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梓晟
青岛科技大学,山东 青岛 266061
近两年,元宇宙(Metaverse)这一概念正处于萌芽阶段,一些基于虚拟现实(Virtual Reality,VR)、增强现实(Augmented Reality,AR)等技术的社交平台或游戏产品也进入市场并日趋成熟,与此同时,一些明显带有危害性的行为——例如猥亵类行为,也在元宇宙空间中产生。在《Horizon Worlds》《Population:One》《Echo:VR》等多个元宇宙游戏中,不少玩家都声称遭遇过被偷窥裙底、被猥亵、被威胁虚拟形象等情况。研究公司The Extended Mind 对某VR 平台600 多名用户的一次调查显示,有49%的女性、36%的男性都经历过VR 性骚扰。[1]因此,元宇宙中的猥亵行为达到一定危害后果后,是否应被认定为犯罪、是否应有相应的刑法规制措施,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元宇宙是一个由虚拟世界、AR、VR、3D 网络等组成的共享虚拟空间。该术语起源于1992 年尼尔·斯蒂芬森(Neal Stephenson)所著的科幻小说《雪崩》。近年来,随着AR、VR、脑机接口等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元宇宙这一概念逐渐进入了现实世界。通过元宇宙,人们可以与他人互动、工作、娱乐,甚至是生活。当前,元宇宙仍在萌芽阶段,随着科学技术进一步发展普及,脑机接口和各类传感器的进一步使用,元宇宙在拟真性、现实交互性等方面将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笔者认为,元宇宙技术的核心特征和终极目的在于沉浸式体验。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物理行为逐渐转化为信息和数据行为,未来社会的基本轮廓也将越来越多地体现在数字化之中。在元宇宙空间中,人们将以数字化和虚拟化的形式存在,并通过虚拟身份在元宇宙中留下自己的印记。[2]
通过使用VR、AR、脑机接口等先进技术进入元宇宙的世界,人们能够以一种虚拟化的身份存在于元宇宙空间。元宇宙中的数字化和身份虚拟化在一定程度上隔绝了现实身份与虚拟身份的联系,为无穷无尽的可能性提供了舞台。在这个空间里,几乎所有的主体、身份和场景都是可以创造和想象的,即元宇宙空间本身的“虚拟性”。
在元宇宙内,虚拟形象与人们的真实身份并不完全匹配,人们可能在不同的平台上构建多样化的角色,或在同一个平台上塑造多重身份。不过,在相同的时间维度中,由人们塑造的虚拟代表依然是独一无二的,其行为直观反映了创造者的意图。因此,虚拟存在所体现的虚拟人格特质与人类创造者之间仍然保持一致性。
元宇宙不仅在主体身份的虚拟化方面展现了其特性,同时也为用户在场景的构建和选择上提供了无限的可能性。在这个虚拟世界中,参与者能够突破现实世界的空间限制,探索前所未有的自由领域。他们可以依据现实世界的物理空间建立模型,或完全根据自我意识来设计环境。元宇宙使得虚拟场景更加具有真实感,使人们能够更深入地沉浸其中,实现那种“虽身未到,感觉已在”的现场体验。
元宇宙虽然提供了一个看似无边无际的虚拟世界,但其实它仍受到现实物理环境的制约。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的身体和心理状况也会直接影响他们在元宇宙里的行动自由和体验。进入元宇宙需要利用如VR、AR 等设备,还有目前仍在开发的脑机接口等连接工具。这些设备必须是实体的、可触感的、可操控的,否则现实空间的肉体无法实现虚拟化。简而言之,元宇宙是人类的创造,只有以现实世界为基础,元宇宙的构想才能成真。
正如当前我们连接互联网、拥有在网络上的虚拟身份也需要有手机、电脑等设备一样,虚拟世界的建立需要大量基础设备的支持,进入虚拟环境还需要高通量计算基站的支撑。[3]元宇宙并不是用户肉体向虚拟空间的转变,而是用户肉体属性的数字化表现——人类作为主体元素仍然存在于物理现实中,只有部分感知和精神状态被转化为虚拟和网络化形式。在元宇宙的初期阶段,它更像是一种将现实特质整合进来的数字虚拟社交结构。元宇宙的构造要素可能基于现实物理空间进行模拟,或者是由现实世界中的人们所创造。这样的构建依赖于诸如连接工具和基础设施这样的实体组件,这些组件都属于现实物理领域。综上,元宇宙不仅仅是虚构的世界,而是物理空间的实际扩展。
