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兴军 李 标 谢 鑫
(1.湖北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黄石 435002;2.杭州医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杭州 311399)
共同体是凝聚多元治理主体共识合力,促成集体行动、增进互惠互助、实现治理秩序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载体场域。为此,党的二十大明确指出,要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1]54。这为新时代乡村治理共同体的构建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共同体作为多元主体间基于共同目标自觉形成的相互关联、相互促进且关系稳定的群体,这种关系稳定的群体构建离不开社会资本的参与联结。其中社会资本可理解为“社会组织的特征,例如信任、规范和网络,他们有利于互利的行动和合作”[2]。治理的最终目的是建立一种普遍的信任互惠机制,作为内嵌于社会治理中的特殊资源,社会资本与治理共同体的构建具有内在耦合性。针对当前乡村治理面临的多重转型危机与困境,再造社会资本并激活其价值功能,无疑是重建乡村治理共同体的一剂良方。本研究将社会资本界定为社会网络、互惠性规范和由此产生的信任,旨在厘清社会资本参与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构建的逻辑理路与价值功能,探析当前乡村治理中重构社会资本面临的困境问题,并从社会资本的关系网络、互惠规范和社会信任三重维度出发,探寻新时代乡村治理共同体构建的有效路径。
社会资本作为一种治理资源,其中蕴含的信任、网络和规范为共同体成员提供情感纽带和行为规范,与社会治理现代化所追求的多元主体协同联动的价值目标高度耦合,是乡村实现治理有效的社会基础。丰富充盈的社会资本有利于优化乡村社会结构秩序,提高乡村社会治理能力和效率。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以社会资本再造推动乡村治理共同体重建,对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形成三治融合、治理有效的新局面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价值。
乡村治理共同体是多元主体富有公共精神,乐于参与且治理有序高效的治理形式与治理状态。在治理共同体中,多元主体间的关系是一种基于分工和协作达成的有机整合[3],是在关系网络联结下的责任、行动、利益的融合与统一[4]。关系网络作为社会资本中最活跃的要素,内嵌于社会结构中村民与村民、村民与社会组织、村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之中,为各治理主体间提供了沟通渠道,在乡村治理共同体构建的过程中发挥着桥梁和纽带作用。具体来看,乡村社会资本中的关系网络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基层党组织、政府和村委会等纵向科层组织构成的正式组织网络,这类关系网络权责清晰、分工明确;另一种是基于血缘宗族、习俗礼制因素构成的非正式组织网络,如农村宗族宗教组织、村民理事会等。正式组织网络受国家、政府的力量支配,能够为乡村与国家间的沟通提供制度化的渠道,实现乡村社会与国家间的良性互动。非正式组织网络是一种潜在的乡村社会资本,这些组织为村民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平台,能够更好贴近群众、汇聚民意,同时充当了村民与正式网络之间的桥梁,拓宽了村民参与乡村社会治理的渠道,改变了市场化进程中乡村社会松散的原子化状态。这两种关系网络交织融合,促进整个乡村社会治理效率,同时多元治理主体间的有机关联,形成了持久而稳定的社会关系,这有利于将乡村社会整合成为一个情感与利益交融的整体,为实现国家、社会、村庄的协同治理提供了保障,为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建构起到了沟通凝聚作用。
