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支持碳普惠制发展研究:制约因素、实践经验和对策建议

2024-03-28 11:26周艳
西南金融 2024年2期
关键词:普惠制普惠账户

○周艳

中国人民银行雅安市分行 四川雅安 625000

一、研究背景及文献综述

“十四五”规划明确了要在全社会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并提出了具体的碳减排目标,标志着我国绿色低碳发展上升到新的战略高度,同时意味着我国碳减排的全民性、共同性和广泛性。

从生产端看,实现绿色低碳发展的途径是以低能耗、低污染和低排放为发展前提(张春华,2009)。减少碳排放除了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外(宋德勇等,2009),还应加大对碳排放的有效管控。作为一种市场化的碳减排手段,碳排放权交易一直备受世界各国重视,从1996年《京都议定书》首次提出,到学术界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构建的探索,再到世界各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不断完善。从我国目前情况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建设仍需加强。沈洪涛等(2019)认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制度过于宽松,难以提升企业价值,无法达到激励效果,需要配额总量的设定达到“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有机结合。吕靖烨等(2019)肯定了碳配额分配公平性的重要地位,并指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仍没有达到弱式有效市场,需要积极推动碳市场相关法律体系建设,通过不断创新碳金融产品提升参与主体的积极性。王为东(2020)指出,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对低碳技术的创新及相关活动的推行有正向作用,但这种正向作用的效果受区域差异影响。对此,应注重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做到统一标准、规范运营。

从消费端看,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布的《2020排放差距报告》显示,家庭碳排放约占全球总碳排放量的三分之二。家庭和个人等微观领域的碳减排问题也曾是关注的重点。1996 年,Fleming 首次提出了个人碳交易的概念,2006 年,英国提出了个人碳交易计划,意图把英国的碳交易系统从国家和企业延伸到个人(李健等,2014)。对于怎样减少微观领域碳排放,我国学者从影响因素和市场化解决机制进行分析,研究找到具体的解决措施。一是从微观领域分析具体影响因素并找到解决方案。如王建明等(2011)用扎根理论分析影响社会公众实行低碳消费模式的深层次原因,结果发现,低碳心理意识、个体实施成本、社会参照规范和制度技术情境这四个因素对低碳消费模式存在显著影响,提出政府应制定有效的管制政策以转变公众消费行为模式和降低个体实施低碳消费模式的成本。朱勤等(2012)利用投入产出模型测算居民消费碳排放,提出通过优化消费结构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及促进排放强度降低。二是运用市场化方式解决消费领域碳排放的问题。学者主要从建立消费碳交易模式进行探讨。范进等(2012)基于消费者视角,运用产权理论和外部性理论,研究了消费排放权交易对个人、社会福利、消费者选择的影响,据此提出了一个将消费者纳入减排行动的减排机制。李健等(2014)通过对个人碳交易模式和运行机制进行探讨,提出了基于中国实际的个人“碳币”交易模式,同时建立政府政策引导、低碳理念宣传、低碳标签制度等运行机制,引导公众形成低碳消费习惯。陈红敏(2014)认为基于人均排放进行配额分配的个人碳排放交易更能体现个人在碳排放权方面的平等性,但具体方案设计应考虑各种市场主体的潜在反应,需要在激励公众参与和成本控制、效率与公平间不断权衡。李军等(2016)认为当消费者均被赋予相等的初始碳配额时,个人碳交易机制能激励消费者改变能源消费模式,对促进碳减排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碳减排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积极践行。除大中型工业企业以外的小微企业、社区、家庭和个人等微观领域的碳排放问题需统筹考虑,协同推进。碳普惠制作为一种新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安排应运而生。国内学者靳国良(2014 年)在碳交易机制基础上提出“碳交易普惠制”,具体指通过道德约束公众行为的同时,还应建立一套长期信用体系,采用数据量化积累的办法,鼓励并惠及低碳行为,实现碳交易的广泛性和效益性。2015年,广东省首次启动碳普惠制试点,将小微企业、社区家庭和个人的节能减碳行为进行具体量化和赋予一定价值,并建立起以商业激励、政策鼓励和核证减排量交易相结合的正向引导机制。学者刘航(2018)从碳普惠制的理论基础出发,提出从明确参与主体、制定行为清单、实现量化激励、完善交易机制等四方面入手设计我国碳普惠制的框架方案。刘海燕等(2018)、刘方舟等(2022)从广州、武汉等碳普惠制试点城市的实践出发,总结有益经验,提出我国碳普惠制全面推广的具体建议。至此,碳普惠制成为理论和实践中有关微观领域碳减排的主流观点。

