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新规”施行,多地判出“第一案”

2024-04-09 05:18
文萃报·周五版 2024年11期
关键词:贾某小美彩礼

2月1日,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施行,多地适用新规对彩礼官司作出判决或调解。本版摘编部分案例,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彩礼新规”。

“彩礼新规”正式施行

新规针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结婚后“闪离”等情形彩礼纠纷如何处理等情形加以明确。

例如,彩礼认定时,如何区分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新规明确,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

新规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一方在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

此外,新规明确,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需要强调的是,由于个案情况不同,诸多因素排列组合后亦对裁判结果产生不同影响,法院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引领全社会“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闪婚闪离,『高额彩礼』需返还

近日,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人民法院适用新规审结了一起彩礼返还纠纷。

据了解,2022年8月,小林与小美经人介绍相识,当年11月即办理结婚登记。2023年2月,二人举办婚礼后,小美搬到林家与小林及其家人共同居住,但因婚前相处时间较短,双方摩擦不断,仅共同居住三个月左右,小美就回了娘家,2023年11月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小林要求小美返还彩礼共计26万余元被拒,小林遂诉至法院。

法庭上,承办法官向小林、小美讲解了最高法彩礼新规,双方确认彩礼总额为18.8万元现金及150克黄金首饰。基于本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男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该笔彩礼确系“高额彩礼”,在多次调解无果后,承办法官综合考虑彩礼实际使用、嫁妆情况、共同生活等事实,判决女方小美返还男方小林彩礼8万元并退还全部黄金首饰。

新规剑指“高额彩礼”,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重点难点问题予以规范。

恋爱时“520”当天送的首饰不算彩礼

近期,北京市高院微信公众号“京法网事”发北京一中院适用最高法彩礼新规作出判决的一起案例。

贾某与李某于2021年初通过商业婚恋网站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贾某为李某购买了手机、首饰(首饰购买于5月20日),多次转账合计4万元。之后双方开始不定期共同居住,双方谈论了结婚的事宜并沟通了彩礼的数额。贾某同意给50万元彩礼,之后,贾某向李某转账15万元,剩余彩礼未付。半年后,双方因性格以及生活习惯问题分手。

审理过程中,賈某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还向法院提交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购物小票、银行转账记录等凭证。

法院认为,贾某为李某购买的手机以及转账的4万元系恋爱关系中贾某为增进感情进行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贾某为李某购买的首饰在特殊时点购买,属于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亦不属于彩礼;贾某向李某转账的15万元,时间发生在双方沟通彩礼数额之后,性质也曾由双方明确认可为彩礼,因此,可以认定15万元为贾某为达到与李某结婚的目的而给付的部分彩礼。法院判决李某向贾某返还彩礼15万元,驳回了贾某其他诉讼请求。

领证半月就离婚,彩礼怎么办

近日,湖北仙桃市人民法院首次适用最高法彩礼新规,调解一起离婚涉彩礼纠纷案件。据介绍,2022年,李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2023年1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恋爱期间,李某多次向张某转账、发红包,以增进双方感情。结婚前,李某向张某给付现金彩礼15万元,并为张某购买“三金”。婚后双方争吵不断,2024年2月,张某以“三观不合、性格不合”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李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张某返还彩礼共计20余万元。

受理该案后,法官了解,李某、张某婚后生活不足半月便开始分居,双方就彩礼数额及退还事宜争议较大。法庭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当庭返还李某彩礼款及茶钱165000元、红包及“三金”价值38800元,共计返还203800元。

酒席钱、上车钱、离娘钱算彩礼吗

陕西富平县法院近日也发布了首次适用最高法彩礼新规的案例。

李雷与韩梅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极大经常争吵,结婚不到一年双方决定离婚。庭审中,李雷要求返还包括恋爱期间情人节、七夕节、生日发的520元、521元等红包共计9800元;恋爱期间吃饭、看电影、买包包、外出旅游各项花费19814元;订婚时经媒人给女方彩礼钱88888元,衣服钱20000元,金项链、金镯子、金耳环、金手链“四金”共计36000元;结婚时办酒席花费64000元、上车钱10000元、离娘钱10000元,总计258502元。

韩梅称,女方认可的彩礼只有订婚时收的88888元,其他都不属于彩礼,结婚时女方陪嫁了8床被子、8件被单、1台电视机、1台洗衣机,双方婚后共同生活虽仅有一年时间,但婚前已经同居,还有终止妊娠对身体造成影响,因此拒绝返还其他钱款。

法院认为,男方主张的在恋爱期间所发的红包、恋爱期间的花费均不能认定为彩礼。根据本地习俗及一般认知,男方为结婚办酒席花费的64000元也不属于彩礼。本案的彩礼包括:订婚时经媒人给女方父母的彩礼钱88888元、衣服钱20000元、金项链、金镯子、金耳环、金手链“四金”共计36000元、上车钱10000元、离娘钱10000元,总计164888元。

法官认为,现实中,我们不应忽略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尤其是女方有终止妊娠或生育子女的情况而要求女方全部返还彩礼,否则,不仅违背了公平原则,也与法律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精神背道而驰。

最终,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法明理,女方一次性向男方返还了彩礼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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