共同体是一种相互关联、相互促进且关系相对稳定、运行有序的有机联合体,其核心在于内部各个体及组织以制度规范为基础有序运行,而非机械强制的物理捆绑。风险社会下的共同体要求每一位成员具有普遍的公共义务与责任意识。乡村治理为乡村治理共同体的构建提出要求:在多元主体之间形成共识,对共同体具有强烈认同感和归属感,在制度层面表现为成员一致认同的道德规范,依靠舆论、传统习俗和成员内心的高度认同维持内部秩序,与共同体成员共享价值利益、共担责任风险。而社会资本中基于乡村关系网络产生的社会规范作为内生制度,对于约束村民、促进秩序与合作具有显著效果。乡村社会资本中的互惠规范也分为正式规范和非正式规范两种:前者是基于村民自治制度形成的强制性制度,是乡村社会法制化治理的基础;后者则是村民基于传统习俗、乡土文化和伦理道德等因素形成的内化于心的行为规范,受社会舆论、个人习惯和信念的影响,更加强调自我约束与认同。互惠规范最大的特点就是强调付出与回报、权利与责任的对等,不遵从规范的行为可能导致潜在的风险成本。在乡村治理中,外生的法治是底线,是乡村社会治理中成本相对较高而非最优的方式,“乡村社会一旦发生利益纠纷,比如家产分割、婚丧嫁娶、赡老抚幼,其化解纠纷的途径一般遵循着从私下调解、村庄权威、村干部到国家正式法律的路径”[5]。村民和其他治理主体对共同体内生的合作互惠规范具有较高认同度,经过长期历史沉淀形成的互惠性规范有利于维持乡村治理秩序,促进各治理主体朝着共同目标一致行动,助力共同价值观与普遍公共责任意识的形成。因此,建立具有乡土特色、互惠互利、多元主体自觉遵守的规范体系,有利于规范村民个体、乡村社会组织等主体行为,并促成共同体价值与集体行动的达成,为乡村治理共同体的重建培育普遍的公共责任意识。
我国传统乡村治理基于稳定的关系网络而呈现出明显的乡土社会特征,是一种具有差序格局的熟人社会,其中信任是社会资本和集体行动之间的核心链接,在乡村秩序中扮演着重要且积极的角色。信任是在个人、组织和社群的长期互动中形成,具有增进关系网络中成员的相互理解和认同,加强交流互动和资源共享,充当村庄个体、群体间紧密团结、合作等功能的黏合剂。从主体角度来看,乡村社会信任主要表现为两个层面:一是村民与社会组织、国家等治理主体之间的信任;二是村民基于宗族、血缘、地域、业缘等因素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乡村治理共同体的构建需要多元主体基于信任而达成共识,实现治理的整体协同与集体行动,信任和共识为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提供情感支持和价值认同,也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社会基础。因此,增强政府与乡村社会主体之间的信任,有利于增进干群关系,推动社会治理重心下移。乡村熟人社会中基于血缘、地缘、业缘等产生的信任有利于共同价值和互助精神的生成,增强村民对乡村共同体的归属感、认同感,唤起外流村民的乡村记忆与乡愁,让乡村治理主体自觉自发地聚合在一起参与公共事务,汇聚乡村治理合力,提高社会治理效能,增强乡村治理共同体构建的价值情感基础。反之,信任缺失则会导致乡村社会人际关系疏离淡漠、治理碎片化、村落社群分化等现象。
重建乡村治理共同体是实现乡村治理有效,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题中之义,但市场化与城乡一体化导致了传统乡村社会结构的剧变,日益多元的利益和日趋开放的社会结构致使村民对乡村共同体的认同边界日益模糊甚至瓦解。乡村社会中人们的身份、职业、利益、思想观念日趋多样化,建立在集体经济和政治控制基础之上的农村社区或基层共同体走向衰落,农民对集体的认同和归属感淡化,乡村社区及共同体陷入信任与认同危机[6]。传统乡村治理秩序被逐步瓦解,乡村社会空心化、碎片化、原子化等特征日益凸显,乡村社会资本匮乏成为制约治理共同体重建的现实困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传统乡村较为封闭,社会结构为单一的熟人社会,关系网络相对稳定。在市场化与现代化的双重冲击下,乡村社会结构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原有的社会关系纽带式微,社会网络松散甚至断裂,而法治、业缘等现代社会交往网络尚未发育成熟,乡村社会因此陷入零散失序状态。改革开放以来,乡村社会生产要素尤其是人口的加速流失,加剧了传统社会网络的解体。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21 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21 年中国农民工总量超2.9 亿人,其中外出流动务工人员达1.7 亿[7]。