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庭瑶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 201620)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推进,教育服务贸易已经成为国际经济交流的重要组成部分。2022年1月1日,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等多个领域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简称RCEP)正式生效。
以此为契机,中国与区域内其他国家将共同打造一个跨区域、宽领域、多元化的贸易和投资平台,推动市场准入、国民待遇以及最惠国待遇等规则在不同服务贸易部门的适用性,大幅度提高区域内服务贸易开放水平,推动中国与东盟的服务贸易朝着更深层次、更宽领域的方向发展。
其中,中泰合作领域不断拓展,合作水平不断提升。自2013年以来,中国连续10年成为泰国第一大贸易伙伴[1],两国经贸合作成果持续增长。作为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中泰两国教育服务贸易也出现明显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9年全国来华留学生简明统计报告》,我国2019年约有4.24万名学生赴泰国留学。与此同时,在华的泰国留学生约3.94万人。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推进贸易创新发展,增强对外贸易综合竞争力。如今,距离RCEP正式生效已近两年。RCEP到底对中泰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带来什么影响、存在什么问题、如何进行解决?对此,本文将逐一进行探讨。
RCEP协议的实施,为中泰两国的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这些机遇和挑战既包含已经实现的,也包括未来潜在的机遇和挑战。
1.市场开放
RCEP协议的实施,进一步开放了中泰两国的高等教育市场,吸引了更多的国际学生和教师来华或来泰学习、工作。随着RCEP协议的实施,中泰两国的高等教育市场更加开放和透明,国际学生和教师更容易获得在这两个国家学习和工作的机会。2016 年中国派往泰国汉语教师 269人,截至2019年总人数翻3倍,达到715人[2]。
由于市场的开放,中泰两国的高等教育机构有了更多与其他国家的高校建立合作关系的机会,能够开展联合研究项目和学术交流活动。这将促进知识的共享和创新的发展,提升中泰两国高等教育的国际影响力。
除此之外,市场开放也为中泰两国的高等教育机构带来更多的经济收益。据统计,2016年中泰教育服务贸易为中国经济增长贡献102.56亿美元,2016-2019年为中国经济增长贡献翻1倍,截至2019年底为国内经济增长贡献达到201.64亿美元[2]。
2.服务贸易便利化
RCEP协议将简化中泰两国在高等教育服务贸易中的程序和手续,提高服务贸易的效率。RCEP协议下,各国均在服务贸易领域做出了远超各自“10+1”自贸协定的承诺,开放水平整体达到15方各自自贸协定的最高水平。一些限制性措施如签证要求、学历认证等将被取消或降低,以方便中泰两国的学生和教师能够更加便利地互相交流和合作,从而促进两国高等教育机构的互学互鉴,提升教育质量和水平。
RCEP协议的另外一项规定是减少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降低服务贸易的成本,提高服务的可及性和竞争力。这就为中泰两国的高等教育机构提供了更多的市场机会,促进双方的教育资源共享和互补。
与此相关的内容还有建立一套统一的规则和标准,确保服务贸易的公平和透明;加强监管合作,打击不正当竞争和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这些规定将为中泰两国的高等教育机构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营商环境。
3.教育质量提升
RCEP协议的实施,将促使中泰两国在高等教育服务贸易中更加注重教育质量的提升,以满足更高的市场需求。RCEP协议的实施将促进中泰两国高等教育资源的共享与交流。通过建立更加便利的教育合作机制,中泰两国高校可以加强师资培训、学生交流以及科研合作等方面的合作。这将有助于提高教育质量,培养更多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
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提高,通过建立更加便捷的教育服务贸易渠道,中泰两国高校可以更好地开展跨国教育项目和合作办学。同时,推动中泰两国高等教育课程的国际化。两国高校需要根据国际标准和市场需求调整课程设置,提供更加符合国际要求的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
RCEP协议的实施还将推动中泰两国高等教育质量评估体系的建设。通过建立统一的教育质量评估标准和机制,中泰两国高校可以相互借鉴经验,提高教育质量管理水平。这将有助于提升中泰两国高等教育的整体水平,增强国际竞争力。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RCEP协议对中泰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可能带来一些挑战或不利影响。
1.RCEP协议的签署可能导致中泰两国之间的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格局发生变化
由于协议的开放性,来自其他成员国的高等教育机构可能会进入中泰市场,与本地高校竞争学生和教师资源。这可能对中泰高等教育机构造成一定的压力,需要提高教育质量和服务水平以保持竞争力。总的来看,我国与RCEP区域内各国服务贸易既有竞争性也有互补性,但竞争性不明显,互补性比较明显[3]。此外,不同成员国的教育体系和质量存在很大的差异,一些成员国的高等教育机构可能在国际市场上更具竞争力。这可能导致中泰高等教育机构在吸引国际学生和教师方面面临困难,从而影响其国际交流和合作的机会。
2.RCEP协议的实施可能导致中泰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不平衡