碳普惠制是指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交易等正向激励机制作用,实现小微企业、家庭、个人等微观领域碳减排的一种制度安排和实践模式。碳普惠制侧重碳减排的微观性和补充性,是对现有主流大中型企业碳减排机制的延伸、补充和创新,能有效促进全民广泛参与碳减排,优化碳减排资源配置,促使微观领域碳排放外部问题内部化,进而实现全社会绿色低碳发展。碳普惠制在国内尚处于探索阶段,学术研究和社会实践还有待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本文尝试从金融支持视角探索碳普惠制构建,在总结借鉴国内外实践经验基础上,通过发挥金融的引导和培育作用,推动微观领域积极践行碳减排,助推我国“双碳”目标的实现。

二、我国金融支持碳普惠制发展实践

2010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0〕1587 号)确定包括广东等在内的五省八市①五省八市为广东、辽宁、湖北、陕西、云南;天津、重庆、深圳、厦门、杭州、南昌、贵阳、保定。开展首批试点工作,截至目前,试点城市发展至87个。

(一)明确碳普惠制实践领域

目前国内碳普惠制发展模式主要包括地方政府主导型发展模式(见表1)和支付宝、京东等互联网企业自发型发展模式(见表2)两类。碳普惠制实践领域包括绿色出行、垃圾分类、节约水电气等消费领域的碳减排,以及旅游景区、商圈、能源替代等商业激励型碳普惠消纳项目,同时还包括建立的地方性碳普惠制核证减排的碳交易体系。

表1 政府主导型碳普惠制发展概况

表2 企业主导型碳普惠制发展概况

(二)搭建碳普惠制服务平台

碳普惠制主要基于互联网大数据技术,通过搭建碳普惠平台APP 或小程序,开发“碳普惠”功能模块,形成数据“采集—累积—消纳”的碳账户循环路径。如南京市依托“我的南京”便民服务APP,陆续开放“绿色积分”“公交出行”等功能,引导市民通过参与绿色出行、购买低碳认证商品等活动践行碳普惠理念。无锡市于2020年7月搭建公益平台“碳时尚”,通过采集步行、骑行等低碳行为数据,计算碳积分和碳减排量,落实低碳奖励,激励市民广泛参与碳普惠活动。成都市于2020年3月推出“碳惠天府”机制,构建“公众碳减排积分奖励”和“项目碳减排量开发运营”双路径碳普惠建设思路,激励公众和小微企业积极参与碳减排。

(三)出台金融支持碳普惠制发展政策

人民银行衢州市分行联合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协调收集有关碳排放数据,灵活运用再贷款等货币信贷政策工具,引导商业银行优化制度、流程、产品等关键环节,实现碳排放核算的可操作、可量化与可验证。湖州市出台《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引入企业碳强度指标,搭建碳普惠制平台,实现100%线上取数与自动化计算,积极开展碳配额抵押融资服务。武汉市通过开展个人碳账户和碳足迹试点,探索碳普惠减排量抵消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多元化碳金融服务,促进全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四)创新碳普惠制金融产品和服务

建设银行推出“个人碳账本”,通过信用卡额度升级、积分商城权益兑换等多项措施激励个人积极践行碳减排,预计年服务个人客户100万,年碳减排量10吨。衢江农商银行量身定制“点碳成金贷”,为个人发放碳账户优惠贷款。浦发银行推出企业碳账户体系,通过办理绿色信贷等业务积累碳减排量,形成对应的碳积分,不同的碳积分享受包括基础费用减免、快速审批通道等在内的差异化绿色金融服务。江苏银行创新“苏碳融”产品,贷款额度利率与企业碳账户挂钩,内嵌的碳核算模型自动核算碳减排量,根据碳减排量给予相应的贷款利率优惠,达到减碳要求的贷款利率比同类贷款低1.2 个百分点。