乡村人口大规模涌向城市,大量村庄出现空心化、老龄化现象,这不仅抽离了乡村治理的社会资源,而且削弱了姻缘、血缘等传统社会关系的凝聚功能。以弱势留守群体为主的参与主体缺乏对公共事务参与的动能,导致乡村共同体难以延续与再生。关系网络作为社会资本的关键要素,可以促进社会成员间的联系互动,为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提供沟通交流平台。研究表明,社会网络的密集度与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感和认同感呈正相关关系,即社会网络越密集,社会成员之间的联系和沟通越频繁,信任度和认同度也会越高,增进乡村治理绩效的效果越明显;社会网络越稀疏松散,社会成员参与集体行动的积极性就越低,利益整合与秩序维护的难度就越大,共同体的构建难度也就越大。城市化进程中,生产要素、社会资源不断向城市流动聚集,外出务工的青壮年对乡村事务的关注度逐步降低,与村庄之间的关系往来也日渐淡薄,人际关系纽带弱化甚至呈现出脱钩断链状态,乡村社会难以实现整合同构,共同体建设缺乏组织载体与良好的社会生态。同时“伴随经济资源流通渠道的多元化和基层自治组织地位的合法化,乡村社会再次回归到自治地位,但村民的异质化程度逐步增强,村民之间的人际交往呈现出‘原子化’状态,致使有效提升村民组织化程度协同治理乡村的难度加大”[8]。自此,关系网络从紧密走向松散,乡村社会资本功能衰减,社会结构失序,新型治理共同体的构建缺乏必要的纽带链接。
在传统乡村社会中,乡风民俗、道德礼制等互惠规范承载着乡土文化特有的伦理性,村民对村规民约具有高度的认同感,是传统村落共同体实现稳定有序的基础保障。帕特南认为,普遍的互惠规范是一种具有高度生产性的社会资本,能够有效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合作。他指出:“当人们在一个地方生活了多年以后,会形成许多共同的互惠规范和模式,这就是他们的社会资本,利用这一资本,他们能够建立起制度以解决公共资源使用中出现的困境。”[2]198建设乡村治理共同体需要健全的互惠规范机制,从而增进人际互信、约束投机,解决集体行动中的困境。新中国成立之初,内隐的宗族规范被摧毁,乡村社会被整合并进入计划体制之内,形成了以集体产权为基础、人民公社为组织形式的农村共同体。这一时期农村社会呈现出整齐划一的局面,集体经营共同体的有序运行源于人们对集体经济的依赖和基层治理组织的服从,而不是自由意志的选择。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基层社会活力显现,但也因制度规范接续不济而出现了制度缺位、规范乏力的问题。虽然国家层面就乡村治理进行了较好的顶层设计,相继出台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但乡村治理的微观制度创新不足,对于治理共同体在治理实践中可能面临的权责划分、协商程序设定、矛盾调处和合作机制构建等方面缺乏精细化、可行性的制度设计[9]。具体来看:一方面,传统宗教礼制文化、乡绅乡贤文化在开放竞争的经济结构中被逐步弱化,传统节日式微,村民对乡土文化的认同感降低,村规民约的权威和约束力日渐衰退,规范缺乏效力,甚至形同虚设。另一方面,从封闭到开放的市场化改革导致传统农村家户的同质性被消解,传统道德体系弱化,但适应现代社会的法制体系尚未健全,乡村治理共同体的构建缺乏必要的规约。此外,随着乡村与城市的融合发展,乡村文化教育短板显露,乡村经济现代化的同时也遭遇着文化的贫乏危机,享乐主义、利己主义侵蚀着淳朴的乡风,村民行动呈现趋物质利益化的倾向,人们对自然法则与道德伦理的敬畏日益淡薄,道德失范现象时有发生,乡村出现了道德规约隐退、正式制度供给不足、自主治理失序并存的状况,乡村治理共同体的构建因缺乏制度规范而受到掣肘。