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的紧密相连、相互影响的二元特质,正是元宇宙的核心技术属性。元宇宙同时拥有真实性和虚拟性,构成了一个充满无限潜力和可能性的存在空间。[4]在理想的元宇宙构想中,人类生活变得更加便利,社交活动也将发生革命性的变革,其塑造了一种新的生活方式,并引入了创新的交互模式。参与者在元宇宙内的行动将与现实世界相互作用,与传统互联网的主要差异正体现在此。虚拟化身与人类主体间的身份关联紧密相连,构成了“你在我内,我在你内”的不可分割、互相依赖的联系。
猥亵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罪行,它结合了言语犯罪和肢体犯罪的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其行为种类包括:直接对他人实施猥亵行为、强迫他人对行为人自己或者第三人实施猥亵、强迫他人自行猥亵和强迫他人观看其他人猥亵。此罪行的主要侵害对象是精神性法益,而对于这一法益的确切性质存在一定争议。一些传统观点认为,强制猥亵、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利。有些学者则认为,这一罪行保护的是人的性行为自决权。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过于笼统,无法解释该罪行为何独立于故意伤害罪和非法拘禁罪等罪名;第二种观点更为恰当,其体现了强制猥亵罪所侵犯的更主要的精神性法益,即性羞耻心和自主决定权。
刑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法益,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必须明确规定。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法益认定在生命法益、身体健康法益与行为自由法益之间。然而,猥亵犯罪的可能身体损害后果已经被其他罪名保护,因此,猥亵犯罪所保护的应是一项精神性法益或权利性法益。
性的自我决定权是一项复杂的权利,包括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积极方面允许人自由选择性的对象、时间、地点和方式。消极方面要求人在行使性的自我决定权时遵守公共秩序和不侵犯他人利益。当性的自我决定权受到保护时,人享有安宁、不受干扰的状态。当这一权利被侵犯时,人可能感受到利益的损害,即使物理接触不会造成实质性伤害。这种不法行为也被认为是“恶的”,因为它侵犯了人的自我决定权。[2]
综合而言,猥亵犯罪的防范与打击主要是为了保障个体的性自主权,而不是针对可能的身体伤害。身体伤害的出现或许可以作为加重刑罚的依据,但不应作为猥亵犯罪所保护的主要法益。
元宇宙与物理现实空间之间的虚实相交特性导致虚拟形象受到不正当行为的影响可能直接反映到创造该虚拟化身的人类主体上。随着科技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在虚拟世界中感官的全面连接会使得元宇宙“虚拟空间中的拟真性”特质不断进化。而这也意味着,用户在虚拟空间中一旦受到了诸如猥亵、骚扰等情形,其带来的真实感也很可能进一步提升。[5]
人类通过创建虚拟化身进入元宇宙,借助这些虚拟化身实施特定行为。虚拟化身没有自我意识,只是数据化地执行其创建者的意愿。用户完全沉浸在虚拟世界中时,虚拟世界的体验与现实世界相近,因为人类主体与虚拟化身的自我感一致,以及设备层面上的虚拟体验与现实体验的一致性。
元宇宙空间中的虚拟化身不是法律关系主体,只是一个媒介,它受到的侵害不受刑法保护。虚拟化身作为人类主体创建的工具,是在元宇宙空间中实施特定行为的中介。虚拟化身作为现实人类主体的外延,并不直接代表实质性的法律利益,却能反映人类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益。因此,任何对虚拟化身的侵害都可能间接影响到人类主体,导致受刑法保护的权益受损或置于侵害的风险之中。
元宇宙空间虚拟化身实施的性侵犯行为不会造成身体伤害,只会造成心理伤害。虚拟化身只是数字图像,没有肉体,虚拟化身只是其创设主体游历元宇宙的工具,提供真实交互体验。传统性侵犯犯罪的附带身体伤害后果在元宇宙中并不存在,证明保护法益的实质是精神权益即性的自我决定权。有些在传统法律体系下并未被视为性侵犯罪的行为,如在虚拟空间中仅造成精神权益的侵犯,同样应该被纳入刑法对性侵犯罪的规制之内。