三、我国金融支持碳普惠制发展面临的制约因素

(一)碳账户信息采集和甄别机制不完善,加大金融支持信息不对称成本

目前我国碳普惠制试点地区通过开发低碳APP或微信公众号建立个人碳账户,采集个人生产生活过程中生成的碳减排数据,最后归集于个人碳账户中(个人端口以碳积分或碳币形式体现)。碳账户信息采集和信息甄别等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一是碳账户信息采集标准不同。个人碳信息来源“面广量大”,各试点地区采集领域和数据口径存在差异,如广东省主要采集居民节能、节水、节气、节电、废弃物回收处理、低碳出行、低碳产品购买等方面信息;无锡市主要采集绿色出行、低碳消费、垃圾分类等信息;成都市主要采集绿色出行、光盘行动、旧衣回收、资源节约等衣食住行的低碳信息。碳账户信息基础来源不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碳账户的“对标基准”和决定了个人碳资产的多寡,也影响了碳减排交易权益的公平性,导致金融机构在碳普惠领域开展绿色信贷业务时面临参考标准的混乱。二是碳账户信息获取渠道不通畅。碳减排信息分散于不同部门,如企业和居民用水、用电信息分别来源于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项目环评和企业用能信息来自发展改革委,企业环境权益资产信息和碳排放的核查信息源自生态环境部门,林业碳减排核算数据来源于林业主管部门。各部门碳信息孤立,且未与金融机构建立常态化共享机制,导致碳账户信息的获取渠道不畅通。三是碳账户信息缺乏有效的鉴证机制。公众参与碳普惠制以自主自愿和商业激励为主,低碳信息的产生零散繁杂,缺乏有效的监督鉴证机制,碳账户信息真实性大打折扣,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既影响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可持续性,也加大了金融支持碳普惠制发展的信息鉴别成本和风险成本。

(二)碳排放核算标准不统一,制约金融支持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碳排放核算方法直接影响碳减排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目前我国碳排放核算方法包括基于国家或地域的温室气体核算法(IPCC清单因子法)、基于产品的碳足迹核算方法、基于企业的碳核算方法(企业核算和报告准则)和基于项目的碳核算方法(清洁发展机制CDM)。

从碳普惠制试点地区看,碳排放核算对象包括项目、小微企业、家庭和个人碳减排量。由于不同试点城市碳普惠机制的应用场景和试点领域不同,采用的核算方法也不尽相同。一是试点地区通过碳积分或碳币模式记录个人碳减排量,个人碳减排量化方法无法覆盖所有的低碳行为,加之各试点地区积分规则和兑换规则也不相同,因此难以形成被普遍认可和标准统一的碳减排量。二是不同地区项目和小微企业开展碳排放核算的方法学不统一。一方面,造成相同项目核算出来的“碳资产”不同,影响金融机构依据“碳资产”开展抵押融资服务的授信规模和贷款“赋值”;另一方面,不同核算结果带来参考标准的“混沌”,影响了金融机构对碳减排项目贷前项目储备和信贷支持的精准匹配,增加了项目贷前的筛选成本,同时也增加了项目贷后潜藏的“金融风险”。

(三)碳排放交易市场不完备,影响金融支持积极性和主动性

个人碳交易是一种基于消费领域的市场化减排机制,目的是通过市场化交易促使个人改变消费行为,自觉形成低碳消费方式。个人碳交易机制是对生产端碳交易机制的链条延伸和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有益补充。个人碳交易市场化运作机制可以实现个人碳减排行为“社会效益”和“价值发现”的双重目标。