传统乡村社会的人际交往半径较小,人与人在血缘、地缘、姻缘、宗族等链接作用下,乡村社会的互赖稳定性高,社会信任良好,乡里乡亲之间乐于互帮共济。但随着开放型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成为常态,熟人社会日渐式微甚至解体,乡村社会呈现阶层分化、价值利益多元化,乡村社会信任每况愈下。具体表现为:一是乡村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导致的各阶层群体间的矛盾与不信任日益加深。随着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打破了原有的利益格局,公共服务供求矛盾显现,各群体的利益诉求不尽相同,难以形成基于共同价值观和情感的深厚信任。由于先富起来的农民在舆论中更加具有话语权,进一步加剧了人际关系功利化,相互仇视和提防的社会心理在乡村社会中蔓延。二是“定向扶贫等非普惠性国家政策导致不同农民群体之间产生利益隔阂与隐形冲突”[10]。虽然精准脱贫与乡村振兴政策有序推进,消除了绝对贫困,缩小了贫困户与非贫困户之间的差距,但由于该政策的非普惠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社会情绪,这也诱致村民之间的竞争攀比加剧,传统社会信任消解。三是部分基层政府和公务人员的不作为引致政府信任弱化。部分基层政府对自身职责定位不准,未能实现从管理向治理和服务的有效转变,在乡村治理中政府越位、缺位等现象并不鲜见。政府在公共治理与社会价值的权威分配中显失公平正义,政府形象与公信力受损,村民对政府和公共权力部门的信任降低。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发布的《社会心态蓝皮书》显示,近年来中国社会信任指数持续偏低,虽然在迈向共同富裕的进程中,民众的安全感、公平感、信任感有所提高,但影响社会信任的负向因子仍然很多,乡村社会要走出信任危机还面临着多重阻碍[11]。现代化进程中的乡村,人际交往不再囿于熟人圈子,阶层分化与利益驱动冲击了村民间的相互信任。因熟悉而信任的“直接信任”难以适应社会转型的需要,“失去了其原有的社会调节功能,而现代普遍主义信任模式尚未完全确立”[12],难以化解利益矛盾而陷入治理困境之中。此外,乡村治理不能直接回应村民生活中的急难愁盼问题,村民公共参与的效益递减,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乡村社会的信任危机。这种信任危机直接增加了乡村治理的相关成本,村民在协同合作中难以获得正向收益,致使乡村治理共同体的构建内生动力不足。
乡村治理涉及乡村生存和发展的方方面面,是国家稳定、社会有序的重要根基[13]。新时代乡村治理强调各类社会主体及社会成员围绕共同价值、共同规范、共同利益,谋求共同发展,打造治理秩序共建、风险责任共担、价值利益共享的现代治理共同体。但是,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不能停留于抽象化的美好想象,而应以社会资本再造为契机,构建兼具弹性空间和多维功能的复合体。从现实路径来看,要通过乡村社会关系网络重构、互惠规范重建、社会信任重塑来再造乡村社会资本,为治理共同体构建夯实社会基础、开拓公共空间、培育公共精神与价值认同。
乡村治理共同体构建的首要前提是以组织再造重构乡村社会关系网络。社会资本相较物质资本具有独特的公共性,蕴含于社会网络之中,个人难以私自占有和使用,只有成为该网络成员或借助网络纽带才能获取和使用。正如有学者指出:“社会资本在社会结构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构建关系网络协调人与人或人与组织之间的关系。”[14]关系网络为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平台、渠道和机会,村民可以就共同关心的议题展开对话和协商。针对当前乡村传统社会结构解体的现状,重构乡村社会关系网络,促进治理主体在乡村治理共同体中的参与协作,有利于提高乡村社会的组织化水平、增进乡村社会人际交流、优化治理共同体内部结构。一是党建引领乡村社会组织再造,推动乡村社会关系网络整合重构。坚持大抓基层的鲜明导向,抓党建促乡村振兴。村社党组织必须明确自身权责,强化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发挥价值引领、社会关系网络整合功能,增强在解决乡村利益冲突矛盾等问题中的服务意识,及时有效地协商解决村级事务。要利用驻村党员干部来消减社会隔阂、化解干群矛盾,重建村社组织力[15]。社会组织既是现代社会资本的生产主体,也是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功能载体。一方面要加快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推行村社组织登记成立制,加大对乡村社会组织资金扶持力度,推动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乡村治理。