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宗科(陕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2022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①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求是》,2022年第21期。党的二十大报告概括了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这五个方面深刻揭示了中国式现代化的科学内涵。这既是对中国式现代化的理论概括,也是实践要求。“中国式现代化”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原创性、主体性、标识性的重要概念。概括提出并深入阐述中国式现代化理论,是党的二十大报告的重大理论创新,是科学社会主义的最新成果。与此同时,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②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求是》,2022年第21期。这个重要论述对我们研究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基本特征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和全面依法治国相互关系的一系列重要论述,揭示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联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③《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求是》,2013年第22期。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离不开法治的保障,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求是》,2014年第21期。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并且明确了未来十年的法治建设目标:到二〇三五年,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更加健全,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⑤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求是》,2022年第21期。除此以外,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专门把法治建设问题单设一章进行部署,从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严格公正司法、加快建设法治社会等方面明确了未来一段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工作。如此结构性安排,不仅表明中国式现代化包含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而且表明中国式现代化“法治篇章”的重要性,不仅凸显了中国式现代化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塑造,而且凸显了中国式现代化所依托的法治逻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纵观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所历经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四个历史时期,团结带领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历史飞跃中迎来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期间,中国共产党从领导革命根据地法治建设到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在探索适合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百年法治历程中经历了极不平凡的发展过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法治建设成就。党的领导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领导制度,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也是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根本保证。因此,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当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这是因为,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⑥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求是》,2017年第21期。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绝不是要走向西方法治化。所谓“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我们一定要防止落入政治理论陷阱。
纵观当今世界,实现现代化法治的国家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共同特征。
一方面是建成法治国家必须具备某些基础条件。主要包括:第一,具有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一种重要的资源配置方式,能够创造出巨大的社会生产力,和不同的社会制度结合必然产生不同的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和法治是现代文明的重要基石,它们伴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相互融合和影响。现代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契约经济、法治经济,离不开法律对相关主体的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只有实行法治,才能确保在有序有效进行自由交易过程中推动法治国家的建立。第二,具有健全的民主政治制度,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协商、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等各个方面。民主政治是民意政治、法治政治、责任政治。民主和法治相辅相成,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民主政治的发展和演进,本质上是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的过程,自然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题中应有之义。第三,大众化的人本价值观念。人是创造价值的主体,人是一切价值的目的。人的自由、平等和尊严绝不仅仅是人文社会科学中的概念性存在,更应该是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和最高价值。尊重和保障人的自由、平等和尊严,早已成为现代文明的基本共识。自《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将实现“人的尊严”确立为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根本原则之后,很多国家和地区纷纷在宪法文本中予以规范。对于法治国家而言,倘若不能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人的自主性和创造性,法治的目标自然不可能实现。第四,具有稳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利莫大于治,害莫大于乱”。长期的社会稳定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缺乏安全稳定的社会生活环境,遑论人民幸福与国家强盛。秩序在法的价值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法律制度在设计过程中本身就可以看作对人们向往之秩序的一种描绘。对于法治国家而言,蕴含着一种对规则治理下和平稳定社会秩序的希冀。第五,具有成熟的法律职业群体。徒法不足以自行。无论是从法律制度运行的角度看,还是从法治秩序的形成角度看,可以肯定的是,法治国家建设必然需要大量专业的法律职业工作者,法律职业工作者是促进法治秩序实现的一大关键要素。法治不仅要求有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更要求能够有效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法律职业被认为是追求公平正义的职业,培养法律人公正的职业道德观,必然有利于促进法律的公正实施。
