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聪聪 聂志平
(江西农业大学人文与公共管理学院 江西 南昌 330045)
自1999 年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老龄化问题愈发严重。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60 岁及以上人口约为2.64 亿人,65 岁及以上人口约为1.91 亿人,分别占比18.70%、13.50%,与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分别上升5.44 个百分点、4.63 个百分点[1]。根据全国老龄办预测,到2035 年,我国农村60 岁及以上人口在农村人口中的比例将升至37.7%[2],农村老龄化水平将高于城镇13 个百分点。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优化孤寡老人服务,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3]。本文基于人口老龄化背景,立足于江西省抚州市Y 村实际情况,客观分析其养老现实困境并探寻破解之道,对解决我国农村居民养老问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为了解农村养老状况,笔者对江西省抚州市Y 村进行实地调查,主要通过与村民、村干部访谈获取相关信息,内容大致包括老年人数量、生活状况、养老方式和农村养老制度等。Y 村是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金竹畲族乡下辖社区,位于乐安县东南部,距县城54公里,下辖14 个村民小组,共428 户。截止2022年,该村共1 571 人,其中60 周岁以上人口数为200人,占比12.73%,65 周岁以上人口数为148 人,占比9.42%。
1.1 以传统家庭养老为主。家庭养老是一种以血缘和亲情为纽带的传统养老模式,满足了老年人的生活和情感需求。Y 村居民受传统文化影响,养儿防老观念较为盛行,家庭养老占比90%左右。其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口总数为802 人(占本村人口的比重为51.05%),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有187 人,再加上国家供养的五保老人,总数不到200 人。该村和坪溪乡合作,村里的五保户老人可以到大湾敬老院居住,但如果入住敬老院,各种补贴将不再发给个人,而是直接发给敬老院,且老人离世后,土地、林地和房屋归村集体所有。据调查得知,暂无老人入住敬老院,只有两位家庭条件较好的老人在县城养老院居住。大多数老人不愿住养老院,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入住养老院费用高,居家养老可以实现自给自足,减少生活开支。二是受养儿防老思想的影响,多数老人认为孤寡老人才需入住敬老院。三是养老机构管理过于严格,老年人不能私自外出。
1.2 低龄老人就地兼业自养或随迁。与过去相比,日益提升的公共健康水平激发了低龄老年人的求职意愿,提升了他们重回劳动力市场的内在驱动力,促使老年人融入社会和实现价值再创造。在建筑业、制造业从事一些较为灵活的兼业工作对于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空巢小农来说负担并不大,几乎不会对家庭农业生产造成影响,还能带来经济收入的增长[4]。在Y 村,大多数家庭需要抚养2 个及以上的孩子,子女对老人的经济支持十分有限。因此,大部分身体条件允许的低龄老人为了维护自身尊严和减轻子女养老压力,大都愿意通过兼业来实现养老。
Y 村生态环境相对脆弱,部分小组遭受自然灾害较为频繁,党和政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施深山移民政策。为了让子女享受更好的教育和生活环境,Y 村三百多户村民陆续搬迁到县城或其他乡镇居住。随着生活压力的增大,年轻一代仅靠个人力量难以实现美好的家庭目标,身体依然强健的低龄老人随迁,成为下一代家庭的帮手。这种情况下,低龄老人承担照顾后代责任的同时也实现家庭养老。待低龄老人年龄渐长为高龄老人,为了减轻子女负担,仍要回村自我养老。
1.3 高龄老人留村以地自养。该村少数高龄老人因病或顺应子女心意随家庭搬迁至县城或周边农村生活,但大部分出于故土情结或为减轻子女压力,秉持着“活到老,干到老”的观念,留村以地养老。低龄老人与高龄老人的身体情况不尽相同,养老需求存在差异。近些年,四世同堂的家庭越来越多,大部分低龄老人忙于照顾孙辈,无暇顾及家中高龄老人,一般只在节假日和过年期间回来看望父母。由于该村环境闭塞,教育资源落后,近八成的老年人只有小学文化水平。因而老人迫切希望孙辈可以受到更好的教育,便把养老责任包揽到自己身上,在本应享受天伦之乐的阶段却沦为空巢老人。与子女居住空间分离倒逼老年人自我养老,即通过耕种土地,获得农副产品及收入,满足自身养老生活所需。他们一辈子都和土地打交道,对土地有深厚的感情,对他们而言,土地不仅是农业生产场所,更重要的是其给予了生活安全感。受年龄和身体等因素影响,高龄老人难以像低龄老人一样就地兼业谋生,且无退休金,只能通过土地勉强维持温饱。此外,由于年轻时主要是通过单一的体力劳动获取报酬,高龄老人积累收入少。但其养育压力较大,子女数量多为3 个及以上,本就积蓄不多的境遇下还需帮助后代组建家庭,土地和财产分配后,积蓄所剩不多。笔者与一位八十多岁老人交谈得知,村内大部分老人基本生活都得到了保障,但是医疗开支给家庭造成极大负担。家庭结构的变化和现实情况的需要,高龄老人被迫以地自养成为后代家庭成长的牺牲品。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大量农村青壮年涌入城市就业,在人均寿命延长的共同作用下进一步加剧了农村老龄化程度。农村养老面临传统家庭养老观念弱化、养老保障制度不健全、市场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度较低等问题,给农村居民养老造成一定障碍。