这种不平衡性首先是由中泰两国在留学生数量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异。根据最新的统计数据,中国在高等教育领域拥有庞大的留学生群体,每年吸引着大量的泰国学生前往中国留学。这些留学生为中国的高等教育机构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收入,同时,也促进了中泰两国之间的文化交流和人员往来。然而,相对而言,泰国对中国学生的吸引力相对较低,中国学生赴泰留学的数量相对较少。这种不平衡的现象可能导致中泰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不平衡。其次,中泰两国在高等教育质量方面存在差异。中国的高等教育体系在国际上享有较高的声誉,许多中国大学在世界大学排名中名列前茅。相比之下,泰国的高等教育体系在国际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相对较低。这种质量差异可能导致泰国学生更倾向于选择中国的高等教育机构,从而加剧了中泰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不平衡。最后,中泰两国在高等教育政策和资源投入方面存在差异。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提升高等教育的质量和国际竞争力,通过加大投入和改革政策来吸引国际学生。相比之下,泰国政府在高等教育领域的投入和发展相对有限。这种政策和资源差异可能导致中泰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不平衡。
3.RCEP协议的签署还可能引发一些法律和监管方面的挑战
由于不同成员国的法律和监管体系存在差异,中泰高等教育机构在跨境合作和交流过程中可能面临一些法律和监管障碍。这可能需要中泰两国政府加强合作,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规来促进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国际服务贸易包括四种提供方式: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
在跨境交付方面,中国的一些知名高校已经与泰国的大学建立了合作关系,通过网络课程、在线学位等方式,为泰国学生提供了优质的教育资源。2016年中国教育机构前往泰国办分校数量为21所,2017-2018年数量翻2倍,由38所增加到69所,截至 2019年底数量累积达到76所[3]。
对于境外消费,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泰国学生选择到中国留学,以获取更多的教育资源和就业机会。据中国教育部的数据,2019年,中国共接收了来自全球196个国家和地区的49.8万名外国留学生,其中,泰国留学生数量位居前列。
同时,中泰两国在商业存在方面的合作也在不断加强。一些中国的高校已经在泰国设立了分校或合作办学机构,如北京语言大学曼谷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安利昂国际学院等。这些机构为泰国学生提供了丰富的专业选择和优质的教育资源,同时也为中国高校拓展了国际市场。随着高等教育朝着服务贸易发展并引入市场机制,高等教育机构逐渐成为留学教育服务贸易发展的主体,而政府则主要通过立法、政策体制等途径对其进行宏观指导,导致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效率较低且反应不及时。
至于自然人流动方面,许多中国教师和学者赴泰国进行访问、交流和合作研究,为泰国的高等教育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支持。同时,泰国的教师和学者也积极参与到中国的教育研究和教学活动中,为中泰两国的教育交流和合作做出了贡献。以2017 年为例,以自然人流动形式的教育服务贸易出口额为16万美元,占教育服务贸易总出口额的0.34%[2]。
第一,教育服务贸易主要由中泰两国政府主导,而民间交流的频率较低。数据显示,2016年中泰民间教育合作只有11次,其中有2次是民间教育服务贸易,这与两国正式合作的数目相比,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这也从一个方面说明了两国间的文化交流渠道非常有限。2017年,民间教育合作数量有所减少,降到了8次。2017-2018年度,泰国政局不稳,合办学院的数目并未增加,截至2019年底,双方的合作项目增至14个[2],并未实现真正意义上以官方为主、民间文化交流为辅的格局。
第二,中泰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在中国境内分布不平衡,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一带和毗邻泰国的西南地区。据调查,中泰开展的教育服务贸易和教育服务业的合作,三分之二的教育服务贸易和教育服务合作均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以2019年为例,中泰教育服务贸易在该地区的占比达到了81.69%,而在内陆一线城市的占比仅为18.39%[2]。基础设施较好,经济发展较快,开放水平较高,这些因素都是吸引泰国留学生到东南沿海城市求学的主要因素。这种地区间的不平衡问题,必然会对中泰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带来负面的影响。
第三,中泰之间的高等教育服务贸易质量还需要进一步提高。两国合作办学,交换学生的人数也在不断增加,但他们的教育水平还远远达不到国际先进水平,离市场上企业对人才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通过对相关数据的统计和分析,2016年中秦合作院校的毕业生就业率维持在27.69%,2019年的就业率维持在31.09%,增长幅度不大。说明中泰之间的教育服务贸易,在现阶段还没有真正适应我国企业发展的需要。因此,两国间的教育服务贸易行业是否能够可持续地发展,其主要的内部驱动力还是在于质量[3]。