目前,我国碳普惠制领域有关的碳交易市场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未并轨运行。一方面,个人低碳行为累积的碳减排量不能进行市场交易,而仅以碳积分或碳币的形式在运营平台或联盟商户兑换普惠商品和服务。个人碳减排交易与主流碳减排市场运行模式不同,个人碳减排量无法直接进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另一方面,碳普惠领域项目核证自愿减排量主要依靠区域性碳交易市场进行消纳,无法实现跨省交易。加之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缺乏有效的二级交易市场,碳汇在市场上更多体现的是商品属性而非证券属性,市场交易活跃度和流通性不足导致市场价值被低估。此外,从运营模式看,现有的碳普惠制碳交易市场以政府为主导,依赖财政投入和部分商户让利维持运营,如广东省碳普惠平台的减碳量源自企业的捐赠,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不足,缺乏可持续的商业化运营模式,进一步影响了碳普惠领域减排行为的预期价值。由于碳普惠领域碳减排行为缺乏有效的市场化价值发现机制,碳减排量所潜藏的“无形资产”无法转化为“有形价值”,影响了金融机构对碳普惠领域的信贷支持意愿和信贷政策倾斜,无法形成良好的金融服务循环。

(四)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碳普惠制发展与金融良性互动氛围欠缺

一是社会碳减排氛围不强。中国科学院研究报告显示,我国居民消费产生的碳排放平均占比高达53%,是影响我国碳排放总量的重要因素。但目前我国公众总体低碳意识不强,低碳消费行为践行不积极,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整体的节能减排效果。一方面,由于我国碳普惠领域减排政策以正向激励为主,即所谓的“软约束”,受认知水平和行为习惯等因素影响,碳减排行为难以形成“人人自觉”和“人人参与”的局面。另一方面,低碳消费行为带来消费成本的增加。研究显示,个人碳排放量与收入等级成正比,即高收入等级的人群碳排放量大、低收入等级的人群碳排放量较小。而调查显示,我国低收入人群改变能源使用结构带来的能源成本的增量大于减排效益的增量,较大程度上削弱了践行低碳行为的意愿。二是政策激励配套措施不完备。碳普惠制以政府为主导,离不开政府财政投入和资金支持。英国、日本等国家设立了专门的消费补贴基金对使用低碳产品和清洁能源进行补贴。一方面,我国碳普惠制试点地区在实施方案中虽然提出了财政支持措施,但并没有出台配套的财政支持细则和具体补贴措施,尤其是个人碳排放领域占比最高的住宅、私家车、生活用能,还没有形成从产业发展到中间供应再到终端消费的全链条财政支持和补贴政策。另一方面,碳普惠制实施方案中虽然大力倡导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积极参与,但如果不解决绿色投资回报无法覆盖投资风险或成本的问题,资本参与的积极性会降低。目前试点地区金融支持政策和相应的贷款贴息政策还不完备,影响了社会投融资积极性。

四、国际经验及启示

在气候问题和生态环境备受关注的国际大背景下,包括家庭、个人等微观领域碳减排在内的低碳经济和低碳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英国、韩国、日本等国在加强工业领域节能减排的同时,充分发挥政府主导、金融支持的协同作用,将一些体现碳普惠制理念的正向激励机制引入公众消费领域的温室气体减排、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实践中。

(一)英国模式

英国是较早参与国际减排协定的国家,1992年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2003 年在《能源白皮书》中首次提出“低碳经济”概念;发布《可再生能源强制法案》《气候变化法案》,明确了低碳发展路线及低碳转型的能源保障措施;2019 年,英国成为首个立法承诺到2050年实现净零排放的主要经济体。

具体措施为:一是“零能耗”社区建设。英国贝丁顿社区是世界首个“零能耗”社区,通过可持续发展设计、使用清洁高效能源、促进水循环利用和降低地面交通运输碳排放量等措施,促进社区实现零能耗。二是对存量住宅进行节能改造,并建立绿色建筑标识体系。政府建立节能减排基金,帮助家庭安装太阳能电池板、夹层墙和地板隔热层等,通过补贴,用户只需承担三分之一的费用,改造后的房屋每年能节省高达1200英镑的能源费用;建立绿色建筑评估体系(BREEAM),对符合标准的建筑建立认证标识。三是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和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比如,明确家庭供暖脱碳实现净零排放,倡导家庭使用绿色供暖系统,提高家庭供暖效率等;鼓励使用垃圾发电和推动可再生能源发电,建立家庭可再生能源发电剩余电力收购制度。四是大力推行绿色交通工具。加大在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系统方面的投资;鼓励市民使用低碳交通工具和低碳交通能源;对交通中的碳排放进行收费。五是推出碳减排承诺机制(CRC),制定非能源密集型企业和公共机构的碳减排措施,促进小微企业等第三产业部门及消费领域的碳减排。六是银行发行绿色信用卡,持卡者购买绿色产品和服务可以享受折扣;对节能住宅提供高额度和低利率的贷款。同时,依托政府“绿色贷款担保”服务机制,银行为清洁项目和绿色生态环保的中小企业项目提供低息信贷资金支持。