2.1 传统的家庭养老观念弱化。我国传统家庭养老模式是在特定背景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随着现实情况的变化,传统养老观念受到冲击,家庭养老模式受到威胁。农村老年人常年劳作,缺乏健康体检和身体保养意识,随着年龄增长,大部分老年人遭遇慢性疾病的困扰,甚至长期需要药物维持生命。这导致老年人离不开家庭的支持,但家庭养老观念逐渐弱化。一方面,城市化快速发展,大量青壮年为提高家庭生活水平和实现自我价值,选择外出务工。这改变了Y 村人口年龄结构,加剧人口老龄化程度。留守儿童和独居老人的数量呈上升趋势,这使得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感情和生活距离不断扩大,增加了赡养难度。另一方面,家庭养老观念愈发淡薄,“重幼轻老”的思想加重。年轻一代面临着日益繁重的工作和生活压力,生育观念也逐步发生转变,家庭规模逐渐缩小,呈现出“倒金字塔式”的特点。这种家庭代际关系打破了原本赡养与抚养的双向均衡,对农村老年人的养老质量产生很大影响,代际分离的现状也增加了农村空巢老人的赡养难度[5]。除此之外,高龄老人子女众多,抚养观念淡薄导致儿女之间经常出现互相推卸赡养责任的现象,这毫无疑问给老人的身心健康带来巨大伤害。
2.2 养老保障制度不完善。从调查的结果来看,Y 村现行的养老保障制度仍不健全。一方面,基本养老保险水平低。当前农民尚未纳入到高水平职工养老保障中,一般农村老年人每月基本养老保险费较低,仅靠这个显然不够[6]。根据Y 村现行的养老保险政策,60~69 周岁按照本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年限领取养老金,每月大多在100 ~200 元不等,70 ~79 周岁每月领取173 元,80 周岁及以上每月领取179 元。由此可知,仅靠养老金解决老年人的全部开支不太可能实现。另一方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体系不健全,无法满足农村居民对养老保险的实际需要。受经济发展水平和地理位置等因素制约,农村养老保险严重滞后于城市,法律法规也同样如此。我国老龄化发展快速,但缺少一部对农村养老保险做出具体规定的法律。通过分析发现,关于农村养老资金管理、低龄老人就地兼业和智慧养老等方面的政策较少。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起步时间较晚,始于20 世纪80 年代。在2011 年7 月1 日我国才真正实施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效率最为高的《社会保险法》,但是这个法律法规虽然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做出了一系列的原则规定,其实际操作方面的作用并不明显[7]。
2.3 市场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不足。老年群体作为社会边缘群体,特别是农村老年群体,时常被社会忽视,其养老存在很大困难。从调查情况来看,市场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事业存在严重不足。首先,养老基础设施供应不足。受到地理位置、经济因素和历史因素影响,Y 村养老机构数量已经无法满足村民养老需求,质量方面更是堪忧。据调查发现,Y 村仅有一间卫生诊所,相关从业人员两名,医疗设备简陋,只能为村民提供最简单的治疗服务。对于突发、重大医疗问题根本无从下手,更不用说养老的医疗设备。其次,互助养老意识淡薄。长期以来,农村都是以家庭养老为主,村民互助养老意识淡薄。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青壮年外出务工,家庭也随之迁出村庄,低龄老人和高龄老人成为村内最主要的群体,其中低龄老人是维系村庄的重要力量。然而低龄老人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他们农忙、兼业之后仍有大量时间赋闲在家。最后,商业保险缺失。受经济、文化和养儿防老观念等因素的影响,村民对商业养老保险的认识和购买意愿存在不足,商业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几乎无法真正发挥出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国家给予农村居民的福利保障,但报销种类和比例均有限。农村居民相比于城市居民抵御风险能力更低,商业养老保险能够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调查结果显示,该村仅148 人购买了商业养老保险,占比9.42%。