与现实世界中的强制猥亵行为相比,在虚拟网络空间中进行的强制性猥亵,其主要区别在于强迫方式的时空特性,即强迫行为不是发生在同一时空。从形式角度来看,虚拟空间中的猥亵行为依然涉及了猥亵犯罪的相关法规,并符合猥亵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从实质角度来看,无论在线上还是线下,猥亵行为都对受害人的性羞耻心构成侵犯,损害了其性的自决权,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5]随着元宇宙相关科技的进一步成熟,可以预见,元宇宙内的猥亵将会以可能更加多样的表现形式出现,不仅限于虚拟空间的非接触性猥亵,还可能包括运用元宇宙的感应技术,达到与实体世界相似的接触式猥亵效果。[6]例如,对元宇宙中用户的“性器官”或其他部分进行触摸,还能将相应的触感信号传送到现实世界中的自然人体内,从而侵犯其性羞耻感。
尽管元宇宙仍在成长阶段,但它可能预示着人类未来的方向。在此背景下,传统的犯罪类型并不会因为元宇宙的兴起而消失,相反,元宇宙可能会使这些犯罪升级,并激发新的犯罪形式。在一个以精神和意识为主体的世界中,精神权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正如互联网带来的信息革命促成了刑法理论的更新,当元宇宙所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浪潮来临之时,刑法理论也应该积极适应调整,以有效应对针对精神法益的犯罪类型。
目前,我国《刑法》中没有专门针对个人精神权益的保护,而是将精神权益的侵犯与对公民人格权和财产权的侵害相结合。这种做法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方面,现行《刑法》中没有跨越其他法益而仅针对精神权益进行侵害的犯罪行为。通过评估犯罪行为造成的其他危害,《刑法》可以对相关行为人进行定罪和处罚。另一方面,由于被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难以量化,《刑法》难以根据被害人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来对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
然而,在元宇宙时代,公民精神权益的重要性将逐渐突出,精神权益可能成为刑事危险行为的重要侵害对象,并且值得刑法单独保护。一方面,从可能发生的行为来看,现实中已经存在直接损害公民精神的情况,随着元宇宙时代的到来,这种情况将愈加常见,期盼运营公司来管控各式各样可能的犯罪行为无疑是非现实的、不负责任的。尽管现有的VR 和AR 技术只能提供部分感官的超现实体验,但随着脑机接口等技术的进展,人们可以直接通过信号通道与电子设备交互,绕过语言和身体,完全模拟所有感官体验——日本和马来西亚的科研人员分别在2017 年和2018 年实现了味觉和嗅觉的设备传输,近期医学界更是通过脑机接口尝试治愈抑郁症患者。我们可以预见,在元宇宙中,用户与其他用户或物体的互动将完全可能再现现实世界中相同的身体体验。在这种情况下,元宇宙中直接侵害他人精神权益的情况将成为常态,精神权益将成为值得法律保护的重要个人权益。[5]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刑法》具有稳定性、确定性和滞后性,决定了其只能在现实世界出现法益侵害时才能介入,但在新一轮科技革命的浪潮来临之前,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预见。对于元宇宙内的猥亵行为,应在法律意义上进行明确的界定,达到一定程度或是一定后果即可明确列为刑事犯罪行为;要合理划定刑罚,并与现实世界中的类似罪行保持一致性,确保公平公正;在判罚的手段上,还应附带对于虚拟空间的人物限制,如个人识别性质的封号等,暂时切断或永远切断元宇宙犯罪者再次进入虚拟空间的可能,以示惩戒。但同时,也不宜对元宇宙中的猥亵行为进行过分扩大化解释,否则不利于对行为人的人权保障,也破坏了《刑法》的严肃性与谦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