(二)韩国模式

为应对气候变化和解决发展瓶颈问题,韩国将绿色低碳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2008年,韩国首次提出“低碳绿色增长战略”;2010年,出台《低碳绿色增长基本法》,提出了绿色发展战略和推动低碳绿色增长的金融支持措施,明确到202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30%的目标。

具体措施:一是减少能源消耗。大力发展太阳能产业、风力发电业,推广使用可再生能源的低碳电力、开发无碳新型燃料、建设智能型节能住宅等,对中小企业和家庭购买太阳能发电设备提供补助。二是倡导绿色出行。为了鼓励民众使用绿色节能公共交通工具,韩国出台“每月乘坐清洁交通工具出行累计1万韩元以上的参与者可获得10%—20%的金额减免”的政策,并且在旧城绿色低碳化改造项目中设置“使用自行车”与“节能型交通工具”考核指标来衡量碳减排的效果。同时,制定了“低碳汽车合作金制度”,对碳排放量少的汽车车主进行补贴,还给予享受减免过路费、停车费等的权利。三是开展产品碳足迹标志认证。公布产品生产、流通等环节所产生的碳排放,指导公众购买低碳产品并享受优惠价格。四是推出国民“碳积分”制。根据节水节能等二氧化碳减排量转换成相应的“碳积分”,并根据“碳积分”情况给予相应的现金、购物卡等物质奖励(见表3)。五是推行“低碳金融”计划。如光州银行向自愿参与“低碳银行”项目的家庭或个人发放绿色碳卡,当家庭或个人的水电气消耗量较之前年份下降则获得相应碳积分,碳积分可用于日常消费和享受旅游文化活动的打折优惠。国民银行、新韩银行等推出绿色储蓄,对参与低碳环保行动的用户提供较高的存款利率;韩国企业银行推出绿色消费信用卡,当“碳积分”达到一定条件的免年费和开通手续费,对绿色成长型中小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表3 韩国金融机构推出的“低碳金融”措施

(三)日本模式

为降低能源进口依赖及更好地应对全球变暖问题,日本政府早在20 世纪90 年代就开始关注如何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社会的问题。2000年,出台了《推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明确了企业及国民在建设循环型社会中的职责。2007 年,颁布《2007 年版环境·循环型社会白皮书》,强调家庭节能及普及节能技术的重要性,提出“国民运动”,即“每人每天减排1公斤”的具体减排目标。2008年,日本发布《建设低碳社会的行动计划》,提出了包括“到2020年实现50%的新车转换成电动汽车”在内的9个具体目标。

具体措施:一是形成以法律为基础,财政、税收、采购和激励措施相结合的绿色消费制度体系,完善对汽车、家电、绿色住宅、绿色采购等领域的政策激励,同时明确低碳环保领域的预算安排和预算规模,加大财政补贴力度。二是倡导个人和家庭积极践行低碳生活方式。鼓励绿色出行,实行绿色汽车消费的减税制度,鼓励消费者购买绿色环保车辆,并大力发展低碳型交通工具;鼓励绿色消费,对购买绿色住宅、新能源汽车、节能家电实行消费补贴,同时,建立太阳能发电剩余电力收购制度,激励家庭和个人参与市场交易;出台法律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家电产品时必须额外支付废弃物回收处理费用,并实行生活垃圾收费制,减少社会废弃物总量。三是建立专业绿色消费指导机构,发布个人消费绿色产品采购指南和产品环境报告,鼓励个人绿色采购,形成“绿色生产—绿色消费”的良性循环。四是建立“环保积分制度”,购买环保家电、节能住宅、开展垃圾分类处理的个人可获得相应积分,积分可用于兑换环保商品或消费券,同时,建立针对商品的“统一节能标签制度”,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效率更高、性价比更优的商品。五是银行加大对低碳领域的投融资。消费领域,日本银行创新推出“碳补偿”定期储蓄产品,对个人购买太阳能发电的住宅提供贷款支持,并给予利率优惠;产业领域,日本政策性银行开展环境评级项目贷款、可再生能源项目贷款等,商业银行加入赤道原则,提供环保设备投资贷款、环境污染防范相关贷款。