另一方面,积极推进乡村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减少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过度干预,加速乡村社会组织的本地化进程,提升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组织化水平,为乡村治理共同体构筑常态化的参与平台和机制。二是消除乡亲邻里隔膜,重建纵横交错的关系网络。乡村治理的关键在人,核心在人际关系网络的重建。和谐邻里关系是乡村治理共同体重建的社会基础,要建立邻里商量机制,高度重视乡村的社会心理重建,充分发挥乡村社会组织的沟通联络功能,逐步消除乡村社会急剧变迁形成的陌生邻里关系的心理隔膜[16]。激活新乡贤的治理功能,以村民理事会为平台开展深度交流,以平等协商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增进情谊,进而重塑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关系纽带、情感资源。三是科技赋能乡村社会关系网络重构,提升乡村共同体的数智化水平。充分利用网络平台与数智技术,开辟乡村社会关系网络新领域。以数字技术支撑乡村网格化、精细化治理,重构覆盖全面、沟通便捷的虚拟关系网络,构建虚拟与现实一体的乡村治理共同体,真正实现智治与自治、德治与法治的有机融合。此外,在治理共同体构建中借鉴城市社区治理的“三社联动”模式,加强正式网络与非正式网络的融通,依靠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实现社会组织、村民与乡村的有机联动,在协商与合作中解决村民共同关注的治理难题,在振兴乡村组织、优化乡村社会关系网络的基础上推动乡村治理共同体重建。
加强互惠规范体系建设,既是培育乡村社会资本的有效路径,也是重构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前提基础。当前,迫切需要建立健全互惠规范体系,强化村民间的价值利益互惠共享机制,激活乡村治理共同体重构的内生动力。具体而言,就是要重建集约束性与互惠性于一体的乡村社会规范,在强化国家正式制度落地实施的同时,注重乡村公共伦理道德及互惠性村规民约的建立。一是加强正式制度规范建设,优化乡村治理的制度供给,明确不同主体在乡村治理中的权利和职责,引导村民在法治框架内处理治理难题,将法治理念和规则意识融入公众参与行动之中,为乡村治理共同体构建提供制度保障和基本遵循。二是重建互惠性规范。乡村治理不能单靠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而应更多借助建立在无形认知规范基础之下的软法治理。“从一般意义上讲,乡规民约是基于村落,尤其是自然村的日常生产、生活及带有极强时间积淀性的互动而产生的村落共同遵守的规范,在村落治理中往往会发生奇效”[17]。为此,要深入挖掘和发挥优秀乡土文化、道德礼制、民俗家风等互惠与道德规范在乡村治理共同体重建中的积极作用,将友善互助、和谐共生、互利互惠的观念嵌入乡规民约之中,找回新时代乡村社会治理中的制度规范和优良传统,为多元主体参与治理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建立乡村治理激励制度。“集体行动中不能对每一个人的贡献实施记录并赏罚分明,激励问题就会产生,即贡献多的成员不能得到相应的物质奖励,因而其积极性就会遭受重创”[18]。因此,要对积极参与乡村公共事务、为乡村发展贡献力量的村民给予表彰奖励,评选乡村治理先进典型并利用网络平台等多渠道进行宣传展示,对长期不参与乡村事务的村民予以警醒提示。乡村社会互惠规范的重建能够激励和约束村民自身行为,形成互惠多赢的治理格局,激发乡村社会的活力潜能,进而激活乡村治理共同体重建的内生动能。
