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虽好 但须谨慎提出

2024-04-06 16:47何军
百科知识 2024年6期
关键词:财产当事人法院

何军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前或审理过程中,为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便于将来判决的执行,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一项临时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根据申请阶段的不同,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是使用最普遍的;诉前财产保全是在情况紧急时,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提出的。对财产进行及时保全,对法院怎么判和判决后的执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正确利用财产保全,既利于当事人双方“化干戈为玉帛”,也利于法院缩短执行期限、减少工作量。

不久前,上海市某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某软件公司与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关于计算机软件开发的合同纠纷案。在这起案件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3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该院依法作出裁定后,立即采取了保全措施。钱款刚被冻结,被告次日就主动与法官进行联系,要求与原告进行调解。后来,在该院的主持下,被告与原告迅速达成调解协议,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了涉案纠纷。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财产保全既能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避免财产遭受损失,也可以促使当事人尽快解决纠纷。财产保全相当于申请人为自己的胜诉权益上了一道保险。一旦被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请人就无法自由处置被保全的财产,胜诉当事人可申请执行被保全财产,进而保障自身胜诉利益得以实现。所以,财产保全能促进审判与执行工作的衔接,提高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与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申请书内容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申请保全的标的额越高越好吗

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认为申请保全的标的额越高,自己的权益越有保障,这其实是对财产保全制度的误解。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避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所以,保全的标的额不应超过当事人的预期利益。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标的额应当以诉讼请求为限。

无法提供被保全财产信息,怎么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否则申请可能得不到支持。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一般来说,以下类别的财产线索属于明确的财产线索:

银行账户—有明确的开户行、户名、账号;

房产—有明确的地址和权利人名称,最好有相关的权利凭证复印件;

有价证券:知道债券品种的记名债券或证券账号;

车辆—有明确的车牌号和车主姓名;

股权:有明确的公司名和债务人拥有的股权份额;

其他财产性权利—需要有相关的权利证明资料。

司法实践中,申请保全人应当注意留意被保全人的车辆、房产、银行账户等财产信息。申请财产保全時,如果申请保全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以上具体财产线索的,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以便财产保全的顺利进行。

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供财产担保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为其新产品进行产品形象设计、策划、宣传,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合同签订3日内支付乙公司预付款50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起诉至法院,称乙公司收款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乙公司则辩称,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预付款,只支付了30万元。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预付款30万元及利息,同时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初步审查后,法院向甲公司释明并责令其提供相应担保,但甲公司拒绝提供。最终,法院裁定驳回甲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司法实践中,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医疗费、劳动报酬等特殊情形,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均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以便赔偿可能因申请保全错误对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采取现金担保、实物担保、财产保全责任险担保等方式。其中,财产保全责任险是较为常见的担保方式。申请保全人仅需支付较低的保险费,即可获得保险公司的高额背书,一旦出现申请保全错误而致被保全人遭受损失的情况,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相较于现金担保、实物担保等方式,财产保全责任险担保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申请保全人的经济压力,降低潜在的风险,具有成本低、偿付能力强等特点。

财产保全申请应谨慎提出

财产保全制度需要兼顾双方当事人,既要保障申请保全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障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财产保全申请不得随意提出,如果给被保全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申请人可能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甲公司与乙公司就某研发中心装修事宜签订施工协议,协议规定由乙公司负责具体施工。后双方因工程款发生纠纷,乙公司将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工程尾款及利息,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工程尾款1000余万元和欠付工程款利息。判决作出后,甲公司和乙公司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以下简称1号案件)

在1号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公司同时将乙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要求乙公司返还预付工程款1000余万元并支付违约金900余万元;同时,甲公司以自身无力支付、乙公司经营不善等为由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乙公司名下财产2000余万元。法院裁定准许甲公司的保全申请。(以下简称2号案件)

1号案件终审判决后,针对2号案件,甲公司申请撤诉,法院出具裁定书,解除了对乙公司财产的查封。但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在明知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仍恶意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给其造成了资金损失,应当承担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责任。故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恶意申请财产保全给自己造成的损失72万元。(以下简称3号案件)

在3号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在2号案件中,甲公司主动提起诉讼,并在乙公司先行提起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下,采取对等财产保全措施,直至1号案件二审结束,才撤回2号案件的起诉,致乙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措施直到2号案件结束才得以解除。在此过程中,法院很难认定甲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合理的,采取的诉讼措施是适当的。故甲公司的行为存在过错,客观上给乙公司造成了损失,甲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既要保障申请保全人的行为自由和诉讼权利,实现财产保全制度的立法目的,又要防止其滥用财产保全措施侵害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它使得双方在诉讼过程中获得了公平对待,体现了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申请保全人要善意、谨慎,要以必要性和合理性为前提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不能滥用诉讼权利。

【责任编辑】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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