(四)启示

从上述三个国家的实践经验看,微观领域实施的金融支持碳减排的相关措施主要有:一是加大绿色金融创新,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消费领域碳减排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如从储蓄端推出高利率便捷化的绿色储蓄产品,引导家庭和个人积极践行低碳行为;从借贷端开展对绿色住宅、低排放汽车、绿色家电等绿色消费的信贷支持,并提供相应的利率优惠和积分兑换服务。二是完善碳减排交易机制。如英国不断扩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参与主体,将酒店、超市、政府部门等非工业小微领域均纳入碳减排行列,丰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交易领域,实现全社会更大规模的碳减排。三是国家制定绿色产业发展和绿色消费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以宏观政策制定和微观利益诱导促进全社会践行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的良好氛围,实现绿色产业和绿色消费的良性循环。四是完善对绿色消费领域的激励和补贴措施。如政府加大对绿色出行、绿色住宅、绿色产品购买等领域的财政补贴,提高绿色消费的性价比;安排专项预算资金,加大对住宅和交通的低碳化改造和投资,提高家庭和个人践行低碳生活的积极性。

五、政策建议

本文在国内碳普惠制试点实践基础上,借鉴国外有关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家庭、个人等领域碳减排相关经验和配套举措,探索建立以金融碳账户为核心的碳普惠发展机制(见图1)。通过发挥银行在客户基础和支付结算中的综合服务优势,采集小微企业、家庭、个人等碳普惠制主体的碳减排信息,归集于碳征信系统。通过碳征信系统的汇总加工、信息鉴证、碳减排量化核算等流程管理,实现碳减排信息的账户化累积。金融机构利用碳账户信息,贷前开展碳减排信息核查比对、对碳普惠制主体实行差别化的授信管理;贷后开展碳减排数据动态监测,有效防控潜在金融风险。同时,完善碳减排交易市场实现碳减排行为的价值发现机制,配套贷款财政贴息和低碳补贴,提高金融支持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实现绿色金融与碳普惠制良性互动。

图1 金融支持碳普惠制发展架构图

(一)发挥金融综合优势,建立完善金融碳账户体系

碳账户是对相关主体碳排放的有效记录,是碳普惠制构建的重要基础。碳普惠领域尤其以个人碳排放信息最为分散、混杂、难统计。目前我国不同地方碳账户各具特色,采集标准不统一、采集口径不规范,无法实现碳信息互通共享。银行碳账户既具备普通银行卡的资金存储等功能,能间接提高客户黏性,同时又便于通过银行支付系统实现碳权益的借贷和转让,是建立碳普惠制有关碳账户的优势选择。

在目前部分银行碳账户探索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银行碳账户体系,发挥银行信息采集中介作用,逐步形成全国标准统一、可共享、可计量的金融碳账户体系。一是规范银行碳账户信息采集。建议形成规范统一的银行碳账户信息采集标准。对于个人碳账户,按照碳排放信息获取的难易程度及碳核算方法学的完善程度,分步骤采集个人碳排权信息,可以先采集覆盖绿色出行(如使用公共交通)、家庭节能节耗、购买绿色住房和新能源汽车等方面的碳排放信息,然后再逐渐扩大对绿色产品消费(依赖绿色产品认证标识的完善)、垃圾分类、废物回收利用等领域的个人碳账户信息。对于小微企业和项目碳账户,按行业分类采集用能结构、用材能耗、碳排放信息、碳效等级评价等维度的碳账户信息。二是畅通碳账户信息共享机制。碳账户信息来源广泛,要打破碳信息获取壁垒和降低碳信息采集协调成本,必须建立由政府部门主导的碳账户信息共享机制。建议出台碳信息统计制度规范和统计指标标准,明确相关碳信息责任部门的具体职责,以及碳信息报送日期、接口规范和格式标准等,确保数据采集的时效性、规范性和准确性,实现碳账户信息共建共享。

