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长秋
车过赣南的红都瑞金,“共和国从这里走来”几个大字映入眼帘。在中央革命根据地纪念馆内,《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吸引了我的目光,这是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于1933年12月15日签发的第26号训令。其中第一条规定:“凡苏維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贪污公款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贪污公款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以两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同时,还规定上述人员“因玩忽职守而浪费公款,致使国家受到损失者,依其浪费程度处以警告、撤销职务及至一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监禁”。它作为中共党史上第一部肃贪反腐法令,见证了我们党依法反腐的决心。
当年,随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苏区有了一定的财政来源,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浪费、腐败等现象也有所滋生。为此,苏维埃政府设立了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代表工农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和监督以及对犯有贪污浪费行为的人提起公诉。检察长何叔衡接受司法部副部长梁柏台的建议,在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下设“控告局”,在各机关大门口、各村社街道口挂控告箱,方便人们检举揭发。苏维埃政府机关报《红色中华》报开设《突击队》《铁棍》《铁锤》《铁帚》等专栏,刊登文章揭露各种贪污腐化、违法乱纪行为;从第56期起还开辟“检举运动专号”,以推动正在开展的反贪污浪费运动。
很快就有些案件浮出水面,如瑞金县叶坪村干部谢步升因贪污、偷窃等罪行被查处。谢步升盗盖公章,贩卖水牛和紧缺物资,还杀死了情妇的丈夫,经何叔衡带领专案组查实,被瑞金县苏维埃裁判部判处死刑。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设在叶坪村,谢步升有些人缘关系,托人给何叔衡说情,对案件审理带来一定阻力。此时,何叔衡不仅是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的检察长,还兼任临时最高法庭主席,成为红色政权的首任“首席大法官”。他铁面无私,依法公诉,顶住苏区中央局某负责人的压力,复核为死刑并立即执行,从而打响了中央苏区反腐倡廉的第一枪。
何叔衡上任以后,提出“政权从建立的那一刻起,就必须被监督。不等群众上访,就先下访”。他总是身背布袋子,布袋里装着手电筒和记事簿,到苏区各县调查访问,这三件随身物品被同事们戏称为“三件宝”。有人向何叔衡举报,说瑞金县县委组织部部长陈景魁滥用职权,经常向群众摊派索要财物,伙同地痞流氓欺压群众,还奸污了多名妇女,影响极坏。何叔衡将案件调查清楚之后,以临时最高法庭主席的名义签发了逮捕令。陈景魁的同伙为了救他一命,将一封装有子弹的信塞进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的门缝里,还公开威胁要杀死何叔衡。何叔衡收到之后笑道:“共产党人生来就是与黑恶势力作斗争的,哪有好人怕坏人之理?这帮恶棍若不除掉,民众何以安宁?”最终,陈景魁被判处极刑,几个同伙也受到了惩罚。
在何叔衡的领导下,苏区各级司法机关充分依据《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查处、审判了许多贪污腐败案件。例如:瑞金县苏维埃政府财政部会计科长唐仁达侵吞公款、公债、谷票、公物等合计大洋2000余元;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基建工程主任左祥云贪污公款、携款叛逃(盗窃红军地图企图将军事机密交给敌军);于都县军事部部长刘仕祥等人贪污公款、利用职权经商牟利……先后被依法审理,判处死刑。其中,以左祥云案触目惊心。1933年10月,为迎接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召开,中央政府决定兴建大礼堂、红军烈士纪念塔等“六大建筑”,将施工任务交给中央政府总务厅基建工程所。工程主任左祥云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私开路条,携款潜逃,叛变投敌。何叔衡根据群众举报,组织力量迅速查清了左祥云的犯罪事实。因为左祥云有保护伞,说“何老头子”别有用心与中央路线对抗;“左”倾路线执行者也放出风来,要撤销何叔衡的检察长职务。何叔衡坚定地说:“反腐败关系到党和苏维埃政权的生死存亡,关系到根据地建设的兴衰成败。为了党的事业,我就是搭上这条命也在所不惜!”他将此案作为警示教育材料在《红色中华》报上公布,并经临时最高法庭依据《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训令的规定,对左祥云进行严惩。
据统计,截至1934年春,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在何叔衡的领导下,共查处200余起贪污腐败案件。苏区这场反贪污反浪费斗争,对各种贪污、腐化、浪费等行为实行零容忍制度,把一个个“蛀虫”清除出革命队伍,彰显了苏区党组织和苏维埃政府遏制腐败滋生、严明党纪国法的坚强决心。以上说明,中央苏区第一部肃贪反腐法令——《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公布与实施,有力地打击了少数贪污腐化分子,同时也向全体苏区党政干部敲响了反腐倡廉的警钟,从而巩固了新生的苏维埃红色政权。以史鉴今,我们清晰可见:党史上的第一部反腐法令与现在的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一脉相承。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拒腐防变、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责任在每一名共产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