近些年,Y 村养老事业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其发展仍遭遇上述困境,为针对性地解决Y 村养老问题,助推乡村振兴、促进共同富裕,应立足该村现实情况,寻找居民养老的破解对策。
3.1 全面夯实家庭养老的基础。家庭养老根植于深厚历史传统,在家庭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大多数老年人都愿意选择这种养老方式。保障老年人居家养老的权益,夯实家庭养老极为重要。一方面,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养老问题归根到底是经济问题,提高家庭经济收入是夯实家庭养老基础最根本的途径。充分开发当地特色资源,吸引村民就业,提高村民收入的同时也有助于家庭养老。竹林作为Y 村最宝贵的资源,约有800 公顷,但村民未能充分开发竹林价值,仅用竹子编织家用物品和销售粗加工竹笋来获得收入,经济效益差。依托丰富竹笋资源,发展相关产业,如发展林下种植(药材、菌菇类),为居民养老增收。另一方面,政府制定政策,鼓励家庭养老,引导村民履行赡养义务和承担照料老年人的责任。政府要积极倡导“尊老、敬老、爱老”的孝道文化,从宣传、政策的层面,积极营造家庭养老的良好氛围[8]。通过减免税收、经济补偿等方式鼓励子女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对尊敬、孝顺老人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和表彰,构建尊老敬老的环境。此外,经济基础好的家庭可以购买居家养老智能设备,例如智能摄像头、智能血压计和家庭服务机器人等,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化的服务。
3.2 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深化农村改革,保障农民利益,解除农民后顾之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9]。首先,提高养老保障水平。该村现行的养老保险人均领取数每月不足200 元,大多数老年人在75 岁左右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如果在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基本生活都难以保障。为了应对老年人生活可能出现的困难,应增加高龄补助金。对于身患重病的老年人,可以增设大病治疗补贴,防止农村家庭因病返贫。除此之外,政府也可以通过宣传健康生活知识,开展健康讲座和公益活动等,提高村民医疗素养。另一方面,完善农村养老事业的立法。法律赋予社会秩序、安全和谐,是社会价值和文明进步的指引,农村养老事业也离不开法律制约。法律要根据现实情况变化进行调整,增强可操作性。其一,利用法律对老年人子女的具体赡养行为进行约束,对不合理行为进行惩罚。其二,针对低龄老人就地兼业现实情况变化,立法工作也要紧跟时代脚步,切实保障低龄老人就地兼业权利。其三,农村养老资金来源本就十分有限,对农村养老资金的使用、投资等都要制定具体法律,使每一笔钱都取之有道、用之有效。
3.3 鼓励市场及其他力量参与养老事业。政府应鼓励市场和其他力量参与养老事业,加强养老体系建设,为老年人提供更多养老选择。首先,政府招商引资,吸引企业建立养老院,为老年群体提供个性化、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养老机构发挥着对家庭养老的重要补充作用,但其医疗、健身设施都需要大量资金,仅靠政府的力量难以满足。政府应鼓励社会各界力量捐赠资金,保障资金来源渠道多元化。其次,建立互助养老制度。2023 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指出深化农村社会工作服务,加快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推广日间照料、互助养老、探访关爱、老年食堂等养老服务[10]。转变传统家庭养老观念,充分发掘互助养老作用。相比政府的兜底作用,老年人更需要的是精神上的陪伴。以村庄熟人社会和家庭养老为基础的互助养老,为中国提供了低成本、高质量的养老模式,为中国应对老龄化提供了战略选择[11]。同村低龄老人非亲即故一定程度上可以替代高龄老人的子女,他们的照料可以为老年人带来精神上的慰藉。互助养老能弥补机构养老与家庭养老的不足,即互助养老比机构养老费用低,无需家庭投入过多时间和精力。低龄老人照顾高龄老人,健康老人照顾病残老人,形成一个良性循环。最后,鼓励村民购买商业保险。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3]。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样化养老需求,可以保障居民年老、伤残或失业时的基本生活,维持其原有生活质量。通过戏曲、小品等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向农村居民介绍商业养老保险,让村民意识到到商业养老保险的重要性,从而购买保险以应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