时间恰恰证明,诸如概念这样的基础性问题留待日后只会更加难以解决。
在缺乏统一定义的情况下,出具列表名单或一事一议成了GATT乃至WTO处理“发展中国家”概念的权宜之计。所谓“发展中国家”列表,是由发起方单方面提出的独特列表(如澳大利亚在1965提出的普惠制国家列表),而非GATT确立的官方列表(1954年的试探性做法很快消失了)。显然,当一方根据自己的所谓标准提出其“发展中国家”列表的做法变得流行时,“发展中国家”概念的模糊性与复杂性就会被进一步强化——“发展中国家”似乎不是一个确定的概念,而成了各方为己所用的话语工具。这一点在今日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社会肆意剑指“发展中国家”概念的做法中得到了最明显的体现。当“不发达国家”等传统分类概念不利于西方国家的扩张时,它们积极探寻新的替代概念;当“发展中国家”概念有助于掩盖部分国际现实时,西方国家迅速让其上升为一个全球流行的“客观”概念;当一些发展中国家对西方主导的国际秩序造成冲击时,西方国家又试图抛弃“发展中国家”概念。“发展中国家”概念这一“生成—盛行—唱衰”的全周期,成了西方社会主导话语霸权的典型案例。(52)参见张桐:《“发展中国家”概念过时了吗——世界银行的一种观点及其评述》,《学术论坛》2022年第5期,第54—69页。
近期,“全球南方”概念在国际社会再度流行起来,“媒体和政治家对于‘全球南方’一词都青睐有加,国内外学术研究中对‘全球南方’的使用也呈指数级增长”。(53)参见李聆群:《“全球南方”在国际海洋治理中的角色——以〈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谈判为例》,《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2023年第6期,第69页。“全球南方”概念盛行的背后,固然有部分发展中国家能力提升及其参与全球事务意愿增强的缘由,但从话语的视角看,也是不同国家围绕基础概念进行话语竞争的过程。结合“发展中国家”的概念历史,我们在“全球南方”概念盛行的背后隐约看到了另一个被多数人忽略的解释:一些西方国家在唱衰“发展中国家”概念的策略受挫后,正在寻求为其所用的“新”概念。
伴随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对长期由西方国家主导的国际体系造成冲击,一些西方国家急于为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戴上“发达国家”的帽子,试图以此限制这些国家的发展速度,让自己重新掌握世界的主导权,甚至出现了抛弃“发展中国家”概念的声音。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2016年4月由世界银行发布的《世界发展指标》报告在序言中赫然写道:“我们不再区分发展中国家(developing countries)和发达国家(developed countries)”(54)World Bank,“World development indicators 2016,”2016,https:// documents.worldbank.org/curated/en/805371467990952829/World-development-indicators-2016 [2023-06-28].,相关工作人员也公开表示将“逐步淘汰‘发展中国家’一词”(55)Tariq Khokhar,Umar Serajuddin,“Should we continue to use the term‘developing world’?”November 16,2015,https:// thebeacon.pro/definition-of-the-term-developing-country [2023-06-23].。
然而,类似的试探性策略似乎在短暂的热闹之后迅速沉寂下来。而美国近些年以强硬姿态要求WTO改变相关规则的做法也收效甚微。总之,当试图抛弃“发展中国家”概念的做法行不通时,一些西方国家选择另辟蹊径,其策略之一就是试图炒热并重塑曾经的“全球南方”概念。换言之,美西方的策略是,既然“发展中国家”概念的外延难以受其控制,那就通过炒热“全球南方”概念来冷落“发展中国家”概念,并在这一过程中重构“全球南方”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有意将‘全球南方’概念政治化、工具化,意图把中国排除在外,削弱中国在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力”。(56)参见陈珂:《“全球南方”为何受热捧?》,《中国报道》2023年第11期,第79页。
因此,剥开“全球南方”概念争议的外壳,显露出的仍是围绕“发展中国家”等基础概念的国际话语竞争。对“发展中国家”等基础概念的历史考察仍然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例如,我们如何在“全球南方”的概念内涵中注入符合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价值观?我们应尽可能明确“全球南方”概念的界定标准和国家范围,还是将其维持在模糊的水平上?我们应如何解读和宣传“全球南方”与其他类似概念之间的关系?
可以预见,基于国家分类概念的话语竞争将持续下去,“全球南方”概念之后还会有其他或新或旧的词语再度流行,而每一次新概念的出现都意味着机遇与挑战并存。“发展中国家”概念的发展史告诫我们,发展中国家应该更加积极地参与到基础性、关键性概念的讨论与界定中,更加坚定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主张,更具策略性地与西方发达国家开展国际话语竞争。
国际话语竞争不仅关乎经济、科技等硬实力的较量,更关乎文化、制度等软实力的竞争。以国家分类概念为例,某个分类概念的归属不仅涉及切实的现实利益,如享受差别化待遇,更重要的是,概念深层蕴藏着的某种价值观。概念创制、辩论、扩散的过程,就是价值观生成、较量和传播的过程。从GATT框架下“发展中国家”的概念发展史可以看到,由于GATT框架一直受制于西方发达国家,GATT话语中的“发展中国家”等词语自然就包含了西方发达国家关于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的价值观念。(57)相关讨论可参见张桐:《西方政治话语中的“发达—不发达”概念:一项研究议程》,《太平洋学报》2019年第4期,第13—24页;张桐:《西方治理话语中的“发展中国家”概念:基于世界银行的考察》,《公共管理评论》2020年第1期,第3—24页;张康之、张桐:《论世界体系中观察视角的“中心—边缘”概念》,《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2期,第29—38页。
因此,对国际关系重要概念的研判,不仅要明晰其背后的利益之争,更要揭示其内在的价值观念。中国谋求自主发展的成功经验证明,我们的“发展中国家”概念与英文“developing country”虽是词语对译的关系,却具有相当不同的内涵。面对激烈的国际话语竞争场域,广大发展中国家必须明辨同一个“发展中国家”词语背后的多重话语,也必须明辨“全球南方”等热搜词语背后的多重意图,始终坚持国家发展的自我解读和自身定位,才能不断提升国际地位和国际话语权。正如习近平主席在约翰内斯堡金砖国家工商论坛闭幕式发表的致辞所言,作为发展中国家、“全球南方”的一员,中国始终同其他发展中国家同呼吸、共命运,坚定维护发展中国家共同利益,推动增加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全球事务中的代表性和发言权。(58)参见《中国始终同发展中国家同呼吸、共命运》,《人民日报》2023年8月29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