优良的乡村治理共同体是一个富有生机、积极向上的温馨家园,在运行中既强调规范有序的治理之道,也追求普遍信任、和衷共济的价值理念,其生机活力源于高质量的参与、交往和相互间的信任支持[19]。帕特南(Robert D.Putnam)认为“在一个共同体中,信任水平越高,合作的可能性就越大,而且,合作本身会带来信任”[2]。乡村治理共同体的构建需要在尊重个体差异的基础上寻求多元主体有机联合,强调依靠合作发挥集体优势进行协同治理。乡村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决定了共同体的构建必须建立在主体间相互信任基础之上,也要求治理共同体能够兼顾涵纳各主体的利益诉求和价值意愿。而公共空间及传统价值文化的萎缩是导致乡村社会信任流失的主要原因[20]。因此,建设乡村治理共同体,需要重塑社会信任,培育治理共同体的价值文化,凝聚多元主体间的共识力量。一是要重塑乡村文化。基于文化认同而形成的集体认同是乡村治理的价值基础,为乡村治理共同体构建提供信任基石。乡村文化是农民的精神支柱,挖掘乡风民俗中的信任资源,有利于提升村民对村庄共同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要加强对村落特色文化的保护传承,保留村落特色文化的原真性,避免外来文化对原生态乡村文化的侵蚀。汲取优秀农耕文化的精华,赓续睦邻友好、积德为善、天下为公的优秀传统乡村精神,增进乡村文化的认同与自觉。二是培育并践行协商民主和协同治理的理念。政府及社会组织要加强对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的意识与能力的引导和培训,培育协商民主、理性参与的乡村政治文化。搭建多元主体协商治理的公共参与平台,营造优良的民主协商、公共参与文化生态,促进各治理主体对公共事务的了解和对村庄公共利益的关注,增进人与人之间、政府与村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让谦让与包容的社会心态在乡村普遍生长,为乡村治理共同体构建涵养丰厚的信任资本。三是培育公共精神。公共精神是村民基于凝聚力在参与乡村生活的过程中而形成的道德契约,是超越个人利益谋求乡村共同利益最大化的精神。乡村社会公共价值的培育,首先需要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旋律作用。正如党的二十大所指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凝聚人心、汇聚民力的强大力量[1]4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契合人们自身发展所追寻的价值需求和价值选择,能够匡正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价值偏差,筑牢价值信仰”[2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践行能够增强乡村治理共同体的制度自信和认同基础,夯实乡村治理共同体的价值根基,最大限度凝聚共同体的价值共识。其次要培育村民与村庄发展荣辱与共的心态,增强村民团结互助的集体精神。在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供给中充分发挥群众力量,以壮大集体经济组织为基础,强化村民与乡村集体的利益联结与纽带关系,在共建共治共享中培育村民的共同体意识,增进村民对村庄的认同感,为乡村治理共同体的构建培育优良的文化生态,奠定坚实的信任与价值基础。
总之,乡村治理共同体既是乡村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载体,也是乡村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抓手,是多元治理主体在关系网络、互惠规范和社会信任等社会资本的支撑维系下,实现风险责任共担、公共价值共建、公共事务共治、公共利益共享的平台场域。与传统原子化条块式的乡村管理相比,现代化的共同体治理既提供了多元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制度路径,也以意念的形式规范主体行为,避免村级治理碎片化和无序化[22]。社会资本再造虽是乡村治理共同体构建的一剂良药,但也要避免社会资本的市场化,谨防特殊利益集团对社会资本的操控,进而形成对公共利益的蚕食吞噬。针对当前传统乡村治理秩序逐步瓦解、乡村社会资本存量与功能式微的现状,必须兼顾国家与社会的正向促进功能,有机融合政党与社会的力量[23],进而充分激活乡村社会资本的价值功能,通过重构乡村关系网络、重建乡村互惠规范制度和重塑乡村社会信任,不断激活存量拓展增量,进而激发乡村社会活力生机、增强乡村社会凝聚力,为乡村治理共同体构建提供情感依托、心理基础和文化认同,以共同缔造创设幸福美好的乡村生活,助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终实现乡村治理有效、全面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