尽管RCEP协议为中泰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带来了机遇,但也带来了一些挑战和不利影响。中泰高等教育机构需要积极应对这些挑战,提高教育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以适应新的国际贸易环境。同时,中泰两国政府也需要加强合作,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法规,为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提供良好的法律和监管环境。
第一,在RCEP协议下进一步优化和完善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制度,调整来华留学生学费的定价方法,给予大学更大的定价空间,以此来鼓励他们多招收国外学生[4]。第二,建立完善的高等教育服务贸易质量保障制度是关键。这包括制定严格的教育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对参与服务贸易的教育机构和项目进行定期的质量评估和监测。第三,推动中泰两国在学分学历上的互认,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和发展机会。这不仅有助于提高教育的国际化水平,也有利于促进两国之间的人才流动和文化交流。第四,对于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这四种形式的教育服务贸易,应分别制定相应的法规制度进行规范和管理。例如,对于跨境交付,可以制定相关的网络教育服务管理规定;对于境外消费,可以推出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等。
政府层面,一是制定有利于中泰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制度变迁的政策,为创新主体提供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例如,设立专项资金鼓励双方的高校和企业开展合作研究,推动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二是积极推动中泰两国在高等教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双方在教育资源共享、课程设置、教师培训等方面的合作,提高中泰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整体水平。三是完善与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创新主体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例如,完善来华留学生的奖学金和兼职工作相关制度政策,完善留学生的相关保险政策,为留学生提供更多的服务和保障[5]。
高校层面,一是根据中泰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制度变迁的需求,改革教育教学模式,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创新能力的人才。例如,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开展双语教学,培养学生的跨文化沟通能力。二是加大科研投入,鼓励教师和学生开展创新研究,为中泰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制度变迁提供技术支持。例如,设立科研基金,支持教师和学生申报科研项目;建立科研成果转化机制,推动科研成果在实际生产中的应用。三是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泰国高校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进中泰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制度变迁。例如,开展联合培养项目,促进双方师生的交流与合作;共建研究中心,推动双方在教育领域的研究与合作。
社会层面,一是关注中泰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制度变迁的发展,提高社会对创新主体的认知度和支持度。例如,通过媒体宣传,让更多人了解中泰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重要性;举办相关论坛和活动,推动社会各界对创新主体的关注和支持。二是完善中泰高等教育服务贸易交流平台,为创新主体提供交流与合作的渠道。例如,进一步发挥中泰校企联盟的作用,促进双方在教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每年定期举办中泰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展览会,展示双方在教育领域的最新成果和技术[6]。
第一,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理念方面,在推动中泰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积极倡导和推广以合作、交流、互利共赢为核心的贸易理念,通过增强双方的交流与理解,提升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活跃度和效率。第二,文化交流合作方面,加强中泰之间的文化交流合作,促进彼此的文化认同,为高等教育服务贸易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例如,举办各类学术研讨会、艺术节等活动,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同时,泰国的教育质量也在持续提高,这有助于增强中国学生对泰国高等教育的认知和接受度。第三,文化认同方面,在推动中泰高等教育服务贸易的发展过程中,应尊重和理解彼此的文化差异,建立基于文化认同的合作关系。这不仅有利于消除贸易中的文化障碍,也有助于增强双方的信任感和合作意愿。
总的来说,营造中泰高等教育服务贸易发展的非正式制度环境,需要我们从理念、文化等多方面进行努力,以实现真正的合作、交流和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