另一方面要遵循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和共同价值。主要包括:第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享有充分的人权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理想。伴随着人权从政治宣言到国家法律、从国内法到国际法准则的发展过程中,人权逐渐发展成为人类文明发展的成果和标志。现代法治的真谛在于保障人权。人权离不开法治,法治也离不开人权。人权在当今社会成为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不因种族、性别、国籍、语言、宗教信仰或任何其他身份地位不同而不同,几乎所有现代国家的宪法中都有保障人权的规定。限制公权力和保障私权利体现了现代法治的核心要义,现代法治如果偏离了保障人权的航向,就不是真正的法治。第二,坚持权力分工制约原则。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规范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反之祸患无穷。限制权力是现代法治的出发点,因为不受制约的权力是绝对的权力,绝对的权力必然产生绝对的腐败,从而制约法治目标的实现。第三,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集中体现了国家治理的顶层制度设计,对于普通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和引领意义。宪法作为联系政治过程和法治体系的根本法,同时蕴含了对民主的实质理性和法律的形式理性的表达,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最有效的制度保障。⑦秦前红:《宪法至上: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石》,《清华法学》,2021年第2期。对于现代法治而言,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是其首要内涵,核心是要求在法治实施过程中把宪法法律规定和精神融入并渗透国家治理的各个领域之中,从而有效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第四,坚持程序公平公正原则。现代法治不仅意味着实体正义,而且意味着程序正义。其中,程序正义也被人们称为看得见的正义,古今中外有很多法学家在法治实践中都很重视程序正义的问题。从古罗马法时期的“任何人不得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到后来西方法治社会强调的“自然正义”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程序正义理论历久弥新。在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中,同样高度重视程序正义的问题,无论是宪法还是诉讼法,程序正义的要求都贯穿其中。程序正义对于现代法治建设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它不仅可以有效地保障人权,而且可以切实促进实体正义。
由于历史传统、国家制度等国情的不同,以及发展环境、时代背景等客观条件的影响,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具有其他国家所不具有的固有特征,主要体现在文化特征、大国特征、价值特征、时代特征、实践特征等方面。
(一)文化特征: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基础上的法治现代化。文化关乎国本、国运。“在五千多年中华文明深厚基础上开辟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是必由之路。这是我们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得出的规律性认识。”⑧习近平:《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求是》,2023年第17期。法治是一个国家法律历史文化传统的重要载体。中华法治文明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数千年的中华文明进程中形成了丰富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比如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它们都具有强大的历史影响力。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法治现代化并不矛盾,其中包含着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的许多哲学思想、人文精神、价值追求。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就是我们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突出表现。因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要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二)大国特征: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统一的多民族单一制大国的法治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我国十四亿多人口整体迈进现代化社会,规模超过现有发达国家人口的总和,艰巨性和复杂性前所未有,发展途径和推进方式也必然具有自己的特点。”⑨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求是》,2022年第21期。人口规模巨大、统一的多民族单一制大国的国情决定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要走以党和政府“自上而下”有组织有计划地推进法治建设,与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自发“自下而上”的法治创建活动“双向互动”为发展路径和推进方式的法治现代化。法治功能的有限性与国家治理的复杂性、法治资源供给的短缺与超大规模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贯穿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全过程。治理体系的复杂性和治理能力的不平衡性将不可避免地成为现阶段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要特征,而保证国家法治统一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维护法治统一是法治建设的特殊要求。同时,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也体现出以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个法系、四个法域为法律体系结构特征的法治现代化。
(三)价值特征: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以人民至上为根本价值原则、以社会公平正义为基本价值目标的法治现代化。法治是一种价值目标,法治也是实现其他重要价值的方式和途径。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必然在价值主体上强调人民至上。在法治建设上,就是要强调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立法规定、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时代特征: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以生态文明法治、和平发展法治和数字法治等为时代特色的法治现代化。目前,中国式现代化正处在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治理赤字、环境赤字、和平赤字等全球性问题加剧,第四次工业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的历史背景之下。法治作为时代精神的载体,要想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在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过程中就必须努力彰显时代特色,既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又要加强数字法治建设,以数字技术、人工智能广泛赋能的数字法治提高国家治理的效能;既要推动绿色发展,以法治方式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又要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旗帜,在坚定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中谋求自身发展,又以自身发展更好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从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五)实践特征: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以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为实践特色的法治现代化。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的实践过程,总抓手是建设包括国家法治体系(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工作布局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建设进入规划引领的新时代,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中国的任务书、时间表、路线图。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固有特征,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健全民主政治制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法治基本原则方面的特殊发展途径和推进方式。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我们在认识和理解其基本特征时,不仅要关注其固有特征,而且要关注其最本质特征和现代法治国家的共同特征。这是因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固有特征体现的是法治现代化的中国特色,如果忽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最本质特征,那一定不是社会主义的法治现代化,如果忽视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和现代法治国家的共同特征,那就谈不上是现代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