(二)量化碳减排核算标准,提高金融支持精准性

碳排放核算标准是绿色金融标准体系的构成部分。明确碳排放核算标准和碳效评价标准,促进碳核算制度化和规范化,有利于提升金融支持碳普惠制发展的精准性。一是建立碳征信服务机制,完善碳账户信息数据库。建议依托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建立碳征信模块,构建集碳账户信息归集、整理、共享、鉴证、核算为一体的碳账户征信机制。同时,通过接口规范向银行和碳排放主体提供碳征信报告查询、碳排放量化核算、碳效等级评价等信息服务。二是探索碳排放核算方法的标准化,针对小微企业和项目碳排放核算方法学不一致的问题,探索基于小微企业和项目产品或服务生命周期的碳足迹来计算碳排量;对于家庭和个人,碳排放测算按碳排分类模块,分别核算有关交通、住宅、家庭能耗的碳排量,可用交通工具类型、交通工具使用里程数、生活用电量、居住面积等指标数据测算个人或家庭的碳足迹。三是开展碳效评价。借鉴浙江对工业企业碳效综合评价经验,进一步推广对碳减排项目和小微企业的碳效评价,基于碳账户基础数据,从产量、税收、增加值、近五年平均碳排量等四个维度确定不同行业和项目的碳排基准值,分行业和分项目开展碳效评价。同时,加强对碳效等级评价结果的运用,将碳效等级评价结果共享给金融机构,加强对减排效应明显的企业的信贷支持。基于个人碳账户信息分析,充分发挥金融前置作用,引导消费者优化消费结构,降低消费碳排放强度。

(三)优化绿色金融管理体系,实现碳普惠信贷业务高效量化发展

一是完善绿色信贷管理模式。金融机构要改变传统的信贷管理理念和方式,探索量化精准的信贷管理模式,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优势和碳征信基础数据,将碳普惠贷款主体的碳排放数据及碳效等级评价结果嵌入信贷业务全流程管理,不断优化绿色低碳贷款审核流程,实现绿色信贷从定性向定量管理模式的转变。二是实现信贷支持碳普惠的量化管理。金融机构依托碳征信平台有关碳减排量化核算结果,结合自身绿色金融业务发展实际,合理开展碳普惠制主体的“贴标”管理和开展差别化的授信管理,即根据碳普惠制贷款主体碳排放强度的不同,分门别类地“贴标”,实现绿色信贷业务的个性化和批量化处理,提高绿色信贷审贷效率,促进绿色信贷资源向碳效水平高的碳普惠主体倾斜。三是加强对碳征信的监测使用。碳征信是指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企业生产过程中和个人衣食住行活动中碳排量的相关信息,提供碳核算、碳征信报告查询等服务功能的碳减排支持体系。金融机构应动态监测碳普惠制贷款主体的碳征信报告,对比贷前贷后碳减排数据的变化,开展实时的碳减排信息管理。如,在贷前,可以利用碳效等级评价结果,开展对碳普惠对象的数据分析和项目储备,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绿色信贷业务;贷后,通过碳减排数据动态监测和对比分析,实时掌握碳普惠机制下贷款主体所隐藏的潜在环境风险和金融风险,实现绿色金融风险的有效防控。

(四)创新碳普惠金融产品,助力碳普惠制有效发展

要推动公众参与碳普惠制的深度和广度,银行应创新碳普惠制存贷款产品。碳普惠领域的绿色金融产品有别于传统金融产品,应积极融入碳减排因素和体现低碳减排效应,更多地考虑“碳资产”等无形资产的市场价值。一是创新碳普惠储蓄产品。如推出“减碳储蓄”产品,将计息档次与“碳资产”挂钩,即根据碳减排量设定不同的存款利率,实现高减排享受高利息的可能。将碳减排行为与切身利益连接,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碳减排。二是创新基于小微企业或项目的碳普惠信贷产品。结合碳效评级结果,创新碳效贷、减碳贷等产品,定向支持碳效等级低或低碳转型的小微企业和项目,同时,按照碳减排等级的不同,匹配不同的授信金额和贷款利率,体现差异化的信贷支持导向,引导碳普惠领域更好实现碳减排。三是创新基于个人和家庭的碳普惠信贷产品。如推出绿色住房消费贷款、绿色汽车贷款等绿色消费贷款,通过市场化手段引导我国消费者积极践行低碳消费习惯,促进我国消费领域的低碳发展。四是创新特定的“产业低碳贷”“消费低碳贷”和碳减排信用卡。针对绿色建筑开发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可考虑其环保效益因素,推出符合产业周期、产业特征和体现优惠政策的贷款产品。结合个人碳账户碳减排数据,对达到一定碳减排量的个人匹配低碳信用贷款和享受优惠利率,用于支持个人的节能减排行为。

(五)健全碳排放交易市场,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一是建立个人碳减排交易渠道。与工业领域实行“碳约束”不同的是,个人碳减排行为除了政策激励以外,还应将个人碳减排行为与经济利益挂钩,为个人碳排放赋予市场价值,以市场化正向激励模式带动我国个人碳减排行为的自觉自愿。如除通过商业模式消纳现行的碳积分或碳币外,还应针对个人使用新能源汽车、购买绿色建筑、植树造林等领域的减碳量核算为可交易的碳减排量,直接与全国碳排放权市场接轨,参与市场交易,实现个人经济利益。二是扩大碳普惠领域项目核证自愿减排量的市场交易。碳普惠制项目核证自愿减排量除了用于抵消纳入碳市场范围控排企业的实际碳排放或在省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外,还应扩大市场交易范围,实现碳减排量的国内市场流通和竞价交易,实现价值最大化。三是发挥金融机构在碳减排交易中的作用。金融机构充分挖掘碳减排领域投融资价值,延伸业务发展链条,开展碳排放权质押融资贷款,促进绿色金融业务发展。同时,借助金融在碳交易中的服务优势,提供业务咨询和财务顾问服务,活跃二级市场交易氛围。开发碳普惠领域的碳减排理财产品,实现银行“碳金融”业务的开拓发展。

(六)完善正向激励配套措施,提高金融支持积极性

一是建议出台碳普惠专项财税金融政策。政府部门出台财政支持碳普惠机制发展的管理办法,建立碳普惠专项财政资金。如制定详细的消费领域有关新能源汽车、绿色住宅的财政补贴政策、税收优惠和贷款贴息政策,通过财政补贴引导绿色消费习惯。结合产业发展规划,明确对碳普惠领域贷款的财政贴息政策,将符合政策规定的碳普惠项目贷款纳入贴息范围,以补偿银行贷款风险,提升财政资金撬动金融服务碳普惠制发展的能力。二是发挥人民银行等金融监管部门对碳普惠领域的信贷政策支持和正向激励作用。有效发挥碳减排支持工具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结合碳征信报告有关碳减排、低碳转型等信息及对比量化核算结果,有针对性地安排碳减排支持工具加大对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碳减排技术等特定领域的支持,撬动信贷资金向符合条件的碳普惠领域倾斜。创新“再贷款+财政贴息”模式,鼓励金融机构使用低成本资金加强对碳普惠领域的信贷支持。加强对支持碳普惠制发展的金融机构的正向激励,将信贷支持碳普惠制发展纳入绿色金融评价、央行评级和央行综合评价,提高金融支持积极性。三是加强宣传动员。各部门通过电视、网络、平面广告等多种方式加强对碳普惠的宣传推广,同时,结合全国低碳日、世界环境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开展低碳活动,增强社会公众低碳环保意识,积极践行低碳环保消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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